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

2017-05-23 08:23
新西部 2017年4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

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区别于其他智库,社会智库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庫是一致的。但是,社会智库设立时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即:(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2)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3)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4)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5)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6)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7)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8)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据悉,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并且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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