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福州地方政府机构与琉球进贡

2017-04-12 17:57
三明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琉球福州海关

李 素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明清时期福州地方政府机构与琉球进贡

李 素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明清时期,在中琉两国五百余年的交往过程中,明清中央政府均实行积极的“厚往薄来”的“封贡政策”,对琉球国使团礼遇有加。福州是官方指定的中琉交往的唯一口岸,为保障琉球进贡活动顺利进行且不失礼仪规范,福州政府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形成较为完备的“封贡事务管理体系”。闽安镇巡检司、福建市舶司、闽海关作为福州政府机构中的代表机关,肩负起统筹琉球朝贡诸事务的重任,在中琉两国五百余年友好往来历史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明清时期;琉球进贡;福州

Abstract: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both two central government carried out the positive tributary policy of"giving more and getting less"and respected the mission from Ryukyu during over 500 years of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se two countries.Fuzhou was authorized as the only one port for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China and Ryukyu.To guarantee the tributary activity went smoothly with etiquette,each department in Fuzhou performed its own functions,cooperated with others and supervised others,forming a well-established tributary management system.As the representative departments in government,XunJianSi of Min'an town,the department of ShiBoSi of Fujian and Maritime Customs of Fujian undertook the responsibility to plan tributary event from Ryukyu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two countries.

Key words:Ming and Qing Dynasties;tributary from Ryukyu;Fuzhou

琉球是中国东海海域上的蕞尔岛国。由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与造船航海条件的限制,在10—14世纪前期,中琉两国间的交往较少,多以民间商贸往来为主。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遣行人杨载出使琉球,致送继位建元的文书。同年琉球国王察度遣其弟泰期奉表贡方物,随明朝使团至中国称臣。自此,中国与琉球国间正式建立官方性的外交关系。

琉球西隔东海,与福建相望。作为琉球进贡中国的第一站,福州地方政府各部门各有专责,对入关和出关文书的检查和相关手续的办理、贡使携带货物的检查及货物关税的审计、贡使日常行为的管理与生活物资的提供等事无巨细地进行安排。福建省地方政府诸如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福建市舶司、闽安镇巡检司、闽海关等行政机关肩负起统筹琉球进贡诸事务的重任。其中闽安镇巡检司、福建市舶提举司、闽海关作为琉球进贡事务的主要负责机关,在福州地方政府中最具代表性。笔者认为,厘清福州地方政府对琉球进贡事务的职掌范围与具体办事流程,对全面了解琉球进贡活动大有裨益。以往中琉关系史研究较少涉及此问题,往往忽视了福州地方政府在琉球进贡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闽安镇巡检司、福建市舶司、闽海关的历史沿革,与其在琉球进贡事务中承担的具体职能进行梳理与思考,以期突出福州地方政府各机构作为对琉交往窗口的重要历史地位。

一、闽安镇巡检司与琉球国进贡

闽安镇位于东南沿海要地,为福建省海防第一门户。闽安镇的巡检司属于县辖的基层行政机构,其职能除肩负防御边境和保卫地方治安之外,作为琉球国贡船、商船航行中国大陆的纳税通关口,承担起对琉球船只货物的清查、护卫等工作。

(一)闽安镇巡检司的历史沿革

闽安镇巡检司最早创立于唐昭宗景福二年(893),负责巡查沿海各县政事、缉私、巡捕及关课税等工作。[1](P128)宋代,闽安镇巡检司为监镇衙门,负责监督商业收税,兼管闽江口沿海一带治安。元末天下大乱,闽安镇巡检司一度废弃。时至明洪武二年(1369),明太祖下令重置闽安镇沿海巡检司,“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2](关津二)(《大明会典》卷一百三十九),主要负责加强对市镇治安的管理、维护和边境的防御工作。明朝初期,明政府厉行海禁,实行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封贡政策”。琉球国积极响应明政府的对外政策,世修职贡,受到明政府的认可与礼遇。正是在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闽安镇巡检司适时化身成为中国同琉球国交往的监督者与护送官,一时活跃异常。时至清代,闽安镇巡检司从原址(府城东江右里,明洪武二年重置)[3](P594)迁出,另在东侧重建,于清末废,其遗址于1992年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闽安镇巡检司对琉球进贡使团入境手续的管理

闽安镇巡检司作为琉球进贡使团入关的第一站,承担起重要的审查与护送工作。

首先,闽安镇巡检司负责巡防沿海海岸、通报琉球船只进港信息、协同相关部门查验进贡船的真实性、严查违禁物品、护送进贡船只进福州内港等。据高歧《福建市舶提举司志·宾贡》记载[4](P663),琉球国进贡船入福建沿海后,需泊于闽安镇亭头怡山边的邢港候检,初步审验由闽安镇巡检司官员负责。与此同时,闽安镇巡检司将派遣官役将此消息申报福州各衙门。知会把总、指挥差派遣千百户一员率军士进港防范,都司将委派指挥一员督同地方沿江巡逻防范。接着察院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会委首领官三员各领封皮,同提举司掌印官,带领土通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审查进贡船之真伪,取琉球国符文执照查验、备抄。验船完毕后,督令匠人将船舱货物密封,由原委指挥护送驶入福州内港。进港后再经三司验封、过驳、会盘三道手续,确认无误后将货物贮存入进贡厂,琉球使者入住柔远驿。经福州官员通报京师后,择期取道进京。清朝沿袭此制,并未更改。

其次,闽安巡检司肩负保卫一方治安的职责。前文已提及,琉球船只驶入闽江后,需在闽安镇侯检,这是一个繁琐的过程。由于古代交通不便,办事效率不高,琉球船只于闽安镇停留的时间长短不一。虽然明清政府对琉球进贡使臣在华行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但是仍然存在琉球使臣为了赚取正贡外的额外收入,私自携带物品来华贸易的违规行为或琉球使臣为一己私利进行烧杀抢掠等违法活动。成化十一年(1475)初,由于琉球使臣赴华犯罪率的升高,朝廷即对琉球朝贡的贡期、人数等做了严格的限制,并且下令除正贡外,不得私自附货物。因而,闽安镇巡检司承担起监督禁止琉球贡使于停泊期间私自贸易、闹事的重任。由此观之,闽安镇巡检司出于维护社会治安和防御边境职责的需要,对来华琉球进贡使团的货物及滞留闽安镇期间日常活动进行严格管控。

明清时期,闽安镇巡检司作为琉球朝贡入关手续办理的第一站,是中琉两国交往的第一窗口。闽安镇巡检司在处理琉球进贡事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对维护福州地方治安与保障琉球国进贡活动的顺利开展立下汗马功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福建市舶司与琉球进贡活动

明清时期,明清政府皆实行“海禁政策”与“封贡政策”并行的对外政策。为配合中央政府更好地处理琉球国进贡诸事,福建市舶司成为管理琉球事务的专司机构,负责琉球进贡使团所携贡物的清查、货物税额的清算、琉球使团的接待和管理等工作,在中琉两国友好交往历史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福建市舶司的设立及其职能

“市舶之设,肇于唐,沿于宋元,丕建于我皇明。”[4](P610)市舶制度始建于唐,发展于宋元时期,主掌中外商舶出入货物征税,番商交易,接待贡使等职能。明代建国伊始,明政府将对外贸易渠道严格限制在封贡贸易的范围内,以此形成了以中国为中心的朝贡贸易圈。明成祖即位以后,诏谕四邻各国,依洪武初制,“设市舶司以统之,提举司以理之”[4](P618)。明代市舶司其职务与前代不同,不经办一切商舶事务,只“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6](P1848),成为负责朝贡事务的专司机构。洪武五年(1372)琉球向明政府进贡称臣,泉州市舶司成为管理琉球事务的专司机构。由于管理市舶司的布政司,掌管朝贡事宜的官员及机构均在福州。加之“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7](P275),从而促成了泉州市舶司于明成化八年(1472)北迁至福州。至此,福州成为琉球国长达近五百年的朝贡专港。

《福建市舶提举司志》记载了福建市舶司(以下简称市舶司)的职官设置与役员分布。其下设官职有“市舶太监(职衔不一,多以太监充任,并无定制,直接对皇帝负责)、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下设役属“冠带土通事,原设四员,嘉靖二十五年革退一员,今三员。牙行原设二十四名,各年份不等,革去十九名,今只存五名。看厂并解运方物殷实户,原额六名,已前年分革去三名,今只存三名。看厂园头一名,系闽县均徭内佥发。柔远驿门子二名,系闽县均徭银内编佥解赴”[4](P644)。由此可见,福建市舶司中职官及役属的配备较为齐全,他们各司其职,保障了琉球朝贡活动的顺利进行。

福建市舶司下设“柔远驿”与“进贡厂”,专司琉球事。“柔远驿”俗称“琉球馆”(现位于今福州市台江琯后街21号)始建于明代。据《福建通志》载,“柔远驿居水部门外,名曰怀远,以为琉球诸番国使臣馆寓之所”[8](P488)。明永乐三年(1405),因来贡诸国增加,于泉州、宁波、广州的市舶司分别设来远驿、安远驿、怀远驿,“以为馆谷贡使之需”[5](永乐三年九月癸巳朔甲午条)(《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九)。成化八年(1472)泉州“来远驿”废置,于福州新设“怀远驿”。万历年间,因福州的“怀远驿”与广州的“怀远驿”同名,遂更名为“柔远驿”,以此彰显明政府“怀柔远夷”的外交理念。进贡厂始建于明初,进贡厂不仅是放置、贮存、加工处理琉球进贡物品的主要场所,也是福建三司会客宴宾之所。

(二)福建市舶提举司对琉球进贡的管理

“招以礼,绥以德……锡予以重视,遣送以序班,驰达以驿递,宴待以都司,延给以馆廪,恩至渥也。”[4](P662)福建市舶司在琉球国进贡管理方面,基本遵循“怀柔远夷”的外交理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查进贡船只、会盘货物和处理贡物。琉球进贡船入五虎门后,需停于闽安镇候检。接到消息后,市舶司掌印官员会同土通事等人前往船舶停靠处检查符文执照,确认其真伪。盘查完毕,督命匠人封装货物,督理琉球贡物送入进贡厂,并安排琉球使团入住柔远驿。会盘货物时,市舶司官员同其他地方官员需在场监督,待货物贮存完毕后,封仓保管。不日,市舶司官员会同布、按二司前往进贡厂,开包验看进贡物品成色,并向布政司统计并呈报数目。待相关官员验看完毕后,封装保存。关于琉球贡品的处理,据《大明会典》载,象牙等物送进京师,硫磺、苏木、胡椒则运送南京入库,贡马就近发于福建,磨刀石发福建官库收贮而后派人护送至南京内库交纳。[2](朝贡一)(《大明会典》卷一百零五)待会盘、验色贡物结束后,市舶司官员协同福州其他官府官员按规定处理囤积货物。

其次,管理琉球使团在福州贸易的活动。明政府规定“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提举官以领之”[6](P1980),市舶司具有监督管理琉球使团于福州贸易活动的市场管理职能。琉球进贡使团到达福州后,市舶司负责呈递琉球使参见行礼事宜手本,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安排琉球使臣入住柔远驿,解送货物至进贡厂。明初,明太祖即确立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以此实现“怀柔远夷”的政治目的。明制关于琉球进贡贸易有以下几点规定:其一,凡琉球入贡船只无论是入关还是出关,均需向市舶司申报携带货物的种类及数量,且琉球国进贡货物一概免征关税。其二,“正贡外,附来货物,官抽五分,买五分”[2](关津一)(《大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八),允许琉球国经官方“抽分”后的剩余贡品在华开市贸易,但需按照政府的规定,合法买卖。其三,政府赏赐给琉球国的“给价银”可用于合法的民间贸易。其四,琉球贡使赴京进贡,除部分随贡物运至北京外,滞留福州的琉球人也可在市舶司官员的监督下,将余下货物在福州进行贸易。存留福州的琉球员役需将其所带银两数目及准备置买货物的项目等,逐一据实开报各衙门备案,经福建当局批准后,可在琉球馆内互市。

明政府关于琉球国进贡贸易的管理已较为成熟,但仍有许多问题亟需解决。为此,明政府于市舶司下特设牙行、土通事、看厂等职,专门处理琉球进贡事务。首先,“非牙关无以平市价”[9](P439)。明政府规定琉球人不得与当地市民直接交易,需经官设牙行(以下简称官牙)作为交易媒介进行贸易。市舶司设有官牙二十四名,主管评价物价和介绍买卖。官牙均选由抵业人户充任,官给其印信文部,附写官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赴官查点。琉球贡使抵闽后,官牙在地方官员的监督下,会同行匠验看货物成色,评估货价。由官牙经手之交易大都是赊买,当买主决定拟购物品数目及拟付价格后,就委托官牙购买,官牙从而获得佣金。琉球人回国需要购置的货物也需通过官牙代为采办。其次,“兼非熟识通译暗语,难以交易”[9](P439),中琉贸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语言障碍问题,如进行贸易活动时需要进行联络、协调、议价等工作,通晓对方语言的通事显得尤为重要。琉球方面每次入贡都会随同大量通事前来。为更好了解对方需求,避免误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福建市舶司设有冠带土通事三员,专司琉球事。

市舶司作为掌诸番海舶贸易之事的机构。隆庆开海后,随着民间海外贸易的兴起,市舶司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万历八年(1580)政府下令裁撤市舶司,其大部分职能由福州府同知兼领之,而后由闽海关负责。其下设机构柔远驿与进贡厂,仍旧保留,继续在中琉两国交往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闽海关的设立与政府对琉球的免税政策

明清易主后,清政府在对外政策上沿袭明代保守的对外政策,实行“禁海令”与“封贡政策”并存的对外交往模式。对外贸易仍处于朝贡贸易范围之内,受政府支配且开放范围较窄。鉴于朝贡制度的确立,对其管理必然跟上,闽海关的建立便是很好的例子。闽海关作为琉球进贡活动的又一道关卡,负责对琉球进贡货物与琉球贡使的管理。

(一)闽海关的建立及其职能

康熙二十三年到二十五年(1684—1686)清政府先后在福建、广东、江南、浙江四省设立四个海关:闽海关、粤海关、江海关、浙海关。海关并非指海关监督衙门所在地,而是对诸多包括征税、验放、稽查职能在内的口岸的统称。据《福州府志》载:“督理闽海关署在府城外南台中洲(南台万寿桥东,隶属闽县),国朝康熙二十三年设,雍正二年,归并巡抚兼理。雍正七年复设,今并归镇闽将军兼理,衙署仍在旧地。”[10](P854)闽海关总口及其分口的征收对象为进出口贸易货物和船只以及国内民船贸易货物和船只,税种分为进出口货税和梁头税(后改名船钞)两部分。康熙二十八年(1689),闽海关实施新税则,确定完税货物为用物、食物、衣物和杂货等4类。闽海关的税率很低,通常进口货为16%,出口货为2%~4%,反映了清政府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明、清政府对琉球国朝贡均实行“免税政策”,督理闽海关署南台总口与闽安镇分口作为琉球进贡贸易商品的直接管理者,肩负查验与征税的职能,在中琉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闽海关对琉球入、出关商品的管理

明代政府对琉球所带货物实行“给价购买”与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北京的会同馆与福州的柔远驿为其进行进贡贸易的主要集中地。琉球使臣可将朝廷赏赐物品、“给价银”与其所带银两于上述两地经中介人介绍,进行两平交易,其所带货品与附带回国的货品政府一律给予免税政策。由于明代资料的散佚,目前学术界对明代中琉贸易中的商品货物种类及税额了解甚浅。反之,清代中琉关系档案资料存世数量可观。仅《清代中琉关系档案》(七卷本)就保留了大量奏表文书资料,详细记录了中琉贸易中琉球进出口商品种类及闽海关对琉球进出口货物税务清算的数额与相关免税政策。如《道光元年七月初十日福州将军和世泰奏琉球国贡船回国循例免税折》:

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奴才和世泰谨奏为夷船回国循例免税贡折奏闻事:窃照琉球国进贡头二号夷船二只,于嘉靖二十五年九月间到闽,所有进口免过税银,经前任将军详保恭折奏蒙圣鉴在案。今该陪臣差竣回国,据委管南台口税务骁骑校特依顺禀据摘回使者习定谨、向大图等开具两船置买内地货物清册,核计应征税银一千五百六十七两四钱七分八厘。奴才当即查照向例,批令免其输税以广圣主柔远深仁,宣示夷使。去后随据该员特依顺报称,使者习定谨等率领官伴水梢人等欢心感激,赴闽望阙,扣谢天恩,业已开船回国等情。理合恭折奏闻,并将免过税银数目另缮

清单敬呈御览,伏乞皇上圣鉴。谨奏。[11](P540)

清政府对琉球国进贡或回国携带货物的种类有严格的规定。为防止琉球使臣携带禁品入关或出关,琉球国每次进关或出关都需要向闽海关报备。闽海关按照琉球携带货物的种类、数量、商品实价及海关税率计算税额,登记造册,上报皇帝。琉球国从中国采购的商品包罗万象,有纺织品、文房四宝、食品、药类、化妆品等,大致反应了清代中国的物质文明。从免税贸易额可看出,琉球国出关采买货物的种类及数额远超入关时携带货物种类数量。琉球国每次进贡皆需携带大量的贸易银,由此可见当时中琉贸易盛况之一斑。

明清时期,维持中琉两国友好往来的“封贡关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以中国政府为主导,“礼治主义”为框架,琉球政府向中国称臣纳贡为主要方式进行的。在这一体制下,明清政府本着“怀柔远夷”的外交理念,对琉球进贡活动的管理与服务日渐完善,相关制度也日趋健全。中琉两国友好关系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离不开福建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不懈的努力。闽安镇巡检司、福建省市舶司与闽海关作为福州地方政府负责琉球事务的代表机关,其管理之规范、分工之细致、服务之全面无不体现明清政府对琉球朝贡事务的重视,是中琉两国五百余年友好往来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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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朝)

The Local Government in Fuzhou and Tributary from Ryukyu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LI Su
(College of Social History,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007,China)

K248

A

1673-4343(2017)05-0054-05

10.14098 /j.cn35-1288 /z.2017.05.011

2017-06-08

李素,女,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琉关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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