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历史演进及法理基础

2017-04-11 13:12万高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治党政党依法治国

文/万高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 330000)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历史演进及法理基础

文/万高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 330000)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历史演进经历了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从革命性思维到行为规范化;第二次飞跃是从单一规范性到走向体系化;第三次飞跃是从单一体系化到统筹一体化。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依法治国是防止国家沦为暴力机器的根本保障,依规治党是保持党的理想信念和先进性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 依规治党 一体建设 历史演进 法理依据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从严依规治党管党的重要前提。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经历了三次飞跃,这既有客观的现实依据,也有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历史演进

从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大体经历了三次飞跃:第一次飞跃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第二次飞跃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十八大,第三次飞跃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每次飞跃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第一次飞跃:从革命性思维到行为规范化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党内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苏维埃政府法律法规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革命战争,政治性较强,规范性不足;时效性较强,稳定性不足;呈现单一化,缺乏体系化。这一时期,从公民个人行为而言,长官意志、权力至上观念依旧根深蒂固。从党组织而言,注重的是组织建设与党的纲领的完善。随着革命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渐意识到规范党员干部个人行为的重要性,开始注重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范要求,实现了由革命性思维向行为规范化转变。

1.依法治国:从“人治”到“法制”;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央苏区各种法规的基础上,还制定了一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规。它对维护土地革命,发动革命战争,维护革命秩序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立法、执法、司法层面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并反映了领导意志,人治的理念依旧比较深厚。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之前,长期强调阶级斗争的作用,行政思维在社会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会议成为决策、执行的重要方式,整个国家一直处于一种运动式治理的人治状态之中,尤其是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发生的“文化大革命”,这种人治思维的治理方式给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带来严重影响。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重大的历史性转折点,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开启了从“人治”到“法制”的新征程。

2.依规治党:从“革命思维”到“制度规范”;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中共一大《党纲》设计了党的性质等问题,并对党员政治立场、保守秘密等重大事项作出初步规定。中共“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专门对各地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制定了一些包含党的工作方法等内容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比如,192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

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并明确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需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2]全会还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一系列党内重要文件。之后,“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国共产党参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领导性政党之后,提出了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的要求,这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已经从早期单纯的纲领完善和组织建设,逐渐走向对党员干部行为加以规范。认识到党内法规对于党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作用,开始注重党章之外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如何活动、行为如何规范、责任如何追究等党内法规的制定。正如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所说:“党章、党内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这实际上提出了在党章之下建立一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要求,使共产党的领导权有“法”可依,排除领导个人意志的独断。1949年-1976年期间,党内法规建设也有所推进,相继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农村工作部的决定》(1952年)和《中国共产党国营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63年)等等。

由于阶级斗争理论、继续革命运动思想的深入影响,这一时期党内法规的制定尚处于初始阶段,根据具体斗争或者运动的任务来制定法规,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党内立法总体上侧重于组织建设及纲领完善。因为面临着复杂的世情、党情,这就使得许多调整党内关系党的制度处于频繁变动的状态,党内法规的制定呈现单一化、碎片化、零散化,政治性、时效性、灵活性很强。党法与国法之间也缺乏协调性,总体上表现为单一规范性,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并未形成。

(二)第二次飞跃:从单一规范性到走向体系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从客观上对经济立法提出了要求,为此,一批涉外经济立法先行。到1988年,我国制定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共300多件。1988年和1993年两次颁布宪法修正案,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一批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开始实施。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断进行自身的完善,但相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层次化、规范化、体系化来说,还是有些滞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一定程度上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

1.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1982 年《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便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的理念演进,党的十五大第一次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重申了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三次历史性会议在理念上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2.依规治党:从“制度规范”到“制度体系”;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使用了“党内法规”的概念。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对党内法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并对党内法规的名称、制定主体及其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后,党内法规建设开始从“制度规范”到“制度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化、体系化发展的新阶段。2006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从党内法规自身的表现形式来看,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党内法规体系。从内容上看,以党内政治生活为起点,以党内监督为重点,以党内问责为支点。既要求有“思想防线”,又设定了“道德高线”,也规定了“纪律底线”,同时与“法律红线”相衔接、协调;既强调党员的义务履行,也重视党员的民主权利;既有行为的正面引导,也有行为的负面清单;既有事先预防,又有事中的监督,也有事后的问责;既有实体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经过这一时期的发展,党内法规由单一的、分散的制度规范逐渐走向体系化,这一日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又通过党内监督体系、党内责任体系和党内评价体系具体表现出来。

(三)第三次飞跃:从单一体系化到统筹一体化

邓小平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3]这说明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密不可分。“八二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也成为衔接党法与国法的宪法依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党法和国法都不完善的阶段,较少讨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但在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体系正在完善的新时期,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必然在实践中凸显出来。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备案审查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规定了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开启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从单一体系化到统筹一体化,保证法治的协调统一。

1.依法治国:从“法治”到“全面法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保障,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社会是基础。但实践中,出现了“法治失信”、“法治失重”等现象,法治国家层面优先建设,法治社会往往滞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法治在国家、政府及社会层面得到全面而深入的推进。这是从“法治”理念到“全面法治”实践的飞跃。

2.依规治党:从“制度体系”到“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不仅深入贯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也不断运用到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党的十八大以来,系统清理党内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两部党内“立法法”,即《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体现,也开始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制度体系”完善到“法治体系”建设的飞跃。

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的法理基础

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构建法治国家,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于西方法治先行的国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1.西方“宪政民主”的先天缺陷是背离人民利益。

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即通过政党来组织国家权力,政党也需要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并推进自己的主张。从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来看,世界上大体有两种类型:党国分离体制和党国一体体制。党国分离体制以西方国家为典型,这些国家的政党通常产生于现代国家成立之后,如美国在1776年建国,而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在1792年、1854年建党。这类政党都是一种利益集团,成立之时就是为了特定的政党利益,最终必须通过选举的取胜获得执政的合法性,但这种制度存在一个先天的缺陷,就是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间的冲突,陷入一个二律背反的定律之中,很难实现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合理平衡。西方的政党最多代表是党派利益,体现的是党内多数人的意志,不可能真正代表公共利益或人民利益。与此同时,政党之间的斗争还容易造成社会撕裂与民众的对立,泰国的黄衫军和红衫军事件就是如此,政党之间的竞争最终演变为民众之间的对立,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受到极大影响。很多国家的民众对西方的制度逐渐失去信心。因为政党只有竞选取得执政权之后,才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器把自己的政治主张展现出来,多党轮流执政必然导致政策主张的不稳定性,政党成了选举机器,不可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陷入一种治理危机。

2.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障;具体到中国语境,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属于第二种类型:党国一体体制。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与执政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多党选举与竞争,而是来源于其追求与承担的人类终极价值目标。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国家是阶级矛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不可调和的自我矛盾和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5]“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5]在列宁看来,国家就是一种暴政与不义的象征,只是将这种暴政与不义合法化而已,“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是建立一种‘秩序’来抑制阶级冲突,使这种压迫合法化、固定化。”[6]而无产阶级革命是要把消灭国家、消除阶级作为终极奋斗目标,实现人类普遍、永恒的社会正义,即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在短时期内就能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需要长期奋斗才能实现的远大目标,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无产阶级需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利用国家力量来消除阶级对立、消灭国家,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用来消灭阶级和国家的,是走向非国家的过渡形式,最终不再是镇压机关,而是成为社会的管理机构,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参与管理,国家随之消亡。在这一过程中,无产阶级政党始终是先锋队、火炬手,引领未来的道路,“……而国家就是工人,就是工人的先进部分,就是先锋队,就是我们。......无产阶级,革命先锋队掌握着足够的政治权力,同时又存在国家资本主义......保证在不久的将来把国家资本主义变成社会主义。”[6]因此,共产党必须始终处于领导地位,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个富有远大使命的政党,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来源。因此,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进程来看,法治国家的形成都离不开一定的政治权威,法治也需要一定的政治力量加以引领,这种政治力量与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张力。既要政治力量引领,又要规范政治力量的行为,成为人类历史上的千古难题。在我国语境下,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坚持从严依规治党。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是党的领导;一是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属性决定的。习近平同志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叫共产党,就是因为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把共产主义确立为远大理想。”[7]共同的理想决定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坚定的信念,通过健全的各级党组织发挥坚强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够带领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必然在实践中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战胜一切困难;二是密切联系群众产生无比的亲和力,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树立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典范。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而没有自己的利益。政党与国家融为一体,制定的政策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公平性,有利于国家实现较为长远的目标,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政党利益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高效的执行力。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8]避免了西方社会的决策不断在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博弈、牵扯与摇摆。一切为了人民,从而使得各项决策更加公平、科学。

2.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的是政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党国一体体制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难题风险,即这个政党能否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否则,就有可能蜕变阶级政党或利益集团,从利用国家机器来消灭阶级、国家转向利用国家机器实行专制,打击对立面。从历史的角度看,斯大林在苏联的实践证实了这种风险是存在的。

(1)依法治国是防止国家沦为暴力机器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的认识相对比较滞后,但从历史实践看,对从一个国家而言,不讲法治就不可能有人权保障。正如列宁说过:“民主在其发展的某个阶段首先把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的阶级──无产阶级团结起来,使他们有可能去打碎、彻底摧毁、彻底铲除资产阶级的(哪怕是共和派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即常备军、警察和官吏,代之以武装的工人群众(然后是人民普遍参加民兵)这样一种更民主的机器,但这仍然是国家机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毕竟还是国家,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可能成为暴力机器。正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巴克尔教授所说“党既要作为先锋队的理想,又要党卷入到国家治理中,是这个过渡期的治理中最核心的两个问题。”[9]根据苏联的官方资料,在1937年到1938年的大清洗时,苏共中央139名委员中,有89人被逮捕,几乎全部被枪决。在苏共17大的1966名代表中,有1108人消失。这说明苏联共产党完全陷入国家机器中,国家的暴力职能不断加强。缺乏法治约束的国家权力变成了暴力机器,利用国家暴力排除异己力量,打击对面,从党的高级干部到普通民众都受到迫害,民主集中制变成了只有集中没有民主,沦为专制的暴力工具。

从一个政党而言,不讲法治就不能守住政权。苏联共产党在掌握国家政权之后,逐渐发展壮大,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一度与美国争霸与主导世界,共同成为世界的两极之一。几乎让所有人出乎意料,苏联竟然在顷刻之间倒台,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不讲法治。只要有一个人或一个层级的组织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没有稳定的权威,则法治就不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国家的政治就处于一种野蛮的状态,就会出现大清洗之类的野蛮行为。如果执政党不守法,广大人民对国家的法律就缺乏合理的预期,对执政党的行为也缺乏合理的预期,内心充满的只有恐惧与不安。这样的党必然失去人心、民心,从而丢失政权,走向垮台。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自己执政经验教训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运行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0]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标志着治国理政开始从“法制理念”向“法治理念”转变。

(2)依规治党是保持党的理想信念和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承担人类终极价值目标的政党,没有自己的利益。具体表现在共产党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保持其先进性。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先锋队性质,是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前提。共产主义是共产党人的政治信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道德信念。苏联共产党走向倒台,最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放弃了革命理想,从一个具有先锋队性质的政党蜕变为脱离群众的利益集团和特权阶层,陷入日益严重的腐败之中。民主集中制原则走向异化,变成了个人专断。因此,在党国一体的体制下,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党,立党的基本原则是“为公”,执政的基本目标是“为民”,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是融为一体的,执政目标与人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可见,共产党要确保自己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从严治党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不变,才能保持党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合法性。然而,党组织是一个由8800万党员组成的,党组织的行为要通过党员的行为表现出来,共产党没有自己的利益,但每个党员都是有个人利益的,个人在各种诱惑面前是容易腐化的,因此,仅仅依靠每个党员的觉悟和自律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外在的刚性约束。

同时,党的领导权必须在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行使,应当通过党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来实施,通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规定的方式而不是国家法律规范规定只有国家机关才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来行使,通过党组织的纪律约束和党员的先锋队作用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这些都是从严依规治党的具体体现。

可见,要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就必须从严依规治党,要防止国家沦为暴力机器,就必须依法治国,二者必须一体建设。

[1][3]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7.

[2]毛泽东选集[M].人民出版社,1964:494.

[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32.

[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10、216.

[6]列宁选集(第4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71.

[7]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北京:光明日报,2016-7-2.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0.

[9]强世功.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J].中外法学,2012(05).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3:144.

D920.1

A

1008-6323(2017)05-0044-05

万高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2017-08-26

责任编辑:庆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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