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附属中学 北京 100102)
人教版教材高中生物学选修1中提到:酒精发酵属于厌氧发酵,在缺氧、呈酸性的发酵液中酵母菌可以生长繁殖,而绝大多数微生物都因无法适应这一环境而受到抑制[1]。饮酒过多会伤害人体,植物无氧呼吸积累酒精也会导致腐烂,酵母菌产生的酒精会对自身造成危害吗?酵母菌对酒精的耐受能力有多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白酒、红酒等饮品中是否还存在活的酵母菌?在学习选修1时,学生对这些问题很感兴趣,于是笔者指导学生设计实验进行探究,在实践中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探究过程、逐步培养搜集和处理科学信息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在笔者的建议下,学生选择了习题中常见的“探究酵母菌细胞呼吸的经典装置”(图1),并假设“酒精浓度对酵母菌的无氧呼吸有影响,且浓度越高越不利于酵母菌的生存”。实验设计方案如下。
图1
实验目的:探究酵母菌对酒精的耐受性。
实验原理:酵母菌有氧呼吸消耗的氧气与产生的二氧化碳的体积相同,无氧呼吸不消耗氧气但会产生二氧化碳。因而图1装置中气球的体积会因酵母菌的无氧呼吸而变大,进而导致烧杯中液面上升。可根据单位时间液面上升的高度反映酵母菌的无氧呼吸强度[3]。
实验材料用具:带刻度的烧杯6个、气球6个,酵母菌培养液[4]、体积分数为 20%、40%、60%、80%的酒精、水浴锅、量筒等。
实验过程(见表1):
表1 用经典装置探究酵母菌细胞呼吸的实验过程
预期结果:若酒精浓度对酵母菌的无氧呼吸有影响,且浓度越高越不利于酵母菌的生存,则第5组气球会因酵母菌的无氧呼吸而膨胀,烧杯中的液面上升;第6组液面不变;1~4组液面依次增加但低于第5组。
在实验过程中,学生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气球中虽然注入了酵母菌培养液和酒精等,但置于烧杯的温水中后仍向上漂浮,气球的一半体积暴露于烧杯的液面之上。若酵母菌产气后气球会更加上浮,不会导致烧杯的液面发生变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学生找来了一些大小相同的铁片,将气球固定在铁片上,这样气球才沉入水底。
经过了几个小时后,6组气球均没有膨胀。实验结果与预期不符,学生认为自己的假说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实验设计上。
初步判断实验失败的原因是酵母菌没有活性,为了检验酵母菌活性,学生将酵母菌培养液置于矿泉水瓶中密闭保温作为对照,再一次进行上述实验,结果发现矿泉水瓶中的酵母菌产生大量气体以致水瓶膨胀,说明实验材料酵母菌是有活性的。学生继而推测气球在水中的气密性可能不佳,导致酵母菌产生的气体均释放到气球以外。
此外,学生发现由于实验过程较长,烧杯中的水因大量蒸发而导致液面下降,这与预期恰好相反,这些设计缺陷激发了学生向“经典实验”发起挑战的兴趣。
为了能完成这次实验,学生求助于网络,并参考一篇名为《酵母菌吹气球》的文章设计如图2所示的装置,修改完善了实验方案,并最终得出了与预期相符的结果。
实验目的:探究酵母菌对酒精的耐受性。
实验原理:酵母菌有氧呼吸消耗的氧气与产生的二氧化碳的体积相同,无氧呼吸不消耗氧气但会产生二氧化碳。因而图2装置中气球的体积会因酵母菌的无氧呼吸变大,可根据单位时间气球体积的大小反映酵母菌无氧呼吸强度。
实验材料用具:锥形瓶7个、气球7个,酵母菌培养液、体积分数为 20%、40%、60%、80%、100%的酒精、水浴锅、量筒等。
图2
实验过程(见表2)及结果:
表2 用改进装置探究酵母菌细胞呼吸的实验过程
图3 装置的初始状态
图4 实验结果
实验结论:酒精浓度对酵母菌的无氧呼吸有影响,浓度越高越不利于酵母菌的无氧呼吸,从而反映酵母菌对酒精的耐受性是一定的。
课题延伸:酵母菌与其他微生物对酒精的耐受性差异显著吗?酵母菌耐受酒精的机理是什么?如何定量测出气球中气体的体积?上述装置还能用于研究哪些课题?
酵母菌是高中生物学教材中探究细胞呼吸的实验材料,同时也是制作果酒的菌种。结合已有知识和生活经验,学生能认识到“酵母菌对酒精耐受性是有限度的”,但没有实验的佐证,这一认识仅停留在推理层面。在上述实验探究的过程中,学生不但亲身设计、修改实验方案达成了探究目的,还认识到“实践是检验经典”的唯一方式,在学习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谁对谁错”,实验装置的合理性、实验结果的真实性、实验结论的正确性,这些都是可以质疑的,而这一点也是科学精神的一种体现。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生物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生物:选修1:生物技术实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2.
[3]张荣华,李绍元.果酒酿造实验探索.生物学通报,2013,48(5):43.
[4]吴建华,王雪.“探究酵母菌细胞呼吸的方式”实验的问题探讨.生物学通报,2014,49(2):51.
[5]夏红梅,陈珊,刘东波,等.酵母菌呼吸方式实验装置与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室科学,2013,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