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庆丹,陈 思,张 艳
(1.辽宁中医药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110032;2.沈阳师范大学 a.国际商学院,b.沈阳师范大学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4)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现实异化与发展路径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的思考
姜庆丹1,陈 思2a,张 艳2b
(1.辽宁中医药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110032;2.沈阳师范大学 a.国际商学院,b.沈阳师范大学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所,辽宁 沈阳 110034)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提升整个农村金融体系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金融工具主义的主导思想,使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逐步走上异化发展之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之下,农村合作金融需要从放开准入制度、确立立法规范、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和社员权益保障等方面推动金融资源在农村的公平配置。
合作金融;供给侧改革;农村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的内生性金融资源要素,是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是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和推进金融要素更多向农村倾斜的关键。但是,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金融工具主义主导思想的影响之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逐步走上异化发展之路。
所谓“异化”,是相对于国际合作联盟所确立的合作制七原则,合作金融在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现实背离。合作金融的异化,有国际合作经济环境变化的整体影响,有合作金融事业本身发展的共性需要,也有本国金融市场环境的个性特征。
薛仙舟于1919年10月1日在上海建立“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标志着我国合作金融事业的开端。随后,1921年河北香河县最早试点创办了我国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新中国成立前的合作金融事业是进步人士在接受西方信用合作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由民间推动,政府没有进行直接的干预,互助合作的基本原则贯彻较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裹挟在金融体制的起伏和国家金融需求的变革中,曲折发展。先后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普遍建立和迅速发展期,20世纪50年代末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反复期,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的试图恢复“三性”期(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整顿和规范期,2003年至今的存量改革和增量发展期。纵观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呈现出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金融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下逐步异化的过程。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农村合作金融组建的外生性。我国农信社建立初期就蕴含着一定的政治色彩。从设立动机看,农信社的建立是为了配合国家过渡时期总路线,实现私有制向公有制、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从发展模式上看,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这一时期的合作金融组织虽然具备了合作之外壳形式,但缺乏合作之精神实质,也为日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发展埋下深深的隐患。
(2)政企不分,“合作性”欠缺。我国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金融组织形式,其创建、改革与成长过程始终与政府有着直接的联系。虽然,农信社隶属系统和管理制度几经变革,但始终围绕着如何发挥农村合作金融为国家、地方政府甚至是基层组织服务的宗旨,混淆了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集体经济组织的金融机构和群众性的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在服务对象、组织形式等方面的本质区别。虽然在20世纪末,农村信用社意欲恢复合作制,办成真正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但领导改革的主体并不愿意弱化其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控制权,被改革的主体也缺乏改革的动力,两次恢复“三性”的努力最终都以失败告终。
(3)社员金融知识匮乏,金融参与度低。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并非严格的内生性的金融组织,作为自上而下推行的金融组织形式,既缺乏前期充分的宣传教育,也鲜有后期突出社员利益保护,农信社的社员入社积极性不高。同时,囿于农户金融知识的匮乏,入社社员的金融参与水平和金融博弈能力较低,并没有真正参与合作金融的规章制度设计、重大事项的表决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社员的金融利益诉求缺乏畅通的表达机制,导致合作社与农民社员的利益脱钩,没能对社员的金融利益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偏离了服务农民社员的宗旨,也束缚了合作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4)农村金融体系单一,合作金融缺乏竞争意识。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在农村基层网点的撤并,农信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在县域范围内,农信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承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业务。在农村存款业务领域,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基本平分秋色,而在涉农贷款领域,农信社则占据半壁江山。但农信社的优势地位主要是历史形成以及农户金融消费惯性使然,其本身并没有对我国农村的信贷需求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对合作社信贷业务的宣传和管理不到位,没有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形成显著的差异性竞争。
(5)立法保障不足。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对其予以特殊规范,其金融业务运营比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其金融风险监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立法模式上看,属于商业银行化的立法模式,忽视了合作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追求营利性而非服务性,业务重点放在了各项监管指标的完成而非对社员金融服务的提高。从立法内容上看,大多是监管层的视角,从方便管理的角度设计内容,属于金融公法性质;而非从金融供求双方的视角,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设计内容,缺乏金融私法的规范和保护。从立法功能上看,主要是管制性立法而非保障性立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立足供给侧,以提高供给质量为突破点,改善供给结构,优化要素配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农村金融市场来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求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鼓励创新,带动竞争,促进有效供给,维护金融公平;其次要准确分析农户金融需求,对接供给,降低风险,提升金融效率,最后要法制引领,保障农村合作金融有序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1.加强供给侧改革,构建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应当是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分工合作,适度竞争的多元化供给主体市场。因此,应当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
(1)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向农村倾斜。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匮乏性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封闭性和社区性,应当适度降低准入标准,鼓励各类资本、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推进城乡金融服务的均等化。首先,国家要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重点从地域属性、资金来源、信用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起人进行资格限制。其次,灵活注册资本的立法限制和剔除不必要的准入条件。对于我国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立法应当保留灵活空间“允许银监会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需求情况,适当降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的空白化。
(2)构建差异化发展和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格局。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机构在组织管理、服务对象、金融产品、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农村合作金融应当在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之外寻求客户,突出自身特色。首先,基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自治性、合作性、民主性,在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管理制度中,应当赋予社员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例如,合作金融组织“一会三层”负责人的选任、合作金融组织章程的制定、合作金融组织的内部风险监管等等,应当充分尊重和相信入社社员的金融智慧,调动其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其次,在保证合作金融组织独立和自治的基础上,明确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强化其责任意识;明确上下级之间法人和股权人的关系,上一级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下一级合作金融组织的联合组织,为下一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最后,破除合作金融组织“一社独大”的思想,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充分利用合作资本和社会资源,通过虚拟管理、虚拟人才、合资等方式,提高合作金融组织的经济实力,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结构,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益和信贷能力。
2.有效分析农户需求,探索内生性的制度变迁路径
农村合作金融作为直接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必须要充分分析农户的金融需求特点、金融消费习惯,从需求与供给协调配合的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发出适宜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吸引力。
(1)农村合作金融必须要扎根基层,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利用农村社会资本在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的突出作用,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特点、农村金融需求层次、社员金融消费特点,结合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提供灵活化的金融服务契约,有效对接供求。农村合作金融应当以“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度”作为评判合作金融组织绩效的重要指标,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标。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要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除了基本的存贷款服务,还要为其提供汇款、理财、保险、咨询、投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农村合作金融应当对社员进行必要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信用社”曾经是信用合作事业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金融的社会化和社会的金融化,也迫切要求提升农户的信用合作意识和金融市场参与能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不仅体现在资金的互助和征信的联合,更体现在社会生活的互助和政治力量的联合,提升农户主体化能力、市场化能力和组织化能力,使其从“传统小农”成长为有组织的“现代化农民”。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乃至农会的建设,提高我国单个小农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要建立一定的金融教育资金,用于对社员专门的金融教育,提升其金融参与能力。
3.法制引领改革,保障有序化的农村金融生态
世界上合作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法制引领合作金融改革,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专门法,规范和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
(1)以法律确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特殊准入条件和经营管理规范。承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而特殊的法人地位,确保其经营自主权;灵活化准入条件,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的设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经营管理规范,克服主体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同时,加大金融执法力度,严肃惩戒破坏农村金融市场的行为,维护有序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2)依法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状况,鼓励区域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3)法制化监管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农村合作金融作为互助合作性的金融组织,虽然银监会将其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在资金使用、风险形成、监管重点等方面均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所适用的审慎监管模式并不适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因此,应该在保证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将监管重点放在“社区性”和“互助性”的合作金融宗旨的落实上,严格把握社员入股和借款条件,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充分考虑农户不同的贷款需求特点,并吸收借鉴小微贷款管理技术,建立一定的风险监管容忍度(1.5%~3%)。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当下放监管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对各类适应农民需求、风险可控的业务产品,实行事后备案方式,赋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多的选择权和自治权。
[1]谭崇台,唐道远.农村金融发展、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J].统计与决策,2015(10):110-113.
[2]周孟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模式:适应性成长——基于现实剖析与理论溯源的创新[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5(2):74.
[3]赵新浩,赵家祯.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路径[J].河南农业,2014(12):7-8.
[4]姜庆丹.金融发展权视角下农村合作金融法制创新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4.
(责任编辑 伊人凤 校对 祁 刚)
Reality Alienation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e
JIANG Qing-dan,CHEN Si,ZHANG Yan
(1.Economy and Management College,Liaoni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2,China;2.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llege b.Institute of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Research,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4,China)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e is the foundation and the core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key to promoting the vitality and competitiveness of whole rural financial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upplying the side structural reform.But mandatory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h dependence and the dominant idea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make the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e in China step onto the road of development of alienation gradually.Under the structural reform background of supply side,Rural financial system should carry out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in the rural fair configuration.from the following perspectives such as opening the access system,establishing the finance legislation,improving the rural financial consumer education and membership rights protection and so on.
cooperative finance;supply-side reform;rural areas
2016-12-11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4CFX030);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15C011)
姜庆丹(1980-),女(满族),沈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10.13888/j.cnki.jsie(ss).2017.01.011
F321
A
1672-9617(2017)01-00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