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错误的因素分析

2017-04-15 08:08:04张晓凤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0期
关键词:错案侦查人员证人

张晓凤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辨认错误的因素分析

张晓凤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辨认是侦查中常用的手段,辨认的可信度和有效度会直接影响到办案的结果。然而,辨认是一把双刃剑,正确的辨认可以为侦查带来突破口,错误的辨认可能会导致错案的发生。由于我国立法的粗疏,辨认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辨认错误引起的错案也时有发生。本文从司法心理学角度出发,试着探讨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原因。

辨认;错案;原因

一、前言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目击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①辨认活动中呈现出来的证据形式就是辨认笔录。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做了新的修订,首次将辨认笔录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予以明确规定,从而确定了辨认笔录的正式“法律身份”。但是在侦查措施中并没有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具体规则。由于辨认不规范导致的辨认错误时有发生。

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过去15年,美国发生并纠正的242起错案中,其中75%的案件中存在辨认错误。②上述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但是这一现象却不得不给我们敲响警钟。因为错案不仅会将个人推向生死攸关的路口,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国家法治的公平正义。

一、辨认主体的因素

(一)辨认人感知能力和记忆能力

辨认是目击证人和被害人对辨认对象的再认识。人的记忆过程包括了感知、记忆、保持、再认和回忆五个环节。感知是感觉和知觉的结合,是个体认识客观事物的开端。感知是个体从外界环境中获取信息,认识事物的过程。再认是指个体对接触过的人、事、物的识别并确认。

辨认过程是感知和记忆检索系统的连续加工,当辨认人在识别对象时,要进行知觉分析,还要检索大脑记忆,用以识别辨认对象的特征,多层次的比较后才能完成整个辨认过程。

辨认的准确性主要取决于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感知程度以及记忆巩固和保持程度。如果辨认人对原有感知很深刻,记忆保持程度较高,那么辨认就会相对容易一些。一旦辨认人出现记忆错乱或感知混乱,那么辨认的准确性就会被大大的降低。

1.辨认人的感知能力。感知能力因人而异。感知能力强的人,对客观外界刺激的感受性就比较好。感受性一词来源于心理学,是指感觉系统对刺激物的感觉能力。它是感觉系统功能的基本指标,可用感觉阈限来衡量。③这一概念表明人的感知能力存在差异。

2.辨认人的记忆能力。心理学的研究结果早已表明,囿于人的认识能力,人不可能完全真实而完整的再现所记忆事物的全部客观状况。人的记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记忆是会逐渐的遗忘。著名的德国心理学家艾宾浩斯曾提出过“艾宾浩斯曲线记忆”,清晰的阐述了时间与记忆的关系。他认为记忆的遗忘是有规律的,遗忘的进程不是均衡的,而是在记忆的最初阶段遗忘的速度很快,后来就逐渐减慢了,一段时间后,几乎就不再遗忘,这就是遗忘的发展规律,即“先快后慢”的原则。④

(二)辨认人的主观动机

辨认人的主观动机会直接影响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例如,作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往往带有很强的泄愤、报复、仇恨的心理,受主观情绪影响大,主观倾向明显,难以做到客观真实、实事求是。例如,佘祥林案,辨认人是被害人的娘家亲属,他们认为佘祥林夫妇一直感情不和,主观上就认定佘祥林是真凶,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对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做了辨认。这种因为个人憎恶以及愤怒而出现某种明显的倾向,导致辨认时感情用事,从而影响辨认的准确性。

二、侦查人员的不当心理和行为

(一)侦查人员的隧道视觉和确认偏误心理

隧道视觉是导致个体将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某种可能性或结果,而忽视其它的一种心理过程。在“隧道视觉”的影响下,侦查人员往往过于固执地相信其所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而忽略其它可能已经表现出重大嫌疑的人员。

确认误差是指以支持既有观点为目的,寻找和解释证据,避开或者排斥那些相反证据的心理倾向。⑤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在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目标,甚至是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情形下组织辨认。其目的不是为了找出犯罪嫌疑人,而是对侦查机关已经确定了的嫌疑人的再确认。如果辨认结果未达到侦查人员的预期,这无疑是对前期的侦查工作的否定。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侦查人员都希望辨认人能够成功辨认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并且积极的追求和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⑥只要达成此目标,其他因素都被侦查人员忽略。如果辨认结果不如意,那么侦查人员可将其定义为“辨认失败”,并且找各种理由来解释或借机组织重新辨认,直到出现了侦查人员想要的结果为止。

对“隧道视觉”和“确认偏误”现象的审视,可以了解侦查人员是如何影响目击证人的辨认活动的。

(二)侦查人员对辨认队列组织的影响

根据《公安规定》规定,应当混杂辨认,且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同时对辨认人数和物品件数都有要求。⑦如果辨认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通过该辨认活动所形成的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⑧上述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辨认活动,保证辨认过程的公平与结果的准确。但是,特征的“类似性”并不是一个可以完全客观计量的指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观察与判断。

(三)侦查人员的暗示

辨认会受到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受到侦查人员的暗示的影响。尽管《公安规定》及《检察规则》都规定,辨认过程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⑨但是,对“暗示”的界定属于意识领域,有些字面上理解起来是解释、帮助的语言放在特定的环境下就是暗示。有时候,一些动作、眼神也可以达到暗示的效果。例如,执行辨认的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的接触与交流是会对目击证人的辨认结果产生影响的。因为在辨认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侦查人员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他就可能会流露出相关的信息,尽管有时候是无意的流露。

三、其他因素

(一)客观环境的影响。除了主观因素外,客观环境的影响也很大,如光线、距离、角度、持续时间、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长短等都会对辨认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辨认的准确性。

(二)纯属巧合。巧合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某些情况下,辨认错误仅仅是因为出现了巧合,虽然出现的几率很低,但是一旦出现就是诉讼中的暗礁,稍有不慎就会酿成错案。

【注释】

①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②王佳.刑事辨认的原理与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③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

④内容来源于百度百科.

⑤相关论述参见Richard A.Leo,Police Interrogation and American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263—266.

⑥陈晓云.执行人员对目击证人辨认结果的影响与规制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第6期.

⑦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

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⑨参见《公安规定》第252条及《检察规则》第260条。

[1]王彬.《论刑事辨认》.《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

[2]陈晓云.《目击证人错误辨认的立法防范——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D>解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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