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视阈下民众话语秩序的实态化分析及建构路径

2017-05-03 20:59彭刚
理论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失序话语权

摘要:法治应是在国家推进与民间呼应的双向互动格局下展开的,而民众话语权的实现无疑是一个重要命题。法治维度下的民众话语权呈现着权利性支撑与权力化拓延的二维属性。其与法治存在着依托和相随的逻辑关联。当前,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普通民众的话语权获得空前的突破,但因话语表达能力及内源性动力不足导致的民众话语失声及民众话语表达秩序的纷乱亦应引起关注并做出必要的回应。要建构顺应法治中国化进程的民众话语秩序,应以夯实主流话语的主导性地位、完善官民之间话语沟通机制、消解话语权力的不均衡性为突破,注重社会中层组织的培育,发挥其对零散民众话语表达及诉求的集合与导向作用。此外,提升民众话语表达素养水平理应也在考量之中,以在民众话语权的圆整性实现与法治中国的顺畅推进之间寻求最大的契合。

关键词:法治中国;话语权;中层组织;失序;话语素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4-0105-05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科界2014年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群众路线对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时效性的启示研究”(2014Z143)。

作者简介:彭刚(1970-),男,陕西汉中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应是在国家推进与民间呼应的双向互动格局下展开的。随着政治国家的治理由一元命令式向市民社会的多元对话式转变,如何克服囿于法治底蕴的先天不足而凸显的民众话语权弱化,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化进程中亟需微观求证的命题。基于此,探讨法治维度下的民众话语秩序的构建,使得法治实践活动与民众话语经由互动性的表达及沟通而实现有机对接和高度融会,让法治不仅成为全体社会成员认同的社会理想,也是其作为主体能动性参与的社会实践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民众话语权的解构:权利性支撑与权力化拓延的二维性

众所周知,话语作为人之自然本能,其本初的含义就是“说话”和“言论”,意即通过交谈、对话、叙事、论证等形式来实现内心意愿的表达。法国后现代思想家米歇尔·福柯曾指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通过话语而获得的。任何脱离话语的事物都不存在,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话语关系。”[1]话语表达是人们之间的互动过程中以及人与社会的交往关系中的思想和观点的呈现,彰显着权利性的特质。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认为,话语“并非单纯的‘能说,更意味着有权利说,即有权利通过语言来运用自己的权力”,[2]换言之,话语总是与话语权相伴相生。而话语的自觉表达显然不单仅是一种独白或自说自唱,而是基于权利基础上的发声,并力图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因此,话语表达也就拓延出了权力性的特质。简而言之,所谓的话语权可以从两个向度上做出解构:权利向度上的话语权就是指社会实践主体享有平等表达其自身利益、意见和诉求的一种言语的权利;[3]而权力向度上的话语权就是指社会成员或者由社会成员构成的社会行为体为了获得与维护自身利益而具有的引导、控制或者干预社会舆论的权力与能力。[4]

话语的表达抑或话语权的行使从法治维度上可分三个层次进行表达,分别及于普通民众之间、民众与权力机关之间、权力机关之间。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即民众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话语表达及沟通。法治维度下的民众话语是指民众以其自身的法律意识,表达出的对于一定社会现象特别是法律事实的法律认知与法律评价的话语言说内容与表达方式,是主体法律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倾向的内在支配与综合折射。[5]其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话语场域不同所致的表述多元化。尽管法律话语言说和倡导的是一种公共话语而非私人话语,但是不同个体甚或群体基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习俗、不同生存现状往往将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及主张以可接受的话语方式和行动方案进行展现和勾连,呈现出话语的多元化倾向,于是就有了民众话语与官方话语表述的差异和隔阂。其二,利益基点不同所致的话语冲突复杂化。社会个体和群体基于不同的利益基点和价值观念,从各自的关注点出发,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发声,由此形成复杂、纷乱并有蔓延之可能的形形色色的话语原生形态,众多话语样态经聚集和交汇进而重叠、感染、激发,有可能酝酿成跨个体、跨群体的共享性、移用性的征象,更有可能在彼此话语间的碰撞与对冲支配下引发行动激化之势。其三,话语主体间的差异所致的话语影响的非均衡化。话语表达的拓延体现出权力性,即话语的影响力,不同主体的话语分量有大小强弱之分,这往往取决于话语权人自身的条件、地位以及对权力资源多寡的掌控上,权力层面的话语权和权利层面的话语权虽然根出同源,[6]但是其后天的发展却大相径庭,也就是说民众话语表达的现实影响力呈现着非均等化或不平衡性的分布,这也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公平与稳定。

二、民众话语权与法治的逻辑关联:依存与相生

法治社会讲求民主化制度的构建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化保障,其微观的运化自然地为民众话语的表达提供了更多机会,也使话语权的圆整性实现成为了可能。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话语的主导权不完全由国家及政府所掌控,话语资源及其内容也不会由国家及政府专享和左右,话语权对于民众而言不再是一种奢望,民众话语权被给予足够的关注,使得全体社会成员能参与到国家政治进程中并以民主的机制及渠道发表观点和意见,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義。反之,如果出现整个社会的话语权严重失衡甚至缺失,没有民主生存的空间,社会成员只有一味地顺从,一切诉求无从表达,整个社会运行中民众处于失声状态,则这断然是法治社会所不容的景象。因之,我们说法治是民众话语权实现所不可或缺的保障机制,离开了旨在保障人权及自由的民众话语权的法治是根本无法生存的。可以说,法治和民众话语权之间存有内在的逻辑关联,这其实也是被人类民主政治的实践进程所证实的真理。

反过来讲,法治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治理机制,崇尚的是“良善之治”,其旨趣不能仅仅满足于程序的正当性和运行的客观规律性,而是应尽可能地充分吸纳民众话语,以理性与人文关怀的姿态来公平地分配各种利益,如此法治的价值目标才能赢得全体社会成员的遵从。理想的法治谋求社会治理更具精细化,势必要求在法律语言的表述、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相应的实施上更为精确,以期最大限度地压缩自由裁量的余地和空间,然而过于精确化的努力往往会过犹不及地导致法治趋于保守和僵化的样态,甚至不排除个别情形下会产生依法而生的“罪恶”。法治越为专业化,就越有形成垄断的可能,并“容易成为制造更多法盲的过程”。[7]而国家和政府自上而下的民意采集和吸纳与普通民众的以下往上的话语表达无疑可以消解法治走向真空而非植根于现实生活的危险,只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才能把各种矛盾、各种问题都摆出来,对各种意见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在广泛基础上进行集中,这样制定法律才能定得比较好、比较正确、比较符合实际”。[8]良好的法律不是智者或圣人一时冲动的结果,而是民众理智判断的产物。[9]

法治话语泊自西方,而我国缺乏法治文化的历史积淀, 法治的确需要官方快速化地向民间渗透和推进, 实现保守资源向社会公共资源的转向,这样才能实现从“法治国家”到“法治社会”的转变。而法治的根基在于民众,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民众对法治的作用和价值,法治建构的取向应当秉承以民众为本体,在其现实生活的样态中去理解其话语诉求及现实关切,并以良性的二元互动对话与沟通机制来助推法治的普及和认同,这是法治中国化的运行基础,也是把法治建设推进到更高阶段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缺乏民众话语权的所谓民主法治是虚假的,而缺乏民主与法治精神做依托的话语权也根本不存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众话语与法治的语境必然依存和相生。

三、民众话语秩序的实态化现状分析

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得普通民众的话语权获得空前的突破,加之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客观上拓展了民众话语的表达空间,但民众的话语表达尚未真正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也远未形成足以与践踏权利的势力相抗衡的影响力,并且基于社会转型期多元化利益主体间冲突的加剧,民众话语表达秩序也呈现出纷乱之态。

1话语表达能力及内源性动力不足导致的民众话语失声。中国从未经历过自治型的法治发展阶段,社会成员规则意识的淡薄是不争的事实,低水平甚至病态化的法律意识还大量存在于社会成员中,加之受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的实态化情境的影响,使得民众在话语表达的能力及内源性动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出现了很多情形下的话语表达失声。其主要以“话语表达不能”和“放弃话语表达”的两种样态呈现:(1)话语表达不能。这一类群体在社会中存在较为广泛,他们承认法的存在及力量,较为清楚地意识到法的客观意义,但对法的认知、理解还处于懵懂状态,更谈不上对法的信服和认同,其对法的朴素性的理解完全是以法与自身利益的符合与否来展开,并以此作为区别和判断合法与违法的基准。他们对法的服从并非是出于一种内在的自愿,而是迫于外在权威之下的被动。而当其自身或周遭与法发生某种关联时,就会产生困惑感、无助感甚或挫折感,认知性欠缺和障碍使得他们无力去用话语正确表达出他们的诉求,不管是正义还是非正义。(2)放弃话语表达。这一类群体通常的表现就是根本性的不信任法律,更不认同自身话语诉求实现的可能性,极端情形下还会公然践踏法律。从客观角度分析,法治进程中“权大于法”“打官司就是拼关系”“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等负面现象使得这一群体对法产生无奈与藐视、规避与远离,其更倾向于利用疏通关系或动用法外力量进行所谓的权利自救;从主观角度分析,社会转型期的矛盾凸显使得社会成员弥散著弱势心态,“民众弱势心理的产生是政治、文化、社会变革以及个人个性和心理特征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产物。”[10]在所有示弱的社会成员中,因为缺乏权力、权利的心理保障,其感觉自身无力去控制自己的利益甚至命运,而眼见的法治实态又让其缺乏依托感,使得其话语的表达欲求丧失殆尽。

民众话语的失声或话语权的放弃不利于法治互动化的运行和推进。要知道,话语表达的魅力在于会使得那些权势掌控者不得不三思而行,即或民众的诉求可能只是暂时性的或带有虚幻的权利主张,但其仍能发挥出以话语表达谋求权力者做出承诺或解释的影响力,而由声音的缺失到权力的缺席,进而就有可能最终丧失话语表达权。法治环境中普通民众要学会借助于话语权去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产生作用和影响,而不可以法治围观者的姿态,心存权利保障仰赖于权力施舍的侥幸。而当整个社会都讲究话语之理时,法治的鲜活与灵动才能呈现出来。

2利益诉求冲突所引发的民众话语表达失序。法治所推崇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而非无所顾忌的任性发挥,民众话语权的行使也是如此。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传统社会话语场域在不断拓广,民众的话语表达路径和方式更为多元化,形成了官方主流话语与民众话语交互涌动的氛围。话语的表达就是权利意识的凸显和利益主张的外化,可以说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没有法治传统、现实中也暂时缺乏权利氛围的语境下,无论以怎么样的方式强调民众话语权都不为过。[11]但众声喧哗中难免有良莠混杂之弊,杂乱无章中极易滋长过度的自由,这势必对法治初创阶段的氛围培育产生思想和行为的干扰,毕竟法治之理只有通过领悟与共鸣,才能确立起其作为治理模式和社会样态的正当性,才能达致全体社会成员认同基础上的深入推进。

社会化场景中的法律话语表达或议论一般需秉承理由充分性与可说服性的范式,但实际的话语内容往往会超出这一范式架构,将经验与常理、道德与良俗也裹卷其中,从而引发深层次的对法的意见分歧,进一步对主流话语构成挑战,官方的主流话语力求整合不同发声,以谋求法治整体性推进的合力,而民众话语则会在分歧中以碎片化方式进行博弈甚或抗拒。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让社会成员从身体到思想被操控、被规训的历史语境状态中解放了出来,[12]使得民众获得了此前遥不可及的发声路径及渠道,话语场域开启了众声喧哗之模式,反诘和质疑成为了民众话语表述中的个性标签或下意识的选择,局部性地出现与官方话语的对峙情形并不鲜见。民众话语体现着数量优势,当某些官方性质的话语客观上剥夺了民众的理解权,就会演变出非理性的并且是群体性的话语失范格局。比如,诉讼曾经被认为只是在封闭的法庭空间来解决公民的纠纷问题, 但随着话语平台和路径的多样化,诉讼的神秘性和封闭性被打破而成为民众聚焦的视点,社会成员对诉讼的关注、评说直至阐发观点都成可能。有些诉讼案件就是以媒体的介入为先导, 由此带动民众话语空间的形成,其表达的是对法律合意及程序正义认同的主观期待。而一旦法律的推理及相应的判决同民众的公正感或者具体利益的要求之间差距过大, 民众话语就可能流露和宣泄出对法治权威的认同危机。如再夹杂其他利益群体的发声或别有用心之流的蛊惑,其不仅可能会实质性地影响诉讼的顺畅进行,同时更会误导并激发起民众做出非理性的判断,从而做出不妥当的话语表达。此外,如前所述,由于话语主体的社会地位以及权力分布的不平衡性,往往所谓占得上风的话语未必就更能反映现实或更体现公平、合理。在这样的无序化的话语样态中,我们必然无法看到所期望的法治情境下的民主与自由。基于此,我们必须对民众话语表达的空间范围、表达方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给予关注,如果说民众话语场域的纷乱失序是表象,那么实质的缘由还在于政府与民众间的话语交流与沟通平台及机制欠缺。

四、民众话语秩序的建构

法治中国化注定应是植根于现实中国社会环境之中并为多方社会成员所见证、感受和参与的实践活动。话语、话语沟通交往的实践活动的客观存在,就其相对于社会整体结构的不可替代性而言,已经本体“化”地成为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成为凝结社会价值意识和实现社会利益流转的贯通桥梁、必要方式和物化途径。[13]作为法治维度下话语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民众话语权的行使不容忽视。针对当下民众话语表达中的失声、失序情形,我们应做出必要的回应,以期建构顺应法治中国化进程的民众话语秩序。

1 夯实主流话语的主导性地位,完善官民之间话语沟通机制,消解话语权的不均衡性。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更是法治中国进程的主推力量,理应在积极关注和吸纳民众话语的基础上冷静思考,梳理整合,夯实主流话语的主导性地位,消解民众话语的纷乱,引导其话语权有序化的实现。同时必须清楚,话语表达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要防范话语权泛化,避免法治流变为大民主样态的群众性运动。其一,注重国家层面的法治话语内容的实在化和具体化。不可否认,法治的语境可以在超时空的抽象意义上去阐发和叙说,其符合并隐含着关于对法治的一般性原理、普遍性规则以及价值诉求的探寻,也蕴含着对理想化法治模式的期待和敬重。然而,这种偏向于脱离具体情境而蕴含了理想化价值期待的设计,放置于现实之中很可能导致另一种不可欲的结果,即普通民众对法治的真实存在及感受的错位。因此,要避免类似的偏颇,就应当注重官方话语的实在化和具体化,以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为场景,以对民生的关切为出发点,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提供实效性的话语指引和支撑,使得民众对主流话语的感受贴切而非生疏,并以主流话语为参照和引导,自觉地实现对其自身话语的纠偏。其二,完善官民之间话语沟通机制,以期达致彼此话语表达的趋同和整合。要着力打造官民沟通机制的常态化,实现议程同构。一般说来,法治最适于存在和运用于同质化程度很高的社会,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规范性等属性最容易在同质化很高的社会中得到展现。[14]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因各阶层间、各群体间的社会主张与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社会同质化水平降低的现实使得沟通与交流成为实现民众话语有序化表达的关键,如政府只是一味地自说自话而不理会民众话语诉求或以沉默敷衍的姿态应付民众话语表达,往往会激发起民众的逆反心理。政府应当打造起与民众的话语沟通机制,这一机制必须具备自由、公开与平等的要素特征,其参与者都有平等的地位和话语表达机会,否则就会将本质意义上的“说事论理”演变为压制和命令。此外,按照哈貝马斯的观点,只有在同一种生活方式中法律解释才能得到证立, 言谈者才能理性地说服听众最大限度地创造理性言谈情境,[15]因此,该机制的设计还须把民众主体、地域、文化等话语基础性构成要素考量进去,尽可能地符合与之相应和的话语沟通情境,注重民众话语的偏好转换,最终谋求利益聚合,以达致话语表达的整合和最大化趋同。其三,以制度和机制的协同作用消解话语权的不均衡。如果民众话语表达的作用或影响引发的回应和关注是因人而异的,人们的利益表达就谈不上达到其预期目标,利益协调和均衡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作为权利的话语表达不是平等的,因个体自身智力、素养、地位、受教育程度的不同而存有重大差异,有的因具有强大的话语表达影响力而占据上锋,有的关乎利益诉求的发声却微乎其微,弃之于边缘化,话语影响力的差异使得民众利益诉求丧失均衡性,政府不能忽视话语权高低强弱的现状,应从健全法律制度和完善政治体制角度为实现话语权的平等性提供切实保障。否则,民众话语表达的失声和无序化样态还将继续存在甚至加剧。除此之外,在话语机制的构建中还需要防范不当的话语因素对宏观法治推进到微观的立法、行政及司法活动的干预和破坏, 如以道德标准替代法律依据的价值判断、利益集团的非正当性介入、民众狭隘私利观派生出的主张与诉求等,这有赖于相应的监管制约机制的形成。

2注重对社会中层组织的扶持和培育,以发挥其对零散民众话语表达及诉求的集合与导向的功效。按照美国社会学家彼得·伯杰和理查德·诺伊豪斯的说法,从社会制度的层面上分析,一个社会是由上层组织、中层组织和个人组成。一般来说,上层组织多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政府机构,社会中层组织是处于个人与庞大社会机构之间的组织,是稳定私人生活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产生和维护个人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机构。法治进程中的民众话语表达往往呈现出差异化和零散性,而从政府的治理能力及治理成本考量,客观上无法承载太多琐碎化的诉求主张,也就无法避免可能出现的治理视域下的盲区,法治微观化的实现必须依托大量分布于不同特征群体中的中层组织。处于社会中分散的个体通过这些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或者价值诉求,经其进行集合、梳理和过滤,对话语中的不当诉求给予适时疏导和缓释,同时将符合国情现状、顺应法治理念的正当的话语表达经整合后以组织话语的形式置之于社会中,并及时传递到政府层面,有助于解决政府无视民众正当话语表达的独断,避免通过国家强制力推动强制性社会变迁所引起的神经失调行为[16]所致的现代性危机,这里的话语整合也包括民间的约定、习俗,它们都可以经中层组织联系起来上传至政府层面。发达并呈多样化的中层组织可以校正民众话语场域的失序,统一与协调民众诉求表达,为民众与政府间的沟通发挥中枢和纽带作用。分散的个体通过中层组织有序地走向社会与国家,从而实现对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反过来也有利于引导、监督个人的利益实现和责任履行。[17]

社会中层组织是否健全与正常运转、其社会功能是否得到应有发挥是民众话语权有序化实现的重要保证。扭转民众话语失序,需要大量中层组织的建立,而中国社会中层组织还远远不够并发育不足,其在民众话语秩序的治理方面的作用还未显现,因话语诉求引发的社会行动还没形成良性有序的格局,间或地有异化征象的趋势,诸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其没有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社会组织,也缺乏足以支撑自身行使话语表达的权力资源,其话语权行使往往被无情地排挤和剥夺,时有不满与愤懑等非理性情结下的极端行为发生,比如集体上访等。因此,我们确需从制度及现实操作层面加大对中层组织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在民众话语权行使及话语秩序构建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不断提升民众话语表达的素养水平,以期破解话语失序的源头性障碍。中国社会因长期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民众过于依附国家和政府,导致民众的主体意识淡化,参与意识不强。随着法治中国化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有所提升,也逐渐知悉话语表达对自身权益诉求的价值意义。但客观讲,距离理想法治愿景中的主体角色还相差甚远,特别是民众的话语表达素养还存有缺陷。就话语表达的方式和路径而言,基于惰性思维的作祟和倾向于节省成本的人之天性,民众总是易于去选择和接受简洁速成并能引发自身情绪共鸣的话语表达。诚然,话语表达是一种权利诉求和呐喊的方式,但毕竟不同于空洞、肤浅的喊口号,然现实中一些民众的话语表达缺乏明确的诉求主张,俨然成为了人云亦云的无病呻吟。就话语表达的内容而言,一些民众所阐发的意见、观点和诉求要不严重脱离现时的社会保障条件,要不明显地与情、理、法不相容,要不混淆自我权利彰显与他人权利实现的界限,完全置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种种话语怪象使我们需对民众话语素养的水平进行检视并加以提升,从话语源头上破解话语失序的困扰。其一,作为民众自身而言,既然是法治社会的践行主体,理应自觉性地不断培养和提高自我法治素养水平,从源头上不断提升对自身权利、利益以及地位的认知水平,注重内在精神素养的培养与开发,培植自身独立性的并与法治理念相顺应的思维视角,提高应对诉求问题的话语表达能力和话语水准。其二,摒弃对法治所存的功利性价值观,将其与自身的常态化生活相融合。中国社会浓厚的伦理性历史渊源造成人与人之间并非靠制度与法律进行互动,人情世故连接着人与人的联系并发挥主导作用,法律与制度成了用时想起,一旦对自身无用或有所阻碍便会被抛弃的工具,这必然导致民众自身与法治的疏离,更难以真正感悟和领会法治要义,如此其所产生的话语诉求自然缺乏分量和影响力。因此,要摈弃对法治存有的功利性断想,将法治之理融进自身的常态化生活中,这样才能使民众自身的话语诉求引发真正的关注,产生积极影响。

结语

民众话语权是集参与机会、平等对话及理性反思为一体的诉求形式。在这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任何社会成员都需要以话语权来谋求自身各种利益样态的合法化,以利益诉求为核心的话语表达会越来越彰显,而法治中国化的愿景不单是关于民主与政治、文明与发展的宏大叙事,它还应聚焦于诸如民众话语权实现的微观求证。只有这样,法治才能真正意义上融入到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并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建立起具有基本共识的法治认同,法治的目标及社会价值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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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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