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娅文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加强对它的保护对于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在当前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出发,提出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知识产权这一范畴之中进行保护。包括:利用著作权来保护未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许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使用、复制等的侵害;利用专利权对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利用商标权对具有某些地理标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侵害。
二、国际上保护的实践
美国等专门知识产权立法的模式即直接模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方式是利用现有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体系,一般无须制定新的法律;日本等国则采取间接立法模式即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作用的发挥;印度等国则采取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内专门立法模式来保护。这些措施有极其重要的学习和借鉴作用,我国应充分考虑这些国际经验,完善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
通过分析采用直接和间接的保护模式都不太适合,不能构建一个全面的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更能适合我国现阶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
1.权利主体
我国目前没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如下分类:
(1)个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是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没有对权利主体包括哪些做出明确详细的说明,因此需要对其权利主体加以明确和完善。对于个人我们应该理解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
(2)群体。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我们发现在其产生过程中,有些是结合了该地区特有的地域条件,融入了这一地域条件下人们共同的心血。因此,我们把群体也作为权利主体更加合理。例如,花儿作为一种少数民族的民歌,主要产生和流传于西北地区的甘肃、青海、宁夏这些地区,对于花儿的权利主体我们无法归于个别人,因此,应将它的权利主体归于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所共同享有。
(3)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范围十分广泛,有些已经超出了本国的领域,例如我国的春节。此时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外受到保护。我国把所有权归属不明物体作为国家财产进行保护,就是把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一种表现。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也可以借鉴物权当中的这一规定,将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弥补在权利主体这一问题上的漏洞,来防止不法利用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
2.权利客体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主要是用列举的方式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进行归纳的,虽然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与普通大众的理解,但是,这种方式往往可能对它的权利客体不能全面的叙述,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把列举式和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相結合,这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客体的描述才能够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3.权利内容
在权力内容的确定上采用区别制的方法,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赋予其不同的权利内容的做法,对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赋予其署名权、复制权、发明权、修改权、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权利;传统知识这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其发行权、复制权、许可权、制造权、保护权等;对属于民间文化这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赋予其独占使用权、许可权等。
4.保护期限
传统知识产权有明确的保护期限的规定,并且期限都很短,超过之后就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征,及其拥有的巨大价值,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能像一般知识产权那样短暂,应对其提供一个较长的保护期限,灵活处理,并且建立自动续期的制度,除非非物质文化进入公共领域,失去了保护的必要,此时才可以因此去除对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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