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慧斌 刘厚兵
解析孵化器与科技园税收优惠的异同点与新旧政策变化
彭慧斌 刘厚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与财税[2013]117号以下统称原政策),分别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和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优惠政策都是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随着老政策到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89号)和《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89号),延长对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对孵化器和科技园税收政策基本一致,但也有不少差异。本文就上述新政策相同点、差异点、关注点及新旧政策变化点进行解析。
(一)免税优惠税种完全相同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规定: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二是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时限完全相同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规定,享受通知所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限,都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有关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免征有关增值税。
(三)享受免税条件基本相同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要求,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孵化器(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另外,孵化器(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孵化企业范围基本相同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明确,“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科技园工作场地)内。企业在孵化器(科技园)内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海外高层次创业)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有所不同
一是所需符合条件不同。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二是名单发布机构不同。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三是场地面积占比不同。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
(二)孵化企业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
一是申请企业成立时间时限要求不同。“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条件中,除上文提及的5个相同条件外,财税[2016]89号规定,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而财税[2016]98号则要求,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二是在孵企业有关占地面积表述不同。财税[2016]89号关于“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第5项条件表述为:“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财税[2016]98号则表述为:“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这应当认为,对于孵化器内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但入驻一定时间以后则不再受占用场地面积限制了?而对于科技园内单一在孵企业,不管是入驻时还是入驻一定时间以后,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均不得大于1000平方米。孵化器内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而科技园内在孵企业面积则视单一在孵企业的数量而定,因为财税[2016]98号只限定“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事前通过审核的部门有所不同
财税[2016]89号规定,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认定与管理见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税[2016]98号规定,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认定与管理见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并发送给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四)有关适用优惠人才的范围不同
按摩三个穴位能缓解颈肩背痛
一、风池穴。这是治疗颈项部及头部的常用穴位,当颈项不适时,此处常常会有压痛。取穴方法:双手掌心贴住耳朵,十指自然张开抱头,拇指往上推,感觉在脖子与发迹的交界线左右各有一凹陷,重按时鼻腔有酸胀感。点按手法:用拇指末节的掌侧着力于穴位进行反复按压。每次按压时间10分钟左右,可由轻到重点按。长按此穴位可改善颈项供血,加速局部血液循环,缓解颈项肩背部的疲劳,可作常规保健穴位,对眼疲劳、鼻炎、头痛等都有很好的治疗作用。
二、天宗穴。需他人配合治疗。天宗穴是治疗肩背部疼痛的重要穴位,当外受风寒导致颈肩背酸痛时,按揉天宗穴能够达到通经络、行气血、散风寒、止痹痛的临床疗效。取穴方法:上半身保持直立,左手搭上右肩,左手掌贴在右肩膀二分之一处。手指自然下垂,中指之间所碰触之处。点按手法:采用拇指点按或掌揉天宗穴,手法由轻到重,以可耐受为度,每次治疗时间10分钟左右,颈项部转头时疼痛明显者可按压穴位同时活动颈项部,以达到宣通气血、通络止痛的作用。
三、条口穴。按揉条口穴能鼓舞脾胃中焦之气,令其透达四肢,祛除风寒湿邪,促使滞涩之经脉通畅,通利关节。尤其适合颈项部活动受限者。取穴方法:条口穴位于小腿前外侧,可正坐,使足跟着地,足尖上翘,腿前看到有一条口形状肌肉凹陷,再沿膝盖外侧凹陷直下8寸,向内侧一个大拇指的宽度即是。点按手法:在点按刺激的同时应活动颈项部,缓慢重复左右转头、抬头低头等动作,每次治疗时间10分钟左右。长期按压条口穴不仅濡养筋骨、通络止痛,还可调理脾胃、缓解脘腹疼痛。
财税[2016]89号适用于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财税[2016]98号则仅适用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
优惠认定方面有变化。将原来的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改为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核实孵化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纳税人出具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条件有变化。一是对孵化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延长至48个月。二是取消了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规定。三是取消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的规定。
税务监控管理有变化。原政策明确凡纳税人骗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规定。
高新技术领域有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八个方面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注意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强调,纳税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符合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规定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名单信息,办理税收减免。
备案是现行税法对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享受优惠孵化服务范围明确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明确,“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改征增值税后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等服务。这意味着,除此之外或超过上述项目范围所取得的服务收入,不得免征上述相关税收。
(三)业务收入要财务上单独核算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明确,孵化器(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虽然两个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但一般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免税单位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四)所得税优惠要按期纳税申报
财税[2016]89号与财税[2016]98号均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而且,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优惠按税收管理体制经有权法定机关批准后方可获得;减、免税未经批准前,纳税人应当照常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虚构事实,骗取减、免税的,将被追回获得的减、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取得免税资格以后,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