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保障机制研究

2017-04-14 15:49韩学芹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保障机制学徒校企

韩学芹

(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江苏太仓215411)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石。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领域取得了诸多的成绩:制度层面,“校企合作”已被国家明确写入相关政策与制度,用于全面规范职业教育办学与人才培养工作;理论层面,大量的学者对校企合作相关理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研究成果颇为丰硕;实践层面,校企合作已成为每所学校办学的根本,成为职教人士的共识,引领教学改革与实践。但受制度、文化、经济等因素影响,校企合作由人才培养工作外围向核心推进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障碍,成为进一步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瓶颈。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合作教育制度,其精髓是校企合作,本质是工作和学习相结合、企业培训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现代学徒制兴盛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为典型代表,其强大的人才培养功能和效率为世人瞩目。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职业教育模式改革,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如英国的学徒制、澳大利亚的新学徒制等,目前它已成为西方各国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要模式。根据欧盟报告,在27个欧盟成员国中,在中等教育层面开展了严格意义现代学徒制的国家有24个,另有14个国家在高等教育层面开展了广泛意义现代学徒制。西方国家轰轰烈烈的现代学徒制改革与实践,为我国深入研究与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了思路。

进入21世纪,我国职教界也掀起了对现代学徒制进行研究与探索的浪潮。首先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及《中国制造2025》都明确将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内涵、推进模式及保障机制。其次在实践层面,自2012年起每年的《教育部工作要点》都将现代学徒制列为重要工作内容,2015年教育部正式启动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最终遴选出165家单位作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和行业试点牵头单位(其中试点地区17个、试点企业8家、试点高职院校100所);2017年教育部又启动了第二批试点单位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关于展开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养改革试点方案》也启动了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各中高职院校也根据自己的办学资源与优势,主动与企业对接,开展以学校为主的现代学徒制项目。

近年来,现代学徒制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就校企合作保障机制方面而言,成效并不十分突出,受益面也比较狭窄。中国高职发展智库刊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一年,进展如何?》提出试点项目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和进展,究其原因是对校企合作内涵认识不够、保障措施不到位等。探索现代学徒制的初衷是将其作为深化校企合作内涵,提升合作培养人才质量的突破口。现代学徒制要取得成功,必须在分析和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构建有利于校企合作全方位深入开展的保障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校企双主体育人的协同作用,提升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1 现代学徒制背景下西方国家校企合作保障机制

西方国家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各有特色的职业教育模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肯定,为推动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领青年成才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如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制度、澳大利亚的TAFF学院、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这些模式均可称为“现代学徒制”,其共同的特点就是“校企合作”贯穿于整个教育模式运行的全过程,且均有一系列完整的校企合作运行保障机制为其保驾护航。

1.1 法律法规保障

职业教育内在的职业性和教育性,使其天然具有跨界属性。企业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学校则以全人的培养为根本目标,要想将企业与学校同时有力的纳入职业教育,就需要从国家这一层面设计框架与制度。以德国为例,为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双元协同育人质量,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与法规,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学校与企业在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包括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处罚规则、过渡条款与结尾条款共7部分105条内容,突出强调企业在双元制中占主导地位和承担主要的责任,这也是对“德国职业教育是经济界事情”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德国各州制订的《学校法》,规定双元制教育中学校元的教育责任与过程。德国还有《工业宪章》、《职业培训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用于保障双元制教育中校企合作育人的运行质量。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学徒制发展历程,无一例外都建立了比较完备和详细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明确了校企双方权利与责任的边界,确立了具体的“校企合作”模式框架。

1.2 管理机制保障

现代学徒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行政部门包括教育、经济、法律等。如何发挥多方合作的协同效应是一项难题,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多部门各行其是的状况。为避免这一问题,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现代学徒制时均建立了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系统地管理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过程,确保教育、经济、法律等部门能够通力合作。在英国,现代学徒制是以国家项目计划的形式推行,商务创新与技能部是现代学徒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行业技能委员会开发的《学徒制框架》和学徒标准,并通过拨款和颁布政策措施使学校和企业参与学徒培训。在德国,双元制联邦层面的指导与协调部门是联邦教育与研究部,负责审批由联邦经济领域的相关部委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并对跨企业培训中心和地区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双元制教育的运行与管理)的培训设施进行补助。在州层面,各州的教育与文化事务部承担相应的职责,根据部长联席会议制订的《框架教学计划》颁布本州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向职业学校提供经费并监督其教学与管理。科学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能够高效地积聚职业教育利益共同体中企业、学校等各方的优质资源,应对校企双主体育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局面。

1.3 运行机制保障

现代学徒制育人过程中,各国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虽然具体实施环节有所差异,但大体遵循如下流程:(1)企业发布学徒岗位;(2)学生申请学徒;(3)管理部门注册学徒、学籍;(4)培训与学习;(5)参加考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比如,在德国,学生完成学徒注册与学籍注册后,开始步入正式学徒制学习中。企业按照德国《职业培训条例》结合学徒与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学徒培训计划(包含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师资等),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技能培训。企业总培训时间占学徒全部学习时间的70%。职业学校则根据《框架教学计划》对注册学籍的学徒在校内实施专业基础教育,学校学习时间为学徒全部学习时间的30%,其中2/3的教学为职业导向,1/3为普通教育。在质量保障环节,企业培训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由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负责,学校归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管理。学徒学习过程中,要参加由行业协会教育委员会组织的中期考试和毕业考试,鉴定其学习结果。由此达到德国双元制教育的标准与质量全国统一,也保证校企深度合作,共同完成双元制教育。

1.4 经费制度保障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参加现代学徒制学习与培训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学习与培训的成本一般由培训主体承担,不同国家培训主体的经费来源则有所差异。在德国,双元制教育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跨企业培训中心及职业学校。企业参加学徒培训,主要是着眼于中长期的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内培训产生的费用(学徒津贴、师傅工资、耗材等)由自身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双元制教育总费用中占据的份额最大。近年来,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参加学徒培训,进一步加大了支持力度,给企业拨付一定的培训奖励。职业学校的经费,主要由州和地方公共财政支持,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校际校内事务费用。跨企业培训中心的费用大多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联邦劳动局按规定每年拨付。在英国,学徒制成本主要是培训费用和学徒工资。英国技能基金署向提供学徒制的培训机构全额拨付费用。企业雇主则通过与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学徒岗位与学徒培训,从培训机构获取经费支持,并支付学徒工资。政府的经费拨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企业和其他培训机构在合作育人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及精力,刺激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愿望。

2 构建推进我国校企深度合作保障机制的策略

2.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推进“校企合作”工作,主要是遵循国家相关的指导意见及办学主体自身的工作要求,缺乏国家强制性执行规定。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5年)和各省根据职业教育法制定的“地区职业教育条例或实施办法”,形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例进行分析,主要包含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件等内容,全文约3400字。通过对《职业教育法》的研读可以发现,对于校企合作的规定比较模糊。一是《职业教育法》全文没有出现“校企合作”一词;二是关于合作办法仅有两个条文中提到,第十九条鼓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融合;三是对于各办学主体的责、权、利完全没有界定,职业教育的具体要求如教学方式、教学内容、教学标准、师资要求、经费投入等内容也基本没有涉及。除《职业教育法》外,其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也大多比较宏观,缺乏可操作的细则,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因而深度的校企合作难以推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校企合作”工作的推进过程,大多是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要求,而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建立起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规定“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要求,将学校、企业等办学主体的责、权、利界定清晰,切实保障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

2.2 优化组织管理架构,建立校企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工作的推进需要学校、企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多主体的共同参与,组成利益共同体谋求共赢。然而,各方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校企合作实际上是利益共同体内部各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博弈,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要合作得顺畅、和谐,就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协调。英国与德国的现代学徒制管理体系,都是在国家层面成立专门的组织来协调校企协同育人工作,这一组织有力地将经济、教育、劳动等部门联合起来,调动各方完成自身的工作并相互配合。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大多是学校与企业的自发行为,开展的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学校与企业的利益都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需要厘清关系,加强管理与监督。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校企合作评价机制,监管校企合作过程,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此外,还可以协调教育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参与到校企合作管理中,指导与监督各自领域的企业、部门承担合作育人任务。

2.3 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建立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机制。职业教育经费是直接下拨到职业院校,主要由财政拨付的生均拨款(2017数据为12000元/人)、以奖代补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学生学费等几部分构成,费用的开支也主要是用于职业院校的教师工资、教学开支、学校运营等方面。职业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必须是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承担职业教育的一部分责任。但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制度上,国家对于企业这一主体则基本没有考虑。企业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而我国没有企业义务投入职业教育的传统文化氛围,这使得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工作举步维艰。为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育人工作,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现代学徒经费投入制度,建立校企合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应当得到国家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用于支付参与学生培养的成本开支;二是出台企业投入职业教育相关税收减免或优惠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国家设立专项校企合作资金,推进校企合作工作。

2.4 强化行业监管职能,建立合作育人质量保障机制

校企合作已成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的生命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得轰轰烈烈,但参与企业的标准是什么?企业的培养内容是什么?培养的过程谁来监管?培养质量谁来评价?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保障校企合作育人质量的关键。在德国,双元制中企业元的培训过程与质量监管,是由行业协会来完成;行业协会出台培训企业资质、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师、培训场地等要求,监管整个企业培训过程,并负责学生职业资格鉴定。在国内,校企合作已是职业教育新常态,必须建立校企合作育人质量的保障机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作用。2012年教育部批准了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类似于德国行业协会。当务之急是,进一步明确与落实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要求,行使其监管职责,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校企合作育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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