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自然人执行不能问题的解决路径
——小议姜宇轩《执行程序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2017-04-13 00:27包玉秋
关键词:法学会执行程序法学

包玉秋

执行程序中自然人执行不能问题的解决路径
——小议姜宇轩《执行程序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包玉秋

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自然人执行难、执行不能的问题日益突出。姜宇轩论文的选题具有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针对性。对于自然人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而退出执行程序,是解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文的一大亮点。

论文分析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执行不能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这一制度的适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公平清偿债务、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人民法院执行压力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增进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既是必要的,也是现实可行的。一方面,从我国现有的社会基础和法治环境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可以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必要条件,而且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也已经出现了自然人破产的理念,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在其他法域中,尤其是值得借鉴的欧美、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自然人破产的立法已经相对成熟,这也为我国的自然人破产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通过上述对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作者提出将自然人破产制度与执行程序高度融合,具体论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包括自然人破产的启动、管辖和受理等程序,自然人破产的障碍、宣告与复权以及自然人破产制度对执行实施的促进等内容。特别是在执行实施的促进方面,作者提出了“强化制度设计”“严防恶意规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对破产自然人的监督”“使自然人破产制度成为执行退出机制的必然前提”等具体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有助于解决对于自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姜宇轩关注于我国司法实践,针对人民法院对自然人执行难、执行不能的问题,探求相关法学理论、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提出了民事执行程序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这在客观上说明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应当紧密结合,以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当然,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不仅需要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还需要完善相关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总之,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平衡债权和债务人的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张立新 责任校对:李 菁】

专家简介:

包玉秋,女,辽宁丹东人,法学硕士,现为沈阳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主要从事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获得辽宁省政府奖二等奖一项,出版学术专著三部,主持教育部、科技部、省社科基金等项目十余项,在《社会科学辑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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