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的“老树新芽”
——高全喜教授访谈

2017-04-11 09:24高全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依宪宪法学治国

高全喜 李 晶

依宪治国的“老树新芽”
——高全喜教授访谈

高全喜 李 晶

依宪治国;行政诉讼;权利保障;政治宪法

李晶(以下简称“问”):高老师,您好!很荣幸能邀请到您进行本次学术访谈。本次的访谈主题为“依宪治国”。众所周知,您不仅学贯中西,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还能够把握时代趋势,引领学术发展。在法学领域,您著述丰硕,代表作有《政治宪法学纲要》《寻找现代中国 穿越法政与历史的对谈》《现代政制五论》《论相互承认的法权:〈精神现象学〉研究两篇》《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等;您发表学术论文上百篇,代表论文有《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中国宪制史要旨》《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等。近些年来,您一直关注政治宪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那么,首先请您简单介绍一下2017年我国重新提出“依宪治国”的背景和意义何在。

高全喜(以下简称“答”):我国提出“依宪治国”已有多年,今年又重新提出。几代领导人均在重要的时间点上反复提出这个概念,可谓意义重大。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又鲜明地提出了“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①《江泽民强调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http://www.chinanews.com/2001-01-10/26/65768.html,中国新闻网,2017年8月10日访问。即既要依法治国也要以德治国。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正式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等等。如今,在中国各界,“依宪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

一般说来,党的重大会议决定和文件都会转化成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宪法。当然,并不一定要重新制定宪法或者修改宪法,通过重新强调、重申宪法中的某些内容也是党的文件宪法化的一种表现方式。1982年《宪法》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在中国不同的变革时期,重申宪法中的某些重要内容,也是凝聚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使其转化为依宪治国方略的重要方式。也就是说,中央有时通过重申宪法中的某些内容,强化宪法中已有的某些内容,未来如何发展我们不得而知,但此时重新思考这个问题,从党的重要会议和国家领导人的系列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会进一步强化依宪治国的作用,依此来治理国家。

问:那么,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我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从原理上看,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其最高的治理形态就是依宪治国。这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常态,也是基本的治国理政方式。其他的方式最终都要在宪法中加以凝聚汇拢,通过宪法加以调整,转化为宪法的表现形式,这才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形式。无论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如何,中国的传统文化如何发扬,无论我们的制度如何创新,本质上它们都不能超越或者更改现代国家的基本治理形态。这也正是宪法为什么重要,为什么历届领导人在重要讲话中都将依宪治国放在很高的地位的原因。由此可以预测,为了维护我党建国以来几十年的历史和未来的演变,都要将依宪治国纳入到国家治理的基本形态来加以考察。从这个角度讲,我对依宪治国以及宪法学在未来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是充满信心的,其原因就在于这个基本规律是不可更改的。

尽管我国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已经走向后现代,但作为政治组织形态,我国还是构成世界体系的现代国家之一。实际上我国并没有完成现代化,仍处在逐步完善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无论是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科技现代化,最终都需要宪法作为构建一个国家之基本政治结构的主体形式。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也是主流理论认可和接受的,任何一个现代社会,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势必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则,而在依法治国的内容中宪法又是根本性的部分,所以,依法治国最终是依宪治国。

其次,依宪治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会有所不同。宪法包括很多内容。在不同时期,宪法中的哪些方面放在重要位置、实施的轻重缓急,根据我国社会不同的发展状况会有所不同。为什么我们都在强调依宪治国,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领导人根据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状况,对宪法中一些内容的取舍和强调权重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社会在变化,社会结构在变化,经济结构在变化,政治格局在变化,人民群众的诉求不一样,国际形势不一样,尤其是不同时期我国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深度和广度不一样,那么表现方式自然也就不一样。以前,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国家主权和主权在民的凝聚性。这些内容固然重要,但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很重要,这些都是宪法的内容。一个是国家主权,一个是公民的权利。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权重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依宪治国的范畴。以前我们强调国家强大,国家凝聚力作为国家主权的最高体现,随着社会的变革,现在“依宪治国”更加倾向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保护社会的发展,国家与社会两分之后社会的发展。促进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性权利、发展性权利、言论和结社等基本权利,这与公民的经济利益、价值诉求息息相关。以后,依宪治国可能在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而不是像以前一样重点强调大一统。这里不是说不强调国家的大一统,而是将这样的理念隐藏在背后,因为我国已经走过这样的历史阶段了。以后强调依宪治国要给社会更大的空间,给个人更多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和个人权利的宪法演变问题。

同样,对国家权力的构造,以前主要强调的是行政主导。这也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他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各种机制,大多是作为辅助性的权力构造。行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最主要方面。行政体现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比如在招商引资上、对官员的绩效考核上,在一定阶段也很重要。但是现阶段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多问题和弊端。那么就要对行政权力加以制约。于是我们强调社会权利,强调加强人大的权力和司法的权力。国家权力之间要有分权、制衡的体制。依宪治国强调分权,尤其需要加强权力制衡的作用。如反腐,就是通过司法性的、社会性的权力来制约拥有行政权力人员的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反腐就是对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制约。所以,司法体制要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完善,以及现在提倡的协商民主,让社会上的第三方力量参与到整个社会组织形态中的监督与合作之中。这也是未来依宪治国的内容。

现在提出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将监察的权力提升,把党的纪检权力以及检察院的一些权力重组形成更加有效的抑制腐败、彰显政治昌明的制度,监督、制约行政权力和某些单方面权力独大的情况,这也是依宪治国的内容。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这是一个根本性原则,但宪法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节奏,是否从政治上完成了宪法化的诉求,这就涉及宪法创制与宪法修改问题,至少涉及宪法内容本身的权重,不同的历史阶段是有不同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的,其所展示的问题表现在宪法上,就是权重的侧面是不尽相同的。上述这些都是我所理解的依宪治国所要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最后,针对当前我国依宪治国的情况和发展,我认为在现行宪法的体制形态下,要处理好有限的国家权力与分散的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要逐渐强化国家权威的实质性作用,矫正“九龙治水”“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现象。看起来国家权力很大,但政治权威性和有效性并没有显示出来。以前是中央集权,但中央集权的效率不高,无论未来在宪法上实行总统制、国家主席制,还是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更高的权力,在国家制度结构层面上,的确需要一种形式上的、真正有权威的决策机构或者领导机构,即合法的权威性机构。

依宪治国是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处理好分权制衡的制度难题,即对于各个地方、各个部门,也要给予它们相应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不是恣意的,要在法律框架内独立自主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前这方面做得并不够,各部门各自为政,但各自为政又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看上去是中央行使的权力,其实是地方各级政府各自为政,也就形成所谓的“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这就是宪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不符。无论国家机制如何,有些实际的权力,法律要有明确的赋予,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同时也要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重大的权力就与重大的责任承担相匹配,同时有程序可追究、可审议。以前这方面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要给地方政府明确的、真正的自主权。以前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地方真正的自主权,无论是地方的财权、事权,甚至是立法权。地方政府看起来有权力,但实际上没有权力,所以也就没有办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宪法要给地方真正的权力。宪法之所以有活力,就在于中央和地方都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以前,地方政府看上去生龙活虎,但其实在法律上是处于违规状态的,因为自主性不够,没有办法追究责任。没有办法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追究责任,只能通过党的系统和纪律来追究。如果地方政府拥有高度自治权,那么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要给地方名实相符的自主权。但自主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宪法从基本架构上规定了中国的国家统一体制,所以,地方自主权是在相对范围内的自主权。只有中央与地方的宪法关系处理好了,国家与社会才会有活力。

问:您刚才提到了对“依宪治国”三个方面的理解,那么您能继续说明在以上三个方面中,您最关注哪些具体问题吗?

答:正如刚才提到的,我认为在地方政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政府不作为。法律并没有为地方政府作为提供法律的空间,缺乏制度性的施政空间。因为如果政府作为的话,政府就要承担很多责任,而这样的责任他们是不愿承担的。一个国家在基本国家结构之下,各个地方政府以及各部委机构,要达到各自的权威、职权和自主性较好的互动情形,形成一个在现行宪法中比较有生命力的结构,这样才能激发地方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树立中央的高效权威。这是依宪治国的第一个层面。

如果未来沿着这个方向推进,那么在中国,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某些富有活力的东西其实是地方政府在违规做事。但现在个别政府官员不愿做事,也就是官员的不作为。固然有反腐,但官员的不作为仍不可避免。中央的宪法权威性不够,依靠党的权威性来推行反腐。实际上,党的权威性固然重要,但要将其转化成宪法的权威性才是重中之中。党和中央政府宪法的权威性要强化,以前那种用党的权威性来支撑国家运行的短板要有所克服。要把宪法所形成的国家制度的权威性变成真正的权威性。这一点我在2016年《学海》上发表的文章《转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一文中也表明同样的观点:“面对社会和时代的需求,笔者认为应该从更高的层次上认识现代国家的治理之道,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放在一个‘政道’的层面上,而非仅仅在‘治术’的器物层面上。”①高全喜:《转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学海》2016年第5期。以前也有中央和地方关系之分,但基本上是靠党的组织系统来调控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有效的。但今后要逐渐转化为以宪法为基础调配中央与地方权威性、权力与责任、僵硬性和富有活力的关系,特别是这种关系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这种关系,中国的经济发展难以有新的后劲。这些东西会激发中央与地方经济的创造性。我认为,这是依宪治国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二个重要内容是司法在对社会、个人权利保障方面要逐渐强化,要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必须落到实处。“政府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于,是否能够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维护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进而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①高全喜:《转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学海》2016年第5期。现在的维稳模式表现为一系列的警察公权力化,这是暂时的,不能持续发展的,因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是要逐渐通过司法层面来构建一套社会秩序。现在的秩序是一个逆向逻辑,因为司法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系统的纠纷和矛盾,不能建立一套秩序。我们看到很多人解决问题会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转向社会诉求。社会诉求有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无序,迫使政府出动武装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将导致社会失序、法律不公的问题更多,使人们对法律失望,于是形成恶性循环。如果逐渐由司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失序状态,解决经济纠纷、权利损害,解决地方公权力滥用或者不作为,尤其是基层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那么社会上维稳事件就会大量减少,维稳的力量也会逐渐消失。现在的恶性循环就在于国家通过特别的机制建立维稳的队伍、产生维稳的经费,那么就形成了维稳机制自身的利益。于是没有矛盾就要制造矛盾,因为他们要维护自身队伍的发展,那么久而久之司法可能就会消亡,人们也越来越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

一个社会总是有利益纠纷,这是正常的。不能怕社会变革中的各种利益纠纷,关键是要让大家感受到有独立第三方可以公平解决纠纷。如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甚至惩罚犯罪,就不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因为犯法者丧失公益了。如果不通过司法解决,势必会导致群情激愤,若是人们抱团游行造成社会压力就可以解决问题,而正常的法律诉求反而解决不了问题,那么一个社会就会放弃司法救济。这样一来,维稳的力量就会增长,伤害的人也会越来越多,人们对司法越来越绝望,于是形成恶性循环。未来的依宪治国最主要的就是要建立通过司法来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

要有这样一个基本观点:现代社会发生利益纠纷、矛盾冲突没有关系,是正常的,再多都不可怕,关键要有正义的机构来给出正义的裁决,这样才不会引起所谓的社会失序。再多的纠纷、矛盾与社会是否有秩序没有直接的关系,有序的社会秩序并不意味着社会没有纠纷;没有社会纠纷,并不表明社会有秩序。每天法院都开庭解决纠纷,社会照样有秩序,这才是有秩序。大家要注意这样的误区:社会秩序就是社会没有矛盾。矛盾纠纷、利益纷争是社会中正常的现象,尤其是现代社会存在大量的矛盾纠纷是正常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避开法律途径去解决利益纠纷。所以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未来的依宪治国要强化法律,尤其是通过司法来解决社会一系列矛盾,司法是真正最大的底线和防火墙,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但面对的挑战是,大量的纠纷来自基层的公权力或者准公权力,依仗公权力的私人或者小官僚在面对老百姓时,欺诈、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司法要重点解决这些问题。现在的反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反腐过程没有建立司法程序,只是通过党的特别程序来解决。它作为临时的手段具有一定效用,但不是根本性的。王岐山说:“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②《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http://www.ccdi.gov.cn/xwtt/201510/t20151023_63934.html,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站,2017年8月10日访问。王岐山同志强调党纪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但党纪和司法毕竟是不同的,现在最主要的是要逐渐建立根本性的制度。

第三个重要内容就是,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应该赋予社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现在提倡创新,提倡经济发展需要新的思维。中国的社会发展更多来自经济发展,那么法律层面中要给社会更多发展和变革的空间。现在管制社会的法律是有些缺陷的。宪法中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定是很开放的,但管制社会的行政类法律是滞后的。现在有关民营经济、个人创业、对外交流的国内外法律是比较完备的,但更上一级的行政管制法律,例如在审批、特许和准入等方面是很落后、机械的,甚至在对以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方面,以及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方面还是相当滞后和保守的,导致一些人利用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力贪腐,而贪腐后,现行的行政诉讼却难以对此发挥效用。其实是可以对这些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这些人有行政职务,他们是利用行政职务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现在进行行政诉讼实际上是很难的。就一个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行政诉讼法》是小宪法。依宪治国,要真正把《行政诉讼法》运用起来,这样才会逐渐释放经济社会的活力。

总而言之,我认为依宪治国实际上有三个层面。最高层面是分权制衡体制,要处理好党权和国权问题。“中国现行宪法以人民主权的权力构造奠定其国家理性意义上的权威,以人民的正当性和革命的历史正义奠定其国家正义意义上的权威,未来当寻求宪法权威的法律拟制,以最终成就一种立宪的国家理性和法治意义上的‘宪法政治’。”①高全喜:《论宪法的权威——一种政治宪法学的思考》,《政法论坛》2014年第1期。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中,也是有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的分权,要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审议民主制度等关系。第二个层次就是行政诉讼。大量的中国问题,如个人的贪腐问题,经济发展受到阻碍的问题,就是由于行政法没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没有约束掌握行政权力的人或者机关的行政诉讼运转机制。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基本权利保障问题。不能用维稳、上访等方式来挤压本来可以缓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尤其是小的、涉及个人的、地方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让人有尊严的活着。依宪治国,就是要给社会一个空间,要让中国的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如此才可以解决经济发展缓慢、社会阶层固化的问题。现在我们感到的是社会阶层固化、不流动,经济发展缓慢,民营经济被国有经济挤压,民营经济发展动力不足。要解决这些问题,个人维权要通过司法途径,以和平、稳定、不被威胁的方式来实现。

问:高老师,我想继续追问,我国2015年修改了《行政诉讼法》。您认为针对官员腐败的诉讼,是否应由被侵犯利益的公民个人来提起行政诉讼呢?因为目前针对官员腐败,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刑事诉讼的。

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有一定的进步。但条文内容有些涵义很模糊,相应案例很少。按理来说,案件应该很多。贪腐一般都是个人行为,走的都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在依宪治国过程中,通过法律来追究违法主体的责任,一个是个人责任,一个是部门责任。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提起诉讼的主体、介入的主体和方式,都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好在我国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但它的真正落实,还要借助于依宪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在依宪治国的框架下,在这一块能有所提高就是很大的进步。

问:针对您刚才提到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公民的权利诉求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中,但其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如此一来,该公民可能会进行信访。您对此怎么看?

答:我赞成有些学者的观点,就是逐渐废除信访制度。信访体制是正常法律体制之外的补缺机制。法律途径有效的话,信访应该是逐渐淡化的。但现在法律途径弱化,正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涌向了信访部门。信访机构承担了与当初定位时不符的超负荷的职能;另外,这也给信访部门腐败带来了机会。我认为信访发挥的是补充性作用,国家应该加强司法建设。当初建立信访是法律之外解决特殊问题的补充机制,是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机制,但现代信访已不具备原来的功能。其实很多法律问题信访根本就解决不了,而大量问题涌向信访部门,因其不具有解决法律问题的职能,从而可能会变成腐败的机构。所以我认为要逐渐废除信访制度,让老百姓知道解决纠纷的途径更应该依靠法律。

问:感谢您分享对“依宪治国”理念的独到见解。请问,您最近的研究方向是什么?

答:从我个人来说,我大体做三项研究。

第一,前几年做宪法学中偏政治宪法的研究。我不反对规范宪法和法律解释学的研究,但宪法学中还有宪法的政治性这一块。我在文章中也多次提及,“政治宪法学只是一种问题意识和宪法学的方法论,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中国宪制的认识就是一致的,也不意味着我们与上述三种主流(意识形态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宪法学就是截然对立的。”①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我偏重这一块的研究,这一块研究涉及创制以及变革过程中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正常运行后显然是需要宪法解释的,对此我并不反对。我认为,宪法总是要有创制过程这个阶段,宪法创制的原理、原因、机制,如制宪权问题、动力机制、宪法的形态,以及国家构成的不同形态,政体和国体等,这些都是我关注的问题,也都是宪法学中政治层面的问题。宪法中还有法律层面的这一块,尤其是宪法司法这一块。

在宪法创制过程中,我也不反对规范研究。政治宪法学同时也是“规范”宪法学,只不过这个“规范”和现在的规范宪法学的“规范”有所不同。我所强调的宪法之规范主义,就与日常的规范宪法学有别,我不赞同抽象地将一种没有中国政治宪法之缘由的规范宪法作为宪法学的标准,规范不能从外部高超地搬运或移植,它们只能来自中国宪法的政治权力之内部运行,来自中国立宪主义的历史过程,来自中国人民的内在渴望和创制、改革的生命力本身,来自中国政治宪法的价值诉求与制度实践的过程本身。我更愿意探讨规范产生的过程,尤其宪法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这就涉及到宪法方法论的问题。我的研究和其他学者的研究不矛盾,只是侧重点不同、方法不一样。“在我看来,这个不同集中体现在问题意识与方法论上,也就是说,政治宪法学以‘政治宪法’为中国宪法学的核心问题,通过一种生命—结构主义的方法论,而试图对中国的百年宪制,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制的共和国宪法,给予一种真实的揭示,并诉求其未来的宪制改革。”①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大体上,这是我前几年的研究内容。

第二,近几年我主要研究英美,尤其是美国的立宪史和中国的立宪史。我认为宪法学中很重要的内容是宪法的历史演变过程,这和一个国家的形态有密切的关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宪法不是从天而降,而是由历史发展演变过来的。“政治宪法学的一个重要主题:战争、革命与宪法,关涉中国现代宪制的发生学。然而,谁都知道,我们这个时代的宪制是伴随着枪炮、血泪、屈辱及其光荣而建立起来的,正因为此,笔者深感荣幸,但又有一种无地彷徨的忧思。遗憾的是,关于这个中国宪制的发生学,笔者遍翻时下的中国宪法学,却很少看到有深刻而富有内容的检视,倒是一些历史学和政治学的著述多有涉及。由此,不由产生一个疑问:这些问题不是宪法学应该关注的内容吗?不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宪制以及宪法学理论需要严肃对待的吗?”②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我在研究中国当下的宪法后发现,中国的立宪史与现行的宪法有内在的联系。

与法制史中研究中国立宪史的不同之处在于,我有一个比较宪法学的视野。我的确在研究中国立宪史,但同时我也会把一部分精力放在美国立宪史的研究上,如2016年我在《学术月刊》上发表的《卡尔霍恩的州人民主权论以及美国宪制结构的历史变革》一文,就是对美国立宪史的研究。有这样一个背景,对中国立宪史研究就有了比较法的视野,而不是关起门来只研究中国的立宪史。我认为中国的立宪史,在鸦片战争之后,就处于中西融汇和冲突过程中。现代中国离不开与世界的关系,因为我们不是古典中国。作为现代中国,从一开始就处于中西激辩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宪法才踉踉跄跄产生出来,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法从来都是中国与世界关系大的脉络的产物,即“越是世界的越是中国的”。③高全喜:《越是世界的越是中国的》,《中华读书报》2014年11月5日。所以研究比较宪法学的视野,符合中国立宪史的基本运行规律。中国宪法的制度和观念不是我国成长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而是从外部逐渐移植过来的,进而逐渐变成中国自身内部的东西。我们一系列的制度和观念,所谓的民主制、共和制,所谓的共和国,所谓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的主权在民、人民专政,等等,这些基本的观念和制度都是中西交汇后,从西方借鉴,而后变成我们自己的东西。所以不可能离开一个比较宪法的视野。当前,不只是立宪史,也包括当今的宪法和未来宪法的发展、变革,都处于中国和世界的大关系中。

第三,我研究宪法有两个切面,纵切面是时间切面,我要梳理百年中国立法史,横切面是比较宪法学,最近我的研究又开始关注国际法。比较宪法的视野需要国际法学科的加入,一般人较少关注这一块。我认为中国近100年以及未来的发展,中国与世界的问题转化为中国的宪法问题,其中国际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最早的《马关条约》到我国加入W T O,我们更深入地融入世界,这都是国际法问题,都对我国的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研究宪法学不同于一般宪法学者的几个特点,概括起来就是:首先,我比较关注宪法学中的政治宪法这一块。宪法学研究分为对政治宪法的研究和对法律宪法的研究。政治宪法强调宪法的创制过程:创制的基本路径、动力、形态和基本目标。这是宪法学的政治性。其次,我对宪法的研究强调宪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路径,把中国宪法放在中国百年制宪史的历史当中才能理解。现行宪法只不过是现代中国几波宪法史的阶段产物,进一步的变革都受制于历史的演变过程。所以我强调宪法学的历史性。再次,我强调宪法的国际性。理解中国宪法要在中国与世界关系的国际视野下进行。

简单地说,我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历史性和国际性。以上“三性”是我不同于其他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特点。目前中国宪法学者中强调“三性”的不多,但有强调政治性的;或者即便强调政治性、历史性,也不一定强调国际性。尤其是国际性,是我最近研究的特点。我有很多著述,政治性的代表作就是《政治宪法学大纲》,历史性的代表作是《中国立宪史》,当然,这部著作还没有出版。关于国际性的文章,我有从国际法视野下分析《马关条约》及其所体现的宪制思想等。今后我会加强国际性方面的研究。

关于宪法学的前沿性问题,我们要关注当今世界宪法变革的一些新因素,因为世界与中国发生的科技的、经济的新因素,会对我国宪法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中国未来宪法学的前沿。我们看中国历史,会发现很多变化来自于外部。外部刺激之后,中国又有一种能力,可以将外部的东西转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特点。中国靠自身的变革很难,有外部的刺激,才可以“老树发新芽”。现在我国宪法的结构与我国社会现实已经不是十分匹配了,宪法应该是社会的“晴雨表”,宪法与社会匹配,就是一个良好的宪法,就对社会有益;不匹配,自然要发生变革。从中国历史发展来看,宪法的变革往往是在外部的冲击下完成后。目前,外部冲击最重要的就是高新科技、经济,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观念。

综上,我认为“依宪治国”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探讨构建中央权威与地方自治的关系。如何让地方具有生命力,就是要给它自主权,但是又要有所限制。自晚清以来,对地方自治都有明确规定:晚清是行省制,民国有地方自治,现在是两岸四地。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制度的组织关系,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第二,如何把行政官僚体制纳入到宪法框架内,也就是要纳入到行政诉讼中。如德国、法国也是中央集权,行政官僚体制有效,但也需要限制。第三,要为老百姓提供基本权利保障。上述三个内容,你说它们新也罢,旧也罢,但它们是有生命力的,它们与中国现实问题相关联,能够解决中国现实最迫切的基本问题。能够解决问题的宪法就是好宪法,所以这三方面内容是值得关注的。以后对中国宪法的研究,我们应该在以上三个方面重点发力。

(责任编辑:邵宗林)

访谈提要:本期访谈特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全喜教授,访谈主题为“依宪治国”。访谈中,高教授首先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2017年国家领导人重提“依宪治国”的理解:一是现代国家的最高治理形态是依宪治国;二是依宪法治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历史时期的表现方式会有所不同;三是当前我国依法治国,要处理好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随后,高教授针对如上理解又具体强调了三个重要内容:第一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在现行宪法中形成较有生命力的结构,以激发其积极性;第二是逐渐强化司法对社会、个人权利的保障,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第三是赋予社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最后,高教授从宪法的“三性”——政治性、历史性和国际性开展对如上重要内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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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7)05-001-09

作者: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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