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的伦理价值分析

2017-04-12 05:16:05葛书院
生产力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价值国家制度

葛书院

(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 100028)

扶贫政策的伦理价值分析

葛书院1,2

(1.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北京 100028)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将解决好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脱贫工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提出了“精准扶贫”的一系列思想理念和措施。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开展扶贫工作,我们一般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论上来认识,特别是将其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上来进行论述;其实,开展扶贫工作也是评价国家制度价值的一项标准,有着伦理学的理论依据。文章拟从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开展制度性扶贫的政治伦理、经济伦理和生态伦理等,揭示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开展扶贫的制度选择的必要性和社会发展紧迫性。

扶贫工作;伦理学;价值标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工作。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理念,并将这一理念逐步完善,成为一个系统化的工程,强调坚持中国制度优势,注重“六个精准”“五个一批”,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以实际行动践行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继续前行”①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1日。的奋斗目标,始终把实现好、维持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前国家治理工作千头万绪,经济下行压力大、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三期叠加”②戚义明:“站在复兴大业更高起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论述”,新华网2014年2月22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2/22/c_126175088.htm.(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关键时期,中央国务院把扶贫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据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是维护国家制度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手段,从价值论理学上来看是国家制度“善”的表现,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扶贫工作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或者使用过“社会主义本质”的字眼,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作出过深刻的分析和挖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后来的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对未来的社会理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指出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本质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公有制与计划调节。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长期的不懈的探索,走过了漫长的一段路程,其中有经验、有教训,有成功也有过挫折。改革开放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探索并回答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①《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应该说,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扶贫工作。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湘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域,党委和政府要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好目标,通过优化生产力布局、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口帮扶等措施加快发展。扶贫开发要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结合起来,同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向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整体素质要效益”,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②人民日报:“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创新驱动,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3年11月5日第一版。的概念,并逐步丰富完善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从理论到实践形成了系统的党和政府关于扶贫工作指导思想,为我国扶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更重要的是提升了关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思想认识,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的最新成果。

目前,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和人们的财富倍速增加的过程中,却没有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内在发展要求,不是社会主义的最终方向。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特别是农村绝对和相对贫困问题,为了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扶贫工作成果显著,农村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15年的7 000万,贫困落后地区的各项社会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在看到成果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农村扶贫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从总体看,中国当前农村扶贫政策的效力呈现出一种疲惫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怎样的方向调整农村扶贫政策,调整农村扶贫政策的什么内容,成为需要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最近,中央政府提出“精准扶贫”的要求,就是要求扶贫工作要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建立有内生动力、有活力,能够让贫困人口自己劳动致富的长效机制,从而从根子上解决贫困问题而不是贫困现象,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

二、扶贫工作是通过国家制度维护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要手段

作为政府,如何实现经济的公正与平等呢?一是国家可以采取制度性的扶贫措施,如税收,通过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使弱势群体的生命、生活等基本的权益得以保障,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道德义务,而更是体现了一种法律义务。二是社会道德性的救济。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任何个人创造的财富必须也是一种社会财富,才能体现出来其价值。也就是说财富必须通过一种交换与合作的系统才能显示出来,必须通过社会的评定才能被证明财富本身的价值。从另一方面说创造了财富的人只有通过使之变成社会有权享用的社会财富,才能体现出其人生的价值。

政府开展扶贫行为事实上是在原有经济制度所固化的不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另一制度予以弥补和改善,从而来达到和谐社会的要求,完成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实现政府公正与公平的价值和目的。

其次,扶贫工作是完善自然社会“补偿”的一种法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另一种表现。自然财富是整个人类的共同财产。人们在通过生产商品而创造财富的过程中,除了必须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之外,还需消耗一定的自然资源。生产者对自己的劳动力拥有着不容侵犯的私人占有权,自然财富则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论是富人、穷人均享有同等的所有权,但在现实中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力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排他性,某些个体或者群体在行使了对自然资源的拥有及使用权之后,势必就会限制其他个体对此资源的拥有及使用。这样,没有能力行使权利的人就有权要求得到补偿,这不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因为它源于自己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权利。这就是所有国家都应该开展制度性社会救济和社会扶贫的自然原理。也就是说,富人创造财富,一方面是他个人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也更多地使用或者说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自然资源,他有义务通过某种方式对没有能力行使权利的人或者说穷人进行补偿。

对此,法国哲学家卢梭认为人类既然具有理性与自由之能力,便有义务平等相待;人不仅不应受到强迫,而且在自然资源的消费上也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样人才能从愚昧的、有局限性的动物上升为理智的生物和人①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高修娟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10月版,第46页。。值得指出的是,人类与自然资源的这种关系还说明了,人与人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对自然财富的共同占有而存在着一种实质上的联系,这是一条不容忽视的共同的物质利益联系的纽带。对所有的人在自然财富上平等的占有权利的认知,不仅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得到社会救济的机会,而且也维护了他们领取救济金时应有的自尊:他们所领取的并不是富人的同情与施舍,而是他们应有社会权利的一种体现。这种权利所显示的社会正义是一种补偿正义。

三、扶贫工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价值“善”的表现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在他的著作《人性论》②大卫·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版,第509页。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即所谓的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这就是所谓的“休谟难题”(“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对此休谟提出了一条以其名字命名的哲学法则,即著名的“休谟法则”——价值判断决不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休谟难题实际上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利于实现价值理论的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最终实现社会科学的真正科学化,从而为最终消除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础。

关于判断扶贫工作是否为国家制度的“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休谟法则”来推断一下扶贫工作是否是国家制度的“应该”本质要求。如果符合国家制度的目标要求,就是“善”的、“应该”的行为,否则就是“恶”的、“不应该”的行为。根据休谟法则,“应该”是由“是(即事实)”产生和推导出来。但“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价值、善、应该如何”都是客体的属性,而“是、事实、事实如何”是客体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客体无论与主体的需要发不发生关系都自身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客观事实属性。“价值、善、应该如何”则是客体在根据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关系属性或者说是价值关系属性。客体事实属性是价值、善、应该如何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它们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的条件和标准。“价值、好坏、应该如何”的产生和推导的过程,这就是“好坏、价值、应该如何”的发现和证明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价值推导公式”①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前提1:客体事实如何(价值实体)

一直以来,我国的相关技术和部分设备都依靠国外引进,企业每年在设备技术方面额外花费大量的资金。要想成为一个工业强国,技术的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面对在科研方面和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要奋起直追,加快工业现代化的步伐,将先进的计算机控制技术引进到轧钢加热炉的生产过程中,计算机可以实时处理复杂结构的加热炉温控设备,从而使钢坯在最为适宜的温度出炉,有效控制轧钢生产中加热炉的温度。因此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积极引入加热炉供坯节奏、热平衡、数字模型等模块,打破传统的标准加热方式,采取实时计算方法,从而确保加热炉设备温度的系统性控制,满足具体加热限制的条件,降低热能消耗。

前提2: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如何(价值标准)

结论:客体应该如何(价值)

这是一切价值的普遍的推导方法,如果将其推演于国家制度价值领域,显然可以得出结论说,国家制度之应该如何的好坏价值,是通过国家目的——亦即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从国家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价值实体)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国家制度应该如何”等于“国家事实如何与国家目的之相符”;“国家制度不应该如何”等于“国家事实如何与国家目的之相违”。这就是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从国家事实如何客观本性之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过程,这就是国家制度好坏价值的发现和证明方法,这就是如何确定国家学研究对象的科学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国家制度好坏的价值推导公式”②王海明:《国家学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刊印,2014年版,第5-7页。:

前提1:国家事实如何(国家制度价值实体)

前提2:国家目的如何(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前提3:国家制度应该如何(国家制度价值)

结论1:国家制度之好坏(是否与价值相符)

结论2:好的国家制度应该如何实现

我们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目的等引入公式,就可得出结论。这里国家的事实如何——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目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那么国家制度在经济上应该如何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呢?这样我们就可以推导出另一个公式:扶贫工作是否应该的推导公式:

前提1:国家事实如何(社会主义国家)

前提2:国家目的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

前提3:国家制度应该如何(保障所有人、全面的发展)

结论1:社会主义制度是善的国家制度(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致)

结论2: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采取扶贫政策

因为人的全面发展包括经济全面发展、政治全面发展、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而全面发展就不是一部分人的发展,全面发展就不是某一方面发展了而其它没有发展。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全面发展,而要实现经济的全面发展,必须就应该实现经济的同步发展和共同富裕,而要实现共同富裕,基于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状,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就必须开展扶贫工作,以使得社会进步发展不落下任何一个人,从制度上保障所有人的全面的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口的生活水平处在扶贫标准线以下,这既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满意度,也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认可度”③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第2版。。扶贫工作的目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作用下,在共同富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目标指引下,进行补短板、惠民生。

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所实施的一系列农村扶贫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贫困群体的生活状况,促进了贫困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保障了贫困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另一方面它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善”的体现和价值所在。也正是基于此,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深刻阐述了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八个方面要求,就是“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它清楚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发展方向、奋斗目标,也明明白白地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价值取向。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3]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D 校对:T)

F124.7

A

1004-2768(2017)02-0089-05

2016-11-24

葛书院(1970-),男,山东定陶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研究方向: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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