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哲,佀连涛
(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 301830;2.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271021)
【刑事法学论坛】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优化策略
王 哲1,佀连涛2
(1.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 301830;2.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271021)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取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有目共睹,但现实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予以提升。文章通过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现状及成因的分析,认为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引入和发展个案矫正为主的矫正项目体系、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专业化建设和完善现代化社区建设应该作为未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要发展策略。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监禁刑;非监禁刑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未成年人犯罪有持续增长之态势。面对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教育、在未成年人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显得尤为迫切。在国家法制层面,需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给予客观检视并且进行适度调整,从而不断探索出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刑罚执行力度,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防范。
社区矫正,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人们日常生活的社区当中,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在社区矫正过程中,主要由社区矫正机关在社区里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教育和相关行刑活动。[1]根据我国现有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指的是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下,将罪犯放置于社区之内,对其进行身心健康矫正,属于一种和监禁刑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要求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内,由专门矫正人员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矫正人员可以是相关社会民间团体也可以是社区服务的志愿者。在矫正过程中,将罪犯置于社区之中,避免罪犯与社会相隔离,体现出法律的人性化,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充分体现出社区矫正方式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影响。
在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方面,主要确定为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5种罪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在本质上存在差别,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范围就和成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产生了不同,增加了保外就医和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犯等。社区矫正存在的基础主要是社区,是根据主体本身的需求和要求,在特定的矫正目标下完成构建。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比较,社区矫正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质。[2]在对社区矫正的性质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无法离开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方式与方法。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来源于监禁矫正所存在的短期交叉感染现象和长期封闭监狱所产生的缺点。通过加大对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居民集中在以社区为单位的范围之内,并且以社区居民的自治为主要原则,营造出良好的社区环境,为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客观基础。利用社区的凝聚功能,减少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侵蚀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制约和约束,从而让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能够吸收社会当中的优秀文化。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我国现有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和过去相比较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的制度实践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没有进行明确,无法得到社会大众普遍的认可和赞同。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方面,存在着对象家庭本身对于社区矫正认识不足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家庭教育生活当中对象家庭不能有效承担起家庭监护职责。而且,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并不能深刻的理解,因此在矫正过程当中也就对罪犯本身的特殊性和可改造性有所忽略,形成了矫正工作层面的疏忽和遗漏。另外,如果将未成年罪犯放置在社区当中进行改造和教育的话,在执行过程当中就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配合,更好的完成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二,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与成年罪犯社区矫正还缺少有效的划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很多地区未成年罪犯和成年罪犯并没有进行区别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叉感染”的发生概率,对于未成年罪犯身心健康的发展极其不利。通过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未成年罪犯和成年罪犯进行有效的划分,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机构中心,对其采取专业化的方式。但是此种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实践过程当中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3]
第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专业化的培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面对的是一群特殊的群体,未成年罪犯还处于身心尚未成熟的阶段,各个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因此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保持足够的了解和掌握。在工作当中需要凭借自身专业化的知识和素养以达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改造的目的。
第四,未成年罪犯自身缺乏基本的自我建设。由于未成年罪犯年龄偏低等原因,自身的社会承受能力和接受能力还相对薄弱,如果遇到社会不接受自己的现象,或者在生活当中遭到家人或者朋友的排斥,就会在心理建设方面形成巨大的障碍,使其社会功能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之下,就需要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自我心理和生理的重新建设,从而培养其积极的心态,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一,在社区矫正立法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失现象。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例,虽然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完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仍然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造成其制度发展缓慢的现象。[4]未成年人属于社会中的一个弱势群体,需要利用完善健康的法律环境来帮助其培养正确的心理素质,从根本上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此种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从而完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制度性构建,并明确其中的细则。
第二,公民社会的发育也存在不良的现象。社区矫正制度主要是依托公民社会的良好构建来进行完善和确立的。公民社会和国家形态是相互对立的一种社会形态,可以从非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等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当中进行了解,从而对现代社会的文明化、经济独立化以及民主化进行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机构当中,运作方式都是自上而下进行设立并且进行推动的。从社会机制的运转模式来说,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司法资源问题需要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解决。如果没有上级组织管理运行,在运行过程当中就会显得异常艰难,不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切实保障。
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很多时候还存在着歧视和偏见的现象。在一般情况下,社会民众对于罪犯在心里往往予以“标签化”,从而表现出强烈的排斥现象,同样的,未成年犯也面临着同样的排斥现象,造成未成年罪犯和社会隔离的现象。在我国社区矫正过程中,对于此种现象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快的融入到社会中去,但是如果忽略了其在民众内心的“罪犯”身份标签,势必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集中体现在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方面。
(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为了对相关活动开展进行有效管理,并且对其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相应成果进行巩固,制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已经成为重要任务。社区矫正是刑罚制度的重要体现之一,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在刑罚制度方面和应用范围方面的修改应有所涉及。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利用发展刑罚执行制度来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发展,并且利用合适的刑罚制度来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在我国相关刑罚制度和刑罚适用制度的整体基础之下,利用对刑事法律的修改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且制定出社区矫正法。在对相关立法进行建立的过程当中,首先需要对社区矫正执行部门所拥有的权力进行明确划分,使工作人员了解其自身拥有的权力和责任;其次可以对矫正的经费做出规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济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建立完善专业的矫正队伍,保证其工作人员可以拥有专业的职业素养。最后要完善机制管理以及对罪犯本身的惩罚制度,保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合法性。[5]
(二)引入和发展个案矫正为主的矫正项目体系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实现过程当中,应当采取科学的矫正措施,这就需要根据未成年罪犯的个人特点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矫正方式以及矫正项目,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和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针对不同需求进行矫正项目的引入并进行有效测试,比如行为矫正、社会技能训练、心理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再犯预防教育等。在矫正方式方面,可以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其方案和方式进行设计,比如可以进行定期社区劳动、参加技术劳动、药物治疗以及参加主题活动等,从而满足不同类型未成年罪犯的矫正需求。如果遇到具有人身危险的罪犯,可以利用电子监督以及警察监督的方式来对其实现控制和管理。如果未成年罪犯存在心理障碍等问题,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心理诊疗室来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治疗和矫正。
(三)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专业化建设
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需要专业化、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的管理方式,从而实现在刑罚执行机关主导之下,将各个领域专业人才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科学合理指导。在社区矫正专业化管理建设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明确管理主体。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和职责分工,从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机制,对相应工作和责任进行承担和协调,集中社区力量,壮大和发展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其次,提升社区矫正管理者业务素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来执行刑罚,因此需要以专业的业务素质来完成对社区矫正的业务流程。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起一支具有执法资格和较高专业素质的专业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与此同时,还需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最后,建立起规范化的矫正质量评估体系来对其矫正的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将各种理性要求进行充分转化,对其工作效率进行了解的同时还可以激发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完善现代化社区建设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和社区资源,从而为未成年罪犯矫正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环境。这就需要加大社区的建设力度,组织居民通过长期有组织有目标的各种活动来对社区意识进行培训,从而使得社区矫正逐渐向社团进行靠近。[6]利用此种方式,可以培养社区居民本身的自治意识和自主能力,从而提升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积极性,最终在社区居民当中形成一个受到社会认同的组织机构。除此之外,作为政府部门来说,还可以对其管理思路进行有效的转变,改变其单一的主体管理模式,利用群众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的自治体系。并且还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对社区居民的观念进行重新塑造,使得在吸收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先进国家的社会刑罚文明的文化理念,提升社区矫正方式方法的多元化和全球化,最终促进社会的安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个基础的保障平台。
[1]张和林,陈永佳.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基本思路[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3).
[2]顾永景.社区矫正性质之新定位、对象之新确认与内容之新拓展——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影响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5).
[3]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
[4]熊谋林,程乙峰,周静等.未成年人犯罪与矫正实证研究——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2).
[5]薛 芳.宁夏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现状与改革思路[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
[6]李卓谦.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对社区矫正行刑观的理性思考[J].河北学刊,2013(4).
(责任编辑:李江贞)
2017-04-06
2016年度山东省青少年研究规划立项课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干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DYSB160206)。
王 哲(1981-),男,辽宁鞍山人,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法; 佀连涛(1980-),男,山东郓城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
DF81
A
1672-1500(2017)02-00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