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
《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9月上旬,由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明确了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贵州生态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三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三个新出台的法规将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处分。这次《规定》的出台,则进一步加强了贵州生态问责的力度,明确了责任划分。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和以往不同的是,《规定》还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機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要求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还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除了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外,《规定》还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发展和改革部门等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规定》还对金融管理部门、保险监督部门、气象部门、海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5家中央在黔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责任进行划分。
贵州在去年的生态问责中,共“约谈”企业135家(次);对高速公路沿线“黑烟囱”整治不力的1名市(州)环保局副局长、1名副支队长,1名县环保局长、2名县大队长全省通报批评;因黄金开采管理无序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安龙县委书记被建议取消参评“全国百名优秀县委书记”资格;因兴仁县远程煤矿无序开采破坏生态一案,当地县委书记和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报刊和新闻媒体公布2批次共39家环境违法企业环保失信“黑名单”。(责任编辑/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