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方长
(湖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三农问题研究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研究
朱方长
(湖南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信息服务迫切需要引入市场机制,但由于缺乏成熟的运营经验,引入市场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稳步引入信息服务市场机制,既可以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和其他力量协议进入方式,也可以采取企业主导、政府支持方式,还可以采取鼓励企业自主建设和营运方式。同时在引入市场机制的过程中,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信息服务利益分配机制,并强化对信息服务的规范引导。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市场机制
(一)有助于准确把握农户需求,提升信息服务供给质量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其体系建设既需要很大投入,又难以短期内取得明显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主导性的供给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模式虽然追求实效,注重服务,覆盖面广,也能够利用自身优势整合资源,共建平台,开发和建立各级各类农业公共信息数据库,但在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和供给上,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断层,难以精准研判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多样需求,难以为广大用户提供时效性强、针对性强的实用信息,也难以贴近农民的具体实际和个性需求开展多种多样有效的信息服务。然而,当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后,电信运营商和涉农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就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做出及时反应,采取有效途径和形式进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领域,并通过创造性努力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市场空间,不断提供能够满足农户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服务,使农民获得较为正确、新颖、贴近生产的即时信息资源,从而大大提升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供给质量。不仅如此,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将有助于促使企业向农户提供价格更加合理的信息产品。
(二)有助于辅导农民技术技能,解决农村信息设备短缺难题
目前,广大农民还是着重以传统方式获取信息,利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明显不足。“不会上网”和“不愿上网”仍是农村人口上网的主要障碍,也是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障碍。有调查表明,大多数农民“不熟悉”甚至根本不会利用网络查找自己所需信息,而在“比较熟悉”或“非常熟悉”利用网络查找信息的农民中,绝大部分属于中青年年龄段。而年岁较大的农民,因本身学历偏低、知识体系不够健全,再加上消息闭塞等原因,对网络不熟悉[1]。调查发现,有近七成的农村非网民由于对电脑网络不熟悉且不会上网,超过十成的人认为不需要上网,也对上网不感兴趣。加之农村互联网的普及率还相当低,城镇地区与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相差超过30%,可见城乡之间信息化发展水平仍然存在较大差距[2]。而且即使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错的村域,农户的户均电脑占有率也仍然不高,至于那些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村庄,户均电脑的拥有率就更低了。然而,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电信运营商或涉农企业,就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发展,而采取相应举措提高农民使用信息设备的能力,例如开展农民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从而提高农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不仅如此,市场机制还能引导企业根据农户信息获取需要,建立自己的信息服务站点,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压力,解决农村信息设备短缺和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
(三)有助于克服服务动力不足,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
单纯的政府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存在着明显的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效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显现,且不易量化,很难直接与政绩挂钩,所以,政府通常更乐意对信息服务体系中的平台系统和硬件设备进行投资建设,而对服务方式没有足够的重视。许多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和网站还停留在“政绩工程”层面,实际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高投入、低产出”和“重建设、轻运营”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对非政府组织来说,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是一个渐进累积的发展过程,要想在短期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是很困难的,并且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许多组织并不热心也不愿意介入到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领域中来。此外,由于政府部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业务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信息服务供给中存在缺位、越位、错位等现象,信息服务资源分散,缺乏有效统筹协调,致使政府非市场化信息服务供给效率不高。当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后,在合作共赢机制保证和市场利益驱动下,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有望降低政府内部之间沟通、政府与基层农户信息交互之间高昂的交易费用,以及形成统一决策并执行的高制度成本,并构建起多方参与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产业链,由此填补非市场化信息服务模式存在的政府失灵现象。另外,引入市场机制,还能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法规调控、引导投资、整合资源、监督评价的优势,从而有效促进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一)缺乏成熟的运营模式,市场化程度很低
为解决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少地方进行了引入市场机制的探索,出现了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以农民协会组织为主体的自主信息服务模式,以涉农企业为主体的有偿信息服务模式等[3]。总体上看,这些模式还不够成熟,还缺乏对农业信息服务营运过程有效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缺乏与农业信息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规范管理。尤其重要的是,各种模式还难以实现财务会计、技术、平台运营、市场推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各方面有机联系的可持续循环。从政府主体而言,一方面,涉农部门很难以在科研院所、农业高校、涉农企业和农民组织之间建立长效统一的合作管理机制,也就难以顺利进行信息服务的有效传递、沟通和反馈。另一方面,政府涉农管理机构多头、职责分工不明、致使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长期处于高成本,低效率的各自为政状态。政府还必须持续不断地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勉强维持信息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不仅如此,这些模式多以政府为主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还微不足道,市场化程度还很低,真正的市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偏远地区受到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忽略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毫无疑问就是要让政府之外的因素介入进来,而作为介入者,无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投资农的动机。他们的参与虽然有部分公益性服务观念的成分,但更多的是要考虑是否有利可图。由于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受地理位置、人文和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难度大,不仅是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短板”,而且是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的“短板”。一方面,偏远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信息覆盖面窄、运用率很低,信息进村入户率更低,不少地区处于“信息盲区”。所以涉农企业或组织要想介入信息服务,必然要增加服务成本,且投资大,周期长。另一方面,对于比较偏远贫困的村庄,主要用户是收入不高的农户,农民即使能买得起电脑,支付水平也会相对较低。另外偏远地区农村受众总体文化水平偏低及获取信息方式落后的制约,也会导致信息服务在农村偏远地区功能发挥的失常。因此,偏远农村地区信息服务供给不仅收益低,而且风险大。由于成本与收益不匹配,涉农企业或组织不愿意也不敢贸然进入偏远农村地区进行科技信息服务。
(三)宣传推广不够,政府支持乏力
首先,针对农民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农村相比于城市,本来就消息比较闭塞、不易接触新鲜事物,加之农民的传统观念比较浓,信息化意识普遍淡薄,因此在推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过程中,进行大力宣传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让农民了解信息服务带给他们的好处,让他们对应用信息产生兴趣和敏感性,从而增强对信息服务需求的欲望,才能让企业看到信息服务需求的市场,才能为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扫清认识障碍。但许多地方政府宣传力度很有限,宣传手段单一,宣传效果不佳,农民对信息服务的知晓率不高,很多乡村绝大多数村民没有听说过“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热线”,也没有听说过“12396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甚至没有听说过“信息大篷车”“信息直通车”这类服务平台。其次,针对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的典型做法宣传不够。虽然至今还没有成熟的运营模式,但也出现了某些成效较为显著并有一定推广价值的创新模式。但政府对这些好的做法往往未能引起重视,也很少大力宣传和推广。再次,针对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的支持力度微弱。有的企业在介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之后,虽然企业的综合信息服务网络的布局基本形成,但覆盖面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非常有限,涉农信息资源依然不够丰富,实用急需信息往往稀缺。而且企业在加大信息服务投入过程中,也未能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必要扶持。这无疑不利于调动企业进入农业信息服务领域和自建信息服务站的积极性。
(四)服务模式普遍面临投入不足和运营困难
就当前情况来讲,政府主导型信息服务平台仍然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足够的经费保障。以“12316”服务热线为例,各地很少有完全达到“四有一通”标准的服务平台,专家团队和管理制度大都处在虚设状态、至于办公场所、专家坐席,保持热线畅通也难以真正实现。有些县市甚至没有基本的办公场所。二是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服务平台建设中,几乎所有平台网站都或多或少存在信息服务系统维护费用缺乏,运营面临困难。例如,以河南农信通为例,它是政府部门与河南移动、新华社河南分社合作建设的综合性农民信息服务平台,彼此之间的合作都处于探索之中,相关利益方在利益分配机制上难免存在一些分歧,政府所追求的公益性与企业所要求的市场行为难免也会有矛盾冲突之处,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营。此外,平台规模的扩大、功能的完善和系统的升级,都需要庞大的费用来支撑[4]。因此,企业如何依靠政府但又不依赖政府,如何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方共赢,保持良性健康发展,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政府主导,企业和其他力量协议进入方式
这种引入市场机制的路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其一,政府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出租协议,将自身应提供的信息服务产品租让给有一定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生产,然后由政府提供给涉农用户。当企业完成任务达到协议规定的标准,政府即支付协议规定的报酬。其二,政府可以直接采取招标方式,将信息服务运营业务外包给特定企业,政府一般负责总体设计规划、平台运营监管和服务质量测评,而平台网站的运行维护、热线话务运营、价格信息采集、信息产品编发等业务外包给企业,形成了“统分结合、优势互补”的格局。信息站的建设也通过竞争性招标的方式,委托企业具体负责业务组织与管理,农业部门则负责服务平台维护、信息站点布局、农民组织培训、全程运营监控等。其三,政府可以考虑以特许经营方式,允许企业租赁政府所有的信息服务设施或资产,并根据租赁协议要求提供信息服务。若特许经营期满,企业则将经营权和租赁资产归还给政府[5]。其四,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委托协议的方式,把信息服务相关设施如信息站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给企业法人进行运营,并按照协议要求对企业信息服务运营进行约束和监管。其五,政府可以采取多元投入的互利共赢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共建信息服务体系。
(二)企业主导,政府支持方式
此种引入市场机制的路径一般情况下,是以通信运营商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企业主导组织构建农业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通常要涉及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的许多方面,例如信息的采编与传输,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信息的加工、传播、应用与反馈、涉农政策法规、运行机制等等。这些方面涉及不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如科研院所、各类信息技术企业、农民客户或农业企业等。要想让他们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单靠企业自身的能力是不可能完成的,还必须依靠来自政府力量的支持。政府可以从多个方面来为企业(通信运营商)提供支持。其一,信息数据的权威性支持。例如,由农业部门出面沟通协调,争取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并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由各涉农部门分别收集数据资料,统一汇总,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并由此形成权威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其二,政策和激励机制支持。主要是政府要制定促进社会力量进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领域的政策措施,并协助企业建立相关奖励机制。其三,资金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项目资金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资助。
(三)鼓励企业自主建设和营运方式
这种方式是企业依靠自身的经营优势,来构建农业信息服务网络体系。要保证这种市场化运作模式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企业必须是涉农企业,而且具有较大规模,其经营网点遍布一定的农村区域。其二,在经营网点要建立信息站点。只有如此,农民才可以在每个站点进行信息查询,而且一旦农民查询过程中遇到什么的问题,要有网点工作人员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其三,信息站点要有远程视频对话功能。若农民遇到的问题无法在信息系统中直接查询到,那么就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在线与农业专家进行对话。不仅如此,农民若对生产技术和服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也可以在信息系统中留言,等待企业的解答。其四,要建立内部信息服务支撑系统。也就是说,企业原则上需要有专门的信息服务部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这样才能够保证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持续不断地有效运行。其五,要与农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以保障信息信息服务的水准和效率。其六,要有盈利。企业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利用自身信息网络体系推广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在使农民获益的同时,自己也获得良好的收益。唯有如此,企业自主信息服务才具有可持续性。
(一)加强政府对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在推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进程中,引入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已经必不可少,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和调控。由于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服务农村社会,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引入市场机制后,企业提供服务的直接驱动力就是利益最大化,而对自身利益的一味追求必然容易导致牺牲社会效益的行为。可见,公益性与市场机制既具有兼容性,但也容易产生矛盾。在理论层面上讲,二者有矛盾冲突之处;在实践层面来说,也的确会因追求利润而牺牲公益。因此,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进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领域建设和经营时,就必须担负起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确保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公益性不受损害。特别是引入市场机制后,可能会出现多个合作方,由于彼此相互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涉及到非常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就更加需要政府加强监管。不仅如此,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有必要延伸到基层信息站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经营范围、内容、方式等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完善信息服务利益分配机制
要让企业和其他主体积极参与到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供给中,并让信息服务的提供有着相对物美价廉的吸引性,让农户不仅需要信息服务,而且消费得起信息服务,这就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首先,根据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清晰界定政府部门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范围,界定公益性服务和有偿性服务的范围,并将原先垄断的部分信息服务功能通过委托授权等方让渡给市场和各类组织。其次,政府应专注于公益性免费服务的领域,做好做强。企业则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制定收费模式。这主要包括以几大电信运营商为代表对农户的信息接入收费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的收费模式(如进行农产品的电子商务等),以及通过信息推广对企业经营产品的促销带来的获利模式。第三,对企业提供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三)强化政府对信息服务的规范引导
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引入市场机制涉及平台建设、服务站点建设、信息员队伍建设、投入机制、管理和运营等多个方面,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和原则引导,势必会造成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的乱象。首先,要按照投资者与受益者一致、建设者与维护者一致的原则,以政府引导为前提,以企业投资为取向,建立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市场化运营模式。当然,公益资源的整合仍然需要政府担当起主要责任,而其它的建设和市场资源整合则由企业参与投资。其次,要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共信息服务、电信增值业务和允许的兼营业务。推动相关网络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最后,引导企业和信息服务站点贴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为农民提供各类信息的查询、收集和发布等综合信息服务[6]。
[1]邓益成,吴浪,2013.偏远地区农民信息需求和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山东图书馆学刊(2):76-80.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3]包世泰,李如新,刘利,等,2010.可持续运营的农村信息服务模式探讨[J].广东农业科学(11):28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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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峰,孙华.公共信息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思考[J].情报理论与探索,2009,32(2):40-42.
[6]郑瀚.面向农户的村域信息服务模式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120-123.
(责任编辑:D 校对:R)
F323.3
A
1004-2768(2017)05-0038-05
2017-03-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农业科技信息服务模式与管理政策研究”(11YJA630219)
朱方长(1963-),男,湖南津市人,农业经济管理博士,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科技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