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诚信建设中的德治、法治与共治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解读《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7-05-14 09:53何玲
中国信用 2017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诚信信用

◎文/本刊记者 何玲

我国首个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文件《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提出将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无疑,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将会极大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从部委到地方政府,从行业到企业,从群体到个人,信用正在逐渐渗透到每一个角落。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个体是整个社会的细胞,个人诚信与社会诚信须臾不可分离。无数个社会个体的诚信,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诚信。试想,倘若没有商人、官员、普通民众等诸多群体的普遍诚信,又何谈商务诚信、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更何谈诚信中国。《指导意见》基于我国诚信建设的现实背景,确立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地位,成为个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

个人诚信建设明确四条基本路径

记者:如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

王伟:《指导意见》有机融合了德治、法治与共治的理念,以期共同促进个人诚信建设。其中,德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根基,法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制度支撑,共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驱动力量。《指导意见》指出了构建个人诚信的基本路径,主要有四条:

其一,道德教化。德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根基。中国传统文化非常关注社会成员的诚信品质,希望通过修齐治平的道德教化和习惯养成,藉此培养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诚实守信的谦谦君子。毫无疑问,道德教化是让诚信观念深入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内心深处并指导其行动的根本之策。《指导意见》将教育培训放在个人诚信建设的首要位置,提出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等措施,这对于培养公民的诚信风气、诚信习惯乃至于诚信信仰的养成,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道德教化,诚信终将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此,则诚信既能“内化于心”,又能“外化于行”,真正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其二,法治先行。法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制度支撑。道德固然重要,但由于社会个体的诚信道德水平不同,也使得道德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诚信的底线。尤其是公共道德,更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我们需要以严密的法治构建诚信体系,并在保住诚信底线的基础上实现更大程度的诚信。由此,道德教化与法律规制构成了诚信建设的一体两翼。《指导意见》确立了“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构建诚信记录、信息查询以及个人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激励和约束等现代信用机制的重要任务,符合个人诚信建设的基本逻辑和中国实际。

其三,社会共治。共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力量来源。由于政府监管资源和信息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往往力不能及。而对于社会而言,人人都是社会交往的参与者,人人都是诚信的监督者。《指导意见》指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要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基本原则。因此,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出守信受激励、失信遭摒弃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个人自律,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来自于社会整体的强大力量,可以对违法失信行为人形成更加有力的约束,这种治理方式比单纯依靠政府命令和强制手段的治理方式要更为强大和有效。《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现代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重点约束。《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因此,个人诚信建设既要照顾信用建设的普遍性要求,也要建立重点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诚信约束机制,这是较为关键的一项措施。当今社会分工更加精细,也更为专门化,经济社会的运行对于具有专门技能人员的依赖度越来越高。相关重点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其中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甚为巨大,示范效应显著,其诚信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意见提出,要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构建诚信记录、信用档案等机制。这对于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信息尚须法律护航

记者:在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王伟: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马恩认为,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基于现代社会的特点,既要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便于社会成员对某些个体的行为进行观察,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隐私,防止对个人人格权的侵犯。因此,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关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重大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不得采集法律法规未授权采取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违法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顺应了当代信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毫无疑问,为了便于构建社会信任,实现交易安全,信用信息有必要进行公开和共享。在现代社会,信用已经超越了交易主体之间狭碍的商事信用范畴,形成了整个社会运行所必需的信用机制。以伦理规范、声誉褒损、信息公开、商业征信以及声誉评价等制度为基础,构成了一种市场化、社会化的声誉机制。这个层面的信用机制,构成了社会共治、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借助于现代社会的信息公开机制、信用评级机制、失信记录公开和保留等机制,众多的社会成员可以较为准确地识别失信行为人,并进而采取拒绝交易、提高交易条件等防御性机制,从而使失信行为人付出惨重的失信成本;或者交易对手可以采取积极进行交易、给予优厚的交易条件等认可对方信用状况的行动,形成良好的信用激励。

与此同时,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不可阻碍的时代潮流,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基于信息的归集、共享、利用等机制形成的信用机制也不例外。从国外信用立法和制度的发展经验来看,都将保护个人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放在信用制度的首位。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考虑到个人信用问题事关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通过较为权威的法治与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的个人信用体系,平衡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特征。例如:美国拥有高度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其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等10余部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构建了严密的法律体系,要求信用服务、信用修复等机构公平对待客户,承担对消费者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责任,从而兼顾了维护个人权利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需要。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数据信息),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原则上,凡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都应采取最为严格的保护机制,而不能通过公开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甚至利用。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立法根据。当前,非法泄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非常严重,大量的个人信息被贩卖后用于商业营销甚至电信诈骗犯罪。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已经从简单的身份信息、家庭地址等,扩展到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任何主体均可能成为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在个人诚信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通过制定最为严格和严密的法律体系,构建包括敏感信息的界定、识别、采集、传输、保护、特定用途利用、监管等在内的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其一,明确禁止采集和利用的信息。对于事关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如:DNA、血型、疾病、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除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少数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进行采集、公开、共享和利用。其二,明确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采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则。其三,明确基于特定目的而采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则。如在商事交易、金融借贷、劳动雇佣等过程中,为取得对方信任而由对方要求或本人授权提供相关信息等。未来,在立法经验成熟后,要考虑制定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的专门立法,确立信用知情权、信用维持权、信用修复权、不当信息更正权、救济权等信用权利体系,以此强化社会个体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联合奖惩使诚信价值得以实现

记者:守信者和失信者将如何区别对待?

王伟:在个人诚信建设中,守信者和失信者将根据其信用状况而受到不同的对待,这不是一种人为的歧视,而是基于社会信任和声誉机制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约。守信者有所得,失信者有所失,是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的必然结果,完全符合人类关于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

我们注意到,近期各类媒体纷纷刊出鲜活的案例,介绍我国信用建设的成就,并藉此向人们传播信用观念。故事情节尽管不同,结果却惊人相似,其对外传递的基本信息是:守信者因得到社会信任而能在市场交易中放开手脚,自由腾挪;而失信者却因失去社会信任而在交易中寸步难行,发展空间被大大压缩。这样的结局当然在情理之中,它表明社会对信任的渴求,也体现出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早已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并成为极为迫切的实践要求。

由此,守信者基于其所受到的社会信任和良好声誉,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乃至于与社会进行合作的更大空间。在信用机制之下,这种社会默契类似于某种不约而同的集体行动,尤其对失信者进行这样的惩罚,将使得违法失信的行为人有强烈的意愿去纠正其偏离基本社会准则的行为,重新回归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诚信价值观。《指导意见》用了一个独立的部分来阐述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了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加强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以及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思路,遵循了信用建设的基本理念,也是对我国信用建设成就的概括和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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