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下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

2017-04-25 07:34和建花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女童权利机制

和建花

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下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

和建花

对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构建中纳入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做法。研究认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及政策要与目标群体的现实和战略性需求相吻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应该纳入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思想,以儿童需求和儿童权利为本,构建能够有效回应和满足需求并尊重权利的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从社会性别、儿童自身需求和权利视角切入研究,可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及其机制的理论构建和实际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性别;儿童权利;关爱服务机制

一、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

(一)研究背景

面对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及其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多年前党和政府已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到了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提出要构建长效关爱服务体系和关爱服务机制,并出台了各项相关政策措施。随着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凸显,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也从不同视角对留守儿童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为政府和社会各界认识留守儿童问题,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1.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留守儿童状况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使得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也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最主要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反映在2016年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1],以及其后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中,包括摸排工作进展方面。为贯彻落实该意见,2016年3月底以来,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这次摸排的留守儿童对象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2]

根据2016年11月公布的摸排数据,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902万,与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推算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万的数据有相当大幅度的减少。造成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在留守儿童定义与此前有所区别,也是造成2016年民政部公布的留守儿童数量规模与2010年“六普”相关研究报告揭示的数量规模不同的一个因素。[2]而根据摸排结果,突出问题表现为家庭监护缺失,一些外出务工父母缺乏监护责任意识,任由年幼的未成年子女独自生活,严重影响了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很难守住留守儿童安全底线。[2]

从研究角度看,长期以来,这一群体及其内部分层,包括性别、年龄分层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状况、问题及对策,已被众多人口、教育、心理、社会、卫生、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学者进行多视角、多层面、多维度的研究。仅研究评述和综述数量就可见一斑,如,杨国才[3]、谭深[4]、潘璐、叶敬忠[5]、周福林、段成荣[6]等的研究。2016年以前,应用较为广泛的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研究对其规模及性别等结构做出的判断是,0—17周岁父母单方或双方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达6102万。[7]在多数研究中,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分析受到极大关注。大量的文献揭示了农村留守儿童在教育、心理等方面的状况和问题,如,杨菊华[8]、周宗奎[9]、李永鑫[10]、吕绍清[11]等的研究。一些内部分层群体,如女童(参见全国妇联[12]、段成荣[13]、郭少榕[14]等的研究)及其性安全问题(参见蒋平[15]、王进鑫[16]等的研究)也受到关注。

2.关爱工作和体系机制建设研究

从学术研究来看,总体而言工作层面的研究成果数量还不多。一些学者从社会支持、干预等视角对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了分析(参见黄诚[17]、钱洁[18]、张克云[19]等的研究),其中有的研究提及需要考虑儿童需求,但都不侧重儿童需求研究。对关爱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的深入研究则明显偏少,卢国良[20]提出要构建法律、经济和行政三大关爱机制,并对关爱体系主体结构与运行方式进行了梳理,但体系框架更多涉及政府和社会等行动主体,而较少考虑儿童视角。截至目前,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的研究还较有限,有学者从法律机制、经济机制、行政机制三个方面分析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20]全国妇联于2014年所进行的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研究”,从组织领导机制、法律政策保障机制、督导评估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21]

3.需求及社会性别需求研究

(1)需求研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人类基本的个体需要有生理、安全、归属与爱、尊重、自我实现。国内学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最基本需要有安全感、归属与爱和被尊重的需要。[22]儿童福利政策相关研究认为,评价国家儿童福利政策和运行机制的优劣,重要标志在于是否能涵盖儿童的全面需求,包括生理、心理、情感、精神和社会交往需求。[23]在社会政策研究领域,需求被认为是社会福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是社会政策的重点议题,也是界定服务目标和实施服务方案的主要依据出发点与落脚点。

(2)社会性别需求研究。“社会性别需求”理论是卡罗琳·摩塞在马克辛·莫利纽克斯提出的“现实性和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成为社会性别分析工具。[24]324-350摩塞提出的“现实性性别需求”指现存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条件下妇女所产生的实际要求,如因传统的照顾者角色而产生的家务、子女照料等负担减轻需求,满足这类需求并不挑战两性关系格局即妇女的从属地位;“战略性性别需求”则致力于改变和超越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和性别不平等状况,指满足妇女实现与男性更大程度平等的需要,如消除性别歧视、就业平等、同工同酬、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等。伦敦大学学者提出的“现实性需求”是指“传统的社会分工条件下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战略性需求”则“反映对传统性别关系的挑战,体现两性间权利和支配关系的变化”(参见刘春燕[25]、杨雪燕等[26]的研究)。国内还较少用此理论框架来研究、干预实际问题,部分文献涉及男女两性的现实性需求和战略性需求在福利政策、生殖健康和扶贫方面的差异及男女两性发展的差异问题,如刘春燕[25]、杨雪燕等[26]的研究。但在留守儿童研究领域,社会性别视角出发的需求分析及与关爱服务相联系的文献则很少见。

4.儿童权利研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即儿童拥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国内学者根据儿童权利理论框架系统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状况和需求的研究也很少,项焱等[27]从儿童四大权利框架出发对留守儿童状况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对权利具体指标的考察和分析却还不够丰富、深入。

(二)本研究的目的、内容和意义

1.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从留守儿童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出发,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构建完善中,如何克服儿童需求“盲视”的弱点,从儿童自身需求、实际状况和问题出发,更好地实现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儿童在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提高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效果。

2.研究内容

一是,从留守儿童群体状况,问题及对策,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和体系及机制建设、需求,社会性别需求,儿童权利四个方面,对党和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既往留守儿童相关政策、工作部署及留守儿童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二是,根据定量和定性研究资料,对农村留守儿童状况和需求进行实证研究,并分析留守女童的现实性需求和战略性需求。三是,论证社会性别视角和儿童权利视角下纳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的必要性及具体做法。

本研究将农村留守儿童定义为“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儿童”,以与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持一致。“机制”指协调已存在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指以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状况、问题、需求及权利的基本认识为前提,在分析儿童需求和尊重儿童权利的基础上,为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政府和社会各界以关爱服务提供为中心形成的相互协调、有机联系、有效运行的工作方式。

3.研究意义

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实际工作、为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机制和体系这一现实而迫切的需求提供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研究依据和参考。学术意义在于弥补既往农村留守儿童及关爱工作机制和体系研究对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实证调查研究的不足,为留守儿童关爱机制理论构建提出一个重要而不可缺少的视角和出发点,丰富和发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机制相关理论研究。

(三)本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研究思路

本研究的核心思想或基本出发点是,尽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然而留守儿童并不是被动的受体,而是有着包括社会性别需求在内的多方面需求的权利主体。为此,关爱服务供给必须以尊重儿童权利为前提,以满足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别需求等多样化需求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精准化的关爱服务。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亟须纳入儿童的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两个视角,基于需求和权利提供关爱、提供关爱倾听反馈并进而改善服务,这样才能精准施策、关爱有效。图1显示了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图1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构建与社会性别和儿童权利视角

2.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定量与定性结合的研究方法。定量研究是依据“妇女地位调查”儿童专卷相关数据,进行留守儿童分性别的状况和需求分析。定性研究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留守儿童问题、政策和工作部署、关爱工作体系和机制建设等文献资料回顾研究;二是对留守儿童关爱的社会性别需求实地调查研究,需求调查采用了焦点访谈和入户访谈等方法。

二、研究结果

(一)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政策出台和机制建设

1.相关政策沿革中愈加突出政府主导和机制建设

十余年来,随着对留守儿童问题认识的逐步加深和明晰,及关爱服务实践的深入开展和经验提升,党和国家关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的方针政策越来越朝着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长远性和科学性方向发展,并逐渐突出了政府在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主导责任,同时,将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提上议事日程。

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留守儿童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包含在以下纲要、意见、决定等中,即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十余年来也下发了留守儿童工作相关文件,主要包括:2006年公安部《关于做好留守儿童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全国妇联等《关于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的通知》;2007年中组部、全国妇联等《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2011年全国妇联、中央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由此启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2013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从实践层面探索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2013年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在上述工作部署任务分解和职责分工中,全国妇联都是重要责任部门。

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意味着国家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认识跃上一个新台阶,标志着国家和政府真正承担起留守儿童工作中的主导责任,也标志着留守儿童工作自此从以全国妇联为主要责任和协调部门的格局,变成为民政部门牵头的国家行动。从中可明显看出,2016年以后在留守儿童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安排上,特别是在全面性、系统性、务实性和有针对性等方面,有较大推进和变化,并在重点关爱群体方面进一步聚焦,问题靶向也更加明确。今后较长时期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构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注重机制的动态运转情况并及时改善,根据需求提供服务,并将实际经验上升为理论,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2.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的构成要素及其运转

本研究从组织领导机制、法律政策保障机制、多方协作机制、督导评估机制四个方面来论述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①本研究关于关爱服务机制要素的分析参考了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等撰写的《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研究报告》(2014年),本文作者参与了此课题研究。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组织领导机制是指各级政府为做好留守儿童工作而建立的工作领导和统筹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的规定,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不少地方面临的组织领导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但至目前为止,组织领导机制中也存在着更多是从关爱服务实施主体的角度出发,而对关爱对象的主体性和多样化需求往往关注较少、对儿童权利尊重不够,因而也影响了关爱服务的实施效果。本研究2016年在河南和四川进行的实地调研中发现,在县级、乡镇和村一级,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家要求在留守儿童工作中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有较大程度的认同,但具体落实还有待加强。一些地区成立了由主管领导牵头的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相关单位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职责中落实还不够到位,相互协作的机制没有健全和完善。

二是法律政策保障机制。至目前为止,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法律保护依据。但在实际中也存在着法律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委托监护问题较多并且缺乏监督制度等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指导思想,以及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的总体目标,今后需要不断朝这个方向努力。

三是多方合作机制。目前,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虽然包括了政府、学校、社区、群团组织、民间团体等多方力量的介入和干预,但在多方合作机制的健全完善、资源的有效利用、合作机制的科学有效运行等方面,尚有极大的改进空间。不少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各类社会慈善组织相互协调合作、资源互补的合作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各自为政、资源浪费等现象。

四是监测评估机制。监测评估机制指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以及关爱工作信息进行动态统计监测和评估。统计监测机制的建立是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体系的基础。2016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数据汇总结果,使全社会对留守儿童规模、分布、监护及发展变化等有了直观的了解。但鉴于儿童留守状况及其基本信息处于动态变化状况,今后也还需要及时监测和掌握留守儿童动态变化及其基本信息,并需要开发建设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以科学、便捷、快速地跟进动态变化。本研究在河南和四川进行的实地调研中发现,统计监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县级民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反映,在登记排查工作中也遇到不少问题,例如,基层民政部门对留守儿童工作不熟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随着留守儿童工作量的增大而人员和经费有限,目前各地采集、录入、更新、上报动态信息提供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等,这些因素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时统筹指导、协调解决。而目前评估机制比监测机制更不完善。

(二)留守儿童状况与需求分析

以下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资料,侧重性别分析,主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在监护和安全保护、营养、受教育、情感交流和心理健康四方面的状况和需求,目的在于说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有性别等多种差异和多元化需求,关爱服务的提供需要关注这些需求差异。

定性研究资料来源于2015年和2016年,本研究在四川和河南这两个农村留守儿童规模较大省份进行的实地调查访谈资料。四川调查点为渠县,河南调查点为通许县。调查方法主要是焦点组座谈、入户访谈及学校走访。每个县焦点组座谈分为三组,每组约10人,包括:党委、政府和妇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留守儿童之家负责人等,留守儿童监护人,中小学留守儿童。两地入户访谈留守儿童共15名,其中女童10名,男童5名。定量研究数据来源于《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儿童专卷)①如无特别指明,本部分定量研究数据均为作者根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儿童专卷)数据分析得出。,部分定量数据分析内容包含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的10—17周岁农村儿童调查问卷数共1129份,占农村儿童的11.1%,占样本儿童总体的5.5%。农村留守男童占52.8%,女童占47.2%。

1.监护和安全保护状况

监护人主要是祖父母,平均年龄不高,但受教育程度较低。根据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要是祖辈,其中留守女童中85.4%的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的平均年龄不高,为63.9岁,但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水平。在2016年的实地调查发现,由于监护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家庭教育和监管存在不少问题,不少祖父母仅能做到让孩子吃饱穿暖,特别是对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的监督教育、支持帮助有困难,对青春期儿童心理和性安全保护关注不够。访谈中,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者及教师反映最多的便是留守儿童的隔代家庭教育中存在的溺爱现象或监管不到位问题。

多数监护人对儿童生活照顾较好,但监护人的照料负担较重。相关数据显示,80.7%的女童和88.8%的男童表示照料者对自己照顾较好或很好。但实际上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流出增加了照料人的劳动负担,监护人的照料负担较重,留守儿童监护教育问题较为突出。实地调研发现,一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往往要独自承担几个孙子女的饮食起居。

农村留守儿童女童自我照顾比例比男童高。数据表明,农村留守女童由祖辈作为首要生活照料者的比例最高,其次是母亲照料和自我照料,父亲照料仅约为1成。农村留守女童自我照料的比例比农村留守男童高4.1百分点,也显著高于农村女童的整体水平(见图2)。说明一些农村留守女童缺乏来自成人的生活照料,她们的双肩过早地担负起自我照顾的责任。

农村留守女童了解性和安全知识的比例较低,卫生习惯较差。相关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女童比非留守女童了解生理卫生/性安全知识的比例低5.9百分点,农村留守男童比非留守男童了解相关知识的比例也低(见表1)。可见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于非留守儿童,了解生理卫生/性安全知识的渠道和途径有限。

图2 分性别农村留守儿童生活首要照料者的比例(%)

表1 分性别农村留守儿童生理卫生/性安全知识的了解比例(%)

结合上述资料,留守儿童监护和安全保护方面有如下需求:提高父母监护责任意识并履行监护照料责任的需求,密切亲子关系的需求,提高祖父母等监护人监护意识和水平的需求,减少单独留守儿童特别是自我照顾的女童数量并对他们进行特别援助的需求,提高留守儿童的安全保护特别是女童性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需求,学校和社会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的监管以弥补家庭监管缺失的需求。

2.营养状况

西部农村留守女童的营养可获得性较差。营养获得方面的性别差异主要是在西部农村留守儿童中比较明显,同样是处于西部农村,留守女童的营养可获得性比留守男童差,蛋类、奶制品、肉/鱼三类营养物质的比例分别低于后者4至7百分点(见图3)。

图3 分性别西部农村留守儿童能获得三类营养物质的比例(%)

可以看出,西部农村留守儿童对基本营养物质的需求满足程度比其他地区差,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需要关注性别和地域差异,提供更多倾斜性关爱服务。

3.受教育状况和需求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较好,但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表示学习困难的比例较高。相关数据显示,96.1%的留守女童在上学,女童的在学比例比男童还高2.2百分点,并比农村非留守女童高4.4百分点(见图4)。这可能说明农村留守女童的父母在外打工带来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留守女童的受教育机会。

图4 分性别农村留守与非留守儿童的在学比例(%)

但相关数据也显示,双亲不在身边的农村留守儿童最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第一位是学习,比例远高于其他各种困难,其中女童学习困难上的比例高出男童10.2百分点,接下来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是经济困难和孤独(见表2)。

表2 双亲不在身边的农村留守儿童最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

从上述相关数据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分析中可以看出,多数农村留守儿童都能接受教育,在学状态状况较好,他们在教育方面的最主要的需求体现在学业帮助方面。

4.情感交流和心理状况

留守儿童有一定沟通交流渠道,但对父母陪伴和情感的需求强烈。相关数据表明,大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心情不愉快时能跟人交流,其中留守女童(87.5%)比留守男童的相应比例高9.4百分点。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尽管比留守男童的相应比例低,但留守女童“跟谁也不说”和“没人可说”的比例合计也达到了10.1%,而且显著高于整体女童的相应比例(见图5)。

图5 分性别农村留守儿童心情不好时的倾诉对象(%)

本研究在实地调查中发现,留守女童对于父母陪伴的精神需求非常强烈。无论我们去哪所学校,还是哪个家庭,无论是很多留守儿童在一起的场合,还是独自一人的场合,留守儿童都表示他们最希望的就是跟父母在一起,最想对父母说的话就是让父母回家或者把他们带出去,好跟父母在一起。访谈中发现,尽管不少留守女童家庭经济状况好于同龄女童,但有的孩子也存在一定心理问题。可见,物质条件的提升无法满足女童精神方面的心理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受到更多关注和捐助,此类公益活动大多为留守儿童捐赠图书、玩具等物资,却往往忽视其最需要的情感需求。农村留守儿童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需求较为迫切,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工作急需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综上所述,分性别对儿童状况和需求的分析表明,农村留守儿童有着包括社会性别差异在内的各种差异,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体系和机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充分考虑儿童的不同状况和需求,实施个性化、精准化的关爱服务。

(三)农村留守女童的现实性需求和战略性需求

本研究将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别需求划分为儿童的现实性性别需求和战略性性别需求两类,并对女童的这两类需求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归类。留守儿童的现实性性别需求指当前男女留守儿童在现有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条件下存在的实际需求。“战略性性别需求”指以性别平等为目标、以改变妇女和女童的弱势地位而产生的长远战略需求,这类需求将对农村乃至全国儿童未来的成长及未来社会性别平等状况产生影响。

本研究关于留守女童现实性性别需求和战略性性别需求的内容框架详见表3。其中,在现实性需求中,亲情抚慰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最大、最优先的需求,这种需求男女童都一样。农村留守女童与农村留守男童相比,较为独特并更应重点关注的需求为:青春期性安全教育和性安全保护需求,幼儿和学龄儿童不会因照顾弟妹等原因而失去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机会的需求,减少因父母外出带来的家庭劳动、弟妹照料负担的需求,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女童的基本营养和健康保障需求。在战略性需求中,改变农村“男孩偏好”、“重男轻女”传统思想观念是农村留守女童最为重要、也最为急迫的战略性需求,其次是消除针对女童与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再次是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完全平等。

(四)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纳入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

1.增强组织领导机制中对儿童需求与儿童权利的考虑

表3 农村留守女童现实性性别需求与战略性性别需求

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实际工作中,除了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以外,应该增加一个原则,即坚持儿童为本和儿童优先的原则。

儿童为本是指以留守儿童为主体,以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分性别、年龄、家庭状况、地域等需求进行客观分析,根据需求实施个性化、精准化的关爱服务。儿童优先是指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儿童优先原则处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应将留守儿童作为优先获得社会支持、享受公共服务的儿童群体,将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作为民生服务优先目标和社会管理创新重点。

2.在法律政策保障机制中考虑儿童的需求与权利

首先,要坚持依法保护,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扩大法律如反对家庭暴力法等的宣传教育,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和监督制度。其次,要重视学校和社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保障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经费,引导阵地活动根据留守儿童多样化需求包括社会性别需求提供关爱服务。再次,抓住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府民生工程建设时机,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统筹规划中,根据留守儿童需求设立相应的服务项目。

3.在多方合作机制中纳入儿童需求与权利

一方面,作为关爱服务的实施主体,相关机构、部门和组织要通过不同渠道加强收集留守儿童状况、需求和服务供给的相关信息,并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互补;另一方面,需要尊重留守儿童主体的权利,倾听儿童声音和需求,重视儿童参与到服务供给中,建立儿童参与其中、倾听儿童需求的关爱服务多方合作机制。

4.在监测评估机制中考虑儿童需求与权利

首先,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留守儿童分性别、年龄、家庭状况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评估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开展情况,动态反映留守儿童群体状况及关爱工作进展情况。其次,应系统分析和评估关爱服务工作体系和机制建设的效果,特别是建立儿童需求评估制度,掌握不同情况留守儿童的不同需求,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实施精准关爱服务提供政策和决策参考。再次,应完善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留守儿童工作考核,强化激励问责,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制度。

总之,留守儿童是一个具有内部差异性的群体,尽管亲情、家教、安全保护上的缺乏和不足是这一群体的共性,但不同性别、年龄、留守状态等的留守儿童所表现的问题和需求会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需求与策略的多元化和差异性。

三、结论

第一,国家通过提供关爱服务来回应和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和需求,是国家落实“儿童优先”理念、尊重儿童权利、支持弱势群体的表现。因此,满足儿童需求、尊重儿童权利是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二,在农村留守儿童的需求中,社会性别差异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儿童需求的一个重要议题和分析维度。留守女童与男童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群体,其生活经历、未来发展及现实性、战略性需求将存在差异,因此,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及政策要与目标群体的现实和战略性需求相吻合,以实现留守儿童社会政策和相关制度安排所预期的功能。

第三,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与留守儿童的需求和权利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儿童优先、儿童权利、社会性别需求意识相对淡薄,因而对留守儿童的实际关爱就不免存在标签化、普遍化、统一化、形式化倾向,根据主体需求和权利的个性化精准关爱工作做得较少,或做得不深入。为此,应借鉴精准扶贫工作的理念和做法,关爱服务供给必须以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尊重留守儿童的权利为基础,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指导思想和原则中应该纳入“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并将满足现实性性别需求作为短期目标,将满足战略性性别需求作为长期目标,以儿童为本,构建能够有效回应和满足需求并尊重权利的关爱服务体系和机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EB/OL].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zhengce/content/2016-02/14/content_5041066.htm,20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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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 飞

Study on Care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Chinese Left-behind Childre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der Needs and Child Rights

HE Jianhua

Few were discussed about the care service support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der needs and child right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re service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der needs and child rights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basis of research for the practi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This study emphasizes that the care service system for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need to meet the children’s needs of reality and strategy,and the guiding ideology and principles of the care service systemmust bringintothe perspective ofgender needs and child rights,in order to construct a system that can respond effectivelytoand meet children’s needs.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gender;child rights;care service system

10.13277/j.cnki.jcwu.2017.02.015

2016-11-23

C913.5

A

1007-3698(2017)02-0106-09

和建花,女,纳西族,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国际妇女研究室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女童发展、家庭教育、学前教育。100730

本文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4年立项课题“社会性别需求和儿童权利视角下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研究”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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