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继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路径探析
文 张继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工程,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遵从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规律,在坚持政府引导、协同发展、传承与吸纳相结合的思想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已经从探索时期、发展时期进入到战略时期,未来的任务是伴随着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形成,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
文化 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战略 理论体系
正如中国古语所言 “治天下之制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知识产权文化既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工程。[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部署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任务。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在社会各界人士的推动下,在借鉴中国传统知识产权文化与吸纳西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融合现代科技与管理思维,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核心观和荣辱观认同度得以显著提升,形成了与中国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相适宜的具有“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价值理念的独特文化形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因而,有必要对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规律、进程、路径以及未来发展进行总结。
文化的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性,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文化的子部门,亦应遵循文化本身的发展规律,总结并认识文化发展的普通规律,可以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一)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发展机制
文化是人类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力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世代相传的一种特定生活方式、心理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2]正如西方名言:“文化是制度之母”,文化与一国政治、经济和科技紧密结合,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阶段,而更要着重分析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过程,我们应该借助发生学的思维,通过研究特定文化从不存在到存在的规律来分析知识产权文化的演进规律。[3]一般来讲,文化的发展是沿着继承、传播、创新三个路径演进的。[4]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文化范畴的子概念,其发展机制与文化发展模式具有一致性和特殊性。具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应该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传播,但是考虑到中国特色的国家性质,亦应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运用作进一步的探讨,总之,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遵从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亦具有自己特殊性。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包括了知识产权文化传承理论、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理论、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理论与知识产权文化运用理论,该四大子理论相互联系,传统文化的传承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必要前提,现代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要手段,而知识产权文化的运用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传承—培育—传播—运用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路径是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更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科学经验。
(二)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递进规律
文化结构三层次理论在国内率先由庞朴先生所提出,他认为“从结构来说,可以把文化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物质的层面,第三个层面是心理的层面。第二个层面是二者的统一,即物化了的心理和意识化了的物质,包括理论、制度、行为等”[5],也就是说,文化发展由物质、制度、观念的三层次组成,同时也指出,文化建设的三层次是逐层推进,而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借用文化结构三层次理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需要经过三个层次的推进,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形成认知知识产权的思想意识;第二个层次知晓知识产权是什么,思想上认同并接受知识产权的价值观;第三层次是在行为上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并能够以身示范。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经历从单纯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过度;从简单的知识产权标语、口号的宣传到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意识的转变、从基础的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到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提升,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正是尊重了文化结构的三层次理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中世纪末期“封建特许权”到资本主义初期“私人财产权”长达数百年的孕育。文化与法律相伴,知识产权法律是知识产权文化的物化凝结,而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思想基础[6],因此,一方面我们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变化可以探究知识产权文化的变化,另一方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经过数十载的历练,在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保护标准已经开始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亦经历初创期、发展期与战略期。
(一)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初创期(1949-1977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于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等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的法律规章等,对保障发明者权利,商标自愿注册、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注册人的合法商标专用权给与保护以及作者应获得一定的稿酬等相关规定。[7]值得一提的是1950年全国召开的第一次版权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和出版社,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一本的原书名称等均应如实的记载”[8],这份文件对著作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是当时处理著作权纠纷的主要依据。1954年颁发《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规定了奖励对象、标准、期限等内容。但是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商标管理条例》等却否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比如前者第23条规定:“发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垄断,全国各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利用它所必需的发明”,强调发明人通过发明创造所获得的智力成果都属于国家所有,创造者可以从国家获得精神奖励或者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回首这段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由于国家刚刚开始建设,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法治思想、私权保护的理念也比较淡薄,加之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新中国建设急需以最小的付出获得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的资源,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以上法律法规中看出对版权、专利、商标进行保护的思想。这段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尚处于探索性阶段,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是很健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仅处于探索性的阶段。
(二)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发展期(1978-2001年)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个阶段完成了两次飞跃,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无论综合国力、还是科学技术,乃至国民素质等各方面都有质的飞跃。我国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民法通则》(1986年)、《著作权法》(199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知识产权核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开始为普通社会公众所了解。但是这一时期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艰巨,准备时间不长,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虽已经制定,但是未能考虑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基于本国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是太高。伴随着主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得到飞速的发展,国家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人格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财产权,这充分体现了对作者的尊重,可以极大地提高作者创作的积极性。[9]
第二个阶段实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过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年)、《专利法》(2000年)、《商标法》(2001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使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仅用了十多年的时间,就实现了低水平保护向高水平保护的转变。其中动因除了有中国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外,也有中国寻求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际层面,1992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客观上加快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在国内层面,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其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在制度安排方面,由被动到主动是经济增长型国家的必然选择,它往往有助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
(三)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战略期(2001年至今)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作为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我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此为契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迈入了战略主动的新阶段。2006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构想;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目标并制定了重点措施,与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相关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与科技创新平台都开始孕育而生,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开始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等多方位的拓展,知识产权观念、信念开始不断的夯实。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工作已经开始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行动。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先导,坚持政府主导和协同发展的原则,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观,从而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提供文化保障。经过多年实践,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成绩显著,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显著,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与研究理论逐渐形成。总结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在诸多跨文化研究理论中,台湾学者余安邦、杨国枢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进化历程与生计形态实证研究后指出,中国与西方的成就动机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传统中国是一个权威主义的社会,以集体主义与家庭主义为特征,强调团体意识。他将创新动机分为个人取向成就动机与社会取向成就动机,并指出只有中国以社会取向成就动机为主,西方社会主要以个人取向成就动机为主。[10]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主要有政府主导、精英引导抑或市场驱动三种模式,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文化建立在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及个人主义的思想基础之上,经历了300多年市场的洗礼逐渐形成今天的形态,但是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社会氛围甚至是国际社会压力,决定了政府主导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模式的必然性。在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将“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作为重点战略措施,每年的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机关都会组织系列知识产权文化普及宣传活动,至此,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已经成为国家乃至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知识产权文化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工程,作为创新性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要素,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将会大大提高中国社会的软实力,而政府主导模式的采用,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论创新、实践探索、政策抉择都将提供有益的帮助,直接决定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成效;政府主导模式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方向,使知识产权文化构建真正起到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府主导模式还可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在中央层面就涉及到28个部委,处于分散管理、职能交叉的局面,而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可以加强内部之间的协调,相互支持,形成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合力。
(二)坚持协同发展的原则
知识产权文化,代表了社会与公众对知识价值的认可,是产生并深植于经济时代的先进文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文化作为大文化概念中的一种,不是孤立的文化类型,它置身于大的社会环境中,与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同为一体,它们的变化往往或影响、或阻碍、或促进、或加速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进程。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必须与社会整体发展相协同,而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的进程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开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灵活安排,不畏惧西方社会的压力,具有与社会整体文明相协调的能力。知识产权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2013年我国 《商标法》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而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可以见到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将会加重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能够实现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法宝,它在当下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重点关注的话题,就是因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应了社会进步的需要,与当下科技发展水平与国民素质相匹配,而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亦应该具有阶段性,其发展亦应该随同社会经济发展而改变。如上文所述60余年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历程分为探索时期(1949-1978年),发展时期(1978-2001年),战略时期(2002年至今)。每个时期每一阶段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部署相应的举措、完成相应的任务、设置对应的考核指标,是坚持与社会相协同发展的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坚持传承与吸纳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是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过程。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过程既是法律移植本土化的过程,亦是法制建设现代化的过程,中国在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的过程中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吸纳了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经验和全球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这种做法既体现了传统文化的优点,又彰显了现代法律文明;既传承了中华优秀文化思想,又吸纳了现代文化的积极因素,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创新。中华文明在多元文化互动的时代,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同时又借鉴时代最新的法治思想,将中华文化与世界文化融为一体,形成独具一格的中国知识产权文化。
中国近年来通过自己的路径成功营造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目标,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11],因而有必要立足“中国国情”总结“中国经验”,形成“中国话语”,升华“中国理论”,以丰富我国知识产权乃至法学理论体系[12],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创新型国家建设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代表了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理论研究的方向,从长远看,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一)表征“知识产权文化的知识体系”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分为本体论、价值论、政策论、运行论、制度论等,每一具体理论都具有自身的研究体系,具体知识产权理论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本体论主要回答知识产权是什么?包含了知识产权的属性、特征、体系等;知识产权价值论从哲学的角度回答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而知识产权价值论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划、实施、评价的认识和概括;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现象的观念和行为模式的总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适用必须与中国文化相吻合,即必须经历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致力于对知识产权的本土化,实现法律理念基础上的文化再造,从而降低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实施与适用的制度成本,从而在知识谱系中有别于知识产权本体论、价值论、政策论等。
(二)突出“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观”
知识产权文化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基本理念,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展现,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风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丰富和补充。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构建,必须突出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观,具体而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尊重知识就是要倡导尊重创造、尊重权利、尊重人才的观念;崇尚创新就是要发扬创新变革、勇于竞争、宽容失败的精神;诚信守法就是要推行诚实信用、遵纪守法、遵从公益、和谐发展的风尚,这些都与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其社会功能与社会主义文化核心价值观具有相同的指导意义。
(三)彰显“中国特殊的知识产权文化国情”
2016年4月26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综合素养指数为52.3,与2008年相比提高了10.2,表明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在逐步提升。[13]不可否认,在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上,我国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甚至与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台湾也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我们仅仅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就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两三百年的历程,毕竟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的接纳和保护意识的增强需要时间的积累,可喜的是,报告显示与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时,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综合素养具有明显的增长,78.7%的公众赞同“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理念;在权利受到侵犯时,64.9%的公众会选择行政保护,50.5%的公众选择 “双方协商”来解决,40.2%的公众选择司法保护,仅有3.4%的公众选择放弃维权,[1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显著,与中国特殊国情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相似,虽然与发达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具有明显的提升。国外有类似研究显示,人均国民收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U”型关系:以人均国民收入2000美元为界,低于2000美元,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负相关;高于2000美元,两者正相关。[15]中国经济自进入新世纪以来就保持较高的增长点,知识产权制度开始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好验证了Keith E.Maskus的报告,也见证了中国知识产权文化逐渐增强的过程。
“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做到 ‘三个体现’,即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16]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对中国知识产权实践经验的总结与理论的升华,是以独特的“文化观”视角来总结新时期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研究成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简单的“纳入全球分工体系”向更高层次的“提高创新能力”转变[17],经过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统筹谋划,我国无论有效专利数量,还是商标注册数量都已位居全球首位,但是核心专利、版权精品,高附加值商标等还十分欠缺,知识产权价值尚未完全发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0年,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知识产权授权和执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新优势。因此,可以预料,未来若干年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仍然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重任,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仍然离不开国家的规划、地方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宣传、企业与研究院所的支持、社会公众的参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的构建只是任务的开端,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体系如何服务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如何助力中国知识产权强国与创新型国家建设,如何贡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才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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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丽娟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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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7)01-0021-06
张继文,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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