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师自国(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共享经济平台自主治理研究
文 师自国(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89)
2010年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创新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共享经济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以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在商业模式上不断创新的同时,形成了新的自主治理方式,在制定治理规则、形成信任关系和对违反规则行为的惩罚上都发展出了与传统治理方式不同的机制。共享经济平台发展也存在各参与主体利益冲突、政府监管不足以及自身的自然垄断性问题。为更好地发展共享经济平台,推动治理方式创新,共享经济平台治理应进一步厘清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及实现方式,健全政府监管体系,促进市场竞争。
共享经济平台 自主治理 大数据
十八届五中全会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2015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提出要通过分享、协作方式搞创新创业,大力发展我国的分享经济。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都是“sharing economy”的翻译,都是指借助网络等第三方平台,暂时性将供给方的闲置资源,包括住房、汽车、技能、时间,以及生产装备、生产能力,转移给需求方使用,实现生产要素的社会化,通过提高存量资产的使用效率创造价值,第三方平台、供给方、需求都从中获益的商业模式。[1][2]。2010年以来,全球共享经济发展迅猛,目前已经覆盖到租车、短租房、图书、停车、网络接入、邻里帮助、贷款、婴儿用品、家教、零售等领域。[3]根据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的研究报告,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约2万亿元,共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为5000万,约占劳动人口总数的5.5%。预计未来五年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市场规模占GDP比重将达到10%以上。[4]
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共享经济在短短的几年内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迅猛发展,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据保守估计,2015年中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5]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必然给国家治理体系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研究共享经济平台独特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客观分析其在适应技术变革和社会生活方式变革方面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对于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私有产权与公共事务公共性之间的冲突,公共事务的治理自古以来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讨论过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性,认为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6]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主要有两种方案:要么由政府依靠税收收入统一提供,使用者免费使用;要么由市场化主体提供,使用者按照市场价格付费。这两种方案都有不足之处,长期以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率和供给不足与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定价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和政府管理实践。
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即“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7]。奥斯特罗姆研究了很多自主治理的案例,这些自主治理案例成功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自主治理的参与者能够通过自主交流达成各方普遍接受的协议;二是参与者之间建立起彼此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需要在试探性互动过程中逐步建立;三是必须有对违规者的制裁力量,包括惩罚性规则和对违规行为的回应形成的执行力。[8]
在主体多元化、思想多元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通过自愿交流达成普遍接受的协议无异于一个美好的乌托邦。事实上,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协议或者规则大多通过政治程序制定。在民主社会,通过选举产生代议机构,代议机构通过谈判决定规则,然后依靠政府强制力在全社会普遍推行。在威权社会,政府通过既有的程序,制定规则后在全社会强制推行。这些强制力量包括行政、司法、经济等手段,甚至还包括军事手段。无论在民主社会还是威权社会,通过自愿交流的方式都难以达成普遍接受的协议。民主社会各种各样的抗议活动和威权社会此起彼伏的骚乱无时不刻印证着共同愿景的困境。
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一直是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福山甚至认为信任是经济繁荣的基础,并提出了“信任半径”的概念。但是,由于宗教、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的不同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导致社会信任关系维系艰难。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互动,并不一定导致信任关系的产生,也可能产生更大的冲突和不信任。奥斯托罗姆等学者认识到了信任的重要性,但是没有提出改善社会成员之间信任度的措施。
自主治理理论中对违规者的制裁,显然不同于现代社会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自主治理理论中的制裁力量是由参与者主体来实施的,每个参与者既是治理的主体,同时也要受到制裁措施的制约。这与法治社会中的执法力量是不同的,在法治社会中,执法权力被赋予给特定少数主体,执法工作成为这些主体的特定职业,社会成员需要通过纳税等方式为执法工作付费。因此,法治社会中执法力量成本很高,只有依靠执法的威慑力量,使社会成员不敢违法,执法才能有效。自主治理理论中的惩罚措施却是具体由每个成员参与互动并实施的,把对违反规则的制裁工作寓于每个社会成员的身份之中,所以在自主治理的案例中,非常详细的、难以监督执行的规则都得到了很好的执行。
自主治理理论困境的实质是信息困境。在小规模的、封闭的或者利益攸关的小型社区,信息沟通的成本很低,在合理的规则机制下,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可以达到去权威、去中心的自主治理的效果。但是现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根源就在于高度细化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必然带来信息不对称。每个个体不可能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每一件事情,除了自己的职业之外,大部分需求是通过购买或者委托代理机制完成。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大规模应用以前,人类按地理区位分布在城市或农村中,生产生活等活动受限于区域和人群的分割,使得相互分享的范围大大受限。[9]但是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似乎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自2010年以来,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不但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启发了我们对自主治理理论困境的再思考。
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解决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个社会成员可以随时随地获得自己关心的信息,而不再依赖于传统的信息渠道,比如报纸、电视、广播、电脑等;二是每个参与者也可以非常便捷地分享自己的信息,比如购物信息、位置信息、休闲娱乐信息;三是每个参与者能够随时随地对自己所参与的活动和交易对方进行评价,这些相互评价能够被其他成员便捷地获取。
(一)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人们的信息获取能力
在传统社会,人们主要通过口口相传、书籍报刊、广播电视获得信息。最原始的口口相传的信息传递方式受到时间、地域的严格限制,只有在合适的地点遇到合适的人,才能得到需要的信息。书籍报刊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广播电视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的即时性,这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传统社会的信息获取方式仍然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即使是最先进的广播电视,如果你错过了播出时间,就错过了信息获取的机会。
买方信息获取能力受限是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一个人进入商场,卖方告诉他这个商品的价格是所有同类中最便宜的,在传统社会买方无法验证卖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买方只要在手机上搜索特定软件提供的商品价格信息,就能迅速地知道其他商场的价格信息。除了价格,一些在传统社会中难以获取的信息也能够被便捷地获取。在传统社会中,商家的服务信息,如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信息只能靠口口相传或者自己接受服务的体验。而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商家的服务态度、售后服务信息都被曾经消费过的消费者记录在互联网载体上,其他消费者能够很轻易地获取。
(二)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提高了人们的信息表达能力
技术的进步在提高人们信息获取能力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人们发布信息的成本。在传统社会,个人向不特定大众发布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只有少数有特殊影响能力的人才能通过书籍报纸、广播电视发布信息。在大数据与移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自媒体使个人发布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只要通过简单的申请、注册程序,就可以发布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信息,创建属于自己的“媒体”。在这一过程中,几乎没有成本投入,也不需要专业知识。[10]2016年上半年发生的魏则西事件,将一个大学生治疗癌症的故事,通过知乎、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渠道,引爆了公众对百度医疗信息竞价排名机制和医院科室外包等问题的关注。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并对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机制提出了整改要求;涉事医院的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
(三)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平台强化了社区内部的声誉机制
近几年迅速发展的各种经济平台也给参与者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表达机制。淘宝、携程、滴滴出行、大众点评等经济平台在为各种参与者提供便捷的交易、信息服务外,也提供了便捷的信息表达机制。这些成功的新型经济平台都为每一位参与交易的人提供表达个人体验的空间,比如淘宝卖家和买家的相互评价、携程、滴滴出行、大众点评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都成为参与者表达自己声音的重要方式。每一个参与者的交易体验都会构成自己或者交易对方声誉评价的一个重要部分。
信用评价系统或反馈机制由著名的商务网站eBa y首先创立,目前已经成为C2C和B2B网站的基本功能。[11]信用评价系统实际上是一个信息收集和传递的平台。在每一次成功交易之后,买家和卖家可以相互评价,这些评价对于其他交易者是透明的,而且平台对双方所获得的评价进行排名并为其他交易者提供检索服务。潜在交易者能够很便捷地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评价,成为是否交易的决策依据。同时,经济平台也提供双方评价的仲裁机制,如果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差评”不认可,可以向平台提出申诉。这些申诉的内容都会向其他交易者开放,成为潜在交易者判断商家信誉的依据。
(一)共享经济平台为大众化社区自治协议达成提供了解决机制
传统的社区治理通常依赖的是共同的生活区域或者某一资源,比如奥斯特罗姆著作中加州水利设施治理的案例。社区成员群体是先于社区治理规则出现的,或者说社区治理规则是社区成员在共同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种社区治理规则在成员较少或者相互依赖较为紧密的社区容易达成,但在社会成员规模较大的社区,往往非常难以达成所有成员都能够认可的规则。
共享经济平台为大众化的社区自治协议的达成提供了机制。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共享经济平台的成员并不依赖于共同的生活区域,而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社区进行沟通和联系,相互之间构成了一个虚拟的社区。在共享经济平台成立之初,其社区的治理规则已经事先设计好了,成员可以根据平台的治理规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而选择是否加入。在加入平台时,需要成员对平台的管理规则进行确认,只有同意平台管理规则的人才可以加入平台。先有规则,后有社区,以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创新性地在虚拟的社区形成了所有成员认可的治理规则。
共享经济平台的生命力体现在成员的参与上,更多的成员参与是平台更好运行并实现盈利的基本保障。因此共享经济平台的运行过程,必须平衡参与成员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促使各方利益最大化,不断地优化平台的治理规则。在淘宝网络社群中,就存在对淘宝交易规则不满而自发形成的维权组织,如“反淘宝联盟”是由淘宝部分中小商户形成的联盟,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部分规则进行抗争。2010年10月,由于不满意平台费用的提价,“反淘宝联盟”以淘宝偏袒大卖家为由,有组织地对大卖家进行买入卖出攻击,导致一段时间内正常交易被迫停滞。抗争的结果是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介入调解,迫使淘宝网对规则作出一定调整。[12]
(二)共享经济平台为参与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提供了解决机制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主要有两种产生机制:一是因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包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方的介绍、亲情、人情交换等人与人之间交流而产生的信任;二是因网络而产生的信任,包括团体内的道德力量、价值认同、口碑等产生的对团体和团体成员的信任。奥斯特罗姆认为,在有效传递信息的、封闭的小团体内,通过声誉机制,自组织团体会确定出大家信任的关键人员,让他们在决策、监督、领导上扮演重要角色,自定规则,并相互监督以执行规则。[13]这种主要是因关系而产生的信任,只能在相对比较小的团体中依靠“熟人”之间的信息传递达成信任关系,而无法解决成员规模不断扩大的组织中的信任关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社区成员不可能生活在封闭的小团体中。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生产、生活、信息多元化的社会,任何一个社区都不能将社区成员封闭在一个小团体中。但是,自主治理理论还是给社区自主治理提出了启发性的思路,虽然没有提出解决成员众多,甚至成员无限扩大的社区治理措施,但其超越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自治理仍然为我们思考今天共享经济平台的治理结构提供了借鉴。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累计机制为成员众多的社区声誉机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在传统社会,社区成员的声誉依靠人们口口相传和口碑,当成员范围扩大后,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影响成员的声誉,因关系而产生的信任不再可靠。成员规模巨大的社区只能依靠因网络而产生的信任。因网络而产生的信任并不容易,而且信任关系极不稳定,如在道德约束、价值认同、口碑等基础上建立的信任关系双方的信息实际上是不对称的,尽管消费者信任具有较好口碑的厂商所生产的产品,但消费者只了解自己所购买的某件商品的质量,无法了解厂商生产的其他商品的质量情况,即使厂商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标准,消费者仍然会购买厂商的商品。同样,厂商如果想要建立良好的口碑也非常困难,只有曾经购买过自己商品的消费者才能了解产品的质量,厂商无法将不同消费者使用自己商品的体验分享给其他消费者。
以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共享经济平台的参与者在平台上的所有行为,包括交易、评价、沟通等行为都会在平台上留痕,其他参与者很轻易就可以通过检索、平台的各种排名机制获得,社区成员很难隐瞒自己的信息。消费者在购买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共享经济平台就可以轻易地了解不同厂商的产品情况,包括其他曾经购买过该商品的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厂商也可以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迅速地建立自己的口碑,由于很多消费者都将自己的购买体验分享在共享经济平台上,同时共享经济平台提供检索、排名等各种机制,使厂商的产品信息在共享经济平台上迅速累积,成为消费者决策的依据。
(三)共享经济平台为建立对违规者的制裁力量提供了解决机制
传统的社区治理难题不仅在于难以形成共同认可的治理规则,更在于对违反规则者惩罚措施的高成本。只要对违规者制裁的成本超过了违规者违规的收益,治理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陷于困境。在封闭的、较小的社区,成员一旦违规,其违规行为易于识别,由成员普遍认可的执纪人员作出的处罚措施也易于形成共识。但在成员规模较大的社区,尤其是陌生人不断加入的社区,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量纪、处罚等措施都需要专门的、权威的机构或人员来执行,成本非常高,实际上通常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
以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大大降低了对社区成员违规行为惩罚的成本。首先,共享经济平台运用的规则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软件实现的,社区成员的大部分违规行为系统数据库可以自动识别,比如限制交易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可以防止交易欺诈和假货交易。其次,共享经济平台可以将双方所有的交易信息保存在平台上,双方发生纠纷或者冲突时,可以非常容易地获得证据,从而减少了受损一方因举证困难而不能获得公正裁决的可能性。第三,共享经济平台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的执行成本也比较低。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将违规者踢出平台,剥夺其参与平台的权利,平台管理者只要将违规者的注册信息消除,违规者便不能参与平台,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其他惩罚措施,如降低违规者的信用等级,只需要平台管理者修改违规者的信誉信息即可。
共享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生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组织方式和治理方式仍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在规则、信任关系、处罚违规者等方面的创新对于自主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任何一种治理方式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治理问题,共享经济平台在促进自主治理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共享经济平台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共享经济平台首先是经济组织,必须获得一定的收入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它的利益诉求必然与平台参与者不同,在有些情况下,实现平台利益的过程会侵害平台参与者的利益。共享经济平台的盈利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广告、交易、技术服务等盈利,比如淘宝网;另一种是依靠通告与平台参与者的收入分成盈利,如优步、滴滴等。无论哪一种盈利模式,共享经济平台的收入一定是来自于平台的参与者,理想的治理规则是能够平衡平台和参与者之间的收入,使双方都能够受益,但平台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平台参与者个体或者少数群体的利益容易被忽略。
【英国《国际核工程》网站2018年10月2日报道】 2018年9月27日,加拿大粒子加速器中心TRIUMF和加拿大核实验室(CNL)发布共同声明,宣布达成协议,未来将在放射性医用同位素锕-225的商业生产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锕-225是一种α发射体,半衰期短,可与靶向癌细胞的蛋白或抗体结合。
除了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平台参与者之间,如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问题也是危及平台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共享经济平台之所以能够促使参与者达成资源、信息共享的交易行为,是因为其特有的治理方式为不同的参与者之间构建了较强的信任关系。参与者之间的冲突会降低这种信任关系。例如2016年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滴滴司机伤害乘客事件和骚扰女乘客的事件,这些个别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很难避免,因为滴滴司机的群体非常大,仅以个人的年龄、学历、财产等客观标准无法保障其思想品行。另外,客户公正客观的评价对于提高优质商户的信誉非常重要,但是个别客户恶意、虚假的评价难以避免。一个被惹恼的人的恶意评价可能会毁掉一个多年经营的品牌,一个人也会因为一个十分愚蠢的决定毁掉自己的名声。[14]
(二)共享经济平台的政府监管问题
共享经济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不够明确,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个人房屋租赁、点对点汽车出租等服务的合法性认定、安全监管和税收等方面,对政府的创新管理提出了巨大挑战。[15]尽管共享经济平台在社会治理方面弥补了市场、政府治理的缺陷,为自主治理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更新的实现方式,但固有的利益格局决定了其内部治理并不能替代政府监管。
首先,并不是每一个共享经济平台都是按照理想的方式运行,在大量共享经济平台良好运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共享经济的外表掩饰其本身违法行为的现象。“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P2P平台共有3858家,其中问题平台1263家,仅2015年12月,全国P2P就新增问题平台106家,跑路占问题平台比例达到52.83%。[16]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频发,这招致了监管部门大规模的整治工作。
其次,共享经济平台商户的违法行为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淘宝网上的假货问题随着阿里巴巴境外上市,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正如马云所声明的,淘宝网采取了很多措施反假货,但是很显然,假货问题仍然是困扰淘宝网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诸如租车、租房平台上商户的违约、欺骗等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共享经济平台特有的在线交易方式反而使一些违法问题更加隐蔽,政府监管难以深入。在线交易的商家不需要现场展示商品,只需要提供商品的编码、照片等,监管部门无法事先查处其所售卖的假货,只有等到消费者投诉时,才能获得其违法证据。
第三,有的消费者利用共享经济平台的在线交易功能进行违法行为。有的消费者利用在线交易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滚动套现,以达到长期占用发卡行资金、恶意套现的目的。
(三)共享经济平台的自然垄断问题
自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阐述地租时提出自然垄断的概念后,[17]自然垄断理论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认为成本的弱增性和范围经济是自然垄断行业的两个主要判断标准。著名经济学家鲍莫尔在1977年对成本的弱增性进行了定义,是指某一行业中某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成本小于多数企业共同生产的成本。范围经济由鲍莫尔、潘则和威利格在1981年提出[18],是指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所需成本的总和。[19]
共享经济平台符合成本弱增性和范围经济的特征,一个城市只有一家打车软件运行的总体成本要明显低于两家或者更多数量打车软件的总体运行成本。从平台方用看,可以节省信息平台的建设费用,也可以节省平台的维护费用,包括维护规则运行人员的费用。从商户和消费者方看,运行一家打车软件,平台上就有更大的参与者规模,可以提高需求响应的速度。成本的弱增性,也是平台之间激烈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谁成为行业的老大,谁就拥有更强的盈利能力。2013年打车软件一兴起,就在我国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嘀嘀和快的补贴用户的资金合计达到了19亿元。打车软件平台之所以不惜血本争夺用户,就在于行业垄断地位对于盈利能力的重要性。阿里巴巴集团2016年1月28日晚公布2015年第四季度业绩,过去三个月,阿里生态全面展开,阿里零售平台交易额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3%,全国网购用户4.13亿,阿里中国零售平台4.07亿年活跃用户占据几乎覆盖全部网购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像阿里巴巴,与快的合并后的嘀嘀、携程网都在各自的领域形成了垄断,这是共享经济平台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我们这个时代,以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平台近乎是含着金钥匙降生的,代表了创新和发展趋势,让长期受困于市场政府治理的人们看到了一些突破的希望。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不同主体冲突及自然垄断问题,政府政策还需要在促进创新发展的同时,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保障共享经济平台长期健康发展。
(一)厘清共享经济平台各主体的责任关系
共享经济平台与商户、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的企业与员工、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商户作为共享经济平台的参与者,与共享经济平台之间并不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双方依据平台的规则承担权利义务。嘀嘀或者优步司机虽然接受平台的服务指令,并与平台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但平台并不承担司机的收入扣税、社会保险等事项。如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问题,平台与司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明确。消费者从商户手中购买服务,但这种服务都是通过平台的信息系统发生的。有的平台也提供争议调解等服务,但是如果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消费者违法侵害商户权益的问题,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也不明确。比如淘宝网是否应为平台上商户出售的假货问题负责,以及负多大责任也不明确。政府立法应适应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形势,及时填补法律责任的空白区域。
(二)健全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总是落后于社会经济实践的创新。共享经济平台为了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形成规范商户和消费者的运行规则,但平台各个主体,包括平台自身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完全避免。有的甚至运用共享经济平台的形式,进行违法经营行为。当前一些P2P平台向公众进行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对于商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政府也应该加强监管。
(三)促进市场竞争
由于共享经济平台的自然垄断属性,如果政府不加以干预,市场竞争的结果会形成垄断企业。如果某一平台一家独大,其最优的选择就是平台利润最大化,有可能侵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垄断力量形成后,也会造成垄断企业的内部低效率,并进一步降低平台技术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政府应注重培育市场竞争力量,限制恶性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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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琳
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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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7)02-0029-07
师自国,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博士研究生。
2017-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