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泰
房屋装修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李明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装修工程,分别按照如下情况处理:
一、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则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二、如果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则该项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
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笔者通过下面一个案例详细解读房屋装修如何进行增值税涉税处理。
[案例]2016年8月10日,一般纳税人鸿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一批建筑材料,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装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0万元,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第二种情况是购进该部分材料成本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第三种情况是购进的该部分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假设2016年8月销项税额是400万元,不考虑其它情况,请问在这三种情况情况下分别如何处理?
[分析]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购进建筑材料成本未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300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300=100(万元)。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购进建筑材料成本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中的60%于当期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第13个月抵扣。2016年8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00×60%=18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为300×40%=120(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2017年8月再重新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允许抵扣120万元。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180=220(万元)。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购进的建筑材料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购进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2016年8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300=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