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郑女士和丈夫宋某结婚4年,育有一子,由于家里的矛盾糾纷从没有停止过,郑女士向宋某提出离婚。据郑女士说,宋某初期对离婚的事并不理会,一次,自己重提此事没想到却遭到了宋某的拳脚。此后,宋某在酒后几次对郑女士大打出手。在家人的调解下,最终宋某同意与郑女士离婚,他们二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郑女士还是无法走出家暴的阴影,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她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宋某得知此事后,觉得非常意外,他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就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赔偿了。那么,郑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包括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郑女士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