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基本架构

2017-04-15 05:17刘涛
福州党校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总书记法治

刘涛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广州 510225)

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基本架构

刘涛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广东广州 510225)

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内涵丰富,主要包含人民主体、法治为民的价值理念,道路自信、法治中国的前进方向,共同推进、重点突出的工作布局等基本架构,展现出人民性、中国性、务实性的鲜明特征。这一基本架构,逻辑严密,层层推进,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理念与行动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架构

党的十八以来,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在战略布局上作出新部署,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内涵丰富、架构清晰。总而概之,人民主体、法治为民的价值理念,道路自信、法治中国的前进方向,共同推进、重点突出的工作布局是贯穿其中的基本架构,展现出人民性、中国性、务实性的鲜明特征。

一、人民主体、法治为民的价值理念

人民主体,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鲜明的价值理念和行动指南,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人民主体意味着人民群众的福祉源自于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努力,而法治则是其化解纷争、凝心聚力的基本方式。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1]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本源于此,立意于此。

人民主体、法治为民,即通过法治的方式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福祉。首先,法治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捍卫人民群众平等权益的基本方式。人民主体,主旨之一在于人民群众平等、公正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3]然而,长期以来,公平正义一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一部分人的平等权益受到损害。这是长期以来我国法治不彰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要求:“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4]但“决不允许”的要求能否如愿、如实兑现,决不能单纯依赖“清官”“能吏”,根本在于“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公正地捍卫人民群众的平等权益。其次,法治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从人治到法治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要义。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的局部执政实践中,党内一些人就认为,我们要“以党治国”,并“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形成政权系统中的混乱现象”,邓小平斥之谓:“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6]如果说,这在残酷的革命战争时期尚可理解的话,但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延续这种做法并不明智。可是,建国后的很长时期内并没有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改革开放后,党不断改革“人治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但一些领导干部人治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草菅人命时有发生,民怨极大,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和威望。习近平总书记警醒道:“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疑问,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8]要打破“历史周期率”的政权“魔咒”,就要切实改变过去那种以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为准绳的人治方式,确立“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的法治方式。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9]这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本固邦安的大政。

二、道路自信、法治中国的前进方向

人民主体、法治为民,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也不能梦想一蹴而就,更不能妄图用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搭建中国的法治平台。我国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传统、人文土壤、社情民意等,一方面是中国传统社会历史演进的结果,一方面是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演进的结果,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国情。因此,实事求是,走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是治国理政现代化的不二之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这条路“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且,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0]道路自信、法治中国,简言之,即“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11]而其“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2]我国法治建设的制度属性、前进方向和实施路径决定于此。

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这是最基本的事实前提和政治前提。党执政之后,能否用民赋之权服务于人民,这是摆在党面前永恒的考题。1957年,邓小平就预警式地指出,要避免中国共产党犯大的错误,就“要有一套章程”对党进行监督。[13]而根本的“章程”就是法治。建国后,我国法治建设曾有良好的开端和可贵的探索,但人治下的极“左”错误严重阻滞了法治进程,最后演化为“踢开党委闹革命”“打烂公检法”的“文革”动乱。对此,邓小平指出,“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14]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5]改革开放之初,党就重启法治之门。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加强法制”,到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再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法制到法治,从少数的几部法律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再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道路是党吸取历史教训、顺应时代潮流、立足中国实际而开拓、形成、发展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6]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17]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根本之所在。

“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不能落入“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法治不能脱离政治而孤立存在,“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18]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即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在法治的基本方式下,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有机统一。但是,有人却借口党内存在的法外有“法”、权大于法的突出问题,以偏概全,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混淆两者的范畴。这实质上是质疑党领导人民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质疑党的执政合法性和人民主体的国家性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绝不是党施恩于民、以法治民,党不在法上、亦不在法外,“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19]这就必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20]权为民所赋,权理所当然为民所用。厉行法治,不是限制或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依法限权,将权力关在法治的铁笼内,防范、惩治公权私用、公权滥用等行为,更好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着重指出:“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21]

坚持法治中国的道路,不能轻视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石作用。法治不能脱离政治而孤立存在,亦不能脱离道德而独立发展。“事实上,社会秩序本来就遵循着一个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22]法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应承载着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道德认知和诠释,法不能徇私情,但法必须顺民情。这样,法治才能在道德的滋养下被社会所尊崇和信仰。同样,道德的畅行、道德风尚的养成也需要法治的环境,以法律的硬约束惩恶扬善、维持公道。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协同发力于国家的治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可以说,法治中国的道路,既是人治到法治的治理转型之路,又是充溢着道德理念的法治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3]

三、共同推进、重点突出的工作布局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不能迟缓犹疑。否则,问题一旦积重难返,后果就是灾难性的。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善作善成的作风”,扎扎实实把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4]

(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如何积极、稳健、卓有成效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逐步实现法治中国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且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2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揽全局、牵引各方。这个总抓手即是:“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6]如此,党内、党外统筹兼顾,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整体谋划,以建设良好的法治生态。这进而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中,“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7]共同推进,一体建设,需要一种主导力量来引领和推进。这种主导力量即是党和政府,习近平总书记指明:“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28]与此同时,还要引领、推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上下同心、干群一体、依法行事,不断推进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并未止论于此,而是高屋建瓴地指出了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只有围绕宪法这个衡准,法治体系的建设才能体现出系统性、正义性、人民性、有效性。如果宪法虚置,缺失衡准之权威,不能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纠正,不能对行政乱政、滥政、懒政及司法不公进行有效督责与严厉惩戒,人治必然大行其道,权力任性也将难以根本遏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9]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30]唯有如此,法治体系才能确立、健全并发挥整体效力,法治才有权威。

(二)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还要直面问题,重点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1]

一是推进科学立法。立法工作当以宪法为衡准,“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32]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33]二是推进严格执法。是否依法执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但行政执法的情况并不乐观,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任性执法的突出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的生命力倍受损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34]做到依法履职、依法尽责、依法追责,坚决纠正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三是推进公正司法。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无论是党政权力违法事件还是社会生活中的刑事、民事等案件,最终都应以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以寻求公平正义的解决。如果司法不公,“举枉错诸直”,恶果昭彰甚于犯罪。“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35]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36]四是推进全民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37]只有信仰法律,才能认真学法、真心守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加强普法教育,切实改变那种“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观念,形成遇事找法、息争靠法的法治思维。

(三)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各级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权和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和效果。30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就说明大多数领导干部依法用权,自觉维护党章和宪法的权威,但仍有极少数高级领导干部权欲熏心、无所敬畏,以权乱政甚至搞政治阴谋,既败坏了纲常法纪,又造成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就此讲道:“事实证明,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38]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按照法治体系建设的要求,党内、党外统筹兼顾,依法治党、依纪治党协同用力。一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监督和惩处,做到违法违纪必查、必究。另一方面,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确立更加科学的选人用人导向。同时,还要教育广大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总之,法治为民的理念,法治中国的道路,法治体系的布局,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基本架构。这个基本架构,着眼于人民福祉、伟大复兴的理想,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着力于法治体系、重点任务、关键因素等工作布局,逻辑严密,层层推进,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是理念与行动的统一。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49.

[2][10][24][25][26][27][28][31][33][34][3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3][4][7][8][9][17][18][19][21][30][32][3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8、96-97、76、12、35-36、35、34、36、37、41、43-44、113.

[5][12][16][29][3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02).

[6][13]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270.

[11][20][3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01).

[14][1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89、348.

[22]李泓冰.道德和法律,究竟谁撞了谁[N].人民日报,2011-09-07(09).

[23]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2-11(01).

责任编辑:陈振锟

D920

A

1674-1072(2017)03-005-04

2017-04-20

国家社科基金“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专项工程”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研究”(16ZZD050)的阶段性成果。

刘涛(1970-),男,山东泰安人,广东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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