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书
摘 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六中全会 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贡献是确立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正式提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 一个突出主题是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 一个重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一个鲜明特色是突出了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一)修订《条例》的背景、过程以及条例的结构内容
党内监督是政党内部监督主体依据党规和党法,通过一系列监督方式,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符合党章的规定和要求。
1、修订《条例》的背景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党内监督不严起来实起来,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
2、《条例》修订的过程
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保证。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
3、《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党内监督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同时,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也要对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实行全覆盖,所有的公职人员因为腐败触犯了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惩处。
4、用权受监督,失责必定究
第一,监督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 “落马”,警示我们: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谋取权位,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
《条例》要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第二,监督责任: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
《条例》提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监督职责: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
只有把条条、块块都抓起来,才能织牢、织密党内监督之网,构建起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四,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条例》中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
第五,監督合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历史反复证明,我们党的失误和偏差,都是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关注下,靠党自己拨乱反正、有错必纠改过来的。但是,党内监督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条例》既明确监督主体、完善监督体系,又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必须谨记的。
(二)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助力全面从严治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1、党内监督的内涵和原则
邓小平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中明确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党对党员的监督要严一些”。为达到这样的目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开展党内监督。
第一,党内监督的内涵。党内监督,概言之就是党在自身的组织架构内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规矩,相互间检查是否遵纪守规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规矩并对违反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置。
第二,党内监督的形式。党内监督分为专门性监督和一般性监督。所谓专门性监督,是指由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来进行。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党负责专职监督工作的机构如《监督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三,党内监督的原则。要搞好党内监督,在实行专门性监督和一般性监督的过程中,不但需要加强各级党委对各级纪律的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而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五个原则。
一是党务公开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务公开原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先决条例。
二是党内民主原则;党内民主可以使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党内民主由四大内容组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是党内平等原则;《党章》规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内平等原则是实行党内监督的基本条例。
四是党员权利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而阐明了党员是党内的主体,党员要能成为党内的主体,必须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
五是依规治党原则。2016年1月,习近平在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党内监督”。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体现了党内监督的法治精神。依规治党原则是党内监督的合法性条件,为推进党内监督确定了准绳和正确的方位。
2、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第一,强化监督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第二,强化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第三,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实行全覆盖。织密监督制度之网,有效解决和防范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化解党面临的重大挑战和危险。
以上,我们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六中全会的基本精神的主要成果,准则和条例的基本要求。面向未来,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文件,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