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规制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方面存在法律缺失、违法成本低、处罚不力、社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建议填补针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立法;完善社会公益诉讼制度,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建立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员终身追责制,提高违法成本;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将社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
关键词: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法律规制;国家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7)02-0068-07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是长期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问题。2016年9月12日,英国《金融时报》旗下的FT中文网刊登了一篇题为《研究:中国逾半基建项目导致重大浪费》的文章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国内多家门户网站进行了转载。文章主要内容摘自《牛津经济政策评论》上的一篇论文,四位作者来自牛津大学塞得商学院,他们经过研究认为,“基建投资管理不善导致巨大浪费是中国正在浮现的经济和金融问题的一个主要解释。中国有四分之三的项目遭遇超支,加剧了债务问题。”[2]这说明我国基建项目浪费问题已经引起了海外学者的关注,尤其是背后可能引发的经济和金融系统风险更值得警惕。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项目浪费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意识到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带来的严重危害,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是党和政府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通过近年来发生的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典型事例,探讨我国法律在规制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满足国家、社会和特定群体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发行政府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组织兴建的工程项目,广义上还包括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基金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负责项目的决策、论证、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其服务对象为项目所在地区或者全国的各类单位和广大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这里所指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3]
《现代汉语词典》对浪费一词的解释是“对人力、财物、时间等用得不当或没有节制”。浪费的英语单词是waste,通过《英文韦氏大词典》官方网站查询waste的含义,其解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失去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太多的东西被使用或是因为它被使用的方式是没有必要的或有效的;二是行为或使用导致价值物的不必要损失;三是有价值的东西没有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一种方式是不合适的。《英文韦氏大词典》对浪费的解释较为全面,涵盖面更广。总而言之,浪费就是不充分利用,不珍惜,不必要地废弃,以及无益地消耗财产,导致价值物未尽其用甚至失去使用价值。
改革论坛黄明涛:论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法律规制浪费一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切定义,但是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说明浪费是与节约相对的。但是这一条款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并没有关于浪费的具体规定。不管是生活上的浪费,还是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其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浪费发生的领域不同而已。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定义为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充分利用,不珍惜,不必要地废弃,无益地消耗财产,导致国家财产的不必要损失。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决策失误导致的浪费。即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领导干预、违背规律、破坏生态、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造成政府建设工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管理过程导致的浪費。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头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多种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有些浪费是疏于管理或者串通作假,虚报虚列工程费用未被发现。三是功能性损失浪费。由于决策者和设计方没有做好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或者违背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先天不足”和“致命缺陷”,功能性损失浪费造成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价值,因此无法使用。如2012年7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海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的装修经费从 1800多万元一路飙升到4000 多万元,由于过度装修导致楼体严重超负荷而成为危房。
二、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危害
(一)严重耗费国家财政资金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国民经济中投资的比例远高于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机场、港口、铁路、公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数由政府投资兴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往往需要大量财政资金,项目浪费最直接的就是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基本建设中的浪费更是令人触目惊心:施工的浪费往往以万元计,设计上的浪费往往以千万元计,而决策和计划上的浪费,不少是以亿元为单位来计算的。”[4]工程浪费导致的损失究竟有多少,这个账难以计算。“单从我国‘每年新建面积达20亿平方米,使用了世界上40%的水泥、钢筋,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能维持25至30年的情况来看,浪费就足够惊人。而公共建设领域的铺张浪费更是直接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资金,但多年来几乎没有人为这类浪费行为埋单。”[5]
(二)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工程浪费是建设领域典型的奢靡之风,其损失大于餐桌浪费”。[6]政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廉洁与否,关系到党风和政风,影响社会风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很容易引起舆论关注,在传媒技术手段多样和自媒体发达的今天,事件经过媒体不断炒作、放大之后,影响越来越广,负面效应越来越大,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带来严重损害。
(三)危害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可能引发金融系统风险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资金一般来自于本级政府财政收入、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券、国有银行贷款、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应支未支等款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加大了政府财政支出,对于财政紧张的地方政府,为了支付项目经费而不得不减少其他方面的预算。部分地方政府在不良政绩观的指引下大幅借债投资,这些投资有相当大的比例是进入建设工程领域,而项目烂尾、超出预算或者投资失败等不同形式的浪费都有可能形成政府不良债务,政府急需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生态环保等项目则缺少财力保障和融资支持而得不到发展,阻碍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15年末,全国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为39.4%,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为16万亿元。再者,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还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坏账率升高,引发金融系统风险。
(四)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公共项目,如城市公共设施的桥梁、天桥、隧道等,出现偷工减料,罔顾质量,直接或者潜在危害公共安全。这方面最出名的案例莫过于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造成40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此外,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加大了财政负担,挤占了本应得到保障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严重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我国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法律规制与不足
我国法律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处罚,不管是立法、执法还是监督体制上都存在许多不足,对这一问题的防治和打击力度不甚理想。
(一)我国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一般立法规制和特殊立法规制
虽然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针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关系到规制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一般立法,包括《宪法》、《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专门性规范文本,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1.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一般立法规制。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7]《宪法》对浪费的规定主要是政治性和宣誓性的,并无直接的刑罚要求。《刑法》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最重的法律。《刑法》第二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分则中有多个罪名与处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有关,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但《刑法》对上述部分罪名的量刑偏低,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难以震慑犯罪。
《安全生产法》侧重于对与生产领域各个环节相关的行政部门、行政工作人员、生产者进行规范,在追责方面主要是行政责任,对行政人员进行免职、降级或者撤职等处分,对单位则处以罚款。《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大多给予行政处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责任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大多数只是内部处理,一般情况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无人担责。如2011年被媒体报道的,总价值23亿元的在建靖宇至松江河铁路工程存在“骗子承包、厨子施工”,严重偷工减料,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然而这项被认为“典型的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却有些輕描淡写。出现了这样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铁道部仅仅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撤职、免职、降级等处分。真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行政处分难承豆腐渣工程之重。[8]
2.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特殊立法规制。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防止工程建设浪费方面出台了不少相关规定。如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浪费现象,天津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规划局在2013年共同制定了天津市《防止工程建设浪费有关规定》,并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对易造成浪费的环节一一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类建设工程要做到规模、标准、功能相匹配;功能、安全、形式相统一;当前需求和适度超前相结合。重大项目严格实行评审论证制度。通过专家论证,优化功能配置、合理确定标准、优化技术路径、降低工程风险、减少工程浪费。2014年,四川省政府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铺张浪费、奢侈奢华建设,严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2015年10月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该规则规定,杭州市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关”。如果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做出决策但是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终身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国对于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制基本上有相关的法律配套设施。问题在于,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何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现象屡禁不止?这固然与不法分子钻法律和制度的漏洞有关,而相关的制度缺陷是我们不能忽视的。现有的法律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法律立法级别较低,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制,针对性不强。目前我国针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散见于《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其余的多是政府部门规章,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二是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除了检察院的反贪污和反渎职外,交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诸多政府部门都享有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进行规制的权力,各部门之间在权力配置上存在不少漏洞,甚至空白。此外,各部门之间的权力交叉和重叠,难免造成互相推诿,导致执行不力。
(二)现行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我国目前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其中又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对监督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功能虚化,或者由于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往往出现踢皮球,导致监督缺失。在外部监督方面,虽然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效果不彰。以《安全生产法》为例,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问题在于,其他单位、社会公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了解太少,难以掌握到相关信息,即使掌握了信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最后还是转化为内部监督,由接受报告和举报的单位内部处理,相关责任人很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三)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9]该条例实施8年来,政府在信息公开上所做的工作值得肯定,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尽人意之处。中国社科院法治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數报告 (2014)》指出,“虽然各行政机关每年都公开了大量的信息,但公众需求的信息公开得少;不少政府机关目前仍把重点放在新闻类信息的公开上,更多展示的还是领导行踪信息,但公众办事需要的信息往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了难获取。”[10]由此看出,公众希望获得的信息仍然存在许多障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这是社会公众获取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依据。但是只公布批准和实施情况,信息公开范围太有限。再者,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很多情况下取决于领导意志,社会公众需要的、关注的信息很难得到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法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其规定的内容没有细化,在出现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被公众知晓时,政府官员更不愿意公开与之相关的详细信息,往往以不属于公开的范围或者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政府的监督是基于对相关信息的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政府不公布关键信息,或者公民没有掌握信息,监督无从谈起。
四、治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政府建设工程浪费的相关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从新中国建立至今,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但仍少有人因浪费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1952年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80年1月,邓小平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杜绝各种浪费。1997 年 5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八项规定”等措施严防浪费。实践证明,仅仅依靠道德自律、批评和自我批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是无法遏制浪费的。说“贪污”必提“浪费”,“贪污”和“浪费”如影随形,“贪污”早已列入刑法规范,而“浪费”却“逍遥法外”。我国在政府建设工程浪费方面的问题至今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没有专门的法律,缺乏法治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应对机制,目前的治理措施存在随意化、非罪化、偶然化的缺陷。基于此,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常态化的法律解决机制,填补法律和制度空白。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防止建设工程浪费的法律规范,必须用法律手段进行强制干预,强化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针对政府建设工程浪费的法律责任体系,将浪费行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紧密联系起来,加大对浪费行为的法律惩戒和震慑,让违法者付出政治代价和法律代价。
(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即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7]公益诉讼是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公民对政府的不法行政行为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哪怕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可以进行监督,要求司法救济,这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的立法意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至此,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目前虽然仅限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该条款规定的受案范围,在立法技术上采取的是列举加概括方式,本条里的“等”字表达出另外一种含义,即其所涵括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只局限于这两种案件类型。政府建设工程浪费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完全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应该尽快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将政府建设工程浪费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放宽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在司法缺位或者司法不作为时,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对相关行为直接起诉。
(三)对导致政府建设工程項目浪费的主要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检验一项制度的实施和运作机制是否有效,最主要就是看违法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和高效的运作机制,一定会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使任何人不敢轻易违法,因为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反之,如果违法成本低廉,则违法就成为常态。目前我国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处罚力度不够,项目很多环节的责任人员不受任何处分和惩罚,如对于因随意变更设计方案、质量事故造成返工等形成的实质浪费仍由政府买单,对相关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并没有进行严格惩处。所以对于决策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言,违法违规成本很小,从而造成大量的损失浪费发生。应该改变现行的责任追究模式,提高相关责任者的违法成本。在政府建设工程领域出现浪费行为,项目论证、决策、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参建各方都有责任,其背后往往有各级领导干部的干预,通常情况下,各方串通一气,隐瞒、谎报实情。在立法设计上,应该将政府建设工程领域的项目论证、决策、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方纳入规制范围,政府建设工程出现浪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决策者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终身追责制度。
(四)借鉴国外经验,将社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
浪费行为就是腐败行为,遏制腐败重在实施监督。政府建设工程领域出现浪费现象,很重要的一点是监督不力或者监督缺失。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通过其协调运转,形成抑制浪费行为的坚固防线。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日本在杜绝建筑工程浪费方面实施政府和民间的“双轨制监督”,“建筑物从设计到施工,包括柱子的数目、大小、墙壁的结构和屋顶的重量以及地基的浇筑强度等等,光是政府部门同意了还不行,还必须得到民间监督组织的认可。当然,光是得到民间监督组织的认可也不行,还必须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这些民间监督组织通常由一些专业人士和科学界人士组成,他们的验审水平完全不在政府部门之下……他们的社会认可度非常高,甚至享有比政府部门更大的权威,不过他们肩膀上的责任也不轻,因为假如出现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等现象,法律会让当事人吃不了兜着走,付出沉重的代价。”[12]此外,日本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各方的违法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惩罚”,让人们对你失去信任。在我国,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方面的社会监督过于形式化,缺乏可操作性的社会监督法律规范,所以应该抓紧建立专门针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的社会监督机制,将社会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和具体化,提高社会监督水平和质量。
(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内容,提高信息质量
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范围规定过于宽泛,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该加快条例的修订,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不予公开和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细化,减少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行政机关寻找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到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方面,目前只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如果只公开批准和实施情况,那么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信息,不利于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进行监督。为了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必须明确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将政府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之外的都应当公开,让政府公开的信息更能满足社会团体和公众的需要。此外,还要将信息公开状况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吴佳柏.研究:中国逾半基建项目导致重大浪费 [EB/OL].(2016-09-12)[2017-03-10]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9326#s=d.
[2] Atif Ansar, Bent Flyvbjerg, Alexander Budzier,Daniel Lunn.Does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lead to economic growth or economic fragility: Evidence from China[J].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2016,32(3):384-38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EB/OL].(2011-12-20)[2017-03-10]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71358.
[4] 张玉泉.浪费立法刍议[J].管理观察,2014(15).
[5] 刘建华.工程建设浪费谁埋单[N].人民日报,2012-07-03(19).
[6] 胡晓伟.天津市《防止工程建设浪费有关规定》正式实施[EB/OL].( 2013-12-02) [2017-03-10]http://www.gov.cn/gzdt/2013-12/02/content_2539771.htm.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2014-12-04)[2014-03-10] http://news.newsxc.com/folder696/2014-12-04/200429.html.
[8] 行政处罚豆腐渣工程,为何大多不了了之[EB/OL].(2011-11-14) [2017-03-10]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1-11-14/content_4355030.html.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B/OL].(2007-04-05) [2017-03-10]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tiaoli.html.
[10] 中國政府透明度获跨越式提升[EB/OL].(2015-03-18) [2017-03-10]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5-03/18/content_6004255.htm?node=20908.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OL].(2012-11-12) [2017-03-10]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2-11/12/content_1745518.htm.
[12] 陈之杂.日本“三板斧”杜绝豆腐渣工程[N].法制日报,2014-04-22(11).
Abstract: In the aspect of the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 waste regulation, China's current legal system is lack of legal, illegal low cost, lack of punishment,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is the problem in name only,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s not perfect.Proposals to fill in the waste of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mprove the soc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the government will be a waste of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to the scop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Establish a lifelong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leading cadres and related responsible personnel to improve the cost of illegal;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improve the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ocial supervision leg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specific;Improve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expand the scope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efine the content of informatio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information.
Key words: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legal regulation; state property
责任编辑:刘遗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