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2017-04-11 20:19李嘉浩
生产力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李嘉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李嘉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 100029)

近年来,在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热词,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将成为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引发广大学者的极大关注。但于此同时,诸多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为此,文章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在全球信息化技术不断取得突破的新形势下,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是大势所趋,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而发展又十分迅猛,因而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很多风险因素,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问题,为此,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出发,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是谢平教授,他在《互联网金融与模式研究》中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定义为不同于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然而至今,学界并没有给互联网金融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在经济学领域,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高效性。互联网金融使金融资源配置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表现出高效性的发展趋势,使得金融服务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便捷性。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金融业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仅需要通过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便可以开展业务,有很大的便捷性。

金融风险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传统金融相比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在网络上开展业务,导致风险因素很多。有法律风险、业务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征信风险)、技术安全风险等。

金融服务一体化。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下,多元化金融服务、金融混业经营和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金融超市出现的可行性越来越大[1]。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主要是由传统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的。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传统金融行业内业务的网络和电商的创新、APP软件功能等;非金融机构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企业、(P2P)模式、众筹模式和手机理财APP等,是提供资金付和信息中介的新兴金融服务平台。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互联网渠道金融模式。如网络金融、手机银行和各大网站的理财超市等。二是互联网小微金融模式,以P2P借贷、众筹融资等最为典型。三是纯互联网金融模式。如第三方支付、余额宝、阿里小贷、众安保险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传播速度快。互联网金融的大环境下,快速远程操作功能、移动客户终端功能使得大量的资金快速流动,加上,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使用的虚拟电子货币也使得金融风险的积聚性增大。当互联网金融运行过程中任意一个节点出现了风险问题,相关的信息都会快速通过互联网传播开来,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的流失,甚至造成经济的损失,从而影响市场的金融行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

高虚拟性。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都是“虚拟化”的数字信息,网络金融以互联网计算机和移动终端设备为介质,通过电子虚拟化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和传播,一旦这种数字信息出现问题则会出现极大的风险。

强时效性。因为互联网信息和技术的快速、自由的传播,加上操作的便捷,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就会增强,一旦出现了微小的非预期损失,就会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迅速的传播,导致风险的破坏性和损失性增大。

超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互联网信息系统的节点增加,进行信息挖掘、处理和传播。如互联网遭遇黑客攻击、信息泄漏等等,都会增加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另外,互联网金融信息的披露一般普遍不准确完整,这就导致难以对风险的特性进行全面的评估,也难以对其他的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的评估预测[2]。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

1.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从而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3]。

互联网金融立法模糊。目前我国仍然没有形成一部分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规定,以支付宝为例,如支付指令的失误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使用的问题等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以互联网借贷为例,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所开展的业务,监管部门也本着法无禁止则允许的管理理念,导致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业务混乱,金融风险发生的不确定因素较大。

监管制度的缺失。目前,在法规制度层面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缺失统一的监管制度,这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问题。以 P2P网贷为例,目前没有对于 P2P网贷平台明确的法律定位,因此开展业务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问题。

监管手段的落后。数据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的监管增加了难度,高速网络与计算机在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都是在问题发生后才能够被发现,这种事后监管措施并未实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预防。

风险监管权责模糊。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增加,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缺乏明确的责任归属,这将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和效果。以信用卡为例,对于信用卡套现所造成的风险应当采取源头制止的手段,也未将治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责任明确给任何一个部门,导致信用卡套现行为屡禁不止。

2.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

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控制,出现了流动性风险。如互联网金融的跨境风险,就导致与本国金融系统产生摩擦,从而诱发一系列的风险。

操作风险。比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过分追求业务量的增加,金融企业没有及时的对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也没有及时针对其操作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控,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只要其中的一个节点出现问题,就会影响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甚至会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的瘫痪。如网络的外包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网络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风险、企业员工违规盗用客户丢失信息的风险等等[4]。

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发起的网络交易,如P2P平台、手机银行等的金融业务,将传统金融交易方式变为虚拟电子化交易,且使用电脑终端、手机客户端等交易方式,使金融业务从线下交易转变为线上交易。

征信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未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对网络借款人的信用等信息审核只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变差导致诱发恶意骗贷等的风险。

3.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风险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的金融模式,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面临很多的技术风险。如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加密技术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易受到网络黑客的入侵,使交易双方受到很大的损失。

安全风险。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使得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再加上网络的开放性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往来的过程中重要信息极易被窃取,如各种欺诈手段、木马程序来窃取交易的重要数据信息,从而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是网络支付的安全风险问题。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互联网金融已经渗入到社会各领域,其中以网络银行、网上理财、网上支付的使用最为广泛。并且,互联网金融业务依托强大的数据库,不断密切金融行业与其它各行业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互联网金融的体系化与跨行业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已经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42%,互联网金融主要包含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手机APP金融平台、众筹融资、财富管理等多种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正如火如荼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从2011年初的不到3 700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截至2015年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到3.55万亿元,5年间增长了8倍。同时,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起源于2006年,基于互联网技术,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

我国的金融服务机构目前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种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另一种是如传统银行、保险、证券等的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快速发展,传统金融服务机构也纷纷开始“触网”,加速其信息化金融的大布局。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概念被各方大力热捧的热潮中,金融监管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互联网金融发展路上充满着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的统计,自P2P平台2011年上线以来,截至2016年,国内累计成立的P2P平台达3 984家,已有1 523家公司破产、跑路或无法兑付,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的不断加大,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四、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仍然处在摸索阶段,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立法。立足于法律层面,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和网上证券交易等方面,而这些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的要求。应结合中国国情,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因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出发,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条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金融安全等多方面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大有利于将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中去。

制定和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和法规应涵盖:一是制定和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就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和管理人员准入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对不同业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应建立不同程度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方、监管方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四是对监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操作过程中,要结合现实的发展情况,在业务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不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和惩处,从而将互联网金融带入正轨中,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大力加强行业监管,大力加强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机制。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避免不法、不良参与者的进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和范围,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对于跨国界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机构需完善和紧密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建立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识别、统计、评估、预警和补救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惩罚机制,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对虚假披露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惩罚处理;指导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协同监管与风险协调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有着高度依赖,存在较高的技术风险,健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必须完善通信软硬件的设施;强化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管,提高网络安全。同时,应建立一套信用服务体系,促使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

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必须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出发,结合我国国情,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这一点应当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一是应当坚持“综合监管”的原则,二是应当坚持“联合监管”的原则;三是应当坚持“专门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从金融监管体系中剥离,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实效性。应该构建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的三位一体安全网,从而更好的维护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5]。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制定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系统内部协调性,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方面。国家应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硬件和软件系统,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安全。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和防范,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健康发展[6]。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完善征信体系十分重要,健全的事前征信体系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的规避。

首先,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引入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运用大数据系统建立企业网络征信评分系统,将风险问题从源头控制。推动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和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采用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能够科学预测该风险的影响范围与深,进而为制定一系列的解决方案提供参考。其次,应依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现状,采取不同指标进行预警,建立系统、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问题。最后,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加强对网络借款人个人信息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确认,应注重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中的风险分散。

(五)重视互联网金融专业监管人才的培养

要达到专业性有效性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就必须加快培养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人才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

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快培养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人才,可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定向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完善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技能结构。同时强化素质教育,提高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从而培养一支职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精英队伍;另外,安排企业优秀的人员出国培训、交流、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从而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水平。

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必须掌握金融风险管理技,并且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因此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管理人才队伍。通过金融技术院校的培养、现有监管人才的内部培训和挖潜以及国外适度引进等多种方式,另外,对网络金融感兴趣、有发展潜力的人员进行重点培养,改变我国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培养熟悉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六)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

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应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理念,做到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要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去投资金融市场,辨别和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点,应增加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广大金融投资者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创新的认知还不够全面,尚存在一些误区,导致他们在进行投资时只看利益不顾风险,从而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认真遵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应将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关键关注点,开办各项业务,要进一步明晰投资人权利和义务,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为金融行业的投资者和消费者在参与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方案并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效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营和发展秩序,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1]何文虎,2014.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10):45-49.

[2]黎来芳,牛尊,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1):52-54.

[3]徐明,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分析[J].宏观经济管理(1):40-41.

[4]黄莉萍,201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及监管建议[J].北方经济(7):18-20.

[5]宫兆辉,2017.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研究[J].经济师(1):152-153.

[6]祁让坤,2014.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及完善措施[J].时代金融(4):39-40.

(责任编辑:C 校对:R)

F832.1

A

1004-2768(2017)05-0034-04

2017-04-30

李嘉浩(1994-),男,山西太原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法: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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