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探赜

2017-04-13 05:46卜祥敏
宿州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伦理法律基因

卜祥敏,杨 芳

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230032



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探赜

卜祥敏,杨 芳*

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230032

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梳理了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关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及其相关的人类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应用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成果,并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应结合当下全面“二孩”政策的社会实际,借鉴人类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成熟的伦理控制和法律规制理论,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动因的探寻,找出产生伦理和法律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构建有效的道德控制模式和法律规制体系,从而引导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沿着合乎伦理的方向前行。

产前基因检测技术;伦理;法律

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有效地预防了大量缺陷儿的出现,提高了人口生育质量,但随着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产生了大量伦理和法律问题,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的当下,相当数量高龄孕产妇的出现,对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需求更为迫切,有进一步加剧伦理和法律问题之趋势。因此,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构建有效的道德控制模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有助于引导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沿着合乎伦理的方向前行,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鉴此,本文就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作一探赜,为今后关于此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同时,考虑到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是人类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的一种,有很多共同、共通的地方,对研究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有诸多借鉴意义,基于此,本文一并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人类基因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将来,都深深地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由于基因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相比,具有极度稀缺性、可再生性、分布的极不均衡性、价值的无限性、存在方式的独特性等,它的开发利用必将推动一种新经济的出现[1];再加上人类基因资源具有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物质属性和信息属性等特点[2],从而更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并且作为一种技术,人们可以将其作为工具干预生命过程,了解疾病本质,构建从分析还原走向系统整合的治疗疾病模式,促成整体主义疾病观念的建立[3],从而有利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为人类展现出美好前景,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问题。

1.1 人类基因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任何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有学者认为基因技术给人们带来的问题除了科学本身的问题外,更多的是与基因技术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人类必须对基因研究给予伦理导向,建立相应的伦理体系[4]。

(1)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有效预防和治疗人类疾病,提高健康水平,完善生命性状等方面为人类展现了美好前景,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伦理风险和挑战。在此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基因技术的本身就存在技术隐患、生态风险、基因安全和基因决定论等问题,同时也存在基因技术专利化、商业化和基因检测仓促医疗化等伦理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5],对现有的社会伦理体系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一是冲击了以自然人和自然家庭为基础的传统血缘伦理,二是挑战人类的尊严,三是带来了难以预测的技术风险、社会风险、生态风险等问题[6]。

(2)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应坚持的伦理方向。在应对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和风险时,有的专家和学者认为,一是坚持“发展”的取向和“建构”的努力方向。就目前已有的伦理理论来说,已不足以解决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只能以“发展”的理念、通过“发展”了的伦理理论探讨基因技术的伦理冲突和道德难题的解决,建构“发展”了的社会文明伦理[7]。二是应把握多元利益方向。朱晨静认为,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最根本的是人类当前利益、局部利益、当代人利益与人类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后代人利益之间的多元利益的冲突,因此,要兼顾各方,把握多元利益方向[6]。三是坚持对社会进步有价值和意义的方向。方宁认为,从生命伦理角度考虑,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应坚持在尊重生命和生存权利的前提下生命健康、生活质量、生存环境的改善和提高,且对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价值和意义[4]。

(3)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应坚持的基本伦理原则。在基因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基因信息问题,有学者认为,基因信息应立足于从个人自由走向社会平等和利益平衡的视角展开。首先,基于自由主义的理论,应体现个体的自由原则;其次,基于目的论、义务论以及宗教和女性关怀的医学伦理,针对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应坚持行善和不伤害原则;再次,基因信息权利保护要兼顾社会的利益,从社会正义的视角出发,应当坚持社会正义,将社会因素作为基因信息资源的分配依据和价值选择;最后,应当秉持利益平衡的原则[10]。在基因技术应用应坚持的伦理原则方面,王康认为,解决基因权的权利冲突,就是要遵循商谈、比例、互惠伦理原则的利益衡量策略[9]288-295。

1.2 人类基因技术应用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应该拥有怎样的基因权利?张小罗认为,基因权利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基因利益的诉求和对人性尊严的保障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财产权、平等权、人格权、专利权等新的综合性的基本人权[10]。基因权利是基因技术应用中产生的新兴基本人权,如何保障此权力,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产生的法律问题。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现有的法律和权利提出了新的挑战。就基因技术而言,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首先,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对法律最根本、最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对人性尊严方面;其次,在对人体基因进行科学研究时,有关概念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如“人”、何时成为人、胚胎能否享有尊严和权利等;再次,冲击了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和法律秩序[11]。

就基因权的冲突而言,一些专家认为,和其他的权利冲突一样,基因权的冲突也根源于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有价值)冲突,其冲突的文化背景是科学技术的应用与人文关怀之间的距离,冲突的经济动力是基因医学技术的外部性,冲突的政治条件是公共政策的选择倾向性[9]10-19。

(2)关于人类基因技术应用的权利保护。张小罗认为,基因权利具有固有性、母体性、主体的普遍性等一般特征,主要包括基因隐私权、人格权、财产权、知情权等具体形态,对基因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宣言保障、立法保障、司法保障等[10]。在对基因隐私权如何保护方面,有学者认为,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包括基因隐私知晓权、保密权、利用权和支配权等,对这些基因信息应进行必要的保密、合理的利用、清晰的知晓以及正当的支配,他人不得非法刺探、调查、公布、披露或宣扬自然人的基因信息,胎儿作为未成型的自然人,其基因信息更应受到基因隐私权的保护[12]。

(3)关于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方面。基因技术的应用给人类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的挑战,给基因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因此,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对基因技术的应用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并提出了规制路径:一是为适应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要求,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对某项基因技术的实际研究和应用进行规范和保障,要制定专项人体基因科技法[11]56-75。对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应从私法与公法两个方面进行,形成一个以民事法律为基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刑事法律为辅助,并包括若干基因单行法在内的法律保护体系,以发挥私法与公法在保护基因权方面的作用[13]。王康认为,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对其进行保护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目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应构建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14]。在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沈秀芹认为,首先应确立人性尊严为核心理念,保护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和应用产生的新型权利,构建规制人体基因科学研究和应用的法律体系[9]99-134。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在产前基因检测中应关注人格权的保护,贯彻知情同意与自决原则。对于基因利用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基因样本提供者应享有利益分享权。对新兴的基因检测服务产业须加强法律管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基因检测引发的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其责任构成、赔偿范围的法律法规有待明确统一[15]。还有的专家认为,对基因技术存在的问题,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解决;在重大技术决策中,要重视公众参与;要普及生命伦理教育,树立正确的科技观念,从而促进基因技术的良性发展[5]。

2 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如专家所言,由于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们有机会通过对基因缺陷的检测分析来判断各种疾病发生的风险[16],并由此衍生出一种新的健康服务技术——基因检测技术。基因检测技术之所以得到较快的发展和应用,一是预防和诊疗疾病,渴求高质量生命的需求。利用基因检测技术可以对目前无有效干预手段的遗传疾病进行检测和筛查,可以有效检测出疾病突变基因,促进疾病诊疗,有助于家庭生育决策和人群整体健康[14]。二是基因检测技术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在临床中,运用基因检测技术诊断疾病,明确致病原因,找出适合药物治疗的相关基因,提高治疗效果,能及时发现疾病发生的风险,起到预测和预防的重要作用[17]。且对于个人而言,基因检测的结果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性化的疾病预防,可以根据每个人的基因特点用药,减少副作用,增加药物功效;对于社会整体而言,通过大规模基因检测,给予高风险人群以有效的预防或医学干预,降低患病率,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16]。三是有庞大的市场。“基因检测市场巨大,预计2018年全球基因测序市场规模将超过110 亿美元。”[18]基因检测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有利于疾病预测和防范,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具有庞大的受益群体和广阔的市场需求,但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2.1 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局限性问题

基因检测技术作为科学技术的一种,除了一般科学技术存在的问题外,还有其独有的局限性问题。一是基因检测技术自身的局限性问题。罗福薇等认为,由于遗传的异质性,目前的基因检测技术难以检测出某种致病基因的全部突变,而临床上基因检测的结果也不能准确地预言被检者将来是否会患某一疾病[19]。二是商业化的基因检测的局限性。睢素利认为,商业化基因检测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监管理论和认证制度,所以存在着广告的可信度、疾病易感基因标准、基因检测前后提供的相关基因咨询等问题[20]。李金涛等也认为,我国基因检测服务多由商业检测机构提供,存在广告宣传不真实、不科学,检测的知情同意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无后续健康干预服务,缺乏有效市场运作监督和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等问题,一些服务机构夸大、虚假宣传基因检测的功能,甚至采用违规的市场营销方式[21]。

2.2 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1)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戎华刚认为,基因检测技术应用能判断一个人携带某种遗传疾病基因或某种缺陷基因,并判断这种基因有可能在某个年龄段发病或导致死亡等,因此,基因检测的结果会给人们带来预知负担,造成被测者受歧视,会给被测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损害被测者个体的尊严等社会伦理问题[22]。周元等认为,基因检测的结果会产生疾病预知与处理的两难,增加个人心理负担,影响家庭关系稳定,引发社会歧视与舆论压力等社会伦理问题[23]。吴秋凤等认为,基因检测可能会产生检测结果的自主性、基因隐私的保护、基因检测资源的分配、利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的公正等伦理问题[24]。

(2)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应坚持的伦理原则及对策。基因检测的结果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吴秋凤等认为,应以现有伦理道德规范为基础,及早制订包括基因检测技术在内的生命科学伦理规范,建立和健全生命科学伦理调控机制和职能[24]。因此,应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在此方面,戎华刚认为,基因检测应遵循知情同意、尊重遗传特征、保密个人隐私等伦理原则[22]。周元等也认为,基因检测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遗传特征原则、有益于社会原则、基因检测准入原则等[23]。白洁等也认为,基因检测临床研究与应用中应遵守自主权(autonomy)、不伤害(non-maleficence)、有利(beneficence)和公正(justice)的生命伦理基本原则,还应遵循互惠性、相关性、一致性、公民性、普世性等特殊的伦理原则[25]。王沙燕等认为,人类基因检测在临床上要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权,保护测试结果的隐私权,使基因检测更有效地应用于临床;同时,他们还认为解决基因检测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一要提高专业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二是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三是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供全人类共同遵守的国际通用伦理学守则[26]。

2.3 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1)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法律问题。专家学者认为,基因检测技术在增进人类健康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衍生出一系列法律问题,焦点在于技术应用与人性尊严的冲突与平衡[15]。同时,也产生了基因检测知情同意权、个人自主权、基因信息隐私权、基因歧视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是不容回避的[20]。

就检测者是否知情权问题上,袁治杰认为,由于人体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很多不可治愈的疾病现在可以提前作出预测,这给被检测者造成很大的心理和生理伤害,因此,被检测者提出在知情权的基础上的不知情,这种以医生进行全面的咨询告知为前提的不知情的选择,称为知情的不知情权[27]。田野等也认为,受测者对于检测结果是否享有不知情权,这是比较法上的新课题。基因不知情权可能与生命权、健康权和生育权等权利发生冲突[28]。王迁认为,“不知情权”是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权利,是指个人有权选择是否允许他人向自己披露自身的基因信息,即使个人并未作出是否接受自身基因信息的表示,检测者也要视基因信息的性质来考虑是否向本人告知,以保护个人的心理健康和生活安宁[29]。

就个人自主权方面,田野等认为,基因自我决定权是受检者的核心权利,是受检者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进行基因检测,对检测过程中采取的行为措施是否同意,以及对基因信息如何处理的最终决定权。基因自我决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为受检者,客体为人体基因。但基因自我决定权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应受到限制[30]。

就基因歧视问题,李锦基认为,从概念发生学上说,基因检测是基因歧视的根源,基因歧视现象引发的法学课题众多,但其最基础的问题是究竟何谓基因歧视。关于“歧视”的定义存在着争议,目前学术界多种定义[31]。王迁认为,鉴于基因信息的特殊性,针对“基因歧视”的立法必须遵循特殊的原则[29]。

(2)关于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基因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更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为有序合规合法的基因检测提供保障,以至于出现很多相关的法律纠纷问题,目前亟须建立合理的相关法律来规范基因检测[23]。在对基因检测技术管理和法律规制上,一要对基因检测机构上设立基因检测准入原则,健全基因检测应用的标准,规范相应的法规,指导有关机构进行合规合法的检测。二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上人类基因检测的有关规范,制定出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又严格高效的基因检测法律法规[23]。

3 关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是指利用基因检测的方法了解胎儿出生前在宫内的情况,从而对某些先天性、遗传性疾病作出诊断的技术,主要目的就是尽早发现有遗传病的缺陷儿和有其他先天性缺陷的畸形儿等,以便及早作出预防。随着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该技术通过扩增孕妇血中游离胎儿DNA片段,采用高通量测序技术对其进行测序和计数,运用生物信息技术处理,来判断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32]。就现有的情况来看,该技术对有特定的遗传基因缺陷和有缺陷的胎儿有特定的检测效果。例如,对患有地中海贫血的夫妇孕育的高风险胎儿予以产前基因检测,准确率较高[33];对唐氏综合征进行针对性检测筛查,能提高唐氏综合征的检出率,降低筛查假阳性率[34];对胎儿21三体综合征进行筛查,可以准确地检测21三体胎儿,且风险低、安全性好、准确度高[35-36]。因此,与传统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相比,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尤其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具有无创性、高准确性、高通量等优势[37],能减少患儿的出生,具有无创、安全、快捷、准确,介入性好,易于接受等优点,是产前筛查和诊断领域的一次革命[38-39]。随着高通量测序技术的进步和检测成本的降低,无创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有望成为广泛开展的产前筛查方法之一[40]。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非常快,在临床研究和应用上也非常广泛,尤其在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以来,出现了大量高龄孕产妇,产前基因检测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但是,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仍存在认知和伦理问题。

(1)关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安全性问题。就现有的情况来看,产前基因对有些特定的遗传基因缺陷和有缺陷的胎儿的特定检测是有效果的,但就技术本身而言,仍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一是技术层面。周代星指出,目前产前基因检测的灵敏度为99.5%,即1 000名病人里有5人检测不出来,这是生物现象,技术已基本到顶了,这0.5%的差异到现在还没办法解决。同时,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足够的大数据作支撑,谁也无法给出绝对的答案[41]。二是实践应用层面。姚宏教授表示,尽管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成熟度和可信度没有问题,但由于在我国临床运用时间不长,掌握这一技术的医护人员较少,可能存在操作失误和判断不准确的安全问题[42]。三是信息安全层面。吴秋凤等认为,基因信息具有不控性的特点,对于被检测出存在有基因缺陷的人来说,基因隐私一旦泄露,有可能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从而危及切身利益和生存空间,从而产生基因隐私保护问题[24]。四是监管层面。余永国认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在监管方面存在“真空”,从事基因检测的企业入行门槛低,使得不少没有资质的小公司联合小医院在开展这项业务,市场混乱,存在巨大风险[43]。

(2)关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问题。相关专家和学者认为,产前基因检测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由于技术自身的局限性、企业的趋利性、监管的滞后性等原因,产生了大量包括伦理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一是监管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很多医院都开展产前基因检测,但由于基因测序设备和技术未经审批,存在滥用、夸大效果等问题和伦理风险[42]。一些医院委托企业进行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很多检测机构根本就没有资质。二是收费过高,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姚宏教授认为,产前基因检测费用偏高[42],定价混乱,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

4 关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有关方面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的热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对基因技术应用、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得比较充分,成果也比较丰硕;而对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研究成果较少,有些方面研究还存在严重不足:一是对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关注度不够,尤其对滥用该技术问题更很少关注,大部分研究都是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积极面去考虑,很少考虑其消极面,实际上消极面的危害更大。二是结合具体实践的考量欠缺,尤其对于全面放开“二孩”的社会实际,大量高龄孕妇的出现,对这一人群进行产前基因检测,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可能更多、更严重,学界对此研究不够。三是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研究视角单一。但由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相对于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它与人类遗传生殖的关系更紧密、风险更大、影响面更广,关注度更高,产生的伦理问题也更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随之而来的理论和法律问题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因此,加强对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而且非常紧迫。笔者以为,未来的研究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动因探寻。积极借鉴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在坚持历史性考察和现实性考量相统一、理论借鉴和实践经验总结相统一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践的实际,探寻我国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产生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实质和动因。

第二,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伦理道德控制研究。积极借鉴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成熟的伦理原则,如自主、行善、避恶、公正的基本准则,坚持知情同意、趋利避害原则、尊重隐私、保守秘密等原则,构建有效的道德控制模式,引导和规范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确保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沿着合乎伦理方向前行。

第三,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积极借鉴基因技术、基因检测技术有效成熟的法律规制理论,指导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尽快建立一套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利于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健康科学的发展。

第四,加强产前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的道德控制和法律规制相结合的研究。应从道德控制和法律规制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研究,就如何保护人性尊严、身体完整、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进行研究。伦理具有道德属性,属于道德哲学范畴,主要靠自律;法律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保证,属于他律。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就是把道德控制和法律规制结合起来,采取伦理与法律互动模式进行研究,构建出有效的伦理控制模式和法律规制体系,以避免或减少产前基因检测技术的应用对人类和社会发展产生的消极作用,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确保产前基因检测技术沿着合乎伦理的路径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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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博)

2016-12-28

四川省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我国人类生育力保存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研究”(YF15-Z04);安徽省教育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项目“构建高校意识形态安全的宣传思想工作机制研究”(2013szxm023)。

卜祥敏(1983-),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学与技术哲学医学与伦理。

*通讯作者:杨芳(1971-)女,安徽宿州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科学与技术哲学医学与伦理。

10.3969/j.issn.1673-2006.2017.03.012

D923.8/R052

A

1673-2006(2017)03-0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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