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

2017-04-11 09:21:25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业态交易监管

丁 冬

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

丁 冬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交互融合成为21世纪金融市场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金融科技在支付、保险、网络借贷、众筹、证券市场交易方面,以一种潜移默化地方式深刻影响和重塑着人们的习惯、偏好和行为方式,改变着传统金融市场的业务模式和权力版图。对于金融监管法制而言,如何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准确地把握金融科技的兴起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监管理念的更新调适、监管规则尺度的拿捏把控方面形成体系化的思考和实践,关乎金融科技能否在促进本国经济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构建有关金融科技的宏观战略考量,以及推进诸如监管沙盒计划在内的监管友好型金融监管策略,妥适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制因应性变革面临的重要任务。

金融科技;监管法制;监管友好型策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作者:丁冬,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互联网+”的典型代表,互联网金融从初始发展的混战阶段逐步走向大浪淘沙的沉淀发展阶段。在监管部门就监管规则尺度等逐渐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监管套利的空间逐渐消失。业界代表性的观点是,科技将成为推动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缺乏技术支撑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将丧失生存能力。①参见《2016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611/472407.html,中国产业信息网,2017年1月15日访问。世界经济论坛2 0 1 5年发布了题为《金融服务的未来:破坏性创新如何重构金融服务的结构、供应和消费方式》的报告,从金融服务领域创新的总体趋势判断、金融服务行业的六大关键领域的变革,详细描绘了基于金融科技发展的金融行业发展和业态创新的未来。②参见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future__of_financi al_services.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2017年1月13日,奥巴马卸任之前,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也发布了美国金融科技政策与监管框架白皮书,全面系统阐述金融科技政策设计和监管策略的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③参见A Framework for FinTech,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files/documents/A%20Framework%20for%20FinTech%20_FINAL.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

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深刻地改变着人们使用金融服务的习惯偏好,也对传统的金融业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挑战着传统金融监管的理念、思维和方式方法。金融监管法制如何通过不断地调适,以适应金融业态创新,是各国监管部门面临的共同课题。本文的研究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既有制度安排和规则体系的突破或者颠覆。金融监管法制要有效地因应金融科技发展给监管理念、规则带来的冲击,就必须建立在对金融科技变革带来的金融业态创新发展的基本认知和了解的基础上。因此,本文的逻辑结构是先对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业态的创新发展进行梳理和总结,进而分析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态之处及其给金融监管法制带来的挑战,最后结合各国因应金融科技挑战的实践展望金融监管法制未来的变革。

二、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的金融业态发展

世界经济论坛在《金融服务的未来》这一报告中,以破坏性创新为关键词来描述金融科技创新对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指出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压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性的,并将重塑消费者的行为、商业的模式乃至金融服务行业的长期结构。①参见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future__of_financ ial_services.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当然,这里对破坏性的理解应该主要指的是金融科技创新对传统金融行业在理念、思维和运作模式上的冲击,并不是一种贬义的说法,破坏性在这里可以做突破性来理解比较妥适。按照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分类,参考《金融服务的未来》报告的重点论述,本文将主要从支付、借贷、保险、资本募集、投资管理等领域的金融科技变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支付领域的创新:走向无现金社会

近年来包括手机支付、电子钱包、快捷支付等在内的支付领域的业态创新,绝对可以视为金融科技创新对人们消费行为和习惯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领域。在国内,支付宝、微信的扫码支付已经渗透到了大街小巷,大到各类商场超市,小到街头的摊贩,都张贴着大大的二维码,宣传自己支持最便捷的支付方式。新兴的支付方式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消费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习惯、交易偏好,最典型的是因为支付方式的创新,数字化的交易模式减淡了消费者对“付费行为”的直观感受,消费者对自己的付费行为更加“无意识”,无疑也间接的起到了促进消费的作用。

消费者使用现金、实体卡进行付费交易的频次逐渐降低,也挑战着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和业务模式。比如,消费者对实体卡使用量的减少会冲击信用卡的发行量,减少信用卡的使用频次,冲击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来源。以国内的新兴支付方式为例,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分期都不以用户拥有实体信用卡为前提。而这也意味着,在未来的金融行业竞争中,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增值服务,谁就更有可能在急剧改变的金融市场中占有更大的份额。“用户为王”也是支付领域金融创新业态得以成功的重中之重。

更进一步的,以移动货币(mobile money)为代表的非传统支付体系的发展、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也引发了今后是否仍有必要发行纸质货币的争论。以移动货币为例,手机使用者在没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借助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银行体系外的网络在手机界面完成交易。与传统银行账户的货币不同,手机上的货币S I M卡取代银行账户成为用户身份识别码,不需要手机使用者开通银行账户为前提。提供移动货币服务的主体不局限于传统金融机构,银行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可以提供这项服务;用户不以持有银行账户为前提。移动货币将金融服务延伸到没有被传统银行覆盖的地区和人群,极大地颠覆了传统观念中的转账支付观念。走向无现金社会(cashless society)成为描述金融科技在支付领域创新的关键词。

(二)借贷领域的创新:P 2 P网络借贷等替代性金融的发展

克里斯·安德森在《长尾理论》一书中描述了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那种只关注大客户的需求,而无暇或不屑于对人数上处于大多数的消费者的需求给予关注的现象,并指出在网络时代由于关注的成本大大降低,人们有可能以很低的成本关注正态分布曲线的“尾部”,而关注“尾部”所产生的总体效益甚至会超过“头部”的效益。换句话说,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动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占据的市场份额匹敌。①参见[美]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乔江涛、石晓燕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以P 2 P为代表的替代性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发展,就是长尾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典型表现。长期以来,银行对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基本上是一种漠视的态度,对于长期依靠存贷息差谋利的银行而言,大中型企业才是理想的优质资源。尽管有许多人对“得屌丝者得天下”这句话在金融领域的适用性有不同看法,但是,前些年余额宝风靡、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流行的实践表明,关注和发掘市场长尾端群体的金融需求也可以获得巨大的成功。P 2 P以大数据为支撑,平台化运作为基础的运营模式为那些从传统银行贷款较为困难的群体提供借贷服务,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投资机会。P 2 P以提升客户体验为导向、零散投资为门槛、高收益率为回报的运作模式,不断挤压着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来源,许多消费者转向投资P 2P平台上的借贷类产品,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类、理财类产品的规模受到影响。

(三)保险领域的创新:网络保险以及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2014年Google和BCG顾问公司联合发表的研究报告中预测,到2020年约有75%的保险成交量通过网络进行。另外,大型的搜寻引擎公司或电子商务网站,凭借其掌握的消费者消费行为、喜好等方面的数据,以及自身的品牌优势和销售优势也将进一步涉足保险业。②参见:《Google会进入保险行业吗》,http://techcrunch.cn/2014/06/22/will-google-enter-the-insurance-industry/,科技博客网,2017年2月24日访问。网络保险的兴起和蓬勃发展,给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带来了挑战,也对保险法中设定的诸如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认定带来了困难。此外,像无人驾驶汽车等新兴科技的兴起,配备环境感测功能、科技辅助系统的自动驾驶车在行驶过程中能降低人为失误风险,而风险因子的降低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在小型商业保单业务上面临保费跌落、需求减少、利润滑落的风险。无人驾驶汽车也可能会使原本属于个人财产险的汽车保险,转化为企业产品责任险。①参见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future__of_finan cial_services.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而车联网技术在车辆远程诊断、道路救援、防盗报警及追踪方面的功能与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契合性,②张兰:《如何看待车联网保险这把“双刃剑》,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bx/cx/201412/t20141203_67166.html,中国金融新闻网,2017年2月22日访问。借助车联网技术,保险公司管理系统可以及时提供包括车况、路况、气候等风险相关动态信息以及相应管理措施,也便于了解驾驶人的驾驶习惯,使得保险产品定价更准确、产品更加个性化、理赔率更低。

(四)资本募集领域的创新:众筹等替代性资本募集平台的兴起

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便捷的渠道募集更多的资本事关企业的壮大发展,而对于处于种子期的初创型企业而言,则关乎其能够在行业之中顺利生存和发展。传统的资本募集方式不外乎发行股份、发行债券和借贷。随着国家鼓励创业政策的出台,大量的初创企业存在极大的资本募集需求,传统的资本募集渠道无法有效满足资本募集的需要。而出于控制风险等多方面的考量,这些快速成长的企业并未被允许通过I P O的方式从公开市场募集资本,相反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的金融法制为这些初创成长型企业提供了小额证券发行的豁免政策,以帮助其在不进入公开发行领域的情况下适度扩展投资者来源以满足资金需求。这为以众筹为代表替代性资本募集平台的快速成长提供了基础。

替代性资本募集平台具有涉众性、较强的投资者自主决定导向和更加多样化的定制化投资条款的核心特点。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承销的股票和债券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它为种子期公司提供了直接从普通消费者处融资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而包括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在内的不同类型的众筹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投资收益回报选择。但是,股权众筹目前在中国尚处于逐步探索的阶段,在证券法仅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证券豁免的情况下,《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将股权众筹限定为私募,并设定了许多具体实施细则,也引起了许多争议。③参见彭冰:《股权众筹的法律建构》,《财经法学》2015年第3期。

(五)智能化交易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算法交易,随着机器智能化的提升,其交易策略更加智能化,机器自主学习能力的加强,甚至能够不断修正交易策略以获取更大利益。简单来说,高频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是指一种伴有高周转率以及高订单率的算法交易(Algorithmic Trading)。这种由强大的计算机系统和复杂的运算所主导的股票交易能在毫秒之内自动完成大量买、卖以及取消指令。其关键属性包括:高度复杂的算法、专门的订单类型、协同定位(Co-location)、极短的投资周期,以及高频撤单率。算法交易未来的演化将依赖于更加智能化的机器,借此进行更大范围内的交易以获取自动化、复杂化交易的利润。其主要特点包括:在无需人力干预和解读的情况下,运用机器以比传统社会媒体渠道更快的速度读取和获知新闻事件等数据,快速回应即时时事的发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实时获取和更新数据,使得交易者在决定交易时利用数据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提升,一些看似与交易和股票市场无关的因素将会被用于交易策略的构建基于海量数据分析基础上设定问题、发现和检验假设、自动得出交易结论;在人力最小干预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智能和机器的自主学习,不断自我纠正和持续性的改进交易策略。①参见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Fi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future__of_finan cial_services.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这种带有自我学习、自动修正功能的智能化交易策略,使得金融科技手段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更加深入和广泛。基于算法交易,自动化交易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临时性信息优势”,避免了人为操作中存在失误的可能性,交易决策的质量、交易实施的效果都能够有大幅的提升,这是传统的人工交易所无法比拟的。

这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的影响是多层面的。一方面,随着交易自动化的进一步提升,交易过程的自动化和人为干预的降低,使得数据完整性、交易策略构建、交易决策具体执行等任一方面的细微瑕疵都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②中国证券市场上典型的案例是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2013年8月16日11:05,光大证券公司因程序错误导致其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程序错误引发的上证综指猛烈上涨,无数投资者跟风买入。自2013年12月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因此引发的内幕交易赔偿案507件,涉案金额6284万余元。另一方面,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自动化交易模式在交易信息识别、交易机会获取、交易决策执行上的天然优势,对传统交易者产生了“挤出效应”,加剧了资本市场内大众投资者在信息、交易上的弱势地位,两者在资本市场上的“裂痕”会更加明显。此外,自动化交易模式借助速度、信息上的优势,容易滋生操作性和扰乱性的交易行为,比如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虚报撤单进行价格引导的幌骗交易和操纵行为;通过下单以探测大单存在进而利用速度优势抢先成交的试单行为等。如何认定这种自动化交易模式下各种交易策略的性质,也是监管者面临的难题。③参见肖凯:《高频交易与操纵市场》,《交大法学》2016年第2期。

三、金融监管法制面临的挑战

作为法治的基本内核之一,确定性是法和法治应具有的一般价值。因此,合法与非法常常是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给社会各方主体一个稳定的预期。与法和法治对确定性的追求不同,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恰恰是一个打破和颠覆确定性的过程,是对既有的思维理念和运作规则的某种突破,这一过程更多的蕴含着不确定性,充满了想象的空间。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法制的难题,如何在确保金融安全稳定与包容金融创新发展之间达成妥适的平衡。

面对金融科技勃兴带来的支付、保险、借贷等领域的业态创新,金融监管法制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如何准确理解和认知这些创新业态的难题。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各管一摊。而大量的金融科技创新业态的出现,却并不是严格按照既定的监管规则来设定的,相反,许多金融业态的创新往往发生在监管规则的边缘地带和交叉领域,并掺杂了科技的因素。由于缺乏对这些新兴业态的逻辑架构、业务模式的全面把握和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在确定性的追求过程中,往往无法得出准确的判断。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为例,在这一业态初始发展阶段,监管部门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以及分业监管带来的沟通协调成本,基本上选择了观望的态度,对应否监管、采取何种方式和标准监管、监管尺度的拿捏等,均未置可否,而在许多伪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逐步暴露出非法集资、甚至诈骗的社会问题时,才不得不仓促出台禁止性的通知或意见来加以应对。这种监管认知的迟滞,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反映出继续基于传统的监管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显而易见。由于监管思维的迟滞,监管规则总体上处于空白,进而滋生了大量的监管套利行为。而由于监管部门对许多结合了高科技因素的金融业态创新,无法进行定性,也造成了诸多问题。比如,对于基于算法交易的自动化交易模式,其在证券市场能否存在,哪些行为是合理的交易策略,哪些行为属于幌骗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监管部门尚缺乏权威统一的认识。这种情况波及到司法裁判领域,则容易造成法院无法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的困扰。

四、金融监管法制因应性变革

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态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为中小企业和普通民众享受更便捷、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创造了条件。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2015年的一项全国调查数据显示,约有700万美国家庭没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占总人口的7%,约有2440万家庭虽然开立了银行账户,但是仍然主要依赖像小额短期贷款这样的替代性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①参见A Framework for FinTech,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site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files/documents/A%20Framework%20for%20FinTech%20_FINAL.pdf,2017年2月20日访问。技术与金融的交互带来的金融业态创新,也对金融监管法制的理念和制度造成了诸多挑战。金融监管法制要有效因应金融科技带来的挑战,需要在理念和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调适,既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又包容金融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

(一)金融科技的宏观战略考量

面对金融科技的发展,英美等国将其视为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进而采取了一种相对包容开放的态度。比如在金融科技政策与监管框架白皮书中,美国政府将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创业、支持美国金融科技企业的服务和产品输出、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创业环境以吸引更多金融科技企业入驻美国,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与此相对比,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由于缺乏对金融科技带来新兴业态的深刻理解和洞见,仍纠结于这些业务开展的合法性问题以及部门之间监管分工的权衡,更未将金融科技发展与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勾连起来。

金融监管法制的因应性变革,首先需要从宏观战略的视角,采取更加正面和肯定的态度来认识和看待金融科技勃兴带来的金融业态创新给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意义。进而在具体监管策略的实施上,才能够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来实现对金融科技的规范化监管。

(二)监管友好型金融监管策略的实施

如前所述,面对金融科技的勃兴发展,如何更加迅速和清晰地了解金融科技新兴业态的运作逻辑和业务模式,以全面评估新业态的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进而采取对路的监管策略,在监管的总体态度、规则尺度上准确拿捏,是金融监管部门在理念和制度上面临的双重挑战。同样的,对于新兴的金融科技业态而言,如何避免监管的不确定性可能给企业运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其重要的利益关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监管友好型(regulation-friendly)的金融监管策略成为许多国家在对待金融科技新兴业态上的路径选择。监管友好型金融监管策略是合作治理理念在金融领域的投射,其典型代表是英国金融监管当局推出的监管沙盒计划(r e g u l a t o r y sandbox)。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规定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全和诚信、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等。①《2012年金融服务法》规定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目标包括:1.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在考虑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之保护的适当性程度时,应综合考量不同投资或其他金融交易的风险程度、消费者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力、消费者对信息及时性和准确且便于作出判断的建议的需求、秉持消费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金融服务应当尽适当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金融交易行为的风险程度与消费者的能力相匹配、消费者在从事不同种类的投资或其他金融交易活动时的预期差异、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给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所有信息、金融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给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所有信息。2.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全和诚信,包括金融体系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韧性、不为金融犯罪行为所利用、不为市场滥用行为所影响、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金融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公开透明。3.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考量的因素包括:不同消费者使用金融服务的需求,包括获取信息以确保自己作出灵活选择的需求;那些处于经济社会贫困地区的消费者在内的消费者使用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替换金融服务机构的便捷性;新机构进入金融领域不存在壁垒;竞争促进创新的有效性。参见:《Financial Services Act2012》。从宏观目标看,监管沙盒计划是英国为了维护其世界金融中心的领先地位而提出的金融创新鼓励计划。具体而言,则是围绕《2012年金融服务法》设定的“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这一监管目标而提出的,特别是要发挥突破性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方面的积极效应。②参见《Regulatory sandbox,November2015》,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regulatory-sandbox.pdf,2017年2月27日访问。监管沙盒允许金融创新创业企业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其核心特点在于在限定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采取一对一指导、豁免部分法规适用等方式,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产品、新业务的快速落地。③同注②。一般而言,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计划的企业都是因为按照既有的监管体系,存在无法合规运作或面临较高的合规成本的企业。监管沙盒为这些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市场供给提供了可能性。

其积极意义在于:一是减少金融监管的不确定性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包括提升产品进入市场的效率以减少不确定性在时间和成本上的制约,减少不确定性对处于种子期或关键成长期的创新型金融企业的估值造成的影响,以有效缓解这类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二是容许更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市场供应。监管沙盒计划改变了之前因秉持严格监管理念所导致的很多创新型产品因监管不确定性在初创期就被禁止的现实,为此类产品在创设初期进行产品测试,合理管控监管风险,进而进行合规调适并最终进入市场提供了契机。三是为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式治理提供了基础,在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之前,经过了严格的沙盒测试,通过给予申请沙盒企业的合规指导,监管部门提前介入了金融科技企业的产品研发、测试过程,既是对企业业务逻辑、产品架构的近距离了解,也为产品进入大众市场之前有严格妥适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四是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监管沙盒计划也为消费者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及性提供了基础。①参见《Regulatory sandbox,November2015》,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regulatory-sandbox.pdf,2017年2月27日访问。

监管沙盒计划的提出和实践,是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进行监管理念调适和监管方式更新,探索实施监管友好型金融监管策略的具体体现。打造一个适应性强的监管体系,意味着越来越注重监管与业态创新之间关系的双向性,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不再是传统的单向度纯规制模式,相反基于“同情式理解”的参与型规制模式开始受到各国的重视。被监管者需要监管者的帮助以更快地了解、把握和遵从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开发出合规的金融科技产品,而监管者也需要近距离的观察被监管者的业务过程,以寻找到使监管思维和方式能够适应金融业态创新的途径。监管沙盒计划预示了保持监管与创新双向性的可能性,合作监管在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当下,将会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选择。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表达与实践

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支付、保险、理财、众筹等诸多领域深刻影响着消费者的行为和习惯。而面对这些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始终处于一个信息和知识的弱势地位。如何加强金融科技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金融监管法制因应性变革的重要内容。单纯强调应当确保金融产品安全、透明、用户友好型、尊重用户选择的基本特性,实际上只是从表达的层面阐述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关键的问题仍然在于如何让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表达走向实践。传统的消费者教育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单纯地通过告知或警示消费者应该或不应该购买哪些金融产品,或要求金融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并未能发挥这一机制预想中的作用。信息披露更大的意义在于为监管部门提供了监管的素材或依据。通过消费者教育等机制来实现消费者自我防范能力的提升等过于理想化的设想,不应该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选择,规制个体比规制机构具有更强的不经济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金融科技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应该从强化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行为出发,监管部门应该通过类似沙盒监管计划等新型的监管策略实施,提前介入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测试研发过程,帮助企业建立和适时调整消费者的保护策略。而面对像算法交易、智能投顾等新类型的金融科技产品,如何既发挥高频交易在促进市场活跃度方面的积极作用,又注意防范有可能因幌骗交易等造成的对普通投资者、消费者的市场挤出效应,需要监管部门基于本国金融市场的情况提供合理的规制方案。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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