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荣宾,李凤丹,尹小燕,崔向安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实证研究——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为蓝本的分析
宫荣宾*,李凤丹,尹小燕,崔向安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安徽临泉 236400)
基层人民检察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存在着适用简易程序率不高、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采纳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理机制提出建议。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审判方式、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成为适用简易程序的硬性条件,同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审判方式、审理期限的规定上更为灵活,更符合司法实际,更具有操作性。简易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其首先体现的应当是效率价值,从新法第208条(1)、第209条(2)的规定来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的案件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为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可能。公正又是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新法第208条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同时又明确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体现了简易程序重效率、兼顾公正的立法初衷。
临泉县检察院遵循依法、便捷、高效、保质的原则,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2015年,临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59件714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案件115件。2016年,提起公诉案件620件755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案件322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26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为51.93%(包括2015年未结案件)。
(一)确定了合理的办案模式
临泉县检察院公诉科人均年办案量逐年上升,2016年1-3月份,受理案件136件,2017年1-3月份,受理案件188件,同比上升38.24%。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目前只有70%成为员额检察官,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公诉科的案件承办人往往把精力集中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上,部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却没有得到快速办理,造成可以相对集中起诉的案件诉讼效率低下。2015年,公诉科成立由三名青年检察官组成的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小组,集中精力专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切实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
(二)坚持科学的分案机制
为优化简易程序案件办案组织运行,在分案时,先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再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一是受理分流。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受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先由公诉科内勤人员提前阅卷,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分流出来,分配给简易程序办案组办理。二是分类处理。对伤害类、盗窃类、危险驾驶类等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分配给简易程序办案组办理。对已经分配给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小组的案件,如果出现案件确实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办理的情况,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及时向科长汇报,将案件分流给科内其他检察官办理。
(三)集中移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
为提高案件适用比例,临泉县检察院多次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轻伤害等适用简易程序率较高的类案与侦查机关召开专门会议,从审查证据的角度向公安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就“集中移送”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使案件可以相对集中办理,切实提高诉讼效率。
(四)形成合力,扫除简易程序适用障碍
对于一些可能判处缓刑的轻微刑事案件,部分审判人员因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无法及时作出,而不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解决这一矛盾,临泉县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对社区评估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成立社区矫正评估工作专属办公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社区评估报告,并委派专人负责,提高社区矫正评估效率。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评估,将评估意见随卷移送法院,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争取时间,扫除障碍。
(一)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比例不高
从2016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临泉县院适用简易程序率仅为51.93%。问题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案件质量不高。临泉县是全国第一人口大县,国家级贫困县,刑事案件基数大,故意伤害类、盗窃类案件高发,受经济、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客观性证据较少,新招录的警员办案经验少,部分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侦查。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往往依据言词证据定案,而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各执一词,现场证人不愿作证或不讲案件中的关键环节,或出具倾向性证言,案件常因证据采信有争议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盗窃类案件,大多都有多起犯罪事实,如果有一起犯罪事实证据固定不及时,就会导致案件证据复杂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二是受毒品案件的制约。近年来,临泉县开展了毒品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由于毒品案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毒品交易过程简单迅速,毒品案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认定毒品犯罪事实,多依据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和查获的毒品物证,缺乏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且犯罪分子的罪行一旦被认定将面临严重的刑罚,使得毒品犯罪的认罪率很低,毒品犯罪的知情者多为本身也有利害关系的涉毒人员,导致毒品案件普遍存在取证难、认定难、法律适用复杂等诸多情况,从而制约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从审查起诉的统计数据来看,2015年毒品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1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毒品案件的比率为0%。2016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毒品案件的比率为2.82%。
三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率低。受临泉历史发展的影响,侦查技术手段的局限,很多案件都需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因此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即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罪,但因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反复的退回补充侦查,导致公诉案件承办人不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
另外,还有一些案件虽符合新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但是没有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人为”限制。如一些民事部分没有调解好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类案件和绝大部分职务犯罪类案件。
(二)法院采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率不高
2016年,法院采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为83.22%。不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一、临泉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类案件、危险驾驶类案件及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结果类案件,对于毒品案件和职务犯罪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都要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期限短(3)。我县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都居全市第一或第二位次,刑事审判法官不仅需要准备大量的上会案件材料,而且信访接待任务量又大,造成许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对于民事部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面临调解任务,20天内结案存在很大困难,即使调解结案,也因超过20日,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三、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往往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惧怕的心理,被告人往往不能及时到案,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四、法律对从轻处罚的幅度规定不明确。
(三)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公诉案件存在简化不足的情况
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现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为了保证案件符合评查标准,简易程序办案组的检察官也需要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制作出庭预案;对于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还需要委托社区调查、跟进调查报告的进展;提起公诉后,还要和法院沟通协调,督促审判人员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在司法实践中,集中提审、起诉、开庭还未形成工作常态。
(四)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沟通有待加强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没有发挥好协调作用,导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程序不畅。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三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还没有统一认识,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通过调研发现,公安机关集中移送案件确实存在很多障碍,检察机关也没有积极促成案件集中审查,到法院审理环节也是凑巧集中开庭,公、检、法三机关并没有形成工作合力。
临泉县检察院每年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均居全市之首,编制比例全市最低,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比较突出。面临新的诉讼制度,在新的办案模式下,检察官队伍现状与司法改革的任务要求之间的矛盾,在短期内将更为明显,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加强协作,整合诉讼资源,完善快速办理机制。
(一)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广度和深度
在广度上,可以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深度上,可以以“集中移送”为切入点,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罪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人员情况,结合刑罚轻重以及被告人认罪情况对受理案件进行繁简分类[1],对于公安机关集中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尽可能地集中审查,集中移送法院,并根据情况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落实相对集中移送的办案机制。建议法院成立简易程序合议庭,对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简易程序立案,交由专门的合议庭办理或将该类案件交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办理,对确实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采纳率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不采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主要原因,在于案件质量不高。检察机关在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时,具有居中的有力地位,一定要居中协调各方,把好案件质量,做好庭前审查工作。
首先,主动引导侦查。侦监和公诉部门针对类案证据中的常见问题,定期梳理汇总,定期向侦查机关反馈,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对个案中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及时与公安法制部门联系,列明或告知补充的材料及理由,注重沟通,达成共识,督促公安机关取得补查实效。其次,要注重法制宣传及法庭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充分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对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征求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对不懂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要告知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在知晓、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自愿认罪,再对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作出选择,确保其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必要时,司法机关应当聘请律师参与诉讼,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保障其合法权益。再次,加大案件调解力度,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争取时间。最后,明确量刑优惠幅度比例。笔者认为,对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在最高量刑优惠幅度(4)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量刑优惠幅度,针对不同的个案,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2]。
目前,二高三部通过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正在十二个地方试点,基于我院案件数量、质量、员额检察官现状等进行分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后,一方面对刑罚的明确预期会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从证据角度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可能使部分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中的事实情节得到证据印证,尤其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不仅因案件质量不高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将大幅度降低,而且同案同判,有利于严格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从案件判决情况来看,刑罚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约占80%,适用速裁程序,将会与适用简易程序相得益彰,会更大程度上释放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三)完善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快速办理审查机制
面对新的形势,检察机关必须树立简易程序案件简易办的理念,不仅让每一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得到及时办理,而且在提讯、审查起诉、开庭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简化制作工作文书。在文书制作上,要以突出个案的重点为原则,根据个案的不同定罪量刑事实、情节情况简化制作。在审查报告中,对于案件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要详细叙述。
二是重点审查量刑情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点,决定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刑事和解情况、初犯、偶犯、立功等,对于个案中具备的上述情节要认真审查,对于有争议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补充材料,依法查明量刑情节,为出庭做准备。同时,在具体个案的量刑建议上,要不断地在实践中总结提高,做好量刑举证、辩论工作,实现出庭效果的短、平、快。
三是简化庭审程序。对于集中开庭审理的,可以集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集中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名单,集中告知被告人的相关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起诉书的宣读可以从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首部和文号应当宣读,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和诉讼过程等内容可不宣读,可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列举的证据、起诉的理由、结论四部分,根据个案特点有选择的宣读;讯问环节可以从简,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的,一般不讯问。如果出现被告人在庭审中否认非主要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对非主要案件事实存在争议,需要核实量刑情节等情形,公诉人可以针对案件的关键情节简要讯问,且应当突出重点。
举证、质证环节是庭审过程中至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尤其对于证据复杂的案件,如何进行质证仍在探索中。笔者认为,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角度考量,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可以就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进行归纳说明,不再采用“一证一质”的方式进行。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详细宣读、出示,并进行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环节可以简化,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69条(5)规定,笔者认为,如果控辩双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就罪名和量刑进行辩论;如果对案件定性无异议的, 经审判长确认后可直接进入量刑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对与起诉书重合的部分应当择要简化宣读。
(四)重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从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6)规定来看,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转变观念,加强检察监督,完善诉讼监督和审判监督机制。一是把握庭前监督关。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法性,核实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自愿性、真实性,尤其是对法院自行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是把好庭审过程监督关。对于在庭审中发现的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等问题,能及时提出意见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把好裁判监督关。注重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审查,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依据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刑,进行对照审查,同时审查法院是否对扣押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进行判决。无论在庭前、庭中、庭后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口头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抗诉等多种手段,确保案件质量,强化审判监督。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可以看出,审判阶段认罪,最高量刑优惠幅度为10%。
(5)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陈海玉,敖芬.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适用情况调研[J].法制与经济,2013(11):57-58.
[2]李钢.广州法院刑事案件推行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处理[EB/OL].[2017-03-20].http://news.ycwb.com.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s Handl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Linquan County
GONG Rong-bin, LI Feng-dan, YIN Xiao-yan, CUI Xiang-an
(Linquan County People’s Procuratorate, Linquan 236400, Anhui)
In dealing with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the grassroots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doption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is quite rare, and the efficiency of using summary procedure is low. The reason for these problems are various. This paper, based on a careful survey and research, provid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nd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Quick-deal system in the applicat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summary procedure; public prosecution cases; pretrial review
10.14096/j.cnki.cn34-1044/c.2017.03.17
D925.2
A
1004-4310(2017)03-0084-05
2017-03-10
宫荣宾(1973- ),男,安徽太和人,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