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的税收策略与政策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文章基于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态势,分析了税收视角下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关注的税收政策宏观调控能力弱、现行增值税制对大数据产业优惠力度不足、现行所得税制对大数据产业支持力度不够、税务干部数据分析处理能力有待提升、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信息途径有待拓宽等问题,给出了税收促进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建议,并提出了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改革的对策。
大数据;产业发展;税收
(一)贵州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义
1.大数据改变传统产业的升级路径和构成方式
大数据产业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产业,一方面可以带动依托大数据产业链的发展,形成新的产业增长极。另一方面可以集聚、整合全国乃至全球大数据资源,营造良好的创新和创业环境,带动经济增长由依靠物质投入(资本、劳动、土地)转向由创新(知识、技术、制度)驱动,全面颠覆产业升级的传统路径,使贵州省传统行业实现再一次飞跃。
同时,随着贵州省不断推进金融、物流、商贸、医药等行业数据在贵阳市集聚,大数据产业将带动贵阳市经济发展突破物理地域的界限,在工业大分工时代实现以贵阳市为中心,坐拥数据宝库,远程遥控企业经营战略的选择和产品的生产,让发达地区数十年来形成的优质资源为我所用,并形成以数据流为媒介,资金流、信息流和产品物资流为支撑的新型产业构架。
2.大数据产业促进税收工作的思维变革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对创新税收治理方式,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有着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形成新的统计分析思维和决策模式,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将看似不相关的数据有机联系起来,借助科学化、智能化的纳税人数据处理,建立以数据处理和应用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并按照税收管理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持续的、全方位的跟踪,全面提升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大数据产业经济税收发展特点
以贵阳市为例:2014—2015年是贵阳市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快速增长期,累计签约大数据及关联项目150多个,其中重大项目61个,包括富士康、阿里巴巴、顶新国际等世界知名企业集团,并与戴尔集团达成意向性合作,各项目累计签约金额达1402.3亿元。截至2015年底,已有89个项目启动建设,项目到位资金达126.6亿元,预计形成年产值685.5亿元,产业集聚效果日趋显著。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目前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累计注册登记、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大数据产业企业1962户,累计注册资本101.11亿元,2012—2015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65.14亿元,其中有税企业964户,累计入库各项税收20.76亿元,总体上呈现出以下特点:
1.大数据产业井喷式发展
2012年以来,随着贵阳市不断加大大数据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大数据产业企业登记户数年均增长427户,仅2014—2015年便新增加登记户数1043户,超过2009—2013年五年登记注册企业的总和,累计注册资本合计43.8亿元,大数据产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潜力巨大,出现井喷式增长。其中有贵州大数据资本服务中心、贵阳工投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上企业多达96户。于2014年3月开业的贵州华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贵州国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度即分别实现销售收入0.7亿元和0.3亿元,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也为贵阳打造成以大数据为重要支撑的战略新兴产业高地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第三产业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从行业分布上看,大数据企业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015年分别注册登记企业1428户和521户,其中已登记注册呼叫中心、云计算和数据中心相关联企业①这指的是行业名称为呼叫中心、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的相关企业。12户,近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0.18亿元,企业经营规模仍偏小,但在企业数量上已出现实质性增长;另有制造业企业13户,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图1 贵阳市大数据企业行业分布
另外,2015年贵阳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业和医药业税收分别实现45.8%、81.2%、12.0%和24.2%的增长,其中金融业和医药制造业增幅分别比上年增加了22.2和4.9个百分点,凸显了大数据金融、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商贸和大数据医药等相关带动产业迅猛的发展势头。由此可见,随着大数据产业的不断发展,将直接促进贵阳市第三产业的发展壮大,为贵阳市经济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的方向转变,打造科技创新先导区和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提供强大助力。
3.民营经济资本活跃
民营经济发展迅速,资本活跃度高。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看,大数据企业数量最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1746户,占全部企业的89%,其次为私营企业,共计176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①为便于统计,已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界定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分别为22户、13户和5户。
图2 登记注册类型分类情况
从销售收入规模上看,占比最大的仍为国有企业,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152.6亿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3.72%,其中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40.61亿元,占比为77.14%,仍为贵州省规模最大的大数据企业。另外有销售收入千万以上企业100户,百万至千万企业301户。民营大数据企业②本文民营企业统计口径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的所有企业。2013年至2015年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7.0亿元、22.0亿元和25.67亿元,企业经营规模逐年增大,前景可期。
从注册资本看,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为91.3亿元,户均注册规模为2.23亿元,注册资本亿元以上企业18户,千万元至亿元企业189户。其中注册时间为2014年的民营企业高达842户,注册资本累计为36.6亿元,反映了民营资本敏锐的政策嗅觉和较高的资本活跃度。民营经济在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领域发展迅猛,是大数据产业发展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4.税收优惠政策效应逐步显现
2013—2015年③数据来源于减免税调查系统。贵阳市国税局累计为大数据产业减免税收8.84亿元,扣除一次性因素后,分别实现35.3%和29.2%的增长。2014年,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扩围,贵阳市规模最大的大数据企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仅2014年、2015年分别减免、抵免企业所得税2.94亿元、3.65亿元,另外减免税额较大的还有享受超税负返还和高新技术税率优惠的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累计已减免税0.18亿元,随着税收优惠政策效应逐步增强,极大地推动了大数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税收视角下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关注的问题
1.大数据企业④这指的是已登记注册且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企业中,既无申报数据,也无税收数据的企业。运营状况不理想
随着贵阳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不断加强,新增登记的大数据企业也不断增加。由于贵阳市大数据企业大多处于发展初期,因此在开业的1962户大数据企业中,近三年入库税收为零的企业达998户,占比为50.9%,其中注册资本千万元以上的无入库税收企业217户。从2014—2015年申报数据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有申报数据,但无税收入库的企业207户。该类企业占全部大数据企业比重约为10.6%,2015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0.69亿元,如贵州富纳源创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已正常运营,并实现销售收入0.27亿元,但仍有大量进项税额需要抵扣,故无入库税收。该类型企业大多数属于投入运营周期短,经济效益见效快的企业,对贵阳市经济税收发展有着较强的促进作用。
图3 近三年大数据产业企业情况
二是无申报数据,也无税收入库的企业791户。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上,既无申报数据,也无税收入库的企业108户。该类企业占比约为5.5%,其中包括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贵州大数据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贵阳工投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9户和千万元以上的99户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因企业刚刚起步、尚未正常运行等多方面原因,仍无有效产出,需要政府和税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困难,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政务服务,辅导按期申报。
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下,既无申报数据,也无税收入库企业683户。该类企业占全部企业比重约为34.8%,其中民营企业有680户,仅注册于2014年的企业就有525户,占比高达76.86%,该类型企业大多数为综合实力不强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需要给予较长的发展时间,做好纳税服务。
2.重大项目需要持续跟进
截至2015年底,已签约的170个大数据及关联项目,总投资为1502.31亿元,其中已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有89个,实际到位资金达116亿元,两者占比分别为46.0%和6.8%,到位资金占比仅为开工项目占比的七分之一,近半的大数据项目及90%的签约资金仍未落到实处。
在实际已进入投产的17个项目中,大多由存量企业负责运作,合计到位资金仅为8.8亿元,仅占总到位资金的9.2%。除此之外,已开工建设或投产的72个项目中,仅有贵阳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项目在税务部门有登记注册信息,其余项目大多仍停留在项目论证、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等阶段,项目或企业相关信息并未传递至税务部门,导致无数据可查,纳税服务工作无法跟进。
以投资20亿元、预计年产值16亿元的奥特莱斯展示及金融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为例,虽然于2013年12月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开工建设,但受困于协议具体事项的跟进服务,截至目前仍有部分项目用地未拿到审批手续,并且与投资方的启动项目洽谈工作仍未完成,项目建设进度并不理想。因此重大项目的实时情况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及时有效关注。
3.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率不高
现行的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种类多、变化快、形式繁杂,有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超税负退税等多种形式,并分散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的各项通知和规定中,加上个别税务机关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深入,纳税人又不完全了解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优惠政策利用率普遍不高。以2015年为例,扣除小微企业后,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累计仅30户大数据相关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优惠总额0.25亿元,占当年减免税总额的0.5%。
4.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不广
主要表现在缺乏普适性的优惠政策,限制条件较多。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八项条件和八项申请资料,直接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都无缘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而贵阳市大数据企业中,有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352户,销售收入在1000万以下企业1610户,占比分别达17.94%和82.06%,这些企业大多无法享受高新技术及相关的政策优惠。
以贵州省执行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为例:2014年、2015年、2016年上半年,贵州省享受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分别为283户、336户、227户,享受税收减免退税45,914万元、54,602万元、21,581万元,对贵州省科技创新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贵州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总体执行情况
2014—2016年上半年,贵州省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9项税收政策,与23项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相比,占比仅为39%,政策受惠面较窄。从一个侧面说明贵州省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从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上看,2014—2016年上半年,减免税排名前两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金额分别为82,772万元、22,562万元,占比分别为67.79%、18.48%。
2014—2016年上半年,贵州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排名前两名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减免退税金额分别为115,640万元、6,047万元,占比分别为94.71%、4.9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目前,贵州省尚无纳税人申请享受鼓励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一个侧面说明贵州省现有高层次科研人员匮乏。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贵州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年度减免退税情况(按税种分)
5.行业界定尚不明晰
大数据产业企业分散于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开发业等不同的行业,仍未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界定尚不明晰,直接导致我国的税收优惠体系中仍无直接针对大数据产业的普惠型和特惠型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以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服务为代表的传统行业与大数据融合产业的新兴产业大多无税收优惠政策覆盖。
(一)大数据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宏观调控能力弱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一些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二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导向机制尚不健全。一言蔽之,是“重成果,轻转化;重产品,轻投入;重结果,轻过程”。如高新技术企业只有盈利方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发展初期,大多数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投入大,甚至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不一定有盈利,即使有盈利,利润额较少,则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较少,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不利于企业创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挤出效应。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标准要求高,西部大开发政策标准相对较低,由于无税率差,其均愿选择西部大开发政策。三是税收优惠方法直接化、单一化。未设立直接对应大数据产业发展税收优惠项目,对大数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散见于企业所得税上,而很少涉及流转税,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以至于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不太理想,支持力度不够。
(二)现行增值税税制对大数据产业优惠力度不足
一方面,大数据企业的员工大多数是高学历人才,必须给其支付高薪,否则企业很难留住高科技人才。而高额的企业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却无法在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专家学者、科技人才劳务报酬无减免优惠,加上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高,知识性收入税收优惠无法体现;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货物税率为17%、13%,劳务税率为11%、6%,未对大数据产业单独设定优惠税率,大数据产业支付的贷款利息不能抵扣,金融机构支持大数据产业贷款利息收入无减免优惠,未能切实减轻大数据企业税收负担。
(三)现行所得税制度对大数据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体现在盈利多优惠多,但对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大数据企业,这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对技术密集型的大数据产业没有特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支付给高学历、高科技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的高额工资福利支出无单独文件予以直接明确扣除,企业实际利润率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影响了大数据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如加计扣除对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特殊行业,如制药业的扶持作用有限。近年来,贵州省积极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其中的制药业特别是民族特色药业急需大力发展。在调研中发现,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前期研发投入远远大于一般消费品。由于新药在获得国家正式生产批文前,往往要经历很长的临床试用阶段,有的新药甚至10年也拿不到正式生产批文,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十分巨大,不利于制药企业创新投入。另外,由于新业态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但贵州省的城市未列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享受不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对税务干部的素质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大数据”是数据、数据处理技术、数据思维这三者的统一,大数据时代要求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大数据思维,才能驾驭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但是,目前我们的税务干部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普遍老化,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运用数据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分析和开展税收风险应对的干部非常紧缺,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距离大数据时代下税收征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对税务部门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不仅要掌握数据,关键是对数据的深度的挖掘和利用,发现数据背后的价值。税务部门在解决数据来源渠道、方式和途径问题后,必须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和手段,依赖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加工利用,深入挖掘海量数据与其他相关经济数据中隐藏的大量涉税信息,深挖各种涉税数据流之间的相关性,找出规律,从数据分析中要税收,发现涉税风险,这无疑对当前税务部门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巨大的全新挑战。
(五)对税务部门获取第三方数据的能力和途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十分丰富,现在全球每年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年增长40%左右,数据信息总量每两年就可以翻一番,根据国际互联网数据中心预测,至2020年全球以电子形式存储的数据量将达到32ZB。但这些数据并不会主动送到税务机关的门前,而是以各种形式存储于互联网以及银行、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而目前税务部门从这些第三方获取数据信息的渠道并不通畅,数据的流动和共享还存在较大的障碍。如何畅通部门之间数据流通和共享的渠道,使税务部门能够即时获取相关涉税数据信息,是大数据时代税务征管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充分利用现有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体系为了鼓励大数据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税率优惠类政策、超税负返还类政策、鼓励技术创新类政策、区域性优惠政策。
因此,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各项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督察、引导、指导和保障工作,提高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率,是税务部门工作的重心,我们应努力做好“当好服务员、当好宣传员、当好研究员”的跟进工作,切实将大数据企业所需要、所应该了解的、所应该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宣传、执行到位,千方百计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完善健全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1.完善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大数据创新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对大数据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加强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具体讲,应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有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过时的、不科学的或无法操作的应取消,相互矛盾的应调整,路子对头但内容不具体或力度不够的应充实提高,现行条文遗缺的应补充、增强。
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升级要求的《税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法》,统一和规范全国促进大数据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大数据产业的政策支持。
2.提升财政奖励政策法律层级
目前贵州省对大数据企业制定了详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奖励措施,但是优惠政策仅停留在市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通知”、“意见”等层级,法律层级较低。建议对一些施行较为成熟的产业政策提请上级部门提升法律层级,加强产业优惠政策的广泛性、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如《贵阳市促进呼叫中心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对落户贵阳市的呼叫中心服务企业制定了10项不同的优惠政策,《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试行)》为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制定了29条详尽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文件的层级仍停留于市政府或地方政府的“通知”、“意见”等层级,因此有必要将一些施行较为成熟的产业政策提请上级部门提升法律层级。
3.积极争取大数据行业的独立行业地位
将大数据产业作为一个独立行业或产业分类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更好地区分大数据产业企业与其他类似产业,为出台直接针对大数据产业的普惠型和特惠型税收优惠政策打下基础。同时可以更便捷地为大数据企业的非物化技术分析成果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大数据产业的整体发展。
4.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术创新和大数据产业税收优惠体系
(1)对创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目前大数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大数据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具有产业和地域的双重专项性补贴特征,为反补贴协议的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所不允许。一般来说,各国对大数据企业尤其是新兴企业都提供税收优惠,但一般通过对小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实现,虽然目标是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兴创业企业,但没有直接采用大数据企业优惠的方式,从而不违反产业和区域的专项性限制原则。我国下一步要对现行的大数据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加以调整,使之逐步扩大到以大数据企业为主的所有的小型创业企业,既不以园区内外为限,也不以产业技术含量为限,使其成为普遍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政策优惠着力点从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向普遍优惠政策的转移。
①将小规模高新企业纳入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扩围,软件开发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畴,现有的增值税政策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超过3%部分进行返还,而大量大数据产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微高新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却无法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抵扣等政策,因此为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争取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规模高新企业等。对切实减轻大数据企业税收负担,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大数据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原材料、固定资产的投入较为固定,对高科技人才,尤其是高、精、尖人才的需求较大,高科技人才的薪资支出是企业经营管理最大的一部分支出。因此探索完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尝试将智力投入、脑力劳动等高科技人才,如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长江学者等国家高级人才的薪资、奖金运用进项税额的方式进行专项处理,切实减轻大数据企业的税收负担。针对其企业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偏高的特点,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5%(或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大数据产业支付的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大数据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2)对创业企业股票市场的税收优惠
对于成长中的大数据创业企业而言,由于缺乏上市条件,不能像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的交易,而风险投资者也无法抽回其风险投资资金。可见,国内风险投资运作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有效的风险投资资金退出变现渠道,从而影响我国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此,要尽快完善“创业板市场”,一方面为大数据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也为风险投资资金的退出提供场所,应在证券交易税方面对创业板市场给予一定的优惠或提取大数据产业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减免金融企业涉及大数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税收
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信贷支持或股权投资等。大数据企业大多为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较大,可以尝试采用贴息、返还、奖励等方式减免金融企业涉及大数据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税收,例如对该类贷款企业所得税高于15%的部分给予财政返还,或对该类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进行适当减免,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性,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金融保障。
(4)争取人才激励政策
一是比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如通过股权奖励和分红激励等政策,给予自主创新突出贡献者一定的股权激励,对上缴中央部分的红利进行比例返还等,充分调动国有研发机构参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优化现有大数据产业相关企业的注册类型结构,同时提高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是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加大对高校、科研机构高层次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力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鼓励企业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制定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创新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三是对落后地区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科技人才激励方面,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鼓励落后地区科技创新活动,以实现同步小康、共同富裕、协调发展的目标。四是取消《回国服务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给予回国服务人员更多的自主选择权,鼓励高层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5)完善大数据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
一是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加大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力度。对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比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更为优惠的税率。二是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事前扶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100%,允许创新失败企业以相关损失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或延迟、分期缴纳税款,或适当延长科技创新“试错”引致亏损的结转期限。对创新性企业,特别是制药业试制新药,准许对新药临床试用阶段的合理费用加计扣除。三是完善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软件企业销售其开发的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改为征前减免,减少税款资金占用对软件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后,延长优惠政策期限,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指标、条件作相应的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加新兴产业项目,在保持新兴产业技术领先的基础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完善大数据科技创新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创新产品生产、商业模式革新、管理方式变革以及产业价值链重构,制定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的专项流转税优惠政策。
(6)将大数据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将大数据产业纳入鼓励类目录,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7)争取将贵阳纳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纳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可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力争简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置条件
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行政审批的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程序,减少甚至消除不必要的政策执行的中间环节,使企业研究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尽快通过审批,早日投产,从而使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得到最简单最有效的落实。二是对固定资产抵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等前置条件较多的政策进行有效简化,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三)吸引在黔设立法人企业
利用国家出台的精准扶贫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吸引中央企业和省外的总机构在贵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及在贵州新设立的企业为法人企业,并将核算中心登记注册地迁入贵州省,增强贵州省融资能力。增加在黔法人企业,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增加地方经济总量。
(一)建立科学完备的征管体系,着力畅通数据获取渠道
为适应大数据时代信息管税需要,要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不仅需要信息技术上的有力支撑,更需要在税收法律制度层面充分保障,通过立法来保障税务机关从外部获取数据,畅通税务部门获取涉税数据的渠道。税务机关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消除数据流动的障碍,畅通数据获取的渠道。一方面,税务机关必须打通内部壁垒,整合各种应用系统,实现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流动共享。另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建立政府大数据的云平台,让各部门占有的数据共享到云平台,让税务机关及时无障碍地从政府云平台上获取数据,实现税务机关与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达到数据高效应用的目的。
1.搭建综合治税平台
健全科技创新信息交换和协查机制,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相关技术手段,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综合数据分析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覆盖所有纳税人、税务机关、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银行、社保部门乃至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实现对数据的有效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通过对涉税数据信息分析、加工、挖掘,为税源管理、风险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支撑,实现对税收风险的精准管控,精确查找风险点,彻底解决以前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稽查和评估目的性和针对性不强,征管效率低下的难题。
2.打造涉税基础信息仓库
积极参与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云平台,力求通过构建跨部门、跨领域信息数据平台,将投促局、发改委、工商局、国税、地税等部门涉及企业的信息统一归并存放,建立从引进项目开始的一体化纳税基础信息资源仓库。并利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手段,对海量的涉税信息进行科学化、智能化筛选、分析和管理,将有价值的信息推送至前台管理部门,从而实现对纳税人全方位涉税信息的高效跟踪和管理,及时把握重大项目、企业的建设动态,为后续税收管理和服务提供有效手段,全面提升大数据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水平。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着力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以12366纳税服务系统为基础,成立“大数据” 纳税服务团队,利用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推进资源共享,通过与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互通,为纳税人提供增值服务,在线解决纳税人遇到的种种问题。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建立纳税服务数据云平台,并与服务实体全面对接,将云端数据全面覆盖到发票、申报、征收等环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就可以登录纳税服务云平台网上办理各种涉税事宜,让纳税人感受到大数据带来的便利。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应用,丰富纳税提醒服务的内容,定期向纳税人推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供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考使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1.实施重点纳税人“100-4A”项目
从纳入政府“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大数据企业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纳税人中确立100户重点企业纳税人,如富士康集团、惠普集团等重点引资项目,贵州大数据资本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贵阳工投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但无税收产出,贵州超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注册资本在千万元以上且已有实际业务支撑的,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企业。并为其提供4A服务,即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任何渠道(Anyway)、任何问题(Any question)的需求响应。
另外,在税源管理、纳税服务、政策法规部门将对大数据行业较为熟悉的税收管理、数据分析人才组成大数据行业专业化管理团队,为纳入“100-4A”项目的大数据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力争通过为重点纳税人提供精细化便利服务,促进大数据行业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向高层次、集约化发展。
2.建立大数据重点项目“100-OSS”模式
立足于涉税基础信息仓库,及时了解重点引进的大数据项目的建设进程,从中选择已进入实质性阶段的100个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并定期为其提供主动到访式服务(On Site Service,简称OSS),通过实地走访,实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等各项涉税登记,并积极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咨询,了解其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3.构建小型微利大数据企业“300-RTM”机制
对大量的注册资本较小、无申报及税收数据的小型微利大数据企业采取实时监控的方式进行管理。并由基层管理机关筛选确立300户重点关注的小型微利大数据企业,实时监控(Real-time monitoring,简称RTM)企业实际发展动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好业务的牵线搭桥,并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发展时间和空间,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三)增强数据处理和分析利用能力,着力构建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1.创新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方式
一是尽快完善“三证合一”、“移动智能办税”等纳税服务新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利用高科技手段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简化纳税服务流程。二是牢牢树立大数据税收管理思维,再造征管流程。将日常的走访管理转变为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管理模式,通过定期对涉税信息仓库中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涉税数据进行过滤、对比、筛选、挖掘,发现税收管理风险点,确定下一步税收管理工作的方向。
2.监控企业运营状况,杜绝虚假投资
加强对新增大数据企业的运营监督,特别是要利用政府财政手段,对已运营无产值和已获得政府投资及银行融资的新增重点大数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对资本流向有疑点的企业进行调查。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新增工业企业的资金使用和资本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坚决杜绝一些企业利用当地政府急于发展的心态,进行虚假投资,避免出现只见投资不见收益的情况。
3.加大数据分析咨询型企业引进力度
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分析利用大数据资源的过程,因此应在建立大数据中心,整合大量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数据分析咨询型企业的引进力度,特别是通过引进IBM、SAS等国际知名的数据分析企业,带动形成以数据分析企业为主导的大数据产业。
4.提高大数据产业企业治理能力
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协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的工作方法,对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保证企业的财务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在加大对大数据企业政策输出的基础上,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有效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必将给各行各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变革,当前我国税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面对大数据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浪潮,税务部门唯有迎难而上,牢固树立大数据的思维和观念,并借助大数据的手段和技术,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征管手段,才能跟上时代的潮流,才能履行好“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历史使命。
[1]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J].战略与决策研究,2012,(6).
[2]刘长勇,刘阳春.产业升级转型的技术与市场生命周期——以新兴经济的高科技产业为例[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3]胡 勇,李占卫.政府在建设创新推动型经济中的作用——芬兰的经验与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7,(3).
[4]吴李知.大数据是个产业吗?[EB/OL].http://www.ccidgroup.com/sdgc/3993_2.htm.2013-03-05.
(责任编辑:启明)
F812.423
A
2095-1280(2017)01-0033-11
课题组组长:周进新,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课题组成员:徐 虹,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卢 薇,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周国智,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王 枫,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陈 蕾,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王元坤,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干部;吴雪念,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干部;刘显圣,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主任科员。
课题执笔人:刘显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