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及锋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司法实务】
新媒体在我国法院公开审判中的应用
闻及锋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法院近几年逐步应用新媒体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新媒体作为传播审判公开的新方式、新途径,具有与传统媒体不同的特点,它为公众搭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信息平台,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扩大了普法效果,公众的法律素养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提高。然而,新媒体之于公开审判就是一把“双刃剑”,在应用中也产生出诸多问题。对此,需要采取相应对策,即依法赋予当事人对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异议权;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完善对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新媒体;公开审判;司法公正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普及率的稳健增长,新媒体作为新的信息传播与沟通交流的方式,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逐步应用和推广。近年来,我国法院借助各种新媒体,为公开审判开辟了一条多元化、开放式的道路,力求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标。本文分析我国公开审判中新媒体应用的现状,总结新媒体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公开审判实践、理论与立法有所助益。
(一)在公开审判中应用新媒体有法可依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将公开审判纳入立法之中,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际上,公开审判是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司法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已经采用。在我国,公开审判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在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得到具体体现。为此,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有三项基本要求:其一,法院公开审理是原则,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公开进行。其二,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其三,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报道。司法实践中,仅有上述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足以有序开放、有效管理审判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具体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目前,新媒体作为传播审判公开的新方式和新途径,逐渐与公众到现场旁听和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传播庭审活动共同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审判公开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公布审判工作流程、发布开庭公告、落实旁听庭审制度、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公布审判结果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具体依据主要有《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法发〔2010〕48号)、《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等。例如,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规定,法院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方便公众旁听。再如,《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确立了“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布原则,对于不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除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要求上网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的理由。
(二)新媒体在公开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新媒体是继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之后发展起来的数字化媒体形态。新媒体包括网络论坛、网站、微博、微信、移动APP等多种形式,其在法院公开审判中可以随时获取审判信息,并进行传播,具有信息共享性、覆盖率高、精准到达、应用方便等特征,同时法院可以利用新媒体将公开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对审判活动的实时记录、全程动态跟踪,实现对案件审理流程和法官办案活动的监督,从而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法院公开审判应用新媒体呈现平稳扩张态势。我国根据全国法院实际发展情况,依托信息技术,开设了涉及公开审判三大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公开平台,即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中国庭审直播公开和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吸引了国内外广泛关注。2015年6月底,实现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全国法院全覆盖、案件类型全覆盖以及办案法官全覆盖。2016年9月正式开通的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可以提供全程视频直播以及图文直播,是一权威、便捷、可靠的庭审视频观看平台,使社会公众更加方便、直观地了解有关庭审信息。据该公开网统计显示,截止2017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累计直播356件,全国累计直播101682件,全国各网站访问1182530164次。
除上述司法公开网之外,全国各级法院也在进行新媒体建设,并在公开审判实践中逐步应用和推广新媒体。最高人民法院自2013年起进行“两微一端”新媒体传播格局建设,现已拥有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移动APP等各种新媒体。截止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腾讯、人民三个官方微博粉丝总数达3312万多人,其中新浪微博粉丝已突破1500万大关,微信关注人数约41.4万,在搜狐、人民日报、今日头条、网易、一点资讯和企鹅号等客户端,粉丝量已达2080万多人。2016年7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原则上要通过互联网直播,在全国率先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2016年底经新浪平台认证的法院系统微博已达3547个,法院系统微博、微信在公开审判中发挥着巨大影响力。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对庭审进行同步视频直播,网友只需用手机或电脑上网,就能远程实时旁听庭审现场直播。例如,2016年1月7日和8日的“快播案”庭审,北京市海淀法院发布27条微博播报庭审全程,庭审视频直播同步进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有100余万人在直播期间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这种通过“公开审理+微博直播庭审”,可以直接、有效地减少公众与法院之间的隔阂,让公众近距离地感受到了司法运行状况,消除司法的神秘感,增进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从而取得了“公开换公信”的社会效果。
(三)新媒体应用下的公开审判的特点
1.审判公开的范围广。囿于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传统审判公开仅能满足少部分公民旁听需求,并且审判过程的公开,是法院和主流媒体限制下的公开,影响着审判的社会公开面。信息技术支撑下的新媒体则为公开审判提供了海量内容和数据的存储平台,拓展了公开审判范围,公开审判程序更加开放,公众参与司法的范围也愈加广泛。
2.公开途径和方式多元化。随着应用新媒体成为趋势,法院可以利用法院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或者其他新媒体提供的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公布审判工作流程,发布开庭公告,实施旁听庭审网上预约制度,播报审理实况,公布审判结果,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同时,公众则可以借助各种新媒体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参与和关注公开审判的案件。
3.参与“观审”公众数量庞大。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打破了以往审判受时间和场地限制的局面,极大地扩展了公众的话语空间和参与审判公开的积极性。当前社会热点案件的公开审判,只要通过新媒体传播,不再是面向少数公众,全国乃至世界上其他地方数量极大的公众都可以通过网络“观审”,拓宽了审判向社会的公开面。
(一)没有赋予当事人对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异议权
在我国,法院所有公开开庭案件的庭审并非都能允许通过应用新媒体方式直播或录播。根据《法庭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新媒体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由于该规定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的三种情形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在对此事项处理时法官的职权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独断性,即审理法官根据自己的主观推断来确定具体案件是否符合直播或录播的情形,实践中,这易导致适用应用新媒体直播或录播案件混乱,有损司法权威。同时,对于某些属于公开审理的范畴、但只是涉及当事人私益的案件,虽然符合直播或录播庭审的情形,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进行应用新媒体直播或录播庭审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进行应用新媒体直播或录播。对此,《法庭规则》没有规定当事人享有对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异议权,可以说,法官和当事人在此事项处理时的权限配置关系失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盲目跟风、流于形式,漠视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适当地应用新媒体直播或录播庭审,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二)网络舆论干扰法庭审判,影响审判独立
如上所述,即使不能现场旁听,人们也可以通过自由、开放、互动新媒体平台了解公开审判案件的进展,对审判过程进行跟进讨论和监督。个人用户在论坛等新媒体上可以依照个人的价值标准发布“选择性的事实”,断章取义进行传播,发布如此一条微博、几个帖子所获得社会的关注,立即就能掀起很大的舆论风波,出现舆论审判的现象,在这样的信息流中产生的舆论是倾向性的非理性产物。当网络舆论被媒体夸大,或者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赢得“民意”的支持,通过网络围观、民意聚焦等方式,这种网络舆论易给法官造成审判压力,干扰正常的法庭审判。另外,法院公开审判需要时间,有时法庭审理连续多天,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只是普通的社会个体,难免会接触到新媒体上的各种信息和舆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或是听信网络舆论,或是安抚舆论,平衡各方利益,很有可能屈从于“民意”作出不公正的司法裁决。
(三)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易受侵犯
当事人、证人是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往往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新媒体直播庭审实践中,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被公布,一些法院不注意对当事人、证人的隐私进行保护,有的网民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以“审判者”自居,一旦认为当事人、证人在诉讼中的行为不合其意,被网民“挖”出来的陈年旧事、个人恩怨、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都会被牵扯进来,进而放大,脱离原本的案件,对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诽谤、诋毁或者羞辱,损害人们对当事者品行的信赖,降低其社会评价,甚至危害到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的人身安全。
(一)明确赋予当事人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异议权
如前所述,《法庭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情形过于抽象,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忽视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导致实践中直播或录播庭审的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
为了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良好发展,需要正确处理法官和当事人在此事项处理时的权限配置关系,依法赋予当事人享有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的异议权。笔者认为,必须综合考虑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既要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要防止对当事人异议权缺乏切实有效的保护,应当将《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增加一条款:当事人提出直播或录播公开庭审活动异议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人民法院决定通过电视、新媒体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直播或录播案件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二)加强网络舆论管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1.坚持预防网络言论转化为恶意网络舆论的可能性。笔者认为,从源头上对网络舆论进行预防,减少恶意网络舆论爆发的可能性,必须坚持庭审旁听制度,落实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依法应用新媒体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这样的司法公开不仅让个案的庭审程序在广大公众面前“晒太阳”,而且让公众看到法院对诉讼双方的平等对待,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可以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防止出现恶意网络舆论主导法庭审判,媒体的自由绑架司法自由的情况发生。
2.依法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强化网络舆论管理,是完善在法院公开审判中应用新媒体的重要内容。新媒体背景下,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观点有了一个自由开放、信息共享、互动即时的舆论空间,话语权不再属于少数人,改变了以往闭塞、不对称的信息格局,因此,在公开审判实践中加强网络舆论管理,不是将案件言论控制在法院或是个别媒体手中,而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依照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实名认证,严格审核认证信息,对于恶意炒作的账号进行公布、处罚,其发布的不实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从而达到规范网络行为,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的目的。
3.注重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新媒体借助强大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为法院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审判公开制度,实现司法透明和公正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放大了普法效果,公众的法律素养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们知法、懂法就会更好地守法、用法。因此,在公开审判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新媒体的语言特色和即时互动功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权威解读错综复杂的案情、晦涩难懂的法理依据和法律术语,及时对公众的质疑进行回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保证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让人们理性看待具体案件,避免谣言产生,减少对当事人个人的道德攻击和舆论审判。
(三)完善对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1.有效维护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于泄露、传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证人或其近亲属信息,以及偷窥、偷拍、窃听、散布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应予受理。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此外,名誉受到损害的当事者有权要求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当事者良好声誉。
2.对于证人因依法履行法定作证义务,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当事者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当事人、证人提供援助;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证人给予救助。
综上,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法院在公开审判中应用新媒体已经成为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全部公开审判案件中新媒体应用所占比例不大,覆盖率较低,仍有极大的应用发展空间。因此,解决新媒体应用中产生的问题,对于推进我国新媒体在公开审判中高效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建萍)
Application of New Media in the Pubic Trial of Courts in China
WEN Ji-feng
(LawSchoolof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Henan450001,China)
In recent years, courts in China has implemented a public trial system with new media. As a new way to spread the trial, new media ha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from traditional media, sets up an open, dynamic, transparent and convenient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the public, expands the breadth and depth of judicial disclosure, and enlarges the effect of popularizing law while protecting citizens’ right to know and supervise, through which the public’s legal literacy has also been improved imperceptibly. However, new media is a “double-edged sword” to public trial, and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its application. We need to take appropriate countermeasures that we can give the parties the dissenting rights to the live or taped open trial according to the law,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network public opinion,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witnesses and their close relatives.
new media; pubic trial; judicial justice
2017-06-17
闻及锋(1991-),男,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DF718
A
1672-1500(2017)03-01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