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得利息的归属

2017-04-13 14:38张雨晴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张女士王先生婚姻法

张雨晴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得利息的归属

张雨晴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婚姻法》规定,公民个人婚前的存款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配偶缔结婚姻而改变财产性质。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的利息部分,存在着争执。根据案例举证,得出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存款人个人所有。

婚前;存款;利息;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息息相关。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经济的多元化元素日渐增多,人们的财产结构、财产状况也变得丰富多样。于是,许多人在缔结婚姻之前,就已经拥有了个人的公司,或者成为公司的股东、合伙人,或者通过一定的合法形式拥有了一定数量的财产。换个角度来说,许多人在缔结婚姻之前,已经拥有了房屋,或者银行存款,或者公司股份,或者汽车,或者债券等一定数量的财产。

仅对公民个人的婚前存款而言,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公民个人婚前的存款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配偶缔结婚姻而改变财产性质。即使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公民个人的婚前存款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对对方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利息部分,到底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执。拥有个人婚前存款的一方,往往坚持婚前存款在婚后获得的利息,还是属于个人财产,而对方则往往坚持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所得的利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目前为止,在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面,对于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利息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具体、确定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是否把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利息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往往成为了离婚案件的焦点之一。

下面,笔者引用两类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利息或者收益的事例进行分析。

第一类、个人婚前存款,婚后所得利息或者收益到底是属于公民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王先生与孙女士结婚多年。结婚前,王先生名下有存款100万元,婚后一直存蓄在银行没有改变。现在,王先生与孙女士因感情不和,王先生提出离婚。在诉讼中,孙女士要求将王先生个人名下100万元存款自结婚到离婚阶段的所得利息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张女士婚前有存款50万元,结婚后把存款借给了朋友做生意,获得朋友支付的利息5万元。现在,张女士向法院提出与丈夫离婚。在法庭上,张女士的丈夫提出,张女士对外借款获得的5万元利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针对孙女士的主张,以及张女士的丈夫提出的主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以上两个案例的案情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显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夫妻一方的财产。

那么,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是否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按照我国的《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去分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王先生的个人婚前存款,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性质,而只是正常的存款、借款的借贷关系,因此,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不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自然,更不属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所以,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不属于他与孙女士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也不属于她与丈夫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是否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范畴呢?

目前,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婚姻法》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对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并没有进行统一的列举式规定,也没有把个人婚前存款所得的利息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一种概括性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无法直接依据这条规定确定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就是他们的个人财产。

但是,根据我国的民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论证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王先生与孙女士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张女士与丈夫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公民的财产收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孳息,一种是财产的投资收益。财产的孳息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财产的自然孳息,譬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牛生的牛仔等,一种是财产的法定孳息,譬如房屋出租人获得的房屋租金,存款人在银行获得的利息、出借给他人获得的利息等。显然,王先生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获得的5万元利息,属于他们婚前个人存款的法定孳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的规定,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属于他们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属于他们个人的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效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然王先生所得的20万元利息,以及张女士个人获得的5万元利息,属于他们婚前个人存款的法定孳息,因而毫无疑义他们获得利息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换句话说,王先生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所得的20万元利息,不是孙女士与他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后出借获得的5万元利息,也不是她丈夫与她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类,婚前个人存款,婚前、婚后买房,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刘先生在婚前用个人存款购得价值180万元的住房,作为与阚女士结婚用的住房。两年之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刘先生到法院起诉与阚女士离婚。法庭审理之中之中,阚女士提出,刘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已经增值到240万元,因此,要求刘先生向她支付增值部分60万元的一半30万元。

案例二、周女士与钟先生于201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钟先生用婚前个人存款55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因为钟先生购买住房的小区毗邻公园,因此,短短几年时间,房屋价格便到了70万元左右,增值15万元左右。现在,周女士与钟先生因感情不合,周女士到法院起诉与钟先生离婚。在庭审过程之中,周女士认为,钟先生的房屋属于他们婚后购买,而且在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因此,钟先生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把房屋价格的一半35万元,判决钟先生支付给她;或者把房屋增值价值的一半7.5万元,判决钟先生支付给她。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刘先生与阚女士、周女士与钟先生的离婚案例不胜枚举,争执的焦点之一,就是其中一个人利用个人婚前存款在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在婚后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笔者有必要按照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阐释。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显而易见,刘先生、钟先生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然后他们使用个人婚前的存款或者在婚前,或者在婚后,购买了房屋,从财产的形式上将,他们只是把婚前个人财产由存款的形式,转化成了房产的形式。因此,刘先生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钟先生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因为,他们购买房屋的款项分别属于他们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他们结婚之后,并不能房屋仍然是他们个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刘先生在婚前使用他个人存款购买的房屋,以及钟先生在婚后使用他个人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仍然分别是他们的个人财产,因此,在他们各自的离婚诉讼之中,阚女士要求刘先生向她支付房屋增值60万元的一半30万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在钟先生与周女士的离婚诉讼之中,周女士不仅没有权利获得钟先生所购房屋价值的一半,也没有权利要求钟先生向她支付房屋增值的15万元的一半。

综上所述,刘先生在婚前使用个人存款购买的房屋,钟先生在婚后使用个人婚前存款购买的房屋,分别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自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房屋的增值部分自然也属于他们这个房屋所有人享有,因此,阚女士以及周女士都无权要求分割。

综上,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我们无疑会得出一个结论:

婚前个人存款的利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存款人个人所有。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林军

Ownership of Premarital Personal Savings Income of Interest After Marriage

ZHANG Yuqing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gansu 730070)

“marriage law”regulation,individual citizens premarital deposits belong to personal property before marriage,not because the concluded marriage with your spouse and change the nature of the property.In judicial practice,many of the divorce case the parties tend to personal premarital deposit to the other party after the wedding,the interest part,often there is a dispute.According to the case,it is concluded that personal deposit interest rates do not belong to the common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before marriage,but are owned by the depositors personal.

premarital deposits interest of belonging

D035.5

A

2095-7327(2017)-01-0130-04

张雨晴,女,山东潍坊人,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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