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文
摘 要 提升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必须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路径,还要健全和完善民主法制,通过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 民族地方 法治政府 提升水平 思路对策
现在距离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时间很紧迫,任务还很艰巨,所以就要求各民族地方和各部门,一定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保障推动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就当前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而言,一方面要坚持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这个抓手,另一方面要集中力量以完善民族立法为突破口,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一、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路径
党中央和国务院颁行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工作计划和路线图。并在其中凸显了推进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抓手的重要性。对民族地方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突出重点。对民族地方而言,要使各级干部养成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和理念,以法律为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因民族地方特殊的依法行政环境,以及民族地方干部自身的思想意识束缚,当前民族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依法行政理念淡薄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部分民族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对政治学习不屑一顾,对法治概念缺乏深刻理解,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只是上级政府层面的工作,与民族地方政府没有太大关联,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大做表面文章,将依法执政作为一项口号工程来对待,只有在上级考核巡检时才临时突击应付,认为民族地方的社会治理还是老一套管用,法律在本地没有基础,老百姓都不认识,也不会遵守。殊不知,尽管旧的规矩在处置民族地方各种纠纷和事务方面还有市场,但是也要看到时代的进步和变化;二是个别民族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将行政权力作为部门或个人牟利的工具,对法治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做得太出格就不会被追究责任,甚至对依法行政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横加阻碍;三是有些领导干部仍旧错误地认为依法行政就是和经济工作搞对立,仍然抱着GDP至上的陈规旧念,盲目将经济指标作为政策制定的风向标,甚至为了获得片面的经济发展而不惜突破法律底线。这些状况的真实写照就是有人常用“我们这个地方法律很重要,经济发展更重要,但是民族关系稳定最重要”的口头禅来回避法律的实施,为不依法办事找借口。
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民族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的成败。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开展干部法治宣讲活动,通过法制讲座、普法考试等方式,督促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有法必依、依法行政的理念,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二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每周学习、每季度汇报、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将集中性法制教育转变为经常性法制教育,真正使领导干部从思想上完成从“治民”到“治官”的重要转变;三是要面向群众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特别是宣传宪法、行政法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广播、媒体报道、社区集中学习、散发宣传册等方式,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意识和习惯,为干部依法行政创造良好氛围。
二、健全和完善民族立法为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强调良法善治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一切工作均要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而科学立法,立出好法则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客观需要。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既要以全国性的法律为依据,还要以民族地方法规为依据,方能从本地方和本民族的实际出发,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此,政府需要切实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一)要加强民族立法理论研究,理清民族立法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当前,民族立法理论研究比较薄弱,缺乏有计划、有组织的对民族立法研究工作的有效组织和领导。从事这方面研究的,更多的是出于个人兴趣,或者个人的民族关怀情结驱动,其研究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难以为民族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支持。迄今为主,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范围,对哪些事项有自治权的问题,还没有明确和相对统一的共识,还停留在二重性理论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对一般性的事务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但是,对哪些事务属于本民族内部事务则没有科学的界定。这样就导致在立法时,不知道应该对哪些事项行使民族立法权,导致立法数量有限,质量不高。为此,应该一方面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理论研究的组织和领导,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可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需要,一是加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方面的立法,二是加强发展經济方面的权限和事项的立法,大力发展民族地方的经济,为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奠定经济基础,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制备立法规划,培养立法人才,提高立法技术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种亡羊补牢式的立法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很难满足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与科学立法的法治方针格格不入。国家和地方应该专门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把民族立法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运行。当前民族立法还有一个困扰,那就是有立法理论、知识和技术的理论工作者,不太了解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而那些有强烈的立法愿望的实际工作者,又没有掌握相应的立法技术。所以,在民族立法工作上,理论和实际严重脱节,这也是导致立法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有目的的进行立法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沟通理论和时间的联系,进而立出科学严密、可操作性强的良法,为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从各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立法要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解决本地方和本民族的实际问题必须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在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时,应当注重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以解决不懂语言、不会运用语言工具、无法与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交流的问题。
(三)主动争取中央国家机关的支持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权力配置遵循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层层下达的路径。一项好的制度,先要有顶层设计,再一级一级往下贯彻。一部法律的实施,也要从中央到地方,由中央国家机关先有贯彻落实法律的意见、方案和规定,再层层下达到地方,遵循从上到下的落实路径。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民族法规的支撑,这个过程一定意义上也是民族法律法规得到贯彻实施的过程。关于民族地方的法律法规,顶层的规定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各地也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但遗憾的是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的规定、细则缺位。中央国家机关不动,各级民族地方也动不了,国务院各部委没有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意见,各级民族地方也很难主动作为。为此,各地方和各民族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向国务院各部委说明情况,争取支持,在他们的主导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备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民族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作者单位为云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