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的语言特色

2017-05-24 09:56朱远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语言特色功能

摘 要: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具有独特的语言特色。最基本的是用词丰富、句式多样;公用文书中的词语往往比较中规中矩,但是由于公诉意见书功能的需要,其用词相当丰富;同时在句式上也比较灵活,常见的有陈述句、反问句、感叹句等。同时,公诉意见书使用的语言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在表达上往往爱憎分明,公诉人往往鲜明的树立己方的观点并且广泛使用修辞手法,最常见的有比喻、排比、夸张等;体现出丰富的文采。鉴于公诉意见书在语言表达上的特点,所以对公诉人而言,首先需要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其次要重视语言的感染性和说理性。

关键词:公诉意见书;功能;语言特色

一、公诉意见书概述

目前,公诉意见书的概念还存在争论,但是一般认为“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出庭一审刑事法庭支持公诉时,代表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发表的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全面、系统、客观的综述性辩论词,是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阐述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意见书和演说词”。[1]通常认为公诉意见书具有三大功能,分别是指控犯罪、启动法庭辩论,树立辩论焦点、宣传法治和教育。公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与其语言特色具有密切的联系,它们是论述语言特色的基础。

二、公诉意见书的语言特色

(一)用词丰富、句类多样

公诉意见书欲实现指控犯罪、陈述时需要具体。柏利民说:“公诉意见书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符合案件原发事实的词语、将鲜活的案件事实呈献在法庭上,呈献给法官”。[2]从我们目前公诉意见书的现状来看,为了尽量能够还原案件事实,公诉意见书中较多使用谚语和成语等丰富的词语。例如:“好逸恶劳、不知羞耻”、“一失足成千古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赌博是贪婪之子,邪恶之兄、灾难之父”;“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等;在叙述案件事实时使用一些网络流行语,如“小三”“躲猫猫”“五毛”等;较多使用俗语“人贩子”,“大姐大”、“帮人”和“单干”、“黑吃黑”、“黑手”等;同时在叙述案件事实的时候也较多的使用字母词“GG”,“GF”“BBS”, “WTO”, “4S”等等。

在汉语中,所有句子按照语气划分为陈述句、疑问句、反问句和祈使句。公诉意见书中,论证案件事实、分析定罪量刑部分一般使用陈述语句,少量使用反问句。陈述句是公诉法律意见书中叙述案件事实的主要句类,但并不是唯一句类,在案件事实的叙述中,如果能够恰当的使用反问句,则更能够突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会收到更好的效果。一份抢劫案公诉意见书中写到:“第二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原先的供述是在侦查人员‘锤楚之下做出的,是否‘锤楚?如何‘锤楚?辩护人能拿出证据加以证明吗?”。公诉人在此所陈述的是被告人的供述是出于本人自愿,并非受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上句中先用了一個正反问句“是否锤楚?”提出疑问;紧接着使用了一个特指问句“如何锤楚?”缩小了疑问范围,再次使用了一个是非问句“能拿出证据吗?”更进一步缩小范围。三个问句步步紧逼,其实是无疑而问。在法庭上,公诉人使用这样环环相扣的反问句,加强了语言的力度、增强了气势、突出了表达主旨。尽管使用了较多的文字,但是表达效果上远远胜于使用陈述句。所以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如果能够恰当使用反问句,往往能收到更好的表达效果。

句类最丰富的部分主要体现文书的法治宣传和教育部分,在本部中除了使用陈述句之外,由于公诉意见书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所以反问句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该句式具有增强感情、激发听众共鸣的作用,有利于谴责犯罪的危害性。同时本部分也较多的使用感叹句。例如在一故意杀人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这样说道:“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被告曹某你扪心自问,你能感受到伤者心灵永远的痛吗?你能体会到一夜之间失去女儿的父母的心吗”?在这个例子中,使用三个反问句,有利于激发被告人真诚悔罪,也有利于从人的内心着手,宣传法制。在一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这样写道:“被告人唐某某小小年纪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多么令人痛心!多么令人惋惜!”该例子中使用了感叹句表达了青少年因犯罪毁掉了自己的美好人生,也有利于警醒旁听群众,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二)感情浓厚、爱憎分明

公诉人在法庭上开展法庭辩论,主要就案件客观事开展法庭辩论,主要讲法理、讲证据,但是并不代表公诉人不使用感情手段,情感是具有感染性的,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富含情感色彩的语言,一是公诉意见书宣传教育功能的要求。在辩论中融入情感,是公诉人对被害人给予的一种人文关怀,也使公诉人的发言能够感染群众。二是公诉意见书辩论功能的要求。正如柏利民所说:“在法庭上,使用情感化的语言,从情感入手,是公诉人的一种辩论手段,若没有情理的融入,仅仅是单纯的法理是无法触动被告人内心的,辩论的效果也会受到影响”[2]。如:被告人曹某驾车撞人一案发生后,某某市市民纷纷议论,某市师范学院师生们倍感震惊。人们难以置信,仅仅因为一件无足挂齿的小事,被告人曹某竟然丧失理智,驾车撞人……案件发生在夜深人静凌晨,但是案发地却是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玉兴路上,这无疑给附近的居民增加了不安全感……尤其是死者家属更是悲痛欲绝,他们难以置信,一个年仅18岁的花样年华就这样葬身在被告人的车轮下。

该公诉意见中使用了“纷纷议论、倍感震惊、难以置信”等词语来描述案件给师生们造成的心理影响;使用了“被告人丧失理智、家属悲痛欲绝、18岁的花样年华就葬身于被告人的车轮下”这种语言来描述被告人的凶残。这种语言的使用具有两方面的意义,这与公诉意见书宣传教育功能以及辩护功能是相得益彰的,一方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甚至是对居住社区民众的安抚和对不幸遭遇的惋惜;同时也是对包括旁听群众在内的社会大众进行一场法制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是对被告人及其犯罪行径的严厉谴责。在公诉意见书中,使用这种情感化的语言演讲其实也是在辩论,该部分演讲是以详细陈述案件事实和罗列证据为基础的,是公诉人对自己观点的升华,是在法理辩论之后的情理反驳,增强了说服力以及听众的可接受程度。

(三)广用修辞、文采丰富

相较于其它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在使用语言上相对灵活,其注重说理,包括法理和情理。这就使得公诉人在书写时有较大的空间;为提高公诉意见书的文采留有余地。

公诉意见书中常常使用比喻句和排比句,比喻句化抽象为浅显易懂,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而排比句增强了公诉语言的气势。例如在一起贪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这样写道“被告人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父母均年老退休,儿子无稳定工作,拮据的生活使得徐菊明失去了对未来的信心,产生了破罐破摔的念头,从而屡屡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司法机关的常客”。公诉人在此将“惯犯甚至累犯”比喻为“司法机关的常客”不可谓不妙,被告人之前曾两次犯罪入狱,是惯犯,通过比喻巧妙的揭示出了被告人的犯罪恶意极深。另外广泛使用排比句式,在一起抢劫案件的公诉意见书中这样写道:“如果是替人正常讨债,为何要强行取走超过债权人所称金额的现金和银行卡呢?如果是正常讨债,为何事后不将追讨到的财物还给债权人而逃之夭夭呢?如果刑拘当天被公安机关人员殴打,为何当日看守所出具的体检记录表上没有受伤的记录呢?公诉人认为,这诸多矛盾恐怕连被告人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三个反问句构成排比句式,不但有效的反驳了被告人的狡辩;而且在语言上增强了气势;起到了很强的感染效果;体现出在公诉中文采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公诉意见书中还会使用到夸张的手法,似乎夸张的手法和司法活动追求公平公正是背道而驰的,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正如王洁在著作中所说:“在法庭上,公平和公正是在法官中立、控辩双方相互争辩形成的三角关系来保证的。”[3]实际上在法庭辩论中适度的使用夸张修辞手段是控辩双方辩论的一种有效手段;例如在曾经著名的某鹿案件公诉意见书中公诉人如此写道:“如果没有毒奶粉事件,田某华还执掌着庞大的某鹿帝国,但是今天却从某鹿董事长的位置上跌落下来,一个女强人的形象尽毁,荣誉辉煌在一瞬间烟消云散”。在这段论述中,公诉人借助比喻手法,将某鹿集团间接夸张为“庞大的某鹿帝国”;以和今天被告人田某华目前的境地形成强烈的反差,揭示了犯罪的不仅害人也害己。

除了上述三种手法之外,还有重复、比拟等修辞手法也偶尔出现在公诉意见书中。

三、规范意见

前面论述到公诉意见书的三种功能,三种功能在文书中使用语言的时候都应该有所体现,功能的实现,得靠语言的使用。

(一)语言规范使用是前提

公诉意见书中的语言不仅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而且,也必须符合现代汉语文字的规范要求。目前的公诉意见书中存在诸多不符合规范的现象。例如:“在书写公诉意见书开头的时候,很多文书中写‘公诉人受某某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出庭支持公诉”;但事实上应该写成“受某某检察院的指派”,虽然检察机关内部实施集体领导和检察长个人领导相结合,但是公诉人出庭公诉代表的是国家而非检察长;还有一些公诉意见书中并不写明“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李凯在其著作中指出:“庭审中公诉人除了指控犯罪之外,还具有监督庭审这一重要作用”[4]。所以目前有些公诉法律意见书如此书写是不完整的,公诉人的两项职能在庭审中缺一不可;在概括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的时候,一些公诉意见书存在叙写简单,高度概括,表述过于精简的问题。如:“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XXX构成XX罪,对此不再赘述”。如此论述是对起诉书中内容的简单重复,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充分的说明论述,起不到对起诉书补充说明和进一步论证的作用。

语言的规范使用是书写一份高质量公诉意见书的前提。也许尽管是一点点与案件的定性关系不大的失范行为,但会让人们对整个文书的可靠性,甚至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质量产生极大的怀疑。

(二)注重语言的感染性

公诉意见书中,不排除案件事实叙述、证据罗列、焦点辩论部分公诉人偶尔使用富含感情的语言,但是通常情况下该种语言集中出现在宣传教育部分;该部分在公诉意见书中往往被安排在最后,公诉人首先通过讲事实、摆证据的方式树立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在讲完法律之后,然后通过讲情理的方式深化自己的观点,如果公诉人法理部分的演讲是向让法官、被告人表达自己的观点,那么公诉人演讲中情理部分的听众除了法官和辩护人之外,更重要的是被告、旁听人员、社会大众,公诉人在演讲中也应当考虑到该部分听众。所以语言的感染在公诉意见书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演说手段;公诉人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表述情理部分的时候,应该在语言使用上要注重语气和语调。尤其是在宣读公诉意见书中法庭宣传和教育部分的时候,语气要诚恳,实在。也许尽管公诉人面对的是一个即将被判死罪的被告人,但在依法执行前仍然要注意维护他的人格尊严。因此言语可以尖锐,激烈,但不应该有奚落,挖苦,讽刺,甚至侮辱的话语,应当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看到改恶从善的希望,或者带着感激的心情“上路”。

(三)注重语言的说理性

公诉意见书中,广泛使用丰富的词汇、多样的句式、情感化的语言、修辞等都为了达到一个目的—说服。说服法官、说服被告人和辩护人、其它听众。如前所述,公诉意见书具有辩论的功能,要增强文书的辩论色彩,就必须使用说理性的语言,辯论就是讲道理和反驳伪道理的过程。庭审辩论中的法理和情理是辩论的内容;而语言是辩论的形式和手段;二者相互影响;所以公诉人需要在语言上下功夫。字词之间反复斟酌;句与句之间选用恰当的关联词语;巧妙的使用修辞手法。论证某一个论点的时候,做到分条列项,条理清晰,但又要注意各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紧密;在论证的结构安排上选择恰当的方式,力求在语言上也能感染听众,增强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张宏梁. 公诉词的文采,一种特殊的力量[J]. 写作 ,2010,(17).

[2]柏利民. 公诉意见书写作与优秀范例研究[M]. 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

[3]王洁.法律语言研究[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7.

[4]李凯.公诉法律文书:写作技法与实例讲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朱远峰(1988~),男,甘肃定西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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