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分析

2009-09-28 02:06马卫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发卡持卡人

马卫东

摘要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6种表现形式,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03-01

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犯罪情形中,恶意透支型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金钱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来说,有的是合谋共同进行信用卡的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是持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信用卡诈骗,有的是持卡人与非持卡人相互勾结进行诈骗。另外一种情况是,一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

所谓“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进行恶意透支。持卡人短时间内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人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积少成多,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致使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 这种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其实质上欺骗发卡银行,逐渐达到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的目的。尽管其表面上来看,符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持卡人采用此种方式能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发卡银行在监控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被告人何某于1996年12月以1000元到所在的四川广元市当地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卡,在1997年间,何某持卡先后窜到工商银行四川广元市分行、绵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德阳市分行、西安市分行、武汉市分行所属的办事机构,以每500元的金额,61次恶意透支人民币共32000余元。1997年12月17日,何某窜到工商银行武汉市文化园储蓄所,持卡重施故伎,才被抓获。

二、“骗卡型”恶意透支

“骗卡型”透支。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采取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发卡人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然后进行恶意透支。 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领取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行为人一旦恶意透支得逞,发卡银行很难找到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失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三、“交叉投保型”恶意透支

所谓“交叉担保型”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管理章程对担保要求不明确以及发卡银行对担保材料审查不严的漏洞,采取互为担保或者循环担保的形式,骗取发卡银行的信任而领取信用卡,之后进行大量恶意透支的行为。

举例来说,A为B担保,B为C担保,C为A担保,三者分别向不同的发卡银行申领信用卡,申领信用卡后,进行突击性的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透支,然后再携巨款而逃,或者秘密把资金转移走。准确理解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还应当把利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民事纠纷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区分开,避免造成一些错案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下面四种情况应当按照一般的民事或者经济纠纷来处理:(1)因发卡银行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着漏洞,持卡人在发卡银行挂失后,在此期间又被他人恶意透支的,此时,持卡人因为不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2)因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高于法律或者规章的规定,持卡人因为透支而产生的利率,不愿意接受,从而与发卡银行所产生的纠纷。(3)持卡人的身份证与信用卡在一起,不甚丢失,捡到信用卡的人恶意透支,从而对合法持卡人来说,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发生了纠纷。(4)在信用卡发行、使用的其他环节中,因为其他事项而引起的纠纷。有些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说,因为遭遇不可抗力的事件而暂时丧失偿还能力,持卡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没有能够及时收到发卡银行催还透支资金的通知,从而超过了信用卡所规定的透支期限。

四、以私相接受的方式恶意透支

所谓以私相接受的方式恶意透支,据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解释,私相接受是指犯罪分子以结伴形式合作,由其中一人申领到信用卡后,交另一人持卡到大陆疯狂购物玩乐,形成巨额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信用卡卡主时,卡主便以没有离港证明旅游证件拒付。

五、“黑卡”恶意透支

所谓“黑卡”恶意透支,即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从发卡行止付通知到异地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一定地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技术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物,大肆作案。

六、“拆东墙补西墙型”恶意透支

所谓“拆东墙补西墙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向多家银行申领到信用卡后,一人持有多张信用卡,透支后,采取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靠新透支偿还旧透支,以至于透支额愈来愈大,使其最终无力偿还。

上述六种类型的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中,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也是持卡人或者其他行为人常用的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但是,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随着实践的发展,持卡人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利用信用卡可以善意透支的这一特点,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从而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另外,任何一种类型的恶意透支都可能同时兼具其他形式的恶意透支的特征,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是单单采取一种恶意透支的方式,而是兼具其他几种方式。总之,持卡人或者其他行为人为了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就会穷尽一切办法,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要不断总结,善于识破行为人的阴谋。

参考文献:

[1]侯放.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曲新久.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人民公安.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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