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某排洪隧洞工程索赔问题

2017-05-11 06:15
湖南水利水电 2017年3期
关键词:发包人施工方征地

(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岳阳市414000)

浅析某排洪隧洞工程索赔问题

赵方波

(湖南省光辉监理有限公司岳阳市414000)

水利工程一般具有受季节性影响明显、建设周期长、环境复杂等特点,极易产生索赔问题,对工程进度及投资都产生较大影响。工程索赔管理成为我国水利行业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存在着方方面面臻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某工程索赔实例,旨在引起水利建设行业参建各方特别是项目业主对索赔管理的重视,工程管理者能够提高索赔认识,重视索赔管理,从而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索赔索赔管理发包人

1 概况

温州某排洪工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及鹿城区境内,排洪河道总长5.28km,整个工程由排洪河道、排洪隧洞、入江口水闸等工程组成,发生较大索赔问题的是排洪隧洞标段。该标段中标时间为2004年3月3日,中标价为90586500元,合同工期为31个月。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总指挥部及瓯海、鹿城区分指挥部组成。

2 索赔事件概要

2.1 工程建设主要时间节点

2004年3月18日——监理发进场通知书。

2004年10月12日——工程施工进度步入正常,监理发开工令。

2006年10月17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

2007年5月12日——按监理开工令计算合同完工日期。

2008年5月9日——合同工期外合理工期截止日。

2010年12月21日——隧洞出洞口部分开工。

2011年5月9日——承发包双方就争议事项签订《仲裁协议书》。

2011年11月4日——承发包双方就隧洞出口段部分签署《施工补充协议》。

2012年4月5日——仲裁庭委托某咨询公司对争议事项启动鉴定程序,由其出具《鉴定报告书》。

2012年12月18日——隧洞出口部分完工。

2014年3月25日——第四次仲裁活动进行,审理终结。

2.2 工程主要影响事件

(1)开工滞后。

该工程进场日期为2004年3月18日,由于隧洞进口征地问题直至2004年10月12日工程才正式开工,并由工程监理方签发开工令。

(2)出洞口征地拆迁困难。

由于出洞口房屋较多,交通复杂,拆迁难度较大,至2010年12月才正式完成拆迁工作。原隧洞施工计划相向开挖,同步施工,由于出洞口征地拆迁问题不得不采用单向开挖,导致出渣及混凝土衬砌等相关工作效率降低,排气、排水、材料及石渣运输等路程也相应增加。

(3)施工遭村民阻挠。

由于堆料场的用地、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及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出行不便等多方面原因,工程于2004年10月12日正式开工后又出现累计约1个月时间的停工。

(4)台风影响。

该工程防台度汛设防标准为10年一遇,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过2004年“云娜”、2005年“海棠”、2007年“韦帕”、“罗莎”等超过10年一遇设防标准的台风。

(5)材料及人工费发生变化。

合同专项条款对合同期内钢材、水泥、炸药、柴油、沙石料等五种主要材料允许价格调整,变动幅度为20%,其他材料不进行价格调整。2008年温州市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温发改重(2008)283号”,根据该文件意见,材料变动幅度超过10%就可进行价格调整。

工程招标时间为2004年,当时采用的是《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98版本,人工预算单价为17元/工日,2006年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文件“浙水建(2006)70号”,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26元/工日,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3 索赔处理

3.1 索赔证据的认可

索赔证据是索赔能否成功的重要文件之一,对施工方而言,索赔证据的齐全与否关系到索赔成败,对发包人而言,索赔证据是否有力及是否存在漏洞,是其反索赔的重要手段。对于本工程施工方提出的相关证据,以下内容得到仲裁庭的认可: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等;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汇总表、报告单、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施工月报;③经参建方确认的会议纪要。

3.2 索赔时效性的认定

本工程出现隧洞出口征地、村民阻扰施工问题及台风影响等事件后,施工方分别以报告单的形式向监理人、发包人表达了损失赔偿的意愿,但由于隧洞出口征地事件的持续影响,直至2008年才提交第一份正式索赔报告,单个索赔诉求的拖延,最终出现施工单位一揽子索赔问题。2009年2月11日参建方就索赔补偿意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承包人也多次催要索赔款。因此,仲裁庭认为承包人并未放弃索赔权利,费用补偿要求应予以支持。

3.3 工期索赔处理

经仲裁认定的可补偿工期事件:①推迟开工时间;②台风影响时间;③村民阻扰施工影响时间;④隧洞开挖、衬砌工效降低延长时间补偿。根据以上四项,承包人获工期补偿共362天,按照承包人、发包人认可的工期延误计算原则“总工期=合理工期+业主造成工期延期”,计算得出该工程工期补偿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9日。

3.4 费用索赔处理

(1)开工滞后索赔费用:包括人员窝工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裁定的补偿费用约40万元。

(2)出洞口征地问题导致的隧洞石方开挖费用补偿。

出洞口征地问题是整个工程出现索赔的至关重要因素,是工程费用增加及进度滞后的主要原因,也贯穿整个施工过程,对施工造成影响最大,导致原来的双向开挖变为单向开挖,出渣距离、通风排烟及施工排水费用等相应增加。根据2009年2月11日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原则性意见的专题会议纪要,对该部分进行重新组价处理,单价结合原投标标底进行同比例下浮计算。组价采用全定额组价,对涉及到工艺调整的定额进行调整组价。裁定的补偿费用约350万元。

(3)隧洞混凝土衬砌费用补偿。

隧洞混凝土衬砌处理原则与石方开挖处理原则相同,但因施工单位投标时报价不平衡,原投标报价中混凝土衬砌单价并不高。在新组单价进行同比例下浮后,混凝土重新组价后的单价比原投标价还要低,以至于按照此原则计算的混凝土衬砌的补偿费用为负数。虽然隧洞衬砌混凝土补偿原则先前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但仲裁庭认为该计算结果明显有悖于专题会议纪要的补偿原则,也与施工方同意专题会议纪要内容的初衷不相符。因此,鉴定报告认定该部分补偿费用为0。

(4)台风、村民阻工影响导致的费用补偿。

台风虽造成施工单位一定损失,如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损失,但该部分费用主要应由工程保险负担。对于施工单位为恢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如对隧洞内的雨水、泥沙等进行清除产生的费用,裁定发包人应进行补偿。村民阻工费用补偿主要是人员、机械设备的闲置费用,两项共计约15万元。

(5)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价差补偿。

根据合同约定,钢材、水泥、炸药、柴油、沙石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20%进行材料补差计算。按照上述原则计算,2004年10月12日~2007年5月12日,合同内材料价格补偿费约为14万元。

(6)合同工期外材料价格上涨、人工工资变化导致的价差补偿。

对于人工工资变化,按照2006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水建(2006)70号”文件精神,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26元/工日。裁定2007年5月12日(合同完工日)~2010年12月21(出洞口开工日)期间发生的施工内容应进行工人人工工价的调整。

合同工期外材料价格补偿按照“温发改重(2008)283号”文件精神,对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部分的主材进行价格调差补偿。

上述人工及材料价格补偿共计约152万元。另外,由于出洞口部分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对原投标单价进行了调整,这实际上也是对施工单位的费用补偿。

最终,仲裁庭裁定该工程各项补偿费用总计约570万元。

4 经验总结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征地影响事件、天气影响事件、材料价格影响事件、政策变化影响事件等诸多干扰事件。实际施工时间达8年多,最终索赔额达500多万元,从合同管理的角度看,工程进度及投资控制发生重大偏差。对施工方而言,工期拖延导致人员不能在其他地方投标,丧失机会利益。对发包人而言,工期拖延导致整个工程建安费用增加,监理费用和项目管理费用增加,防洪效益也因工期拖延迟迟未能显现。总之,该工程的索赔问题有其独特的原因,也有其他工程共性的问题,值得工程管理人员研究与思考。对于发包人索赔管理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当予以重视:

(1)重视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只有双方重视、尊重合同约定的权利和责任,遵循平等、诚信的原则,以合同为依据,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合同管理,实现工程目标,才能实现双赢局面。同时,发包人在工程实施前要明确合同管理目标和合同赋予的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谨言慎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支付工程款、不随意干扰施工方的施工进度,杜绝脱离合同基础的“拍脑袋”个性指挥,遇到问题时权衡利弊,及时对合同管理进行纠偏,避免出现合同目标的重大偏差。

(2)加强索赔风险管理。

工程实施前应建立索赔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索赔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方法,对工程潜在的索赔风险领域进行识别,分析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评估索赔问题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制定索赔风险的对策和风险应对计划,估算索赔风险应对成本,并在实施过程中对索赔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从而把索赔风险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

(3)正确积极地应对索赔事件。

索赔是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正确认识索赔有利于促进一个公平、健康的建筑市场出现,有利于提高双方的项目管理水平和积累索赔经验,促进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对项目业主而言,有必要正确认识索赔的积极意义,正确积极的对待索赔问题。在以下方面做好索赔应对工作:

①做好项目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

②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三通一平”、征地等)。

③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④及时、合理的处理索赔。

(4)科学运用反索赔。

对于工程的干扰事件,往往双方都有责任,水利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多数施工单位难免会出现工作失误、人员或者机械不到位,或者质量缺陷等问题,而人员和机械没有按合同要求到位会对工期产生影响,往往还会对其他后续索赔事件产生关联影响。因此,发包人应及时抓住机遇对施工方提出索赔要求或留下书面警告记录,为后续应对施工方的索赔保留反击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没有好的进攻就没有好的防守,这应得到水利项目法人的充分重视,也应成为防止施工方提出索赔的杀手锏。

5 结语

对于工程建设,由于工程合同状态和实际状态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引发索赔的事件客观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也难以避免。虽然我们不希望看到索赔产生纠纷,但也应看到索赔带来的积极影响。索赔的存在体现了合同具备的法律效率,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有效手段,对平衡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起到了关键作用,保证了合同的正常执行。笔者认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正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和索赔为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法律意识,通过重视合同管理、加强索赔风险管理,正确积极应对索赔事件及科学运用反索赔对策等,不断积累索赔处理经验,从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1]柯洪.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成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2017-02-22)

赵方波(1981-),男,湖南岳阳人,大学本科,工程师,从事水利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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