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2017-04-11 11:34李岁科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协商民主

李岁科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浙江 绍兴 312000)

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综述

李岁科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浙江 绍兴 312000)

民族领域是我国社会的重要领域,伴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开始将协商民主的研究引入民族领域,重点探讨我国民族制度中所体现的协商民主精神,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传统资源和历史经验,协商民主运用于民族领域的主体、作用和完善建议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充分认识将协商民主研究引入民族领域的重要价值、存在不足和发展前景。

协商民主;民族领域;民族问题;研究综述

随着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和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等重要论述,协商民主逐渐成为我国政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领域属于整个社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协商民主的广泛发展和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自然也离不开民族领域的协商,若离开民族领域则全社会的广泛协商将难以实现,因此,伴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不断拓展,将协商民主“引入民族研究乃至最终引入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也是顺理成章的事”[1]。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开始思考如何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引入我国民族领域,譬如如何发掘针对我国民族事务展开协商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如何在一定条件下有效开展涉及民族问题的协商,以及如何通过协商民主来促进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等。对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必将有助于推进协商民主在我国民族领域的有效运用,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发展与完善。

一、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概况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其“作为一种制度运行在中国已有60多年的历史”[2],但国内协商民主的理论探讨与研究却始于2000年,而国内学术界关注民族领域的协商研究则在此之后。相对于协商民主的总体研究热潮而言,我国民族领域的协商研究还较为有限。通过知网查询,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涉及民族问题、民族关系、民族发展、民族政治、民族政策法规等研究文章仅30余篇,另仅有少量报纸、书籍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有所提及,目前暂未查找到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专著。国内较早研究民族领域协商民主问题的学术论文发表于2010年,《民族研究》杂志曾推出一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希恩研究员主持的“中国特色族际政治与协商民主专题”文章,其中常士撰写的《发展协商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的族际政治整合》和田钒平撰写的《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都不约而同地把协商民主作为文章的研究主题,分别论述了发展协商民主对族际政治的重要作用和如何推进民族自治地区协商民主机制的发展完善。此外,孙存良在《协商民主视野下我国和谐族际关系的构建》文章中指出了协商民主对我国构建和谐族际关系的重要意义。此后,马黎晖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发表《新疆协商民主发展的价值基础在于一体与多元的共存》和《协商民主视野下新疆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两篇论文,以新疆为个案分别提出了新疆协商民主发展的价值基础以及协商民主对新疆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作用。2012年,张殿军发表《协商民主视野下的族际政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文章指出,协商民主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具有一定程度的契合,将有助于我国民族制度的发展完善。

随着我国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入,学术界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有所增多,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亦有所推进。2013年,谭万霞发表的《论协商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指出,协商民主为推进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提供了新视角,对于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马晓红发表的《协商民主——民族地区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选择》认为,协商民主契合于我国民族地区新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客观要求。2014年,罗振建、林华山在《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包括民族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观点;莫岳云发表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构架中的协商民主》提出协商民主蕴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之中,同时还指出在我国民族地区的改革与建设中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精神;何文钜发表《协商民主是发展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形式》一文,以广西为例探讨了在新阶段民族关系协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马仲荣发表《传承与创新:民族地区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路径》一文,提倡吸取民族传统文化中涉及协商民主的积极因素,以建立符合当代民族地区发展需求的基层协商民主;2015年,亦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问题展开研究。譬如莫岳云等发表的《民族协商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指出,协商民主契合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容、方式与目标,我们应加强有助于协商民主运用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化建设;蒋连华发表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一文则指出,协商民主有助于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在政治事务中的有序政治参与;欧雅文发表的《毛泽东民族协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则研究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对民族问题进行协商的重要思想;孙岿等发表的《协商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联系》着重探讨了协商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间在价值追求、基本要素、运行的政治、法律和体制环境的内在关系。总体而言,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数量虽不多,但已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涉及我国民族领域的多项内容,为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应对和处理民族领域有关事务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内容

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内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虽然还较为单薄,但通过分析已有的研究成果,还是能够发现其在研究重点上有所侧重,研究内容主要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中所体现的协商民主精神、协商民主运用于民族领域的传统资源和实践经验、协商民主运用于民族领域的重要作用、关于在我国民族领域进行协商民主的主体、促进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的完善建议等。具体如下: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中所体现的协商民主精神

学者们在研究民族领域协商民主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中蕴含着协商民主精神,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民族领域协商民主提供了制度保障。譬如常士、田钒平、莫岳云、张殿军、谭万霞等学者均在有关文章中论述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48条、51条等条款所规定的行政区域撤建、界限划分调整、特殊问题协调等内容不仅充分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而且许多具体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也能契合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有利于通过协商方式处理民族问题和协调民族关系。再者,孙岿等人也强调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践中充满了协商民主要素,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3]。此外,郑毅进一步提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的许多自治区、州、县自治条例等法规规范,已经“初步实现了地位、范畴、程序、实施等重要协商问题的制度化”[4],也能体现出协商民主精神。可以说,我国民族领域的法律法规,既具有协商民主的精神,又为协商民主运用于解决民族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协商民主运用于我国民族领域的传统资源和实践经验

我国民族地区地域广阔,在许多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协商民主传统资源。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处理民族事务的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运用协商方式处理问题的宝贵经验。因此,一些学者们在研究中注重从民族地区协商民主的传统资源或中国共产党运用协商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进行探讨回顾。譬如,针对民族地区的协商民主传统资源而言:马仲荣认为,传统协商民主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同样大量存在,他以“盖布甘苏木”这一甘肃藏区传统基层组织为例,认为其“作为一种藏族部落文化中传统协商民主的‘复活’,通过对宗教活动和对部落内外事务的协商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重塑民族文化、参与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何文钜以大瑶山《团结公约》为例,认为大瑶山各民族支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瑶老制和大瑶山各族人民代表会议以协商达成共识,并将达成公约刻在石碑上以共同遵守。以中国共产党运用协商民主方式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经验而言:周少青以云南区域自治为例,指出“云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实践中充满了协商民主的因子”[6];莫岳云则以民族自治区的成立和民族地区土地改革为例,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成立体现了协商民主。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也体现了协商民主”[7];欧雅文则认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历程中“把民族协商作为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认为处理少数民族的大小事务都要同少数民族协商”[8],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拥有运用协商民主方式应对民族事务的丰富历史经验。

(三)协商民主运用于我国民族领域的重要作用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政治制度或者社会治理方式与理念,被认为是解决民族矛盾和冲突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在处理我国民族领域的有关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一是协商民主能推进民族地区发展建设。譬如,杨顺清认为协商民主能在民族地区发挥“多元共识提升政治认同,包容和合利于平等和谐,有序理性促进政治参与,制度约束保障和谐共生”[9]等作用;马黎晖等以新疆为例,认为“协商民主为新疆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了体制机制的创新思路,提供了政治协调的秩序保证和化解矛盾达成共识的民主机制”[10];何文钜以广西为例,提出“无论是在民族识别还是在民族关系协调或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单位的建立等方面,协商民主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1];李仕波则认为民族地区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有利于扩大民族地区的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增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12]二是协商民主能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谭万霞认为,“协商模式有助于厘清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协商民主有助于协调民族关系,有效化解民族群体性事件”[13];胡玉荣认为,协商民主决策机制“有利于拓展利益表达的空间,促进族际关系的政治整合;有利于促进决策信息共享,提升公共决策的质量;有利于增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基础,提升公共决策执行的效度”[14];田钒平则认为,“建构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使少数民族群体的合理需求通过制度化的路径进入决策过程,并通过充分的沟通与对话,形成合理的决策意见”[15]。三是协商民主能促进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蒋连华认为,“坚持协商民主的人民性有利于正确把握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实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的不平衡性”[16];马晓红也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实现民族地区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17];董强等人在城市民族问题中也指出,“增强协商民主实效性,有助于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政治保障机制”[18],能促进城市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

(四)我国民族领域进行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

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进行研究,有项重要的内容亟须明确,那就是协商的主体,即谁与谁之间进行协商。针对这个问题有学者作出了相应解读。田钒平认为:“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民族性的社会自治组织,由其在整合本民族不同成员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代表本民族参与民主协商的决策过程。”[19]常士认为,发展协商民主需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与中央、上级国家机关的协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协商”[20]等关系,相应的协商主体应是地方自治政府与中央、上级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与当地各民族代表,同时强调权威机关之外的社会其他层面的民族协商。还有学者认为:“常见的协商方式,一是由管理某一具体事项的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召集某一特定民族的人大代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参加,通过会议征求参会人员的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最终决议。二是考虑到有关事项涉及多民族利益,在协商过程中,主要是不同民族群体的代表之间的商谈、沟通与对话,政府人员只充当召集人或主持人角色。”[21]即从协商方式及协商主体来看:一是指政府部门与某一特定民族代表之间的协商,协商主体就是政府部门与特定民族代表;二是指涉及某特定利益的各民族代表之间的协商,协商主体就是不同民族的代表,政府在其中只起召集人或主持者的作用。

(五)促进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的完善建议

协商民主运用于民族领域,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还有许多方面亟须进一步改进完善,因此,国内一些学者将促进协商民主运用于民族领域的完善建议作为其研究重点。如田钒平认为,要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协商治理机制,“关键在于建立民间社会自治组织。其次,应当重视培育和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协商民主功能”[22],通过对民族协商机制完善的探讨,以推进我国民族领域的实践与发展。张殿军认为,要完善民族协商机制需“合理确定协商主体,扩大少数民族群众政治参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建、并、合、撤过程中的协商对话机制;自治立法听证与重大公共政策决策听证”[23]。何文钜认为,有序推进中国民族关系协商民主体系建设应“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民族平等;推进制度化建设;培育民族和谐素质;重视地方性知识作用”[24]。胡玉荣认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协商民主决策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需“充分珍视协商民主在优化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决策机制中的作用;为协商民主决策机制的构建搭建广阔的公共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协商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法;培育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组织的发展”[25]。李仕波认为,加强对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建议,需“强化民主意识,提高民众参与度;健全表达机制,拓宽参与渠道;规范选举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创新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秩序”[26]。此外,有些学者提出通过“发展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的协商民主,发展地方自治机关协商民主决策机制,发展地方基层自治组织协商民主体系”[27],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族制度。

总之,学界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或用不同方式对相应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不仅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也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实践运用;不仅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传统经验,也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现实困境;不仅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精神理念,也关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法律法规。可以说,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已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有效推动力。

三、对国内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的若干思考

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深入,有关推进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为深入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力求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思考,以发掘其相应价值与存在不足,并对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后续研究提出前景展望。

(一)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价值

就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拓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视野,将相应的研究领域进一步引向广泛多层,使其包含更为丰富的内涵意蕴。其次,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将协商的理念、方法、机制引入处理涉民族事务的框架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党和政府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从民族领域入手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再次,通过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成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各民族群众对参与协商民主实践重要性的认识,更好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素养。最后,民族领域协商民主成果为进一步推进相应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能为后续研究者开拓研究思路。可以说,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成果既具有理论的指引意义,又有现实的实践价值,将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不足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存在一些不足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局限。第一,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系统性有待加强。目前一些学者虽然已开始从不同层面和角度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进行理论研究,并且对协商民主精神在民族工作实践中的体现、协商民主与民族团结进步的关系、民族领域开展协商的方式及主体、协商民主在处理民族事务中如何规范运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但与十八大提出的目标要求,特别是在民族领域的运用与探索还远远不够。第二,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规范性有待完善。由于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一些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研究方法等都还处于探讨中,还缺乏一些基础性的原则、问题作为相应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规范性还比较欠缺。第三,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经验总结需要提升。虽然协商民主理论是由西方理论界首先提出并传入中国的,但实际上中国已有多年的协商民主实践经验,这其中就包括民族领域的协商实践。党和政府在处理民族问题时非常注重运用平等协商的方式去保障各民族利益,并且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但相关的经验总结还有待加强。第四,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方法亟须多样。因为我国民族问题具有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等特点,其政策性较强,因而其研究方法也亟须多样。譬如,总结党和政府几十年来运用平等协商方式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规律和特点,就需要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我国当代民族地区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就可能用到田野调查法等。总之,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中,不能拘泥于单一方式,而应当根据具体需要,进一步丰富研究方式和手段,推进协商民主在民族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三)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前景

对如何推进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研究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拓展思路。第一,注重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系统性研究。民族领域协商民主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研究的重要内容,有其理论自身的特点,相关研究需注重其系统性,应重点对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原则、特点、理论渊源、现实基础、实践进程、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运行机制、价值意义、历史经验、现实困境、完善建议等系列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第二,提升民族领域协商民主规范性研究。力图经过相应研究,争取在学术界形成一定共识,形成对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的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方面的共识,能够针对性地解决一些涉及民族领域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推进协商民主在民族领域的实践运行。第三,加强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实践经验总结。目前,我们还缺乏对党和政府将协商民主方式运用于解决民族问题成功案例的考察,以及对其成功经验的总结、积累与提炼,因而在民族领域协商民主研究中应加强对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研究,这样既可以积累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又可以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更多素材。第四,促进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存在问题与不足的有效应对。目前,我国民族领域的协商民主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在许多方面还有待提升与改善,因而,在后续研究中应注重完善与提升民族领域协商民主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等,以切实增强协商民主运用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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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3

A

1008-9012(2017)04-0031-06

2017-10-21

李岁科(1980- ),男,湖南邵阳人,中共绍兴市委党校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 白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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