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友宣
【摘 要】在当下群体性事件已经广泛引起政界以及学界的关注。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多,影响大,时间长,解决难,危害大的特点。同时社会转型和基层治理失范是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针对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在处理時呈现出压力型、妥协型和协商型三种倾向,究竟哪一种方式解决群体性事件更为合理,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基层治理;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3-0072-03
一、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主要特点
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和学者们的热议之词。所谓群体性事件指的是拥有共同利益主张或泄愤情绪心理的人们,为了实现某种利益或发泄社会情绪而采取的针对国家机关或其附属机构的非经合法方式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在新的社会矛盾影响下,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爆发数量多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近5年间,随着社会利益矛盾的分化,更多维权型群体性事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在2016年,无论是深圳、南京、哈尔滨等大中城市,还是河南汝州、浙江海盐、广东肇庆等中小城镇都曾爆发过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年增长率而言,有学者统计,截止至2010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年增长率约为20%,远远超过我国20世纪时群体性事件的数量。
(二)波及范围广
数字化传媒的发展使得我国群体性事件影响地域更为宽广,即使只有某一地区爆发小范围的群体性事件,经由网络的发酵,该事件也很容易引起全国的关注。新时代传媒使群体性事件不仅是与当地居民利益诉求的反映,还会在其他拥有相似矛盾冲突的地区产生模仿效应。比如PX工程项目的建立,最初在厦门引起了群众的“散步型”抵制,三年后在大连拟引入PX项目时,当地民众亦采取该种方式,表达对工程项目的反对,这明显反映出一件地区群体性事件的发酵很容易成为案例,在其他地区遇到类似情况时也会对该行为进行效仿。信息化时代,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波及范围呈现更为广泛的特点,甚至形成连锁效应。
(三)持续时间长
由于利益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复杂化,所以,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延续更具有持续性。早期群体性事件,由于矛盾方利益追求简单,更具有随机性,所以一般而言从爆发到解决问题的历经时间通常为几天。而现在的群体性事件持续时间更长,且在普通群众之间造成更为持久的影响。例如2011年爆发的乌坎事件,从爆发到初步解决就花费了3个月的时间。但是由于客观条件与当地矛盾尖锐复杂,乌坎地区到现在也存在着群体性隐患。2016年9月陆丰市警方就破获了一场由13名乌坎居民蛊惑、威胁村民参加非法集聚的案件。由此可看出乌坎事件的余热仍在发酵。
(四)解决难度大
群体多元化与利益的分化使得现如今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更为艰难,往往给地方政府带来很大执政压力。同时由于国外霸权势力拓展民主化的需要,往往通过金钱支持或舆论辅助参与我国国内群体性事件中,为群体型事件的治理带来了更多不稳定因素。此外市场经济带来的阶层分化,也加剧了部分民众的“仇富心理”,该心理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演化发酵往往会造成非理性行为,也使得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更具挑战性。
(五)危害性明显
虽然群体性事件起因于社会转型中的利益需要与满足之间的矛盾,很多群体性事件反映的也是社会群体的合理诉求,但是这并不代表可以忽略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部分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很多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拥堵政府大楼,阻塞交通要道,严重影响人们出行,甚至还会呈现打砸抢等暴力行为,造成屡见不鲜的人身伤亡事件。同时有些群体性事件受到外来分裂者的鼓动,呈现出分裂国家主权危险的严重破化性,如新疆的七五事件,拉萨的三一四事件,都以分裂国家主权为目的,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二、 现阶段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机理分析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多元引发社会矛盾
近20年来整个世界都处于极度变化发展时期,第三次科技革命与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使得全球秩序处于快速发展也极具变动的时期。在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使得我国国内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发展中的阴影,突出表现为征地开发后补偿困境,国有企业改制难题,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这些矛盾问题也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渊源所在。实际上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爆发是目前国内利益分化利益类聚的外在表现。随着社会结构的“碎片化”,社会阶层分化也日益加剧,产生了城镇与农村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面对社会生活的压力便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在交流手段现代化的推进下,这些弱势群体的相似利益很快就会产生聚合效应。倘若此时的一件引起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件触及到这些群体的利益之时,很容易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虽然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表面上呈现出各种事件的原因。实际上,这些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根源都在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和矛盾的聚合。如云南的“孟连事件”,该事件表层原因是当地村民与警察的冲突,而深层原因实际上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乡镇企业改革后带来的产权划分模糊,分配不规范所带来的弊端显现。再如“瓮安事件”,该事件实际导火索是一名小女孩的身亡,实际上背后深层的利益矛盾是政府在资源开发和征地开发时对群众利益侵犯而产生的矛盾。
(二)基层政府滥用职权治理失范导致民众抗议
基层政府作为基层民众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所代表和维护的应该是最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下,本来应具公共服务性质的政府也在市场中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政府的权力行使发生异化,根据诺斯悖论,一方面国家是个人权益的最大代表者,另一方面国家也是对个人权益的最大侵害者。在现实政府生态中,常会出现政府在市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之下与企业利益相勾结,而对群众合法利益置之不理的情况。“瓮安事件”典型说明了这一点,在“瓮安事件”中,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市场利益,选择联合企业利益,不仅忽略群众的合法诉求,还利用暴力工具对群众的诉求予以压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者,非但不保护公共权力的委派者,还为了维护其代理人利益,对委托者无情打压。此外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时方法的不当也会引起群情愤怒,如征地拆迁时,政府如果在决策执行之前,没有广泛就拆迁意见与社会沟通,政策执行时没有做到完全公正透明时,民众就会对政府决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而执法时采取的不当措施更会激化矛盾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总之,政府权力异化和行为失范严重损伤了民众对基层政府的信任,使得基层政府合法性下降,群众不信任的心理一旦点燃,便会产生群体性事件。
三、我国基层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三种倾向及其优劣分析
从之前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知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极大,且产生原因复杂,所以如何解决群体性问题,如何疏通缓和民意,保证基层治理的稳定性成为基层政府不得不要思考的问题。面对群体性事件之时,基层政府在解决时通常呈现出以下三种取向:
(一)压力型取向
面对严峻的维稳压力和“一票否决制”的考量,基层政府为了尽快的解决群体性事件就采用了一种高压处理方式。压力型治理取向主要指基层政府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采用行政手段优先的处理方式,在短时间调集警察等暴力工具采取强制力量直接控制事件局面。其主要特点是:危机处理由最高长官直接负责,依靠权力的强制性,依靠一切国家机器,舆论力量迅速解决事件。往往追求短期的结果,注重事后处理。比如说在四川什邡“钼铜事件”中,当地政府直接利用行政决策方式单方面宣布项目合乎环保规定,立即开工。在决策之前也没有参考民众意见,与利益群体进行协商,公布决策信息。在决策执行之后什邡民众在感到利益受损之时,首先采取了投市长信箱等温和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但却受到政府忽略,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只好采取暴烈的抗议示威方式。在当地群情激奋严重之时,当地的政府并没有与相关群众进行利益沟通,而继续采取高压的态势压制民众的利益诉求。包括调集特警力量驱散群众,压制群众表达行为。在短期局势稳定后又继续运用压力控制方式,摆出当地知名人士的名义发布《冷静是我们幸福的需要》,企图运用官方媒体和知名人士的威望劫持大众舆论方向。但是该文中对此次群体性事件冠名为“别有用心的人煽动的结果”,将合理的群体利益表达扣上“政治化”的帽子,并且在表达时采用居高临下的强势口吻,完全没有平等沟通的成分,必然会引起群体性意见的不满,反而加重了群体性事件的严峻态势。
虽然说压力型治理方法具有力度大,解决时间迅速和政府运用得来应手等优势,但是它的弊端也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压力型治理方式虽然能够一时压制群众激愤状态,但是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源上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也没有能够根本上解决矛盾问题。一方面该矛盾激化也可能导致下一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另一方面强制性的手段也会让当事民众对政府怨愤加深,使得政府威信严重受损。其次,压力型治理方式也会为基层政府的治理方式贴上“暴虐化”的标签,一旦政府习惯于高压方式解决问题,那么威权型政府治理也会引起社会更大的矛盾根源,长期威胁着该地区政治生态的稳定性。再次,会加重以权代法的政治倾向,一旦由领导个人采取高压态势压制了群体性事件,那么该领导的个人威势便会随之膨胀。长此以往,以个人权势和调动资源能力维持的社会稳定也会带来新一轮的执政危机。
(二)妥协型取向
妥协型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是一种新兴的解决策略,按照基层政府具体应对行为可将其分为赎买、忽视、违约三种类型。
赎买指的是利用补贴和临时救助的方式满足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简而言之就是“利用人民币来解决人民内部问题”。采用这种方式的地方政府通常是地方财政比较丰裕的基层政府,在这些政府的财政分配中专门设置一块“维稳基金”,以求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就可以通过财政基金摆平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显而易见,这种方法优势就是减少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小,能够保护地方政府声誉,还能快速缓解激烈的矛盾冲突。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饮鸠止渴”的治理方式虽然满足了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但却激发了其他群体的进一步要求,使得公众难以树立一种正确的公正观。造成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扭曲机制。
针对影响范围尚小,由小部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忽视的做法,希望将矛盾问题留由社会自己化解。比如说对历史遗留问题“击鼓传花”,对矛盾苗头问题采取“捂掩”态度,希望能躲过一世太平。此种解决办法虽然不需要地方政府耗费精力,但是这种视而不见的做法任由矛盾累计,冲突激化,最终使未作准备的地方政府一时间手足无措。同时还会加剧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心态”,最终引发社会秩序更为颠覆性的失范。
在面对激烈的环境型群体性事件纷争之时,地方政府往往采取违约的态度。在事先没有经开发商和社会公众妥善协商的基础之下,单方面的停止项目的选址,建设工作,不考虑开发商前期投入的资本情况,亦不考虑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情况。比如说多地对PX项目的反对事件,基本上采取的是该种策略。违约策略一方面能够妥善满足环境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缓和民意,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另一方面,单方面停止项目建设既浪费了投资方前期的资源投入,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又恶化了地方政府与投资方企业的关系,极大损伤了政府的公信力,提高了政府谈拢大型项目的难度。
(三)协商型取向
当上述两种解决倾向的弊端日益明显之时,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群众性事件确实是基层政府的一种更为合理的选择。协商型解决办法即协商民主方式,指的是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后,双方在特定地点,针对问题争端,采取抒发个人意见,分析事件利弊,以达到共识的一种做法。协商民主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点:
1.包容性。协商民主强调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众聚集在一起探讨问题争端,参与协商没有资格限制,与事件争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群体都可以参与到协商当中,协商所体现的包容性正好适用于解决由民族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民族团结事关国家主权稳定,所以慎用极端强制性的方式,以免局势激化。而通过协商民主构建的平和氛围,能够认真倾听每一位利益攸关者的利益诉求,通过各种观点的交融和碰撞形成更妥善的解决策略。
2.平等性。协商民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表达利益訴求的权利,强调没有任何特权的公正谈判。正如乔舒亚·科恩所言:“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1](P.50)而协商民主这种平等性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更能保护到弱势群体的利益。正如前文提到的,由于弱势群体在社会中的诉求满足程度甚微,长期的利益矛盾滋生了“相对剥夺感”心理,更容易组织或参加群体性事件。但是采取前两种方法解决群体性事件,这些弱势群体的心声很容易被忽略,使得群体性事件更难解决或者激化。所以唯有协商民主才能真正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从根源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
3.理性。协商式解决途径更重要的是搭建一个理性的协商平台,这样的平台才能将非理性的情绪限制在合理氛围,有效地缓和群体性事件。因为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时,群众的理性将驱之于让位于感性的思考,正如熊彼特所言:“在这种状态中,试图进行理性争论只会煽起兽性。”[2](P.379-380)而协商倾向强调不同的意见在公共平台上互相展示,各个利益群体彼此商议,这时理性思考便占据高位,从而迫使各方采取共赢互利型解决办法,有效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失控。协商民主通过理性对话,推动利益各方换位思考,摆脱利益偏见,做出更符合公意的决策。在群体性事件中,协商民主的利益协商会有利于形成规范化的问题应急机制,并有效抑制群体性事件的再次产生,赋予解决方案的合理性来源。
四、结论与总结
在现阶段中国,面对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倾向的变化给基层政府的治理带来了不小难度。正是在这样背景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更呈现出数量多,影响大,时间长,解决难,危害大的特点。所以找出化解群体性事件矛盾的合理方式已经迫在眉睫。现阶段基层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倾向:压力型、妥协型和协商型。经过前文分析我们得出采取协商型的解决方式更能有效化解冲突,保护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维护政府的权威。所以我们有必要发展进一步协商处理机制,培育公民意识,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紧急事件应急协商机制。同时不仅要将协商民主作为群众性事件发生后的解决措施,还要将协商民主贯穿于决策之中,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 [M].陈家刚,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 京:商务印书馆,2002.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