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犯罪研究

2017-05-26 11:59刘丹刘晔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9期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特征概念

刘丹+刘晔

摘 要:移动互联网是犯罪分子实施新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域和工具,具有高速性、移动性、虚拟性、开放性、扩散性、便捷性、安全性、互动性、智能性等主要特征。互联网经济犯罪是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网络新型经济犯罪,具有高发严重性、团伙谋利性、跨界产业化性、高智能性、隐蔽欺诈性和延伸扩散性等主要特征。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概念;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191-03

目前,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整个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正逐步成为信息时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推动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进而不断重塑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成为构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中国互联网建设虽然相对美欧发达国家起步较晚,1994年4月才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最初是几K的电话拨号上网,但是发展快速、加速超越、规模宏大。从互联网用户规模、互联网经济发展、互聯网应用、互联网法治化进程看,中国现已成为全球网络大国。以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中国互联网,现已成为中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平台、促进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创新的重要推力、改变人们交往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媒介。

一、开展互联网经济犯罪研究的必要性

在中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同时,互联网犯罪相伴而生、蔓延扩散、层出不穷、危害巨大、屡打不止、形势严峻。犯罪分子或以互联网为攻击对象,在互联网上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倚靠互联网实施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走私、洗钱、非法交易、毁损商誉、侵犯商业秘密、刺探国家机密、组织邪教组织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随着2009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201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用户首次超过PC用户,网络无线化、终端便携化、虚拟现实化、风险泛在化、危险叠加化趋势越发明显和严重,犯罪分子将主要注意力转向了移动互联网,制作、发布、预装、传播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和诈骗信息,通过移动互联网、机顶盒、电视棒实施侵权盗版、网络隐私侵害、网络诈骗等。互联网犯罪严重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经济犯罪以其涉案领域广深、对经济和社会危害巨大的本质特征,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应用技术和互联网信息传输设施、智能终端设备,实施百姓深恶痛绝的各种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新动向、主流和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打击防范互联网犯罪的重点。

二、移动互联网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移动互联网的概念

随着宽带无线接入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进步,移动互联网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是继大型机、小型机、个人计算机及互联网之后的第五个信息产业发展周期,是当今信息产业竞争最为激烈且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同时也是犯罪分子实施新型经济犯罪的主要场域和工具。移动互联网是移动网络和互联网的融合网络,是在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等固定有线网络互联互通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通信协议,采用移动无线通信、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操作等技术,将移动无线网络和移动智能终端接入固定有线网络,实现网络设施、终端设备内部或其之间可移动性的互联互通,具有数据交换、多媒体应用、个性化服务等移动应用服务功能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

(二)移动互联网的主要特征

1.高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发展规模和信息传输方面具有的规模扩张快速、信息传播迅速的互联网空间、时间特性。2011—2014年,中国移动互联网从边缘走向主流,移动广告额增长了11倍,移动支付额增长了100倍,移动互联网的投融资额增长了22倍。中国企业在手机芯片等关键技术上的新突破,使数据下载速率峰值可达每秒300MB,传输和交换从语音到数据直至图像的各种信息。

2.移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无线通信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支撑下具有的网络主体、网络终端设备非固定、可移动的互联网空间位置关系特性。移动用户随身携带无线通信终端设备手机,无论身在何处、位置如何变化,都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即时通信、购物、支付、休闲娱乐、旅游预订,接受各种生活服务。

3.虚拟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计算机技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支持和各种传感设备作用下,将作为自己存在形态的知识、消息、信息、声音、文字等无形电子文本数据转换成与现实世界实体和环境高度逼真、并且使人产生身临其境感觉的多媒体等有形产品的互联网存在形态特性。网上微信通话聊天、网上广告产品推介和网上购物等,都是虚拟性在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中的外在体现。

4.开放性

主要指由网络、终端和应用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移动互联网所具有的覆盖范围全球化“疆界”开放、个性化服务便捷化领域开放、应用平台泛在化技术开放、电子商务国际化市场开放、政务信息公开化信息开放的互联网内外关系特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跨境电商、政务微博微信、移动政务客户端、远程开放教育等都是移动互联网的开放标志。

5.扩散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产生和传播信息的主要工具,在用户快速访问网站、超速链接网页、高频网发广告情况下,所产生的信息源由少到多、信息量由小到大、影响面由窄到广的互联网空间信息传播效应特性。互联网时代使网民拥有了“自媒体”的话语权,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网络空间中任何一个微小信息都可通过移动互联网放大、聚焦、传播、热炒或者热议,迅速演变成社会舆论热点,产生危害或者促进社会稳定的恶性或者良性效应。

6.便捷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作为即时通信、互动社交、电子商务等应用工具,为用户提供工作生活需求个性化服务过程中,用户在线体验到的服务到位快并且便利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效率特性。在无线通信、大数据、终端设备等网络技术和物联网的支持下,移动互联网可向用户随时随地提供信息分享、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购买交易、在线支付、转账还款服务等。

7.安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数字签名与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计算机病毒检测与防范技术、防范网络黑客攻击技术等网络技术的支撑下,具有的网络系统连续运行的可靠性和在网络系统信息存储、传送、使用方面具有的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可用性、可控性等互联网应用服务质量特性。移动互联网运行安全,是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和可持续服务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证。

8.互动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在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运营服务过程中,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交流、沟通、协商、协同,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互联网多元主体行为特性。政府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政务微视频,向社会各界发布政务信息,回答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网民对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咨询;企业和网民通过微信、微博、网上举报等公共平台,献言献策、表达诉求、投诉举报;用户通过QQ群等网上交友平台,与志趣相投的熟悉或陌生的网友进行在线思想情感交流。

9.智能性

主要指移动互联网通过采用近场通信技术、设备感应技术、蓝牙无线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具有人的某些智慧和能力的互联网技术支撑特性。应用近场通信技术产品内置芯片,便于用户识别、购买真优商品。应用医疗、交通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及时发现用户可能出现的病症,提醒用户调整生活习惯;可以规划出行效率最高、速度最快、到达目的地最经济的路线;可以确定用户位置,实时监测和跟踪。应用语言处理技术,可以进行语言识别、自然语言处理、语言合成。应用大数据深度神经网络技术,可以完成实时语音翻译。

三、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一)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概念

互联网经济犯罪是依附在互联网经济体上的“毒瘤”。定义互联网经济犯罪,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以网络及其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罪名纳入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类而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的立法实际和我国公安机关已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案件侦查权分别交于治安管理部门、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司法实际及“三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融合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宜采用以互联网为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的非实质意义上的网络新型经济犯罪内涵。互联网经济犯罪,是指在互联网经济运行过程中,从事互联网业务、应用经济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互联网设施终端设备生产者、互联网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用户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互联网经济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规定和不履行维护互联网经济秩序的义务,严重破坏互联网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互联网经济犯罪的外延包括利用互联网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八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高发严重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总体、客体特征;是指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总量保持高位、大案要案比重较大、涉案金额高、侵害范围广、现实和潜在危害大、严重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以频发的金融犯罪为例,2016年3月,上海市警方侦破缪某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为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一年零四个月非法吸收社会公众投资近5亿元,涉及投资人3 000余名。

2.团伙谋利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特征;是指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作案目标一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的共同行为和犯罪分子持有的欲快速、大量、低成本、低风险谋得不法经济利益的心理态度。例如,2014年5月,广东省警方侦破“海燕3号”特大黑客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负责自编黑客软件窃取银行卡信息、转賣窃取信息、网上盗刷或转账牟利。主犯电脑中查获的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可以直接网上盗刷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余亿元。

3.跨界产业化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疆界”开放,在不同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将生产、流通、销售、售后不同环节上的犯罪行为配套组合,按时序和流程加以系统化。例如,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呈现“分散生产制假→多点囤积储存→人货分离运输→真假混杂销售”的特点。2015年7月至9月,广州市警方成功收网3起特大假冒伪劣润滑油集群战役,彻底摧毁以地下生产、销售工场为据点,通过互联网向全国10多个省市销售假冒品牌润滑油的特大犯罪团伙,涉案金额5 800余万元。

4.高速智能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技术手段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信息传播快的优势和个人具有较高智力水平的素质条件及假借职业活动“合法”名义的职业条件,快速实施伪劣产品销售、虚假信息发布、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损害、知识产权侵权、赃款赃物转移、销赃毁灭迹等犯罪行为,最大化地降低犯罪成本、最小化地承担犯罪风险、“巧取”不义之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 VOIP 电话等方式骗取他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使用;有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公司(“影子银行”),截留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实施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犯罪。

5.隐蔽欺诈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特征;是指犯罪团伙为了不被发现和免受惩罚,采取各种手段隐其身份、窝点、行踪、罪行和赃款物,不讲诚信,用虚假言行掩盖事实真相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罪恶动机,用狡诈手段骗人。例如,有的犯罪分子用盗取的虚假身份证明购手机网卡,利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有的将假冒官方网站服务器设在省区市、境内外或国内外的交界偏僻处;有的利用网络聊天、物流快递、网络支付进行假币交易;有的冒充网络客服和各大银行客服,利用互联网搞虚假广告宣传,将伪劣产品和服务伪装成名优产品和服务。

6.延伸扩散性

这是互联网经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程度结果特征;是指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的网络互联互通、网络空间开放、信息传送高速、应用服务便捷的优势,连续实施直接危害互联网经济秩序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向其他犯罪分子、潜在犯罪分子传授各种犯罪方法、反侦查技能,导致出现的犯罪团伙非法经济利益更大化、犯罪群体扩大化、犯罪恶果分散化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负面效应。例如,2015年9月,江苏省警方破获“10·10”特大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的高管人员使用手机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联系,以所谓虚拟货币“U币”买卖,吸引包括我国在内的23个国家共22万注册会员,涉案金额5亿元。

结语

深入开展互联网犯罪,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对于认清互联网的本质特征和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解决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打击防范互联网经济犯罪的效能,确保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安全与监管技术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2] 2014年我国破获各类经济犯罪逾14.5万起[EB/OL].法制网,2015-05-15.

[3] 官建文.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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