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陪审员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盛转衰、再度复兴的过程,目前正处于问题重重、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这也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的缩影。如何科学合理地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实现司法民主价值,有效发挥陪审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首先必须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即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的机制改革。本文首先通过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分析其流于形式的根源所在。其次,以根源为导向,具体研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离的原因、分离后所能产生的预期效果、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职能以及分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最后,提出职权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事实审;法律审;职权改革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开展,陪审制改革如何推动,已然成为了一个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与法治体系一样久远。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曾说过,“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现代法治社会崇尚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化,同时对于司法民主也有普遍的价值认同。世界各国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非职业法官”,就是在司法民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丰富多彩的制度实践,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属于这一范畴。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用我国官方语言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视为“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运行几十年,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看来,该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反而与社会日渐疏离,究其原因是对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出现了偏差,但是不可否认其所具有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未来走向。其中,改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即陪审员仅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处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解决。这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的重大调整,也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将对我国法律观念、诉讼程序、司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一种新的陪审模式——“有限参审制”陪审。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借鉴了陪审团制的广泛性、随机性;二是合议庭组成仍采用参审制的“混合合议庭”模式,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法庭审理;三是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事实认定的审理,而且要与法官一起对事实认定负责,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仅能发表意见,供法官参考。此种陪审职权设计,既不同于参审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量刑等全面审理,又不同于陪审团制的陪审团单独对事实认定负责。现行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但在实际的司法运行中,人民陪审员处于严重的虚置地位,长期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陪审专业户”等现象。该制度显然偏离了原初的制度功能价值。那么问题的根源在于什么呢?
第一,我国从来就没有建立分权式的陪审制,即陪审员与审判员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审判权力的职权分工。所谓审判权力包括事实审的权力和法律审的权力。在实际的司法运作中,陪审员往往会受到职业法官的压制、操控和排斥,难以享受到一位“准法官”的职业荣耀,更不用谈享受独立的审判权了。
第二,法律对“同权”的规定太宽泛,远远超越了陪审员自身能力所容许的范围,并不利于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目标。目前我国的许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由一到两名陪审员与法官组成“混合法庭”,“同职同权”审理案件,特别是陪审员享有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职责,这完全超越了一般陪审员的能力,未免“强人所难”。而且陪审员的意志受制于职业法官的法律职业化意志,这使得陪审员难以发挥其作为社会伦理道德“发言人”的作用。
三、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
如上已经提及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形式上拥有几乎同等的权力,实质上却徒有其表。这种尴尬的现状导致的问题就是人民陪审员只“陪而不审,合而不议”,从人民陪审员异化为“人民陪衬员”不足为奇。要改变陪审员这种尴尬的地位必须要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而这次改革应当以陪审员有效行使职权为中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要进行改革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分离的原因、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各自职能以及分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只有明确和保障了陪审员的职权,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从应然推进到实然。
(一)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原因
1.从法官与陪审员自身存在的差别方面分析
法官与陪审员存在很多方面的差别:具备的法律知识不同、审判经验的程度深度广度不同、在诉讼中所处的角色地位不同、承担的司法职责也不尽相同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通常情况下为非专业的法律人士,但是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而且不同的陪审员,其工作性质和社会生活经验不尽相同,可以把社区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司法决策过程中。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能够使审判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职业法官不会太关注陪审员是否理解案情,即便陪审员针对案件提出相关的建议,法官通常都不予采纳,在这一点上并没有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职能定位上,人民陪审员虽然与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力,被认为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但实质上,“准法官”参与案件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停留在“重在参与”,实质性的“审”、“议”环节较难参与进去。在这种情势下,人民陪审员大多只是消极地参与庭审,评议案件往往受法官意志左右,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保障。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这样的模式并不科学,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各自拥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应该从他们自身的特点出发对癥下药,让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将普通民众的智慧引入司法审判中,弥补职业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所长期存在的缺陷与思维定势,达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良好状态。
2.从我国当前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果方面分析
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参审模式,在案件审理中,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审,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事实审是指人民陪审员只注重事实认定,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这样做是因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很多时候需要依据生活常识来判断,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与案件相关的各个行业,对案件的相关背景比较熟悉,对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和好的补充功能。法律审是指人民陪审员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作出审理意见。一般来说,诉讼程序、证据能力、法律适用、法条解释、罪名选择和量刑确定等属于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官独立决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模式不符合司法运行规律。授予陪审员解决法律专业问题的职责,即赋予陪审员适用法律的权力,超出了陪审员的能力范围,名为“赋予权力”,实为“强人所难”。因此,必须对我国陪审员制度进行实质化的改造,改造的中心就是要明确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分工,保障人民陪审员有效行使权力,从而达到平衡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运行效果。
3.从我国陪审员制度实现的功能价值方面分析
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作为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廉洁,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权威,为法官提供一个消除社会舆论压力和外界不良干扰的保护性屏障。第二,陪审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和经验不足。第三,陪审制度可以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减轻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针对以上三种功能,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主要体现的是第三种功能,即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它在实现前两种功能上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就当前的社会现状和司法环境而言,第一种属于应然的功能,也是终极目标,第二种是实然的功能,也是目前我国陪审员制度职权改革实现的初级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有助于推进我国陪审制度功能的转变,更加有利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理性良性互动。
(二)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离
在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中,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陪审团制度的构造,我们在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责与权限的时候,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从目前改革方案來看,具体程序设计主要有三点:①人民陪审员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考虑到大量民商事案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完全分开,相互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可以把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界定交给审判长,由审判长确定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并对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但不得影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并没有否定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考虑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接近于参审制,不同于英美法国家陪审团制度,因此改革方案提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③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意见可以供合议庭二次合议时参考;如果合议庭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审判长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因事实认定环节陪审员多数意见否决了法官意见,法官只能按陪审员多数意见认定的事实来决定法律适用,但由此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规定这项制度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提供的一条救济途径,在适用时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事实认定上的重大分歧,二是必须是因事实认定明显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三是因事实问题的认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才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项改革涉及的问题还很多,特别是如何界定案件的事实构成与法律适用的边界,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完善。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职权改革路径
方案需要落实,否则纸面上的东西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接下来我们通过三步走的方式,努力实现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第一步,探索试验;第二步,修改法律,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发展规律和我国实情,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三步,陪审入宪。三步走的方案必须具备科学合理的布局和先进的理念。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树立现代法律理念,即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等。第二,改革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将没有证据能力的各种证据材料排除在外,以免干扰人民陪审员判断案件事实的视线;第三,具体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庭审功能,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识别和判断。最后,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保障制度,排除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对人民陪审员客观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干预。
参考文献:
[1]彭小龙.非职业法官研究:理念、制度与实践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3]叶自强.陪审制的分权机制与证据法的发展.[J].证据科学.2014年第22卷.第4期
[4]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法制改革.2006年第1期.
[5]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00977.shtml,于2015年6月10日访问.
作者简介:
钟聪燕(1990.11~),女,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