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状况研究

2017-04-15 12: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8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协商工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

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状况研究

刘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7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以及劳资关系的变化,我国政府和工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本文通过查找文献和实地访谈的方法来了解和掌握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状况,并根据中国企业目前的集体协商状况提出有效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对策或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状况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概述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涵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劳动者代表和雇主代表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就工资分配、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围绕工资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现状

(一)宏观现状。我国从1994年开始将“三省五市”(广东、山东、福建三省,深圳、成都、北京、青岛、大连五市)作为集体合同试点。根据全总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增加工资的占69.1%,可见工资集体协商已经成为劳动者工资收入增加的重要因素。

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努力,“调工资要协商”的理念已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取得了初步的发展。经历十几年的推动,虽然已有百万数量级的集体合同,但实际效果却差强人意。事实表明,自法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后,工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越来越大,时至今日,这已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二)微观现状。本研究访谈了一家创立于湖南的连锁民营超市,对超市导购和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分别进行访谈。该连锁超市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也有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签订过集体合同,很大一部分导购人员并不知道公司有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规章制度,工会主席也是公司管理层,并没有就职工的工资等劳动条件问题与企业协商过。

三、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现状原因分析

通过文献综述和访谈调研,我们发现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中在如下问题:

(一)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际状况并不如一些报道所披露的那么好,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和人数虽然在不断增长,但集体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预期作用还有待考量。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还有待提高。

(二)相关立法滞后。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还不强。我国用于调解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为《劳动法》,其主要侧重于个体劳动权,涉及集体劳动权较少,规定的也比较原则,且对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可选择性的法律条款,大大削弱了作为法律的强制力。

(三)思想认识存在误区。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不够,二是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认识不到位。

导致中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现状的原因主要如下:

1.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导致集体协商不具约束力。迄今为止,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多部涉及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工资集体协商只是一种“选择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从而导致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地方政府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视不够。地方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经常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一方面希望企业职工通过集体协商提高工资水平,从而扩大内需、缩小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职工工资提高过快而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往往选择一定程度的放任与不作为。

3.劳资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实施的基础是劳资双方都掌握足够的信息,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科学地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及其他条款,但是实践中劳资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协商结果的公平性。

4.工会的代表性差,缺乏独立性与主动性。在现有的体制下,工会的合法性更多的来源于政府的许可,而不是劳动者的认可与授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会是政府组建的,而是不是劳动者组建的。政府要求或鼓励劳动者加入现有的工会,这就使得工会既要考虑劳动者的利益,更要考虑政府的意图,结果无疑会削弱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

5.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素质偏低,对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理论问题认识不足。目前环境下,劳动者的权利意识虽然已经觉醒,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很多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仍有待提高,素质也相对较低。

6.企业家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不够。有的企业家不愿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进行,担心出现失控现象而危及自己的利益;有的企业家不知道怎么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方法不清楚,在控制职工流失与维护自身利益之间未能找到平衡点,缺乏好的方法。

四、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

1.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规划和研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法的专项立法,全面规范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工作最终成果的体现,如果集体协商不规范,集体合同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都是应立法规范的内容。

2.政府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由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建制工作过程中受一系列复杂的经济、社会条件影响或制约,政府的角色有其独特性。政府应适当加强行政监督和干预,在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培育和发展多层次的协商主体。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代表(组织)、工会(组织)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条件。独立的主体资格要求主体双方在身份、地位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在此前提和基础之上,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劳资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相妥协,实现劳资合作,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结论

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能够发挥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化解劳资矛盾、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等重要作用。随着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逐步凸现和社会政治条件的日渐成熟,工资集体协商在我国有了初步的发展。但是,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完善阶段,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工会的性质、职能不尽人意,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统一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系统仍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模式还处于摸索当中。所以,应当尽快完善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多层次的协商主体,强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在实践中还应加强工会的职能建设,确立工会之于政府和企业的独立性,不断推进行业、产业级的工资集体协商,切实保护好中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为劳资双方搭建对等的协商平台,重新考虑在法律上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真正发挥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1]蔡峰.论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功能与空间—基于工资集体协商的温岭实验场景.公共管理学报.2009(10):25-30

[2]冯喜良,刘杉杉.企业工资民主制度仍需探索——基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调查.现代国企研究.2012.12

[3]胡乐明,王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状况调查.管理学刊.2013.10

刘玲(1992-),女,汉族,湖南人,经济学硕士在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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