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淞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昌平 100088)
我国分税制改革中的事权研究
□王彦淞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昌平 100088)
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以来,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一直是整个改革中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分税制改革,分析了事权划分所涉及的难点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
制度;研究
1.1 事权与财权的相匹配原则
事权划分起源于1994年,当时全国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建立起中央与地方方两套税收体系,分别征管来实现的分税制改革。
在新的制度下,各级地方财政相对独立,与此同时“事权与财权相结合”也成为成为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同地方进行协商来保证政策得以的实施。此外,整个方案更有灵活性,表现在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关于税收返还基数、所得税分享改革、出口退税比例的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的调整之中,通过这些灵活性的措施,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根植于分税制改革之中,同时也进一步完善整个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2 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2006年,中央委员会中提出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同时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所划分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中央政府通过安排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同时赋予他们一定的财力。对于那些跨区域且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的公共服务,中央则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在2006年中央正式提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之后,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同事权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有事权才有支出责任的局面。
1.3 两种原则之间的联系
通过上述对两种原则的陈述和比较,笔者认为事权与财权、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应是处理政府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处理财政关系时更合理的选择,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通过分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伴随着从“财权”到“财力”的转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断深入调整,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得以规范,中央同地方财政收入建立了稳定增长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的分税制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事权划分的效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1 事权划分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事权不是简单的支出责任而是政府的责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倘若没有明确界定的其事权,那么在实际过程中难以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更不用说实现财力同事权的匹配。对此,政策的制定者需要更多地立足国情,尤其是要立足于我国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关系,在现有基础上,制定相对切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但在事权划分的过程中,我们要保证其稳定性和确定性,达到事权一旦确定,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想改变事权的划分,都必须有相应的财权和财力转移作为支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政策的深入实施。
2.2 理清政府职能
事权划分需要明确界定政府职能。虽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政府的职能,但现实中事权的划分存在困难。从现实来看,在现阶段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中,尤其是是地方政府,同公共服务型政府存在一定差距。要改善这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就必须简政放权。通过简政放权来完成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从而降低事权划分的难度,达到促进事权划分的最终效果。
2.3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2014年新预算法已赋予省级政府一定的发债权,加上之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所进行的地方融资。地方政府存在大量的地方债务余额问题,那么针对地方债务余额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来优化地方债的期限结构,降低政府还债压力的效果。具体而言财政部门提供相关债务数据,审计部门查验财政部门数据的真实性。要让地方政府直接举债,需要寻找适合国情的地方债管理制度。
通过上文的分析,事权划分在分税制改革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在现阶段的分税制改革中,。要立足于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且同相关的财政问题相结合,才能更切合中国的国情,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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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12-0082-01
F812.42
A
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