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中职生顶岗实习权益探讨

2017-05-24 10:08洪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顶岗实习保障机制工伤保险

洪霞

摘 要:近年来,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发生了多起侵害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事件。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不够完善,预防措施缺乏,学生维权意识淡薄和法律救济途径不足。本文将介绍中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依据,分析当前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工伤保险;保障机制

一、顶岗实习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意义

根据《职业教育法》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去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通知中,也要求中职学生 最后一年要到企业顶岗实习一年。以后在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中,对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均作了明确要求。顶岗实习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重要手段,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熟练的专业技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学生顶岗实习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需 要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共同努力,方可形成有效 的实习权益保障机制

二、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常见法律问题

(一)劳动主体资格认定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两部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基石。然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却没有将顶岗实习生的实习劳动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均未明文界定学校顶岗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使得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维权途径狭窄

顶岗实习学生权益有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虽然对学校有管理权,但对用人单位却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只能进行居中调解。劳动保障部门虽然对用人单位有管理权,但在发生纠纷时则常以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接受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后,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到法院起诉,这对于初出社会的学生来讲无疑是件艰难的事情。

(三)劳动报酬不合理

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中职生有劳动付出就应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被派往用人单位的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式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然而收入却相差很大,实习生与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是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实习单位把学生当成了廉价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甚至有些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四)实习期间工伤事故救济困难

亦工亦学的身份限制了顶岗实习生完全劳动主体资格的享有,实习期间伤害事故的救济力度也被削弱。顶岗实习参与顶岗实习的场所往往在生产第一线,这就更加大了工作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根据劳动及工伤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顶岗实习的顶岗实习还是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理赔,只能寻求《侵权法》等法规的救济,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而人身伤 害赔偿的标准明显低于工伤赔偿标准,无法充分补偿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匮缺,必然削弱顶岗实习劳动权益的保障力度。

(五)企业社会责任薄弱,导致学生实习权益受损

由于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尚未得到法律的 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亦不明确,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将实习生视为缓解短期“用工压力”的“廉价试用品”,没有正确认识顶岗实习的意义和实习生的价值。从学校招募在校学生作为实习工常常被视为“缓解用工不足的”最佳解决方案。一些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 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实习过程中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实习环境或安排学生在高危岗位上实习;甚至加大学生劳动强度,延长学生工作时间;随意支付报酬甚至不支付,加班可以是常態,加班津贴可发可不发,出了事故不算工伤。甚至,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甚以顶岗实习不是正式工为由,推卸责任。

三、维护中职学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法律措施

1.立法救济

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有关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维护的 律法规,这是制约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却无法有效维护的重要 瓶颈。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明确学生的法律地位及权利。本人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即学生身份和劳动者或准劳动者身份,基于学生身份,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教育法律关系; 基于劳动者或准劳动者身份,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学生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利。既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可以通过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立法的方式,把学生实习或顶岗实习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以弥补立法的缺陷。立法障碍的清除,可以化解实习生因劳动主体资格的不确定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难题及解决报酬不合理、上班时间长等维权问题。

2.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已经发生的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案件时,由于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较难,各地劳动部门和法院做出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救济顶岗实习生受损的劳动权益。

(二)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实践中由于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地位不平等,学生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实习机会不敢提出与用 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在受到侵害时,为了保住工作机会,不敢争取应得的权益,不愿通过合法途径来 维权。还有的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应当享有哪些权 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认为自己运气不 好,自认倒霉。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维权和规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是顶岗实习期间权益频频受损且维权难的主要原因。加强在校期间对学生劳 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教育十分重要。中职学校可通过《职业道德与法律》《就业指导》等必修课、相关法律选修课、职业规范与素养等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向学生重点讲解《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提升职业规范和职业安全意识。同时,要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学会收集有关证据的方法与手段,防止发生纠纷后缺乏证据无法维权。此外,要教育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三)学校要做好定岗实习前的学生辅导及企业筛选工作

(1)学校作为定岗实习学生的输出方,对学生的实习前的教育及培训十分重要,在实习前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型心理辅导,了解学生实习的真实心态,让学生提前做好角色转换的各项准备。

(2)挑选优质企业作为实习单位,让企业充分了解学生实习的意义,尽量做到企业与学生实习专业对口。

(3)对实习协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把关,保护好学生的实习权益。

(4)跟踪好实习过程,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学生及单位解决。

(四)顶岗实习单位明确实习意义,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实习单位要摆正用人姿态,实习单位不能因为实习生实习的时间短、经验缺乏等原因就对他们置之不理,而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帮助,让学生感受到企业文化,也利于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顶岗实习生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具有劳动者和学生的双重身份,他们年龄比较小,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实习是他们第一次接触社会。且从校园转入到工作岗位,难免会出现迷茫及恐慌的心情,此时,实习单位的对他们的正确引导及教育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承担培养及教导的责任。在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单位应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这样可以缩短学生顶岗实习的不适应期,帮助他们迅速完成学生到员工的职业角色转换;顶岗实习单位还应尽量给学生提供与其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使每一名实习生都能在实习岗位上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结语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这一规定已实施多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需要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共同努力,方可形成有效的实习权益保障机制,希望能引起相关学校、部门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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