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 茂[西南大学文学院,重庆 400715]
《檀香刑》与《合法杀人家族》中的刽子手形象分析
⊙龚 茂[西南大学文学院,重庆 400715]
《檀香刑》和《合法杀人家族》都对刽子手心理有细致刻画。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指向分析,他们由内部原因驱使就业,在职业生涯中寻求归属,尽管身处复杂的人际关系、尴尬的社会地位,对自我的评价也很模糊,但也在努力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檀香刑》《合法杀人家族》 刽子手 需求层次
人们对《檀香刑》的研究多集中在人性彰显、民间阐释、叙事形态、酷刑暴力等方面,但不能忽视莫言讲他“曾经读到过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合法杀人家族》”。作品讲的是法国历史上的世袭刽子手家族,他们足够坚韧、冷峻,其中有人不乏精神崩溃,但坚持者努力寻求合理合法性。这样的故事“事实本身的分量却征服了读者,将他们带入通时的、共时的兴趣中”。在“创造性的刺激”下“得到重要的启示而拓展了自己的创作思路”,在《檀香刑》中莫言充分描写了行刑现场的看客心理,更对赵甲的内心世界予以酣畅淋漓的表现。笔者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指导,追踪他们生存、归属、自我实现的人生,并分析刽子手形象。
马斯洛将人类需求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对前两种需要满足的寻求是在其生存阶段,之后是归属、自我实现阶段。人的生理需要包括呼吸、水、食物、睡眠、性等,除性以外,失去任何一种都构成生命威胁。安全需要的直接涵义是避免危险,生活有保障,引申为包括职业的稳定、一定的积蓄、社会的安定和国际的和平等。当这种需要未被满足,就会形成支配个体行为的动机心理,使行为指向安全。赵甲和夏尔·桑松家族成员当刽子手都受到外部及内部动机的驱使且内部动机占主导地位。
《檀香刑》中赵甲被余姥姥救下便想起他砍人的英姿,“舅舅的死活我并不关心,我关心的还是我自己”,赵甲因生存需要受到威胁接触刽子手,有一定外部动机,但他还说“我也想做一个可以不动声色地砍下头的人”,显然他受内部动机驱使更多,在长期被压制状态下产生扭曲心理,对行刑没有本能的恐惧而崇拜砍人的气魄,“身体先是挺立不动,然后迅速地往右偏转,右臂宛如挽着半轮明月”。回乡的他被“请”出山,实则是被要求出山,没将行刑做到让人满意的程度还会有生命危险,他因满足安全需求的需要重操旧业。
《合法杀人家族》中桑松的后代承受命运安排,为寻求生存和安全的需要入行。他们有重新选择的机会,但因生活压力选择当刽子手,为有稳妥的生活保障继承家业。刽子手职业的特殊性使他们动摇,但父辈总会告诫“有稳定的收入总比没有任何收入好”。有位处刑人放弃家族事业当锁匠,手艺高但维持不了生活,“人们听到姓桑松,谁也不光顾他的店铺”。
他们大都因生存和安全需要选择当刽子手,但又有所差异。刽子手在法兰西是承袭制,桑松家族无法逃离家族身份生活,他们受外部影响。中国的刽子手职业不存在承袭,赵甲更多是出于对刽子手的崇拜及内心萌发的杀人梦想,内部原因表现得更明显,莫言借助赵甲对当刽子手充满向往的扭曲心理把严苛的刑罚制度、社会的冷漠人情呈现了出来。
归属阶段需要已满足,社会需要和尊重需要成为新的激励因素,“每一种基本需要的满足都会引发‘更高’的需要,支配下一个意识阶段”,虽处在不同社会的历史文化中,但职业的特殊性使他们有围绕职业的相似,超越时空面对刽子手的共同问题。
1.复杂的人际关系
简单说归属和爱的需要是“希望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渴望得到社会与团体的认同接受”。人们因时代心理不愿接触他们,但这更突出刽子手努力在复杂人际中寻找归属与爱的需要。
桑松家族的第一代夏尔爱上刽子手的女儿,他拥有好的职业,生存和安全需要的满足都不是问题,但他选择和玛格丽特结婚,从事刽子手是出于爱。这和他的后代及赵甲有所不同,他用自我罪恶感战胜厌恶感,琢磨治疗方法。人们求医,期待获得帮助的想法冲淡了生来对处刑人的恐惧。糟糕的人际有所缓和,可不意味着拥有正常的交往。客人感到夏尔家庭的幸福,但仍然鄙视他;关心社会改革的人咨询他们,不是赞赏只是病态的好奇心。
莫言对赵甲的人际关系描写并不单薄。处决美女后他再难行男女之欢,他没从妻子那得到爱,对妻子的描写空缺。“在衣食无忧的社会里,爱的需要的受挫是引起人们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他习惯被疏远,因此儿媳为他打理完辫子后他眼里泛出泪光。联系到他对小甲的百般疼爱不难理解,他和桑松一样渴望与人亲近却无法如愿,只能从儿子那获得爱与被爱的需要。他看惯官场百态,趾高气扬只因有御赐佛珠,但并非不知天高地厚,对袁世凯唯命是从。赵甲是知深浅明轻重的小官员,中国官场文化浸染下的生存之道,也是他的为人之道。
2.尴尬的社会地位
刽子手的社会地位尴尬且难定论,拥有淫威却是依附于颁布刑罚命令的领导者,不受人敬重也并非因其道德沦丧,只是受这份职业本身影响。
《合法杀人家族》中,“给处刑人的敕书、委任状、票据及其他文书都不直接递到他们手里……只有跪在地上才能拿到”。但桑松的葬礼却很隆重,这有行医救人的原因。亨利对革命有厌恶,但他承认革命让“先进分子把和处刑人的交往视为荣耀”。处刑人是国家权力的象征,“白色恐怖”到来,他们是被利用的对象,是法律的工具。政权更替对他们不造成本质影响,被物化过程中处于尴尬位置,恐怖期被重用,和平期被研究。
刽子手在中国如赵甲所说,是“古老而又卑贱的行业”。他们不代表个人而代表国法存在,袁世凯就认为钱丁对赵甲不敬即是对皇上不敬。赵甲希望让刽子手受到人们的重视,这种使命感高于桑松家族成员,“只要国家存在就不能缺了刽子手这一行”,他渴望建立世袭制,认为儿子改行“同样是个杀字,杀猪下三滥,杀人上九流”,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桑松家族的世袭家业。普通人则相反,媚娘说他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魔,钱丁说刽子手是“连下九流都入不了的人渣”。
3.模糊的自我评价
马斯洛说:“最稳定的和最健康的自尊是建立在当之无愧地来自他人的尊敬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外在的名声、声望以及无根据的奉承上”。桑松家族寻求尊严却没有获得最健康的自尊,《檀香刑》中唯有以余姥姥为代表拥有高超行刑技艺的前辈得到赵甲的尊敬,他们的自我评价呈现模糊性。
亨利在国会受审,他的威严和自尊心打动所有人,“即使我在生活中的作用有些残忍,但它是法律和秩序必需的”。不满“处刑人”的贬义,他请求改用他名,得到同意后虚荣心却遭奚落;成为被研究的对象,而这也不是对他的尊重。处刑人内心深处始终有负罪感,如亨利每晚都跪在处死路易十六后从未再用的刀片前祈祷。桑松家族对自我没有准确定位,带着命运安排为国王效力,感到光荣的同时却承认自己是工具,寻求“人”的尊严却视己为工具以此摆脱人们的攻击,最终得不到真正尊重。
类似桑松家族对刽子手的厌恶和罪恶,赵甲承认自己是没有热度的杀人机器,但他在短暂不安后,享受它带来的荣耀,致力于优秀。面对质疑,他说“别人瞧不起我们这一行,可一旦干上了这一行,就瞧不起任何人,跟你瞧不起任何猪狗没两样”。然而并不是说刽子手生而承继它背后的权力和荣耀,他们的自我评价显得模糊不清。历代刽子手都要在腊八去庙里领粥,向佛祖表示做这行和叫花子一样是为了生存,并不是天生喜欢杀人,乞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对自己的贱民身份的认同”。
但桑松家族没有表现出过多荣耀感,他们试图以代表国家的身份摆脱公众对他们的厌恶,处在特殊的法国大革命时期,领导者极有可能被赶下政治舞台,对待刑罚忽轻忽重,他们无法保持荣耀感。在中国,即使清朝末期仍覆盖着领导者绝对的权威,但赵甲对卑贱身份有认同却保持一贯的自豪感。
上述需要满足后,动机发展进入自我实现需要。马斯洛认为“人对于自我发挥和完成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它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表现在刽子手身上就是必须杀人,若干始终不变的、遗传的、本能的需要。
赵甲追求自我实现表现在行刑中坚持凌迟第五百刀体现技艺完美,他认为行刑有艺术的审美功能,“成千上万的看客,被兵勇们阻拦在离执刑台百步开外的地方,他们都伸长脖子,眼巴巴地往台上张望着”,自己仿佛置身舞台中央,要“适度地、节奏分明地哀号,既能刺激看客的虚伪的同情心,又能满足看客邪恶的审美心”。作者重彩描绘刑场上的众生相,整个受刑过程就是“酣畅淋漓”的大戏,“而每一方都是这场大戏的参与者”。
《合法杀人家族》中“成群的人或乘马车或徒步涌向刑场……人们就像看戏那样拍手喝彩”。一样是被看,桑松家族成员没有展现自我的渴望,他们追求自我实现,不像赵甲为行刑艺术化,表现为“以自己善良的心尽可能将自己感到不愉快的人物做得慈悲”,有人就改用隐形绳处死帕拉贝夫人。在能承受的范围内进行某些改动是为了获得安心,桑松曾在因断头台发生争论时提交文书:“即使犯人方面没有任何障碍,执行人也必须是技艺高超的,死刑囚必须是非常强壮的。”他实际是为了减少断头台的使用,这超出他本职上升到自我实现的层次。
追求自我实现,亨利有自省和悔悟,力所能及做到慈悲,而赵甲追求的完美建立在受刑人的痛苦上,对生命的漠视和麻木不仁让人胆寒。刽子手“作为法律的最后一个环节,始终具有神圣性。这种神圣性最终就只是一种程序的神圣性,而不再具有人性内涵”。如他与屠夫区别时的义正言辞,反映出封建王权巩固权力统治,竭力编织出复杂、精密的刑罚文化之可怕,而把酷刑发挥到近乎精致的艺术程度,“可见这种文化本身的阴鸷、冷酷和老到”。赵甲的使命建立在对王权文化的强烈认同上,他作为刑罚展示的一部分,在这种过去、现在的对比中,他的不安,对职业认同的强调,“不但反讽瓦解了建立在暴力之上的权力威严的孱弱,也深刻地呈现出他在施刑于身体时会因身体之痛有隐隐的不忍,更重要的是那早已扭曲而缺乏自省精神的灵魂”。听到要用威慑刁民的刑法处死孙丙,他有种扭曲的兴奋和蠢蠢欲动。除了封建刑罚文化的荼毒,人性的丧失和自省能力的空缺是造成赵甲与桑松家族有差异的重要原因。
本文以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为指导,探讨两部作品中的刽子手形象,他们受各种需要驱使,由于职业特殊性有很多相似,却存在各种差异。结合深层的社会原因及文化背景,他们在特定环境中形成的个人心理及价值追求,才是真正理解这些差异之关键。
①④ 张志忠:《莫言研究的新可能》,《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6年版,第4期。
②⑨⑩⑭⑮⑰⑱⑲㉑㉘㉙㉚ 巴巴拉·利维著,郭二民转译:《合法杀人家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12页,第148页,第31页,第8页,第9页,第9页,第44页,第32页,第30页,第214页,第27页,第214—215页。
⑤⑪⑫⑬⑳㉔ 马斯洛著,成明编译:《马斯洛人本哲学》,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第4页,第55页,第57页,第57页,第57页。
⑥⑦⑧⑯㉒㉓㉕㉖ 莫言:《檀香刑》,作家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第70页,第69页,第264页,第232页,第267页,第231页,第105页。
㉗ 刘同涛:《“示众”———小说〈檀香刑〉中的看客心理分析》,《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㉛ 黄晓华:《“看”的形而上学——从〈示众〉到〈檀香刑〉》,《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㉜ 季桂起:《论莫言〈檀香刑〉的文化内涵》,《齐鲁学刊》2004年第1期。
作 者:龚茂,西南大学文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现当代文学。
编 辑:李珂 E-mail:mzxsl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