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美国银行业数据的实证检验

2017-05-11 02:00彭建刚曾令达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稳健性权益银行

彭建刚 曾令达 沈 蕾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美国银行业数据的实证检验

彭建刚 曾令达 沈 蕾

(湖南大学 金融与统计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9)

利用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公布的金融投诉数据库和定期发布的年度报告中的数据,构建了能够反映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指标,采用美国40家商业银行2012-2015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升能够显著增强商业银行的稳健性,我国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纳入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稳健性

一、 引言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中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方,其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是金融业赖以发展的根基。然而在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往往要让步于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这一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完善被认为是引发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源之一。我国“一行三会”自2011年起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分别设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使得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2015年1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1],该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上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2月27日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从金融行为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投诉受理与处理、监督与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举措。

许多学者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有利于纠正由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和市场滥用行为带来的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严格监管和对经营行为的约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导致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出现。因此,就有必要厘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否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利用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公布的数据构建反映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指标,利用美国40家商业银行2012-2015年的面板数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揭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业稳定之间的关系,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新的思路。

二、 文献综述

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通常是弱势的一方。首先,在信息上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方,对于实际成本、真实收益和潜在风险等产品特性更加了解,在交易的初始阶段就比金融消费者拥有信息优势。张蕴萍(2013)[2]指出这种由于双方社会角色不同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但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及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这个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孙天琦(2012)[3]认为正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当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短期利益上发生冲突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利用消费者无法准确判断金融产品质量和识别其风险的信息劣势,通过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误导和隐瞒行为误导消费者做出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选择。此外,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不可否认,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在越发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保持自身核心竞争力的保证,也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更加有效和包容。但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发展却逐渐偏离其应有之义,尤其那些结构复杂、产品信息封闭的金融衍生品加剧了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可能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损失。Sharon Tennyson(2009)[4]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动机是由于在金融市场上消费者对于实际成本、真实收益和潜在风险等产品属性的了解程度远不及卖家。金融机构内在脆弱性理论认为,拥有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也无法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引发的风险。Olivier De Jonghea(2015)[5]提出在那些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的国家,银行多元化经营降低银行风险的福利会消失,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通过金融创新和多元化经营提升银行稳健性的先决条件。Vauhkonen(2012)[6]研究了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与银行安全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会改善银行的稳定性。王华庆(2014)[7]认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确保金融产品卖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降低金融消费者的违约率,确保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强银行的稳健性。

其次,金融消费者在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上也处于弱势地位。金融行业相比其他行业更容易形成垄断。金融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经营的对象是货币资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造就了其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形成了进入市场的重要壁垒。Morgan(2007)[8]基于银行垄断视角阐述了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与自身偿还能力不相符的原因。金融垄断形成之后,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金融机构选择控制价格、数量或其他不公平交易条件,导致金融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金融机构的违规收费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不规范经营行为。而“集中度——脆弱性”假说认为银行集中度的提高会加剧银行风险。Mirzaei和Moore(2013)[9]利用1929家银行大样本数据检验了市场结构和银行稳定性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集中度越高的银行体系越容易遭受系统性风险。Akins等(2016)[10]发现面临更少竞争的银行更有可能承担高风险行为,更可能遭受破产。

此外,金融知识是指金融消费者们对金融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对金融产品特性的了解程度,金融消费者掌握的金融知识越丰富和全面,他们做出有利于自身决策的可能性越大。高田甜、陈晨(2015)[11]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有限的金融知识不足以支持金融消费者在面对专业性强、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时做出合理的判断,这就增加了他们犯错误的可能性。另外消费者存在的认知偏差加剧了上述金融知识贫乏的劣势。赵瑄(2011)[12]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分析发现,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会尽最大的努力来评估潜在客户的财务能力并推荐有利于他们的产品。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金融机构通常会利用该认知偏差按照自身收益最大化原则向金融消费者推销不合适的产品,消费者购买了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最终可能会导致财产受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部门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能够有利于减缓由于消费者存在的非理性特征和系统性行为偏差而导致的市场波动。而金融市场的非理性波动通常被认为是银行体系脆弱性形成的根源之一。

上述文献主要从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专业知识匮乏和认知偏差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分析了这些因素可能会对银行稳健性造成的不利影响,从不同方面间接揭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有利于增强银行稳健性。但是直接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视角出发进行研究的学者较少。于春敏(2013)[13]从理论层面阐述了金融危机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Gerding(2009)[14]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从降低消费贷款的违约率、使违约更可预测、减少违约的关联度三个方面降低资产担保证券风险。戴国强和陈晨(2015)[15]利用Logit模型实证验证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显著降低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现有相关文献更多偏重于宏观层面的分析,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手段需要落实到金融机构这一微观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关系鲜有探讨,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足够的理论依据,因此笔者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去进行探索。

三、 数据来源和变量说明

1.数据来源

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的可得性,笔者选择美国银行业机构作为研究对象,从受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监督的银行中,选取资产规模排名前50的商业银行,剔除数据不全的样本后,最终样本数据为40家,每家银行的数据区间为2012-2015年,拟通过面板回归模型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相关数据均来自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公布的投诉数据库和定期发布的年度报告,银行业机构的数据来源于Bankscope数据库,宏观经济层面的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库。

2.变量说明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指标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赋予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下职责:提供及时、易理解的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信息使消费者有能力做出合理的决定;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和歧视;对过时、不必要的或过于繁琐的规定进行定期处理以提高监管效率;始终促进金融交易的公平竞争;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以加强金融包容和金融创新。尽管最近有传言,美国新当选总统特朗普有废除《多德-弗兰克法案》之意,鉴于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美国政府不可能不关注和不重视本国人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因此,基于《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职责的相关界定以及评估数据的可获得性,笔者从七个方面构建了能够综合反映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指标体系:信息披露、交易公平、售后服务、争端解决、金融消费者教育、法制建设和机制安排,并对每一个方面继续细分共计17个原始指标。在计算得分方法上,笔者借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与建设》[16]一书中的评估方法,运用正态标准化方法和累积概率分布方法对各原始指标数据予以统一处理,并将累积概率值乘以100得到相应的标准化数值,再对一些逆向指标进行正向化处理,用算术平均计算出每个项目层的得分。为便于分类分析与处理,在得到各项目层得分的基础上,将七个项目层利用功效系数法统一规范到40-100得分区间,以下以2013年为例,说明某项目层得分的调整。调整后的2013年的某项目层得分为:

(1)

最后,将上述规范后的七个项目层得分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出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综合得分。表2是2012-2015年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综合得分及各子指标得分。

表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指标体系

计算结果显示,美国2015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综合得分为84.27分,相较2012年的52.02分上升了61.97%。2012-2015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通过制定有效的监管规则,对违反监管规则的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措施,持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其中争端解决项目层在2012-2015年期间的平均得分最高,为76.81分。得分显示,投诉处理情况良好。美国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站、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提出投诉申请,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投诉按照产品和原因进行分类转发给相应的金融机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做出处理。金融机构将针对投诉做出的回应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提交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并转交给金融消费者共同审查。此外,对于那些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做出处理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将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多样化的投诉渠道与方式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全程监督确保了每一例投诉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信息披露项目层在2012-2015年期间的平均得分为75.66分,位列第二,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较充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过去那些存在一定重叠与空白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进行整合和修正,不再简单地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而是通过一系列测试和反馈,在正确认识和评价信息披露效果的基础上,就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别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并且每年都会对过时、不必要的规定进行修订,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此外,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网站上设有相应的专栏为不同人群提供可靠的金融信息和有效的学习材料。

交易公平项目层在2012-2015年期间的平均得分为75.51分,位列第三,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消费者们的公平交易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是其中有关信息保护的投诉占比逐年增加,表明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者们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金融机构对私人信用、财务或交易信息的不当披露和违法使用逐渐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

表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综合得分及子指标得分

(2)银行稳健性指标

采用偿付能力指标Z值来反映银行稳健性,计算公式为:

(2)

(3)其他控制变量

除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之外,笔者还引入了以往有关银行稳健性的实证研究中被广泛提及的一些控制变量:度量银行资产扩张速度的银行总资产增长速度,用GTA来表示;衡量银行资本质量的资本充足率,用CAR来表示;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银行盈利能力的净息差,用NIM来表示;衡量美国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GDP增长率,用GDP来表示;度量美国宏观经济稳定性的通货膨胀率,用CPI来表示。对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表3 样本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 实证分析

1.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笔者构建了以下两个回归模型:

Z=α+β1FCPt+β2GTAit+β3CARit+β4NIMit+β5GDPt+β6CPIt+ε

(3)

NPL=α+β1FCPt+β2GTAit+β3CARit+β4NIMit+β5GDPt+β6CPIt+ε

(4)

其中Z和NPL为被解释变量银行Z值和银行不良贷款率;α是回归结果的常数项,βi分别表示6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ε是残差。如果模型(3)的回归结果中β1为正数,模型(4)的回归结果中β1为负数,则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能够增强银行稳健性,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2.实证分析结果

表4 实证回归结果

注:括号内为估计值的P值,*、**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笔者使用短面板数据,通过STATA12.0软件进行计算。由于考虑到各变量之间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因此在回归之前对解释变量进行了VIF检验,检验结果是各变量的VIF值均小于10,因此模型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此外,笔者还通过F检验、Hausman检验和BP检验进行模型筛选。从检验结果来看,模型(3)应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4)应采用随机效应模型。实证结果如表4所示。

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综合得分与银行Z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说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能够显著提升银行体系稳健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与执法力度的加强,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自律意识的提高,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减少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从而增强了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能够提高金融消费者信心,夯实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公众基础,降低银行挤兑风险甚至破产风险爆发的概率。控制变量中,资本充足率和净息差在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资本充足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说明资本充足率越高的银行其稳健性越强。银行资本是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更高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资本状况较好的银行能够获得存款人更多的信赖,使得其能以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从市场中获取资源,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净息差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说明净息差的提高能够显著增强银行稳健性。净息差是衡量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息差越高,银行盈利能力越强,发展质量提高,银行稳健性越高。相反,净息差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信贷政策更加激进,从而使得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

模型(4)的回归结果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与银行不良贷款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负相关,系数为-0.074,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的加强能够显著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综合得分每提高1分,可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下降0.074个百分点。银行机构严格遵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告知、公平交易等义务,金融消费者在获得更多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特征相关信息后,能够做出更有利于自身的决策,降低了购买超出自身财务状况的高风险产品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了金融产品的违约率,相应提高了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其他变量中GDP增长率、CPI和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应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相关。其中GDP增长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表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有利于优化企业的经营形势,企业经营更为稳定,因此服务并依附于实体经济的银行的资产质量随之改善,相应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降低。CPI在10%的显著性水平显著正相关,表明通胀率的增加会引发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提高。通货膨胀率越高,企业购买原材料所支付的成本增加,这必然减少企业的营运资金,从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就会减少,相应地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就会上升。资本充足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负相关,表明资本充足率的增加有利于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银行管控风险资产的能力越强,吸收风险的资本越多,相应会使得不良贷款率越低。

无论是在以银行Z值还是以银行不良贷款率作为度量银行稳健性水平的回归结果中,美国商业银行的稳健性水平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利于提升银行的稳健性水平。这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与单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是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维护整个金融稳定。在银行微观因素层面上,资本充足率和净息差与银行Z值呈显著的正相关,而在以银行不良贷款率作为度量银行稳定性水平的回归结果中,只有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显著负相关;另外,在宏观层面上,GDP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只与银行不良贷款率显著相关,经济发展水平增速的提升和通货膨胀率的降低能够促进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下降。

五、 政策建议

笔者运用美国的相关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够显著增强银行业机构稳健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涉及过程监管和行为监管。国内外有许多学者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为行为监管,将金融监管分为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三类,或者分为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两类,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问题在于,这种分类方法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与宏观审慎监管割裂开了,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割裂开了,不利于发挥中央银行基于宏观审慎理念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独特作用,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笔者认为,需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良好保护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保障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核心目标。

1.建立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重视和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及协调作用,确保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得以充分行使。在“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思路下,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草案,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告知、信息披露等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审慎监管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建立其与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积极弥补“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真空,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效率。

2.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估机制

只有建立健全严格统一的评估标准,才能使得银行业机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结果真实可信。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允公正。银监会可以将各银行业机构每年度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结果作为差异化审慎监管的评判因素之一,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资本监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结果靠后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要求更高、更严格,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环境评估结果良好的银行业机构给予相应的激励,树立标杆性和标准化经营行为模式,在绩效评估与考核中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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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the Protectionof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on Bank Stability——Empirical Evidence from U.S. Banks

PENG Jian-gang ZENG Ling-da SHEN Lei

(SchoolofFinanceandStatistics,Hunan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79)

This paper builds indicators that reflect the level of the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by using the data from the financial complaint database and the annual work report published by the CFPB and conduc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by using a sample of 40 banks during 2012-2015.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enlightenment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can significantly increase bank stability. China should introduce the protection of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into the macro- prudential management framework of banking industry.

financial consumers;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s; bank stability

2016-12-1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管理协调创新研究”(项目编号:71373071)

彭建刚(1955- ),男,湖南长沙人,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大学金融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7.02.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7)02-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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