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之法律比较

2017-04-11 03:21张钰涵强力
社科纵横 2017年3期
关键词:信贷绿色法律

张钰涵 强力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中国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之法律比较

张钰涵 强力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绿色信贷是通过金融杠杆来达到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制度,信贷资金的绿色化配置有助于我国生态文明目标的实现,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关系、宗旨原则、法律主体、信贷调查、法律监督主体等多维信贷要素,概括出其间存在的不同法律特征,以期为今后不断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供研究基础。

绿色信贷 传统信贷 环境保护 法律特征

绿色信贷是通过金融杠杆来达到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制度,是将环境保护与信贷活动相融合的产物,而不仅仅是二者简单相加的关系。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有很大的不同,传统信贷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放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总称。过去的十年时间中,我国相继颁布诸多政策,用以规制和刺激相对积极的金融绿色信贷。据2015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底,国内绿色信贷累计数额达到7.01万亿元,约占国内总信贷余额的10%,较上一年度递增16.4%。2015年9月,国务院制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确立绿色金融运行的顶层架构模式;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绿色金融改革“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将绿色金融顶层架构确定为国家发展战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我国第一次把绿色金融带入G20议程,为世界可持续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目前关于绿色信贷概念比较全面的界定是:所谓“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可以看出,绿色信贷有两种含义:一是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者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对于污染企业(“两高一剩”)项目给予经济封锁。

毋庸置疑,绿色信贷有助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助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不仅可以促使国内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还可以有效调整企业等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而且也顺应了国际金融发展潮流。然而,在全面实践绿色信贷的道路上,我们仍然面临许多问题。本文在对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特征,为今后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供基础。

一、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关系与基本原则之比较

传统信贷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是银行和申请贷款人间的私人法律行为,体现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是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贷法律关系。绿色信贷是以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为目标,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属性,充分体现了政府干预与银行自主经营相结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体现了公私融合的法律属性。

传统信贷业务活动中,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在开展信贷活动时,能够在贷款期限内将信贷变现或者收回信贷资金的原则。第二,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在开展信贷活动时,面对信贷资金可能遭受到的损失与风险,尽最大可能去规避或者减少。第三,收益性原则。是指通过科学有效的运营资金,谋取利润最大化,努力实现银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绿色信贷在执行的过程中所坚持的宗旨原则可以总结为: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是人类在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存环境日益恶劣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理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概念,是被大众所广泛接受认可的,强调了发展的双重要义是:既要能够基本匹配现代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能够促进后辈发展的资源必需并且无损于其后发力量。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是,人们在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时不能自私地只想着本代人的利益需要而不考虑后代人的利益需要,我们必须调整好大自然与人类发展的关系。绿色信贷制度的核心就是可持续发展,其方方面面均体现着其价值追求。绿色信贷对环境保护型企业和项目积极支持、实施优惠性的利率,对“两高一剩”企业实行贷款限制、惩罚性的高利率,这种做法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保持了高度一致,通过引导资金流向实现环保目的的金融手段,有助于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第二,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绿色信贷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价值理念,将长远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绿色信贷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者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污染企业(“两高一剩”)项目给予经济封锁,使污染企业成为无源之流。绿色信贷的开展有助于当前我国产业优化升级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不竭动力。第三,实质正义价值。民法产生和存在的本质在于其遵循全概率等位次平等原则,强调普适存在的形式正义,注重民事主体以及个体拥有同样平等的法律地位,其间并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差异,也即民法的价值理念注重形式正义。经济法产生和存在的本质在于其遵循大概率等位次平等原则,强调大概率范围内主体和个体利益的法律价值追求。相形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其所注重点属相容交叉结构的递进关系,非直接的对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真子集合,允许其间存在合理适度的多种形式的差异。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差异性存在,其在具体的绿色信贷业务中表现尤为显著,因此,不同条件的申请贷款人,需要注重分析其社会整体利益和盈利性需求,因其具体条件调整其信贷层次。银行积极扶持环保型企业项目,严格限制甚至对污染企业项目进行经济封锁,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实质正义价值。

二、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主体之比较

传统信贷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借贷法律关系,是指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所发生的以信贷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分配资金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传统信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指参加信贷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一方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是普通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企业法人)以及担保人。信贷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了上述三方的权利义务,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绿色信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于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者个人(比如,兴业银行于2009年推出了针对个人的低碳信用卡)和担保人,还应该包括政府机构、政策性银行与专业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只有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多方通力协调并策略推进,绿色信贷即可由此进入稳健轨道并达到既定目标。

1.政府。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驾护航。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可以提供财政担保,还可以用贴息的方法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实施绿色信贷。目前,绿色信贷的开展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较多干扰,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并不符合绿色发展需求的本地GDP指标,通常支持同属纳税等级高但又非环保且高能耗大企业,逐利式信贷助力于并保护此类非绿色企业发展,伤害了绿色信贷的本意。所以,强化地方政府绿色信贷法律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当前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2.政策性银行。顺利开展绿色信贷需要政策性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多样化的、科学的绿色信贷产品,那么绿色信贷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典型的政策性银行国际惯例实践案例当属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获得本国政府贴息支持下,将国际市场融资的资本开发成为低息、长期的初级金融产品,并将该初级金融产品推销至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次通过调整利率(受控于国家法规)、贷款期限,将具有此特征的节能环保绿色二级金融产品推送至社会,由此构成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绿色信贷体系。这也是国内政策性银行足以借鉴的成功案例。

3.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利于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而且可以弥补现阶段我国绿色信贷缺少统一审查目录和操作指南的不足。为此,中立、独立的贷款全息测估是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职责输出,也是银行核贷的前提条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是非政府组织,与其他利益方不产生关联,即具备民间性与中立性。这种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更容易吸引优秀的专业人才,运营方式灵活多样,因此所形成的评估意见也更容易被各方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2条的规定,国家大力支持环保节能服务机构开展环保节能认证、咨询设计、评估审计等服务。同时,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民间性与中立性,企业会更愿意主动提交自身环保信息,这与政府机构收集的信息相比会更加全面真实,而且也可以作为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在绿色信贷发展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三、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调查内容与监督主

体之比较

传统信贷为保障信贷安全,一般会对申请贷款人进行信贷风险评估,在贷款的调查过程中,银行会围绕申请贷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一系列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贷款人的信誉情况、申请贷款人的负债情况以及发展前景情况等。

绿色信贷调查内容在传统信贷调查内容的基础增加了环境因素,《绿色信贷指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银行应当把申请贷款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情况作为是否决定贷款的重要依据。《绿色信贷指引》第四条专门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了含义界定,是指申请贷款方在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过程中对社会与环境造成的损害与相关风险,包含与健康、移民、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土地,污染耗能等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因此,银行在实施绿色信贷调查时必须把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审核调查的重要内容,这与传统信贷调查相比明显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传统信贷活动的监督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的职责有二:其一是监管职责,其二是检查职责。前者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基本和增值业务以及风险级别做出监管,通过预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和评价业务风险。后者是指现场督导金融机构业务和风险状况,通过规制现场检查流程,范式化现场督导工作。

绿色信贷的监督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银监会,二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笔者认为,由于生态环境是广大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有必要且必须参与到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监督中来。在《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众多法律条文中,都体现出了社会公众加入监督体系中相关规定。绿色信贷工作中必须突出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能够积极参与绿色信贷的监督,把公众监督发展成为绿色信贷工作中最大众、最广泛的管理程序。

四、小结:绿色信贷与传统信贷法律特征之比较

第一,绿色信贷具有经济法公私融合属性;传统信贷主要体现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

第二,绿色信贷坚持可持续发展、社会本位与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传统信贷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与形式正义原则,坚持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原则。

第三,参与绿色信贷的法律主体具有多元性,绿色信贷的顺利开展需要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担保人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多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传统信贷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自然人或者法人(企业法人),以及作为担保方的担保人。

第四,绿色信贷调查需要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管理情况作为是否放贷的重要标准;传统信贷调查内容主要有申请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贷款人的信誉情况、申请贷款人的负债情况以及发展前景情况等。

第五,绿色信贷需要银监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传统信贷的法律监督主体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从法律关系、宗旨原则、法律主体、信贷调查内容与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特征等多个方面对绿色信贷和传统信贷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旨在为不断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提供基础研究,促进我国绿色信贷的稳健发展,实现“绿色中国”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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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2

A

1007-9106(2017)03-0134-04

张钰涵,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强力,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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