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伟
什么样的人能够当人大代表,是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个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一个新变化,引起笔者的关注。
201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标准提出了要求。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我们来看看五年前的标准。201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标准是这样界定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有一定履职能力。
大家也许会觉得这两段话几乎没什么不同。但是仔细对比发现,还是有细微的不同。除了增加“四个意识”外,2017年提出了四个新要求,即: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具备履职意愿,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四句话,34个字,言简意赅,饱含深意。
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没有先进性,很难服众。代表性一直是人大代表的首选要求。以前,曾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政治荣誉看待,一些劳动模范、工作能手等道德标兵,往往奖赏他们一个代表当当。但他们默默不言,只会拍手举手,不发言不提建议不作为的状况为人病诟。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代表作用越发重要,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些具有较强能力的行业精英逐渐进入代表队伍。本行业的先进人物当代表,能更好地代表本行业的意志,反映本行业的诉求,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众多的行业精英汇聚起来,进而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当人大代表是一种技术活。走访群众,参加会议,撰写议案等等,看似简单,其实背后都需要一定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意愿作支撑。履职能力是关键,履职意愿是基础,两者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兼职的,既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代表职责。当一个优秀代表,投入的更多,没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奉献思想,是很难做到的。1954年建立人大制度后,在全民文化程度不高、代表不会作为的时代背景下,强调履职能力成为当时的共识和需要。随着公民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需要代表更好作为呼唤的日益强大,仅仅强调代表履职能力是不够的。君不见,那些有文化有地位有贡献,但经常缺会、参会不发言的明星代表、能人代表同样令人失望。随着反腐的不断推进,代表的获利空间大大缩小,一些人当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同程度降低。不会作为、不愿作为,都是与选民的期待,与人大制度的初衷不符的。因此,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的条件提出“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强调履职能力和履职意愿同时兼备,这是对代表条件要求的进一步深化,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际指导性。按照这个标准,那些具备较强能力,能够说得出话,同时又有责任感,愿为人民发声的人,应该就是我们的选择。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是一个公职,人民对他们的期待与对公务员是一样高,德能勤绩廉,样样都不可少。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代表偷税漏税、行凶打人、吸毒涉黄、行贿受贿、欺压百姓等违法违纪行为,刺痛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社会不满。在我国300多万五级人大代表中,作奸犯科的虽是极少数,但这些个别“病树”极大破坏了整片森林的风景,败坏了整个人大代表队伍的声誉和形象。“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这个时候,突出强调代表要“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反映了社会需要,是代表标准的与时俱进。
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论政党提出的,还是选民联合提出的,或者是人民团体提出的,最后都得靠人民群眾用投票的方式选出来,完成委托授权的法定程序。因此,要想当选人大代表,必须首先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过去,有的地方没有很好的认识和做到这点,或在代表候选人的选择上,重绩轻德,把一些业绩虽大但品行不好的确定为候选人,或者在选举程序上,怕麻烦图省事,不太听取民意,导致出现了“官定民不选、民选官不认”的尴尬现象。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代表人选要“得到群众广泛认同”,强调对民意的尊重,必将对上述乱象起到纠偏作用。
(作者系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