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司法认定

2017-05-20 22:36熊琪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司法认定恶意透支

熊琪

摘 要: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消费生活变得更加多元化,其中信用卡的信用式消费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越来越多的人手中持有并使用其进行消费,甚至有的人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信用卡的优点十分实用,我们不可否认,但利用信用卡犯罪也日益严重,本文主要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司法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为实践办案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恶意透支

一、伪造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难点分析

伪造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在适用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就是关于“伪卡”的认定,目前关于“伪卡”还没有标准的规范法律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被确定为“伪卡”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虚假的但是与真信用卡在材质、外观上都相似的材料伪造制作出的信用卡,同时在伪造的信用卡上通过技术手段写入相关的信息的“假卡”;另一种是一些不法分子能够接触到一些真实的信用卡“白卡”,即银行尚没有写入信息的卡,行为人占有或获得该类空白卡后,非法进行写磁,形成“伪卡”而投入使用。

对于以上两种“伪卡”在认定过程中对其形成过程的认定会存在较大难度,但是可以通过其中关键的一点作为认定标准,即以信用卡磁条中所载有持卡人信息真伪为标准来划分真伪。因此在认定中需要明确一点,只是单纯的伪造了具有相同外观、质地的信用卡,但是没有写入相应持卡人信息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此中情形下卡片尚不具备信用卡的使用功能,更不能利用该卡进行犯罪了。

二、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难点

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在实践中虽然经过银行多方审核还是无法避免,此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在认定中的关键点也是难点就是对骗领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

第一,伪造不存在的身份并利用该身份证明从发卡行骗领取信用卡,这种行为认定的难点就是容易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混淆,因为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也有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利用伪造不存在的身份骗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区分两者关键在于区分出实施者是否是信磁条上记录信息本人,前者是骗领者实施的,卡片上记载的不是其本人,而是其伪造的身份信息人,后者的实施者就是持卡人也是卡片信息记载的人。

第二,骗领信用卡中还包括伪造真实存在的他人信息,也包括行为人利用他人不知情,利用其合法有效真实证件从发卡行骗领,这种情形在认定中又容易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产生混淆。区分的关键是取得信用卡的过程是否合法,骗领型信用卡中无论是伪造还是擅自使用都存在着非法性,伪造的非法行为造成发卡行错误的认识而向其发放信用卡,而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取得信用卡的过程是合法的,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不法行为人冒用真实的持卡人或者授权人进行使用。

三、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难点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几种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等包括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多种情形,在此不详细的分析。本文主要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中拾得和骗取中的认定难点进行分析,这两种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都要求信用卡是真实有效的,因为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是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错误认识,拾得或者骗取了伪造的、骗领的或者是作废的信用卡,对于此种情形认定中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并按照刑罚原则中的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存在错误认识而拾得或骗取则认定为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骗领或者作废的,则应当按照对应情形的罪名进行认定,即认定为伪造型、骗领型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难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在实践中是存在难点最多的类型,同时也是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践认为有三个方面的认定难点:

(1)关于持卡人的认定,持卡人只有合法的持卡人才构成,因为按照前文所述,非法的持卡人包括伪造型、骗领型、冒用型等类型都有相应罪名依据和处罚,因此从法律体系上也不能将其重复适用。因此对于持卡人的认定包括而且应当只包括合法的申领人以及经申领人授权的实际使用人。

(2)信用卡透支金额认定。首先信用卡透支金额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只包括透支的本金,但是对于透支本金的核实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主要是因为办案人員对信用卡透支金额与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不明确,有时候就按照简单的减法计算,但这样对银行维权很不利。其次,恶意透支的数额中是否应计入利息没有明确,造成认定困难,笔者认为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明显高于一般进入贷款的利息,其本身就带有惩罚性,因此利息部分也不应当划归恶意透支数额。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司法解释还明确六种具体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认定难点,例如第一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如何认定“明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只能是从持卡人的办卡情况和持卡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

五、结语

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渐改变,信用卡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随之而产生的信用卡诈骗罪频发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打击信用卡诈骗罪是体现我国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文主要对几种典型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简单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引起立法者对该问题的重视,在立法上进行不断完善,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认定。

参考文献:

[1]连文嵩.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法律若干适用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30).

[2]芮守萱.论信用卡诈骗罪[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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