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普
【摘要】中国共产党成立90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反腐败视作攸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变质分子,并夯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力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关键词】党员干部 人民群众 反腐败斗争 【中图分类号】D26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建立90多年来,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果,积累了丰富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更好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始终把反腐败视作攸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从毛泽东同志到习近平总书记,历代中央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
毛泽东同志一生廉洁奉公,对腐败深恶痛绝。1932年针对中央苏区发生了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腐败案,毛泽东同志力主严惩:“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我们党取得执政地位后,毛泽东同志更是把防腐拒变作为执政党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邓小平同志在领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邓小平同志是从时代高度,从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观察和思考反腐败问题。他强调指出,如果我们对腐败“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
江泽民同志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胡锦涛同志指出,任由腐败现象“滋长蔓延,就会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警醒全党,“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中国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也不胜枚举”。
坚持不懈进行正面教育,夯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都是从思想蜕变开始的,都有一个从思想腐化到行动腐化的演变过程。因此,把好思想教育这个关口、不断夯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第一道防线。
1932年3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命令,要求“每一个在政府工作的人都应当加紧学习”;同年8月,中央组织局发出《关于党内教育计划致各级党部的信》,要求对新党员普遍进行“什么叫共产党?共产党应该做什么”的教育,各级党政机关则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提高党内政治理论水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武装所有新旧同志的头脑,进行经常性有组织的教育工作”。为此,中央苏区办起了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红军大学、苏维埃大学等,毛泽东同志、洛甫、周恩来、任弼时、董必武等领导同志亲自到这些学校授课,对学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灌输,从而极大提高了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了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
1941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中指出:“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是我们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在这个时期内一部分共产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化,在党员中发生资本主义的思想,是可能的,我们必须和这种党内的腐化思想作斗争。”抗战时期,我们党还创造性地提出并实践通过整风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方针和办法,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着重从思想上建党的正确路线。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续高度重视思想教育这个反腐倡廉的传统优势,树立雷锋、焦裕禄等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的正面典型,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舆论声势,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了以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为荣、以贪污腐化、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为党员干部“补钙壮骨”,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革命,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新实践。
除恶务尽施重典: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变质分子
腐败,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信仰水火不容。因此,对于腐化变质分子,我们党历来的态度是嫉恶如仇,“零容忍”,坚持有腐必惩,惩腐必严,除恶务尽,对腐败者决无姑息纵容的空间。
我们党在瑞金时期,于1932年至1934年在中央苏区开展了历时两年、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较大规模的惩腐肃贪运动。期间,1932年5月,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因利用职权贪污财物、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被执行枪决,成为党的反腐败历史上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贪官”。此后,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达仁因侵吞公款公债公物2000元、苏维埃大会工程处主任左祥云因贪污公款246.7元并企图叛逃、于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等4人因贪污公款并向总供给部报假账,经公审均被判处极刑,对腐败分子产生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延安时期,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列举了“克扣或截留应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擅移公款”“收受贿赂”“勒索敲诈”等10种贪污行为,规定凡“贪污数目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1941年底,张家畔税务局局长肖玉璧恃功自傲,贪污公款3050元,经毛泽东同志批准,被执行枪决。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天津行署专员张子善因腐化堕落、侵占巨款,被判处死刑。刘、张二人都是入党多年、经历过革命战争考验的领导干部,但进城以后,没有经受住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很快蜕变成人民的罪人。河北省委在关于二人的处理报告中说:“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党中央、毛泽东同志批准了对刘、张判处死刑的建议。毛泽东同志还表示:“对于这样的叛徒和蛀虫,有多少就必须清除多少。清除了他们,不是党的损失,而是党的胜利;不是降低了党的威信而是提高了党的威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以雷厉风行、雷霆万钧之力,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巨腐大恶,党心军心民心为之一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铸成反腐惩恶的强大群众力量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顺应民心、坚守正义,始终是我们党不变的信念与坚定的行动。90多年来我们党的反腐败斗争,坚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因为,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广泛参与,才能形成了无坚不摧的强大反腐力量。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伊始,就确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宣布“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人民群众不仅有权选派代表掌管政权,而且有权批评、监督、检查和罢免政府官员。苏维埃中央政府下设工农检查部控告局,专门受理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消极怠工”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局当年曾将一个小木箱挂在江西兴国县高兴区苏维埃政府,发动群众举报不廉洁的干部——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用于反腐败的举报箱。工农检查部等机构还在各地建立“突击队”“轻骑队”等群众性组织,设置巡视员、通讯员,充当反贪污腐化的“助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在揭露和遏制腐败方面继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吸引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进行监督。1953年初,毛泽东同志又提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并强调报纸刊物应刊登群众来信,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再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管党治党,而是把发展人民民主,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作为人民有序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途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诚心诚意相信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才能调动最广大人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反腐败的巨大合力。
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大力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在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等措施,大力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中国共产党最早发布的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开启了我们党反腐制度建设的先河。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而在党内最早设立的纪检机构,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
随后,在瑞金时期,苏区中央政府成立了党的最初政府审计机构——财政审查委员会;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群众性监察机构——工农检察委员会,其职能之一是“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庭,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査和裁判”。1933年12月,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在“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之外,还要“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从“厉行廉洁政治”的目标出发,党领导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制度法规,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日益制度化、法規化。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此后,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还相继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等。这些专项惩贪法规文件都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反腐败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及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4年多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这些制度法规既体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继续保持的重要保障。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参考文献】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②《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③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