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李祥
2016年10月31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严某去某建材市场购物,不料被电梯所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严某各项费用合计26319.12元;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某建材市场购物,在乘坐手扶电梯时,因电梯故障导致受伤。为此,原告在医院进行了伤情检查,并在江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18459.12元。该院2016年6月28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意见载明:1.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住院治疗;2.出院后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在乘坐被告购物场所的手扶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受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被告作为电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部分诉请标准过高,法院将依法予以酌定。而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严某去某建材市场购物,不料被电梯所伤,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